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校园垃圾管理暂行办法.pdf
西北政法大学校园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2022 年 7 月 28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校园垃圾管理,改善校园环境卫生,根据《城 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筹兼顾、科学分类”的原则,以生活垃圾 减量化为核心,以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为目标,结合生活垃 圾及装修、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置要求,做好源头分类、科学处置、 按时分运、有效回收等工作,提升校园环境卫生水平。 第三条 凡在校区内产生、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垃 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第四条 垃圾的分类与投放 校园垃圾分为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校园中的单位 和个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为工作、生活服务时所产生的废弃物 为校园生活垃圾;在校区内各项工程、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 和工程遗留物为建筑垃圾。 第五条 校区内按国家规定统一设置公共垃圾容器、垃圾压 缩站等垃圾收集设施。校园垃圾应严格倾倒至指定垃圾收集容器 或者设施内,严禁将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第六条 施工单位或者住户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联系后勤保 障处进行备案,由后勤保障处指定固定区域进行临时性投放,限 期由投放方自行清运,费用自行承担。 第三章 第七条 垃圾的监督与管理 凡从事经营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或个 人,按照《西北政法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签订服务合同后方可经 营。 第八条 校区范围内的校园生活垃圾由后勤保障处负责管 理、监督、清运,公共垃圾压缩站、垃圾桶周边的环境要按时保 洁。 第九条 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不得积存校内。运输人(单 位)必须将其运往校内指定垃圾压缩站压缩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抛洒、堆放。 第十条 校区内各食堂、临街经营门面及各种摊点产生的生 活垃圾,经营者必须自备容器随时收集,及时倒入公共垃圾站或 垃圾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第十一条 因各类工程、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校内 相关工程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施工方收集、运输和处理。疏浚下水 道或检修其它地下工程而产生的垃圾,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运。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密闭化,保证垃圾运输途 中不遗撒、泄漏,经常清洗检修,保持垃圾运输车的整洁、卫生 和完好状态。 第十三条 校园垃圾压缩站的建设与管理,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室外建设工地必须围挡封闭作业,其建筑垃圾要 及时清理,严禁占用校内道路等公共区域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校内工程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前在保卫处办 理建筑垃圾外运单。工程结束后,须经后勤保障处现场勘验并出 具勘验单。凭建筑垃圾外运单和勘验单,财务处方可为施工单位 办理结款手续。 第十六条 垃圾设施设备需派专人进行维护维修,设施设备 如有损坏,需按照规定采购流程尽快维修或者更换。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垃圾分类管理 本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 垃圾、厨余垃圾。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分类处置。可回收物应当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 器内;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 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废 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家具,应当预 约回收经营企业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 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 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 的回收点。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动物 尸体混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 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分类相关标 准,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运输过程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 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 相关规定。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经许可的单位按照城市管理部 门的要求运往生活垃圾处理场(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 当遵循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资源化、无 害化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小组,研究解决生活 垃圾分类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协调处理重大事件。小组会议每学 期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即时组织召开。 第二十条 本校各部门应当制定自律规范,开展本部门生活 垃圾分类的培训、技术指导,督促部门参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做好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师生 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并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 行舆论监督。学校各部门应积极宣传生活垃圾资源回收利用和垃 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校师生参与生活垃圾分 类工作,鼓励学生志愿者参与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 传动员活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人制度。生活 垃圾分类管理人按照以下规定: (一)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管理人, 单位自管的,单位为管理人; (二)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人; (三)不能确定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的,由后勤保障处 确定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 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依据相关规定,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投放方式,合 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 现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充。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分 类投放,并向生活垃圾投放人派发或者在生活垃圾投放点的显著 位置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 (四)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 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五)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管理区内产生 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于月底上报给学校。 (七)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 等要求,准确投放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 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