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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师发〔2019〕123号关于印发《南宁师范大学外来暂住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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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师发〔2019〕123 号 关于印发《南宁师范大学外来暂住人员 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南宁师范大学外来暂住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师范大学外来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南宁师范大学 2019 年 6 月 18 日 南宁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6 月 18 日印发 -1- 南宁师范大学外来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保 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为了保护外来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 口服务管理办法》、《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 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称的“外来暂住人员”是指:除本校教 职工、离退休人员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学校拥有产权房的户主 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校就读的学生这三类人员外,年满 16 周 岁,在学校居住 3 日以上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租赁校园内公、私住房人员。 (二)从事基建和维修等施工人员。 (三)从事餐饮、绿化、保洁等劳务人员。 (四)进修、培训、借读、助学班学员。 (五)承包、经商、经营加工等从业人员。 (六)受聘、借调、借用等来校的临时工作人员。 (七)探亲访友或投靠、养病、治病及护理人员。 (八)保姆、家庭服务人员。 (九)因其他原因来本校的暂住人员。 -2-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部门、房屋出租人、外来暂住人员必须 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 第四条 学校对外来暂住人员实行合理调控、严格管理、文 明服务、依法保护的方针和“谁用工,谁管理,谁留宿,谁负责” 的原则,做到使用、管理、教育、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外来暂住人员的合法权 益,不得隐瞒、漏报暂住人员。 第二章 第六条 办理登记 学校对外来暂住人员严格执行申报暂住登记制度。 拟居住 3 日以上必须到保卫处申报办理暂住登记。填报《南宁师 范大学外来暂住人员治安登记表》 (表格可在校园网保卫处网页下 载,网址:http://wzb.gxtc.edu.cn/bwc/)交至保卫处治安科在 各自校区的办公室。 第七条 外来暂住人员应在进入本校 3 曰内,持本人身份证 件或其他有效证件,按以下规定到保卫处申报暂住登记: (一)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或外来暂住人员持户主出具 的证明办理。 (二)居住在校内为建筑施工或其他经营性场所服务的,由 聘请单位或雇主将外来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后集中办理。 (三)来本校进修、培训、借读、助学班学员由办班单位将 学员登记造册后集中办理。 -3- (四)全产权房屋和使用权房屋出租给外来暂住人员的,由 房屋出租人凭外来暂住人员与其签订的租赁合同办理。 (五)暂住人员中的育龄妇女,申领《暂住证》时,应持《南 宁师范大学外来暂住人员治安登记表》由校计生办审验符合计生 政策后填写意见交至保卫处。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不准在校 内居住。 (六)外国人、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到我校暂住的, 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 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七)假释、保外就医或请假回城的劳改、劳教、少年管教 及未落实常住户口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少年管教人员,自到 达暂住地 24 小时以内,应持劳改、劳教、少年管教单位证明或假 释、释放、解教证件,向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并报学校保 卫处备案。 第三章 第八条 服务与管理 校内外来暂住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工作,由保卫处、 人事处、后勤处、基建处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 第九条 外来暂住人员应当履行法定义务,遵纪守法,遵守 社会公德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接受公安和学校保卫部门的查验, 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自觉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检举揭发 -4- 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举办各类进修、培训、助学班的单位和聘雇外来暂 住人员的单位及个体承包者,必须与保卫处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十一条 不得在校内违章建造、搭建外来暂住人员住宿场 所,因基建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经基建部门审定,主管领导批 准后,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二条 外来暂住人员不享有本规定以外的学校服务政 策。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奖励与处罚 对积极协助搞好暂住户口登记和治安管理有显著 成绩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处将协同属地公安机关 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经保卫处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用人单位和个体户不按规定认真履行或者违反学校有 关强制性规定的。 (三)聘雇不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南宁市暂住证》的。 (四)对外来暂住人口发生违法行为知情不举报、隐瞒包庇 的。 (五)将校内房屋提供或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外来暂住 人口居住或经营的。 -5- (六)外来暂住人口将承租校内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的。 (七)外来暂住人口利用承租校内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等 影响学校环境、活动秩序的。 (八)出租给犯罪分子、负案在逃人员的。 第十五条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和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外 来暂住人员,其所属单位或个体业主应将其解雇(解聘)或清退。 第十六条 对因违法违纪被解雇、解聘、辞退、开除的外来 暂住人员,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重新录用;不再服务于学校 或被保卫处勒令离校的人员,必须立即离开学校;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容留上述人员滞留住在校内。 第十七条 外来暂住人口在校暂住期间,违反校纪校规,按 本校有关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构成犯罪的,移送 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处罚。 第五章 -6-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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