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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海职院委〔2016〕24号关于印发《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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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厦海职院委〔2016〕24 号 ★ 关于印发《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基层党组织: 现将《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 行) 》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积极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6 年 5 月 16 日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党 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党员的档案管理工 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 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参照《干部档 案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试行) 办法。 第二条 党员档案是各级党组织按照党的有关政策,在培养、 发展、教育和管理党员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党员个人经历、政治思 想、品德作风、工作表现等内容的文字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 考察了解和管理党员的重要依据。党员档案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 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的重要依 据。 第三条 党员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分类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级党组织按管理权限负责管辖党员档案规范、整理和日常管理 工作。 第四条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档案保密制度。 第二章 –– 2 –– 档案内容 第五条 发展党员材料。 1.个人书面材料: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 思想汇报材料(最少 2 份),发展对象思想汇报材料,预备党员思 想汇报材料(最少 2 份),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期间思想汇报材料, 个人自传。 2.推荐材料:团组织“推优”材料、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确 定预备党员票决材料,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材料。 3.公示材料: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公示材料,确定为发展对 象公示材料,预备党员公示材料。 4.政审材料:政审综合材料、外调、函调证明材料。 5.培训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对象培训情况或登记表。 6.规范文本: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 考察表》、《入党志愿书》 。 7.补办发展党员有关材料。 第六条 党员奖惩材料 1.鉴定材料:支部出具的党员评议考核书面鉴定及评议结果 报告单。 2.奖励材料:党员荣获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 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各类荣誉称号的登记表、表彰通报或荣誉 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3.处分材料:党员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材料;党员受到通报 批评、限期改正、诫勉、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的材料;党员被 –– 3 ––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等党员大会会议记录、票决结果 报告单、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等相关材料。 4.其他材料:党员退党申请书、书面检查以及反映党员思想 状况和现实表现的材料。年度民主评议和党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 性材料;党员的申请书、党支部大会讨论并宣布对其除名的决定、 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备案材料;党员死亡后的死亡证明材料;其 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包括出席各级党代会、人代会、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代表大会的代表登记表、简历等)。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党员档案内容收集材料。 做到:主动及时、全面准确、保质保量、安全保密。要认真鉴别 归档材料,在确保材料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后及时归档。 需经党组织审查盖章或有关负责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 党员档案。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 别,可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八条 党支部在将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均应为其 建立相应档案,并及时归入此后形成的所有材料,认真履行登记 手续。 第九条 党员档案在个人提交入党申请书申请起,由所在党支 部负责建立保管。教工党员转正后,党员档案由所在党支部及时将 其党员档案转交组织人事主管部门管理和保存。在校学生党员转 正后,党员档案由所在党支部及时将其党员档案转交学生个人档 –– 4 –– 案。 第十条 学生毕业离校后,正式党员档案由有关部门按照毕业 生人事关系接收单位转递档案。预备党员档案由所在党支部按照 学生个人组织关系回执单位转递档案。 第十一条 各支部应明确 1 名责任心强的正式党员作为档案管 理人员,并报党委工作部备案。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 责,管好党员档案。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 员及其他责任人责任。转交档案要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书面交接 手续要写明移交党员档案的明细,转交时间、地点,并由经办人 签名。 第十二条 党员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人事档案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擅自销毁党员档案。确需销毁党员档案的,由管理人员逐件 编制销毁清册,经党委主管领导批准后,需按管理权限上报上级 主管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方可监销。销毁后,应当在党员档案销 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四章 档案利用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利用党员档案,应派 1-2 名 中共正式党员到档案管理部门查阅。查阅前,填写《党员档案查(借) 阅审批表》 ,由档案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办理档案查阅手续。 一般情况下,党员档案不外借查阅。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外借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 岳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党员档案。 –– 5 –– 第十五条 查阅党员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 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 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规者,要视情节轻重予以组织处理、纪 律处分。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从党员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档案管理 部门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 第十七条 接收党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要认真核查转入党员的档 案材料。转入的党员档案材料应包括入党申请书、 《入党志愿书》、 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等必备材料。如党 员档案必备材料不齐全,党组织应要求党员补齐相关材料,不能 补齐的材料,应由党员转出党组织出具相关证明。如党员未能按 要求补齐档案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拒绝接收其党组织关系。 第十八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通过机要交通渠道或派专人送取,未按规定密封的党员档 案不得移交;原则上不准邮寄或交党员个人自带。 2.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 装,并加盖党工部密封公章。 3.接收党员档案后,党工部负责审核档案的真实性,核对无 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交转出单位。 4.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与接收党组织沟 通,防止党员档案丢失。 第五章 –– 6 –– 党员档案的补办 第十九条 在我院发展的党员档案因故遗失的,由党员所在党 组织按规定予以补办。 1.本人提出补办档案书面申请。 2.入党介绍人证明。入党介绍人要写明何时何地介绍其入党, 由谁主持召开接收其为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员大 会,是否形成决议。如两位入党介绍人均去世或无法查找,则应 有两名以上熟悉当时情况的党员出具书面证明。 3.党支部证明。接收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 证明要写明入党申请、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接收预备党员和批准 预备党员的具体时间和党员大会决议情况。并附支委会议、党员 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4.党委证明。党委研究批准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转 正的党委会议记录或文件复印件。党组织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党组 织印章,并由党组织负责人签字;个人证明材料均需本人签字。 5.党员所在党组织要形成确认党员身份的请示,并附相关证 明材料,报党委审批。党委审核确认其党员身份后,出具确认党 员身份的批复。 6.党员本人补填《入党志愿书》 。 7.补填新版《入党志愿书》,1-7 页要按照现在的情况如实 填写,落款时间为补填时间,8-10 页不需填写。 8. 《入党志愿书》中“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 员的决议”栏中,由现单位党组织填写“经调查,XXX 同志于 X 年 –– 7 –– X 月 X 日,由 XXX、XXX 同志介绍,经 XX 党支部研究,XX 党 (工)委审批,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X 年 X 月 X 日,经 XX 党 委审批,按期转正。因其《入党志愿书》遗失,特此补填。”(原单 位党组织已撤销的,须在党组织名称前加“原”字注明),现单位党 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组织印章;“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可 不填;“党委审查(审批)意见”栏中,由现单位党委填写“同意补填 《入党志愿书》,入党时间为 X 年 X 月 X 日。”现任党委书记签字 并加盖党委印章。以上各个栏目的落款时间均为补填时间。 9.现单位党委将补填好的《入党志愿书》按管理权限上报上 级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确认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在《入党志愿 书》第 13 页的“备注”栏内,填写“经调查核实,XXX 同志系中共 党员,同意补填《入党志愿书》,其入党时间为 X 年 X 月 X 日。” 落款并加盖党委组织部门印章。 10.现单位党组织将补填完整的《入党志愿书》,连同有关请 示、批复及相关证明材料按党员档案管理权限送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二十条 党员档案缺少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审函调 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材料、入党志愿书等必要档案材料 和党支部相关决议、党委审批意见等必要程序的补办程序。 1.核实党员身份。 2.经核实,党员身份是真实的,所在党(工)委协调发展该 党员的有关党组织将有关材料、手续补齐。 3.党员档案不真实的,所在党(工)委要形成关于核实档案 –– 8 –– 的调查报告,说明调查核实的过程、结果,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 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将档案材料按管理权限上报上级主管 部门封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人 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16 年 5 月 16 日起实施,执行中的具 体问题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中共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6 年 5 月 17 日印发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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