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 - 区政府决算 - 钢城区2019年区级决算公开.pdf
2019年决算报告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等共享税收地方分享部分,营业税、资源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 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收, 以及非税收入。 2.非税收入:指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 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 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 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以外的财政收入。 3.专项收入:指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征收的,有专 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 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 权使用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和其他专项收入。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 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 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 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5.罚没收入: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 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 物及其变价收入等。 6.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国家机关、实行 公务员管理的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 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转让等取得的 收入。包括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特种矿产品出售收入、 专项储备物资销售收入、利息收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 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源(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 7.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的对下级政府无 偿的资金拨付。中央、省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主要可分为两类, 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可由地方作为财力 统筹安排使用,旨在促进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 化和保障国家出台的重大政策实施;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为 了实现中央、省特定政策目标,专款专用。 8.转移性收入:包括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以及债券转贷 收入(市县财政使用)、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受援市县 使用)等。 9.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主要项目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收入、其他基金收入。 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 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 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11.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指本级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各 项支出。 12.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资 金需要状况,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申请由省级人民 政府代为向社会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按筹集资金的用途可 分为置换债券和新增债券。 13.三公经费:即三公消费,是指政府部门人员因公出国 (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产生的消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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