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3170525881144.pdf&filename=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pdf
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控“两高”项目建 设,进一步巩固水泥、玻璃行业去产能成果,依据《国务院关 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16〕3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水 泥、玻璃企业新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以及《工业和信 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泥行业部分项目处理意见 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118 号)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 但尚未开展产能置换的在建项目。 第三条 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 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置换。 第四条 下列情形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一)依托现有水泥窑和玻璃熔窑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 耗、协同处置、提升装备水平等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确因当地发展规划调整,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 的落后产能的生产装置迁建的(水泥项目严格限制在同一地市 州范围内),企业搬迁又未享受退出产能的资金奖补(因员工安 置、土地回收的补偿和奖励除外)和政策支持的项目,可不制 定产能置换方案,但应公示、公告项目迁建情况,主动接受监 1 督。 (三)熔窑能力不超过 150 吨/天的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 目。 (四)光伏压延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要建 立产能风险预警机制,规定新建项目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听证会,论证项目 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先进性、能耗水平、环保水平等,并公告 项目信息(附件 5) ,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履行承诺不生产建筑 玻璃(具体文件另发)。 第五条 企业开展产能置换,应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化解 过剩产能的精神和要求,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统筹考虑项目建设所在区域环境容量、资源禀赋、市场需求、 物流运输等因素,诚实守信,慎重决策,做好可行性研究,制 定好产能置换方案。 第六条 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必须是 合规的有效产能(含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已实施 窑炉技术改造,并经省级行业协会等组织鉴定过的 JT 窑),且 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公告的本地区合规水泥熟 料、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内(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线名称、窑 径、备案或核准产能、实际产能、建成投产日期等) 。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一)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产能 2 退出补贴的生产线,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未 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水泥熟料产能。 (二)违反错峰生产规定被省级及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或环保部门约谈后拒不改正的水泥企业所涉及的熟料产 能。 (三)2013 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 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因省级主管部门制定或同意的错峰生产方 案以及因地方规划调整导致此情况的除外)。 (四)光伏压延玻璃产能。 第八条 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拆分转 让不能超过两个项目。 第九条 非新型干法工艺的特种水泥产能指标只能置换为 特种水泥项目。 第十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 的设计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 能确定,实际产能大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备案或核准产能 确定。项目实际产能按照附件 1、附件 2 推算确定。 第十一条 产能置换比例: (一)位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实施产能置 换的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分别不低于 2:1 和 1.25:1;位于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水泥熟料和平板 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分别不低于 1.5:1 和 1:1。大气污 3 染防治重点区域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 保护 坚决打好防治污染攻坚战的意见》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 件界定。 (二)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水泥熟料生产线 作为置换指标和跨省置换水泥熟料指标,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 2:1。 第十二条 为支持重点地区水泥企业和磷化工企业联合开 展磷石膏资源化利用,对于湖北、云南、贵州、四川、安徽五 个省份,新建水泥窑生产线处置磷(钛、氟)石膏,且替代石 灰石原料 70%以上的,可以在省内水泥熟料产能总量不增加的 条件下,由本省统筹调节全省产能指标,根据磷(钛、氟)石 膏的处置量,科学合理确定新上项目数量和布局,实施等量置 换。未经产能置换的新建磷石膏生产水泥熟料生产线不得再用 于产能置换,通过产能置换或以产能入股的生产线,可按照置 换办法继续用于产能置换。新建项目建成后,必须由省级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 产,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新建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项目,其产能指标可减 半,但新建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项目产能不能再置换为通用水 泥和其他特种水泥熟料。其他特种水泥产能置换比例与通用水 泥相同。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附件 3)由项目建设企 4 业制定,报项目建设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公示、 公告。 跨省产能置换,须由出让产能企业制定产能出让方案(附 件 4) ,报出让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示、公告。 第十五条 产能置换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出让产能情 况,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所属企业的名称,设计产能,主体设备(生 产线)拟建的具体位置、规格型号及数量,计划点火投产时间。 (二)出让产能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体设备 (生产线)所在的具体位置,水泥回转窑外径或平板玻璃熔窑 日熔化量,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核定产能,计划关 停时间和计划拆除时间,企业的水泥生产许可证等。 (三)跨省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出让公告。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核 实确认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在门户网站上公示不 少于 10 个工作日,产能指标真实有效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跨省置换的,出让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确认 产能指标,并将企业提供的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并在门户 网站上公告,项目建设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公示产 能置换方案前,应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置换 听证会。 5 跨省置换听证会应充分论证产能置换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 关政策要求,发挥好政府、协会、专家、企业、公众、媒体等 社会各界的作用。 第十七条 用于产能置换的生产线,必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 关停并完成拆除退出,用于分拆的置换指标项目,按最先建成 投产的建设项目时间计算。因债务纠纷、法院查封设备等原因 导致暂时无法拆除的,视同已拆除,但不得恢复生产,待具备 拆除条件后立即拆除。 产能置换方案未实施或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经指标出让 企业和受让企业协商一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确 认后对方案予以撤销或变更,并向社会公告,跨省置换的根据 方案实施进度分别由出让地、转入地予以公告。方案予以变更 或撤销的,符合要求的产能指标可以继续转让。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 督新建项目方案的落实,督促组织查验并公布装置的实际生产 能力,如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依照《企业投资 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处罚,整改到位前不得点 火投产。 产能指标所属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指标出让 企业按承诺时间要求关停和拆除用于产能置换的生产线,并组 织实地核查,将关停和拆除情况向社会公告。跨省置换的,项 目建设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投产前函告产能 6 指标出让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举报 渠道,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网络等多种举报形式,接受社会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媒体和 公众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和建设项目情况开展监督。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抽查省级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对产能置换方案核 实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 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 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细化程序和严格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水泥玻 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 号)同时废 止。 7 附件 1 水泥熟料产能换算表 核心工艺设备 新型干法 回转窑 水泥回转窑外径 水泥熟料产能(吨/天) Φ=2.8 米 500 Φ=3.0 米 800 Φ=3.2 米 1000 Φ=3.5 米 1500 Φ=4.0 米 2500 Φ=4.3 米 3000 Φ=4.6 米 4000 Φ=4.8 米 5000 Φ=5.2 米 6000 Φ=5.6 米 8000 Φ=6.4 米 10000 备注:1.对于变径窑,按其最大窑径核定产能。2.窑径在上表中两档之间的,按 插值法推算其产能。3.年产量天数按 300 天计。 8 附件 2 平板玻璃熔窑产能换算表 工艺类别 熔化量 (吨/天) 平板玻璃产能 (万重量箱/年) 500 300 600 360 700 420 800 480 900 540 1200 720 浮法 备注:浮法工艺日熔化量每 100 吨/天换算成年平板玻璃产能为 60 万重量箱/年, 不够 100 吨/天的按相同比例折算。 9 附件 3 XX 公司日产 XX 吨(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 建设项目情况 企业名称 拟建主体设备(生产线) 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项目名称 设计产能(t/d) 置换指标产能(t/d) 建设地点 计划点火投产时间 置换比例 出让产能情况 项目 1 ... ... 企业名称 项目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案或核准文件 生产许可证号(有效期) (水泥填写) 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 规格型号及数量 备案或核准文件设计产能 (t/d) 实际产能(t/d) 核定产能(t/d) 用于本项目置换产能(t/d) 是否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 产能指标是否重复使用 排污许可证号 (有效期) 关停时间 (新线点火投产前) 拆除退出时间 (新线点火投产前) 10 附件 4 XX 公司日产 XX 吨(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出让方案 出让产能情况 项目 1 ... ... 企业名称 项目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案或核准文件 生产许可证号(有效期) (水泥填写) 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 规格型号及数量 备案或核准文件设计产能 (t/d) 实际产能(t/d) 核定产能(t/d) 用于本项目置换产能(t/d) 是否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 产能指标是否重复使用 排污许可证号 (有效期) 关停时间 (新线点火投产前) 拆除退出时间 (新线点火投产前) 拟建设项目情况 企业名称 拟建主体设备(生产线) 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项目名称 设计产能(t/d) 置换指标产能(t/d) 11 建设地点 计划点火投产时间 置换比例 附件 5 XX 公司日产 XX 吨(光伏压延)玻璃建设项目信息公告 建设项目情况 企业名称 建设地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拟建主体设备(生产线) 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项目名称 设计产能(t/d) 计划点火投产时间 企业承诺: ①项目已按规定通过听证会论证; ②本公司承诺项目建成投产后不生产建筑玻璃。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