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pdf
西北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 (2022 年 7 月 14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确保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 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规范运行,根据教育部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 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 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 推免,是指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 认其获得免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即为 推免生。 第三条 推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 序公开、竞争公平、遴选公正”。 第四条 推免生遴选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 以德为先,择优选拔;注重学生一贯学业表现和科研能力,突出 对学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查。 第五条 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申 请参加本学院推免遴选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当年的推免 工作,有非直系亲属等申请参加的应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 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 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 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将取 消其推免资格。 第二章 第六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 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推免工作。学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 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研究生院、发 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学生处、科研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 3 名教师代表。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推免的 组织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校纪检监察机构对推 免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 学校领导小组负责推免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审定 学校推免工作方案、名额分配方案、推免生名单等重要事项,处 理学生对学院工作小组申诉结果的复核。教务处负责具体落实学 校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 工作小组”) ,组长由学院党政负责人担任,成员应包括教学副院 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师代表、毕业年级辅导员及学生 代表。学院工作小组负责制定、修改本学院推免测评的综合素质 加分细则;组织实施推免生遴选推荐;处理学生申诉。 第三章 第九条 基本条件 推荐对象限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 含留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十条 学校从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 (一)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 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品行表现优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无 考试作弊记录和学术不端行为; (三)所有必修课(不含实践环节)和专业选修课加权学分 成绩在本专业(方向)排名前 20%以内且无不及格记录,课程属 性以课程修读时所属的个人培养方案为依据进行确定;同一门课 程有多个考试成绩的,以第 1 次考试成绩计。通识选修课成绩不 作要求。 (四)非英语类专业学生 CET4 考试成绩不低于 425 分(主 修其他小语种的成绩参照执行);英语类专业学生须通过英语专 业四级考试。 经学校批准赴境内、外其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其交流期 间的学习成绩按照我校《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学分认定 办法》认定后计算排名。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下达的名额,按 照以下原则确定各学院推免生名额: (一)推免生名额原则上按各学院全日制在校应届本科毕业 生(不含留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人数比例(四舍五入)分 配。名额少于当年专业数的,按专业数分配; (二)向我校国家级、省级一流专业,以及教育部文件要求 的其他专业适当倾斜; (三)在校期间服兵役一年以上且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 的已退役学生,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直接获得推免资格,推 免名额直接划拨至学生所在学院; (四)在本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 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酌情减少名额;本科教学成绩显著、贡献 突出的学院,可适当增加名额。 第十二条 推免生名额分配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草拟,报学校 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推免生名额,结合学院专业特点、数 量和人数等因素分配名额。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推免程序 学校推免工作启动后,符合条件的应届本科学生 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 开展推免测评和遴选推荐。学院不得增加考试(包括笔试、面试 等)环节。 第十五条 推免测评实行百分制,由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成 绩两部分构成,其中学业成绩占 85%,综合素质成绩占 15%,即: 推免测评成绩=学业成绩×85%+综合素质成绩。 第十六条 学业成绩为所有必修课(不含实践环节)和专业 选修课成绩乘以该门课程学分数后累加之和除以总学分数所得 的成绩,即:学业成绩=∑(课程考核成绩×学分)/∑学分。同 一门课程有多个考试成绩的,以第 1 次考试成绩计。 第十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成绩满分为 15 分。各学院自行制 定具体加分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报教务处审查 同意后向学生公布。加分细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加分指标体系应包括学生科研成果、竞赛获奖、参军 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社会工作等方面; (二)各加分指标所占权重及单项指标上限分值应设置合 理,学生在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时,原则上只取一项; (三)科研成果、竞赛获奖需分级分类认定,明确审核人员、 审核事项和审核程序; (四)同一比赛获不同级别奖励或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立项 的,以最高级别计分。 第十八条 学院须对申请学生的科研成果、竞赛获奖奖项及 内容进行审核鉴定。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 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得加分, 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学院应组织相关学生在一定范围进行公 开答辩,答辩过程要留痕。 第十九条 学院按照推免生名额,依据推免测评成绩排名, 确定拟推荐人选和候补人选(候补人数不多于拟推荐人选),明 确递补顺序,并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学院向 教务处提交拟推荐人选名单。 公示期间,如拟推荐人选经查证属实有不符合推免条件或自 愿放弃推免资格的,由候补人选依次递补。 第二十条 教务处负责对拟推荐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复核, 拟定推免生名单,报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公示 5 个工作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学校发文确认。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有下列情形的推免生,取消推免资格, 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正的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 推免公示期内,学生对推免过程或结果有异议 的可向所在学院工作小组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时应提交书面申诉书(可附相关证据),申诉书内 容须包括申诉人个人信息、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申诉人 联系方式、申诉人亲笔签名、申诉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院工作小组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对申诉人资 格和申诉要件进行审核,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 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二十四条 受理学生申诉后,学院工作小组应及时进行调 查、讨论、评议和作出决定。应及时将决定告知申诉人,并将相 关材料和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推免公示期内,学生对学院工作小组处理结果 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学校领导小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评议后 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和有关学院。 学校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附 则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 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20 级开展推免工作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