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办法(2022年修订).pdf
广州城市理工学院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办法 (2022 年修订) 为了做好我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根据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予与授权管理办法》(学位 〔2019〕20 号) 、《广东省学位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 发〈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 学位〔2021〕5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暂行实施办法》 《学士学位授予与授权管理办法》 《广东省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 二、审核原则 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三、审核范围 我校设置开办并获教育部正式批准(备案)的本科专业, 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向学校提出学士学位授 予权申请。 四、审核专业的基本条件 根据《广东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指标体系》,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须在“定位、目标与方案”“师资队 伍” “教育教学管理体系” “教学条件与利用”等环节全面符 - 1 - 合应具备的相关基本条件(见附件 1) 。 五、审核程序 (一)学院申请 1.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所在学院,成立学士学位 评审工作小组,认真研读国家、省、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权 审核相关文件,对照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基本条件进行 自查。 2.安排专人负责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申请学士学位授 予专业简况表》 (以下简称《专业简况表》 )(附件 2) ,撰写 《专业自评报告》(附件 3) 。专业简况表和自评报告中各项 数据要求做到有据可查,学校各部门须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3.学院学士学位评审工作小组审核《专业简况表》、 《专 业自评报告》和相关的支撑材料,并于规定时间将《专业简 况表》、 《专业自评报告》提交至教务处。 (二)学校评审 1.教务处组织校内评审专家对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 专业进行评审, 对照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基本条件,依 据《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评分表》 (附件 4)进行 评审。 2.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依据校内评审专家的意 见修改、完善相关材料。 (三)专家评审 1.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所在学院聘请知名同行 - 2 - 专家及教育教学管理专家。每个专业须聘请 5 至 7 名具有正 高职称的同行专家,其中含 1 名教育教学管理专家,且本校 专家不能超过 1/3。 2.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所在学院做好专家评审 准备工作,将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时间等安排报至教务处。 3.在专家评审开始前,教务处将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 专业审核工作方案、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时间等报省学位办。 4.学校组织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分别开展专家 评审,可采取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 (四)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教务处将《专业简况表》 、 《专业自评报告》等评审材料 报请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及审核。 (五)公示 教务处将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办法、 《专业简况表》 、审核结果等材料在学校网站公示 5 个工作 日。 (六)备案 1.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所在学院将《专业简况 表》、 《专业自评报告》用 A4 纸双面打印,一式四份,签字 盖章后交至教务处。 2.教务处将《专业简况表》、 《专业自评报告》、 《广东省 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汇总表》、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 予专业审核工作办法、获批开设相关专业的公文复印件、学 - 3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证明材料、网站公示的证明材料等 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六、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 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办法(2017 年修订)》 (华 广教〔2017〕127 号)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4 -

附件1.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办法(2022年修订).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