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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实训室(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训室(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 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训室工作规程》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训室安全工作的意见》《吉林省安 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训室(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谁使用、 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训室(实验室)”是指长春汽 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校园范围内开展实习实训教学、科学研 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实训或实验活动的场 所,以下简称“实训室”。 第四条 本办法中实训室安全管理的内容包括:技术安 全管理,治安、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保密安全管理,水、 电及房屋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其中技术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包括: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易燃、易爆、高压气体及有毒 有害物品等)安全管理,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器 材及其使用安全管理。 第二章 实训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 原则,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及相应职能部门,确立分 工负责的管理体系: 1.领导小组 组 长:安 军 李春明 副组长:明晓辉 胡国良 丁 卓 王学山 韩 成 金 晶 焦传君 李东兵 李明东 罗春辉 刘凤珠 陆俊松 潘孝春 王大伟 王翼飞 任 田 野 魏建军 夏晓峰 杨竞茹 杨大志 颜丹丹 张红庆 张勇忠 赵剑锋 赵 朱 员:程 明 玲 宇 萍 光 2.职能部门及分工 (1)教务处对全校实训室技术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 (2)保卫部门对全校实训室治安与消防安全工作负监 管责任。 (3)党委保密部门对全校实训室信息安全工作负监管 责任。 (4)后勤管理部门对实训室水、电及房屋基础设施安 全工作负监管责任。 (5)人事处与教师管理部门应参与教职工实训室安全 教育的监督指导工作。 (6)学生管理部门应参与学生实训室安全教育的监督 指导工作。 (7)各院部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实训室安全工作主要 领导责任人;其他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本部门实训室安 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各实训室责任人是本实 训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各院部应逐级落实实训室安全岗位责任制,明 确实训室安全管理的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七条 根据学校、院部、实训室三级管理的要求,逐 级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 各院部主要党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实 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组织成立实训室安全管 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并完善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实 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分管负责人。 实训室安全工作分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 1.在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构建管理 体系,做好管理体制、机制以及责任制的建设工作,组织各 层级间签订安全责任书; 2.建立、健全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包括操作 规程、应急预案、准入制度、值班制度、风险评估制度、教 育培训制度、考核制度等; 3.制定本部门的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协调、督促实训室做好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 4.开展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落实各项实训室 安全相关制度; 5.开展实训室安全检查与评估工作,组织落实实训室安 全隐患的整改; 6.本部门其它涉及实训室安全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实训室安全责任人负责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工 作,对学校和所在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学校和本部门制定的实训室安全规章制度, 负责制定本实训室安全管理细则; 2.定期组织实训室安全检查,做好安全记录,及时发现 安全隐患并认真整改; 3.负责对实训(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实训室安全教育与 管理; 4.负责组织、协调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及事故情 况的报告; 5.确定各实训室的安全员,安全员必须经过相关的安全 教育和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技能; 6.本实训室其它涉及实训室安全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实训(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是其负责管理实 训室的安全员和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安全职责为: 1.落实学校、本部门、本实训室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依具体情况,负责制定本实训室安全管理细则; 2.熟悉危险物品的性质和仪器设备的性能,严格遵守各 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对进入实训室的师生做好安全操作规程的指导和教 育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实训室安全制度; 4.定期做好实训室安全的各项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实 验记录等; 5.如遇突发事故,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以防事 故扩大,同时及时上报; 6.本实训室其它涉及实训室安全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实训室的所有人员对实训室安全工作和 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均须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 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进入实训室。上述人员必须遵循各项 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实训室安全应急方案、应急电话 号码、应急设施的位置和用法等,严格按照实训(实验)操 作规程开展活动,配合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实训室安全管 理工作。 第三章 实训室技术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实训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实训室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GB15603-1995)等有关规定。 2.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购置、运输、储存、使用、处置 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3.使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训室必须建立危险化学物 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管理。 4.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实行“双人保 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实训室废弃物安全管理 实训室应当对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规范存储,做 好无害化处理或安全防护、包装和标识后,由学校委托有资 质的单位进行统一清运处置。 第十四条 实训室仪器设备、器材器具的安全管理 1.实训室应建立仪器设备、器材器具的管理制度,落实 专人负责实训室仪器设备、器材器具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 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器材器具完备,并做好相应台 账。 2.实训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的设备采取严格的安全防 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设备必须有安全 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且有安全隐患的 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3.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 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室(场)内 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 过有相应培训资质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 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轧、锻造、焊接、金属热处 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 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4.落实高压气瓶(气袋)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 (气袋)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的气瓶(气袋)严禁入室和使用。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钢瓶 (气袋)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钢瓶(气 袋)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并配备监测报警装 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 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送检,对于超过使用期的气瓶应 及时报废。 5.实训室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 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 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十五条 实训室安全设施管理 实训室应根据实训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 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 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 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有较大安全隐患的 实训室应加装门禁装置。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 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维护与检修档案。 第四章 实训室其他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实训室的水、电安全管理 1.规范用电、用水管理,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 备,定期对实训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 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2.实训室内须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电功率 足够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 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 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 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 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3.实训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 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源插排,插排不允许超载与串 接使用。 4.实训室严禁使用非实训(实验)用电加热器具(包括 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不得在无人看 守的状态下在室内对电池、电瓶等进行充电。 第十七条 实训室消防安全管理 1.实训室消防安全管理要按照我校《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和《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要 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进入实训室的人员要了解各类有 关易燃易爆物品知识及消防知识,以及应急消防疏散规定。 2.在实训室内、过道等处,须备有适应实训室危险品性 质的灭火器具和材料,如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毯、 消防砂等,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 第十八条 实训室信息安全管理 1.实训室信息保密安全管理要按照学校信息保密安全 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实训室教学、科研任务的信息保密 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严格落实各类保密规定。 2.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严防各类涉密安全事 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实训室的内务规范安全管理 1.实训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训室内的整 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确 保良好的实验环境。 2.实训(实验)材料、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 处置。实训(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训室时,实训室管理 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 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第五章 实训室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条 各院部需深入开展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工 作,并将其纳入本部门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 训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要求, 结合实训(实验)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 开展各种应急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不断提高 实训室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二十一条 各院部须严格执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 凡需要进入实训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相关的安全 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凡需要进入实训室参观、交流 的人员,需进行必要的实训室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实训室。 第二十二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特种安全技 术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持证书者,还应按要求的时限进 行复审。 第六章 实训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定期组织进行实训室安全检查。各 院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训室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 录应规范建档并长期保存,以备上级部门与学校的核验。实 训室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实训室安全组织机构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2.实训室安全制度建立、完善与落实情况; 3.实训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实训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实训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6.实训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7.其他涉及实训室安全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实训室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 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须向院部 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及整改方案,同时做好临 时安全防范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上报、虚假上报 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五条 实训室发生事故时,各院部和实训室应立 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 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不得拖延上报、虚假上报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部门原则上须在事故处理结束 72 小时内写出事故初步调查报告,报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由 学校认定事故等级并决定是否成立安全事故调查组继续展 开事故调查工作,如需继续,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事故进行 调查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 大安全事故的部门,应视情况,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 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 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及院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 单位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