附件1:山西开放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定稿_20211125151916.pdf
晋开大教务字﹝2021﹞48 号 山西开放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 (讨论稿) 各市开大、各分校、省直属学习中心,省校相关部门: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山西开放大学教学 督导工作暂行条例》(讨论稿)印发给你们,从颁布之日起 执行。 山西开放大学 2021 年 11 月 22 日 山西开放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 (讨论稿) 为进一步深化山西开放大学体系的教育教学改革,完善教学 质量监控体系,形成有效的内部质量运行与监控机制,提高人才 培养质量,根据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开放大学关于教学 督导、质量监控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的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培养德、 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坚 持立德树人,优化办学模式、培养目标和培养标准,强化质量、 特色、改革意识,规范教学过程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促进 学校教育教学健康发展。 第二条 教学督导的基本原则 发挥标准和评估对提升教育质量的基础作用,立足教育实 际。建立完善定期教学检查和定期质量评价评估制度,健全各级 教育行政部门对开放大学的质量监控体系及监控流程,多措并 举。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督为基础、导为方向;指导服务、 监督促进的原则。 第二章 任务和范围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 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法规、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 门和国家开放大学的有关规定,对学校各类办学形式的教育教学 过程进行监测、评估与督导,为学校决策及有关职能部门改进教 学及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以保证学校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重点任务 通过开展教学监测、评估、督导,加强内部质量管控,有针 对性地促进办学体系教学质量整改提升,同时为管理者决策和改 进工作提供信息和建议。 第五条 教学监测、评估与督导的范围 1.教学监测:及时掌握学校教学运行状况,手段包括质量监 测评价系统及质量因子等数据监测、教学检查结果监测等。 2.教学检查:根据学校管理制度、文件、标准的要求,特别 是各级办学机构教学任务清单,对教学过程的落实情况及效果进 行的检查与指导,分为综合教学检查和专项教学检查。综合教学 检查主要涵盖办学管理及教育教学全过程,每年组织开展;专项 教学检查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对意识形态教育及思政教学、网上 教学、考试等专项工作开展检查。 3.教学评估:学校依据教育教学规律和相关标准,制定评价 评估指标,组织专家对办学条件、教学实施过程及效果进行评价 判断;引入社会第三方评估,强化企业等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质 量的监督。 评估主要针对保障教学过程落实的办学单位、办学条件、教 学环节落实和人才培养质量等开展,由质量监控部门负责规划设 计和组织实施。 4.评估结果应用:省校将评估结论和整改结果用于校内资源 配置(如招生计划、评奖评优、项目申报、新专业申报、办学层 次升级等)业务权限给予和办学业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全省体系 各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和评估结论,制定整改工作计划,完成整 改工作任务,并提交整改工作报告。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教学督导主要工作的职责 1.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制订和落实学校教学 督导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对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决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学校 教学改革进展等重大问题进行专项调研,把握学校教学活动及教 学管理现状,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分析和梳理存在的问题,提 出咨询意见和改进建议,为学校教学改革提供决策依据。 3.对开放教育的教学过程、教学效果,特别是影响教学质量 的关键性环节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对教师的教学和学 习支持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对开放教育的教学质量实施动态监 控。 4.对开放教育学生的学习情况、学习效果以及满意度等进行 专项调研,通过个别访谈或小组座谈,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了 解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的意见和要求,及时汇总、分析和反馈。 5.利用信息技术开展教学督导工作,采集网络教学平台的教 学状态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开展对教学过程的诊断与评价,对教 师教学与支持服务状态、学生学习状态的分析,进一步提升督导 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6.做好教学督导信息反馈工作,撰写督导报告,通过网络、 简报、会议、交流等多途径、多形式、多层次,及时反馈教学督 导信息,促进整改,提升教学督导效果。 7.收集、整理各类督导活动的文件、资料,建立学校教学督 导工作档案。 第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员要加强高等教育、开放教育理论的 学习,开展教学督导、评价理论的学习,加强对新型大学建设发 展的研究,不断提高督导能力和水平。教学督导工作要逐步建立 并完善听课制度、检查制度、评教制度、调研制度、反馈制度、 档案制度,以及整改通知制度等工作制度,不断提高督导工作实 效。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在履行教学督导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 职权: 1.有权要求被督导部门按督导事项自查自评。 2.向相关部门或个人就督导事项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要求 被督导部门或个人就督导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与说明。 3.进入学校教学网络平台获取教学状态数据;进入教室、实 验、实训场所或其他教学现场听课和了解情况(不影响教学秩 序)。 4.督导人员有权要求被督导部门和人员提供有关文件、各种 材料;有权调阅教师的授课计划、使用的教材、教案及学生作业 和实验报告等有关材料。 5.向学校教学管理等部门提出改进教学、教学管理和支持服 务的意见与建议。 第四章 机构及队伍 第九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督导机构 学校建立三级教学督导体系。承担督导职能的部门在校长或 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组织实施全系统教学督导工作;各分校、直属 学习中心成立专门的质量管理岗位,在校长或分管副校长领导下 开展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基层教学点要设专兼职督导员,负 责对本单位各种办学形式的教学、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督导。承 担督导职能的部门对各基层教学督导人员具有业务指导职责。 第十条 教学督导队伍的构成 学校教学督导人员专兼职相结合构成。专职督导员为在职人 员,在承担督导职能的部门设置相应岗位。兼职督导员主要从体 系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或教学管理人员中选聘,同时 也要聘任一定数量的其他高校专家、行业企业经营管理专家及技 术能手。学校教学督导员由学校统一聘任,颁发聘书;分校、直 属学习中心、基层教学点督导组成员自行聘任,报承担督导职能 的部门备案。兼职督导员聘期暂定为 3 年,聘期届满,根据工作 需要可续聘。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的基本条件 1.自觉遵守、贯彻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热爱开放教育 事业,关心学校事业发展,具有敬业奉献精神,愿意为学校转型 发展、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指导教师成长、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2.熟悉开放大学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管理工作业务。有较丰 富的开放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有较深的专业知识,有较高 的教学水平和管理、研究能力,具有一定的威望。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有较强的沟 通协调能力,责任心强;能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具有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的主要职责 1.通过教学检查、调研、座谈等方式,对各专业的教学活动 实施过程、课程教学改革情况、教学效果等进行检查、监督,尤 其要关注教师实时和非实时网上教学活动的开展情况,及时跟 踪、分析。 2.加强与学生的联系,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学生对网络教 学资源、课程改革、教师教学以及教学管理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 3.及时向学校承担督导职能的部门反馈督导信息和情况。 4.整理、归档督导活动的文件、资料,建立基层教学督导 档案。 5.完成学校统一部署的相关督导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待遇 第十三条 专职督导员的考核按照学校统一的考核要求进 行。学校兼职教学督导员由承担督导职能的部门负责考核,完成 常规督导、专项督导、检查评估和咨询参谋及岗位职责规定的其 他相关工作,根据考核结果,折算工作量。 第十四条 基层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基层负责考核,完成基层 安排的督导工作,由基层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和考核结果,折算工 作量。 第十五条 校外兼职督导员待遇另定。 第十六条 学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督导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予以批评和处罚。 第六章 附 件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条例由承担督导职 能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级教学单位可结合本校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