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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医学院科研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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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医发〔2018〕187 号 关于印发《西安医学院科研间接费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行政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落实上级部门科研资金管理制度,规范我校科研 间接费用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经2018年11月26日校长办 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医学院 2018 年 12 月 12 日 抄送:校领导 西安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 12 日印发 -1- 西安医学院科研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提高间接经 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关于进一步 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 〔2016〕50 号)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 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7〕22 号)等相 关管理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作为纵向科研项目任务承担、合 作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 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科 研仪器设备及科研场地,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 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二条 间接费用的管理与使用遵循分类核定、比例控制、 统筹安排、激励导向、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 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比例的上限足额编制。项目经费管理部门没 有具体规定,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预算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 例法计算,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 -2- 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为 20%(陕西省财政 资助项目为 25%),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15%,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13%。 (二)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预算采用分段超额累 退比例法计算,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具体比例如下:5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30%;50 万元至 500 万元 的部分为 20%;500 万元的部分为 13%。 (三)学校作为牵头单位的项目,间接费用如需向合作单位 拨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核定比例,并与合作单位在 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学校作为合作单位的项目,间接费用预 算原则上按子课题经费占总项目经费的比例核定编制,并与牵 头承担单位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五条 间接费用预算不予调整。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间接费用开支内容及分配比例 (一)科研公共成本补偿支出:用于补偿科研工作开展过 程中,使用学校房屋设备资源,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的 资金补偿。为支持学校纵向科研发展,科研公共成本补偿支出 由学校负担,不从项目经费中收取。 (二)科研管理费:用于补充学校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 中所发生的项目申报、检查验收、成果评估、专家咨询、交流 调研、差旅会议、图书资料、日常办公、交通、印刷等科研管 理、组织、协调的工作经费。科研项目管理费占间接费用的 30% -3- (学校 20%,二级单位 10%)。 (三)绩效支出:用于项目组成员的奖励性费用。绩效支 出为间接费用扣除科研管理费之后剩余的部分。 第七条 学校收到科研经费到款办理入账时,按照批复或约 定的预算,以直接提取的方式将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 理。间接费用随项目直接经费一并下达的,按照到账比例提取 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与直接费用分别集中下达的,由科技处集 中办理间接费用入账事宜。 第八条 学校科研管理费由财务处单独建账,统一管理,专 款专用。二级单位科研管理费划入各单位对应科研管理费账户, 由其管理和使用。同一科研项目涉及校内多个二级单位的,以 项目牵头二级单位为准。 第九条 绩效支出由财务处单独建账,按照《西安医学院科 研项目绩效支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经费监管 第十条 学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 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依据《西安医学院科研项目经费 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明确各自在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 理与监督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开 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 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均不得在 -4- 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 支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对于间接费用使用管理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法 律、法规等行为的,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学校其他相 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若有 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条款,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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