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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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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部文件 财库 〔2014〕2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 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 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 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2 2015年1月12日印发 —蹦撼撼罐〕 附件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 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 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 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 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 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竟争性磋商方 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 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 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 技成果转化项目; 1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 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 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 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 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 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力口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 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 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 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 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2 第七条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 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 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 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 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 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八条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 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 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 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 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九条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 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 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 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镭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 3 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 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第十条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 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 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 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 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 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 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 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 任° 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 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 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 算的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 应无效. 』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 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 束力. 第十三条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 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 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 收°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 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 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 为准° 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 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 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 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 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 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 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 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 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 日 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 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 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 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 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 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 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 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 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第十八条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 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 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 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 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 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 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 6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 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 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 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 会。 第二十条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 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 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 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 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力口磋商 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 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 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一条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 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 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 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 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 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 7 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 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 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第二十二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 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 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 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 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 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 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 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 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 分。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 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 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 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符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 8 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 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 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 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 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 低报价。 第二十五条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 照评 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 编写 评审报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 推荐 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 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 标优劣顺序推荐。 第二十六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门 第二十七条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 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 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 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 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 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 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 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 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 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 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服务要求; 10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 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三十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 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 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 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 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 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 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 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 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 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 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 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 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恶意串通的; 11 (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 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 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 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 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 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三十三条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 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 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 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 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 说 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 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 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 应 商不足3家的。 12 第三十五条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 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 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相关法律制度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 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 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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