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章程.pdf
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英文名称 是 China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dustry Alliance,英文缩写:CAIIA。 第二条 本联盟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由国内 外人工智能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 所等自愿结成的跨行业、开放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旨在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市场为驱动,以 企业为主体,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促进联盟成员的研发、设计、 生产、集成、服务等水平,构建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生态,提升我国人 工智能产业的竞争力,强化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促 进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推动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支持新技术、 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网信办业务指导,指导联盟的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挂靠单位是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第五条 本联盟秘书处设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秘书处办公地 点: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1 号。 1 第二章 联盟任务与工作内容 第六条 联盟立足于搭建人工智能的合作与促进平台,服务企 业,支撑政府决策,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为实施《互联网+人 工智能行动计划》和推动“互联网+”发展提供必要支撑。 第七条 联盟任务是着力聚集产业生态各方力量,联合开展人 工智能技术、标准和产业研究,共同探索人工智能的新模式和新机 制,推进技术、产业与应用研发,开展试点示范,广泛开展国际合 作,形成全球化的合作平台。 第八条 联盟主要工作内容: (一) 开展人工智能政策法律、技术、产业、应用、安全等领 域的研究; (二) 开展人工智能标准规范前期研究及标准的实验验证推 进,有力推动技术产品的高水平发展及业务创新; (三) 开展人工智能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四) 开展人工智能产业的知识产权的研究和资源共享。 第三章 联盟会员 第九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政府相关机构; 2 (二) 拥护本联盟的章程,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 在本联盟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进行初审; (二) 由联盟总体组审核后报理事会; (三) 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 履行相应程序后成为联盟会员。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 单位和理事长单位,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普通会员单位: (一) 可以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二) 可以免费参加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组织的会议; (三) 可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 (四) 按联盟规则,监督联盟的重大事宜。 理事单位: 除享有普通会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 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 (二) 可参加联盟组建的工作组,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 3 (三) 可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 目; (四) 可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性会议。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 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 可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二) 可优先推荐联盟组建的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 可优先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 作项目; (四) 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第十三条 理事单位由普通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 申请担任,首届理事单位由参与联盟组建的各单位组成;副理事长 单位由理事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理事长单位由主 要发起单位产生。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 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 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4 (三) 完成联盟委托的信息报送等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 的各类活动; (四) 对联盟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 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五) 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 作; (六)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理 事单位和普通会员承担更多义务,有责任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经 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 工作; (七) 理事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普通会员单位承 担更多义务,积极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 作。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 (一) 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履行 有关手续后终止会员资格; (二) 成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 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5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联盟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专家委员会、理 事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联盟全体成员组成联盟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联 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 审议联盟章程; (二) 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 方能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国内外 人工智能行业知名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 家等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6 (一) 为联盟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指导; (二) 提出联盟重大研究立项建议,负责联盟重大项目的论 证及评审等工作的技术把关; (三) 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 为联盟成员提供专家和咨询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联盟开 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 制定联盟章程; (三) 提名、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 书长,决定理事及理事单位; (四) 决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聘任;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制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七) 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八) 决定联盟工作组的设定; (九) 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 告; 7 (十) 监督联盟资金使用、项目实施;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联盟首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由指导委员会提名,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根据联盟发展需要可增选副理事长,由理事会 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立秘书 长、副秘书长和执行秘书长,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执行秘书长负责具体工作的执行。秘书处其主要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各项决议,负责联盟大会会议、理事会会 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二) 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四) 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等工作; (五) 负责办理联盟大会、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8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联盟经费来源为: (一)社会捐赠、资助; (二)政府资助; (三)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用于支付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和联 盟其他事务所需费用。 第二十七条 经费由联盟秘书处统一管理,在秘书处挂靠单位 单独列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在联盟规定的范围以外。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接受成员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和挪用。 第三十条 秘书处按照联盟大会的有关规定和指示使用联盟 资金,按年度向联盟成员公布资金使用清单并提交报告。 9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等,其归属、 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 导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 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 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 盟。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