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学位授予信息数据补报、修改、删除工作规范.PDF
学位授予信息数据补报、修改、删除工作规范 授予学位信息备案后,原则上不允许随意进行信息补报和修 改。确实需要进行信息补报和修改的,需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和程 序进行。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学位授予单位在完成学位授予信息报 备后的数据补报、修改、删除及电子照片补报工作。 一、数据补报 学位授予单位须出具公文报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申请数据补报。经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学位授予 单位进行信息补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完成补报数据审核、 确认之后,出具公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学位授予单位提出补报数据申请 学位授予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出具书面数 据补报申请公文并附相关书面材料。公文应说明漏报原因,须经 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学位授予单位公章。相关 书面材料应包括“申请补报学位获得者名单”(格式见附表一)、 有关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决议等。 2.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数据补报申请进行审核,同意后, 在“学位授予信息数据变更系统”中开通有关单位的数据补报权 限,并通知有关学位授予单位上网完成数据补报工作。如不同意 数据补报申请,则应通知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并告知具体原因。 3.学位授予单位进行数据补报 第1页 共9页 学位授予单位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数据变更系统” 补报数 据。 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数据变更系统”提交的补报数据,必须 与书面的“申请补报学位获得者名单”一致。 4.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登录“学位授予信息数据变更系统”, 根据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补报学位获得者名单”及其 他材料,采取与学历(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库比对、查阅学位授 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等有效措施,对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 补报数据进行审核。如审核不通过,则将数据反馈给学位授予单 位,学位授予单位对数据进行修改后再次上报。审核通过后,提 交备案。之后,出具公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抄 送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 , 并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学位授予单位的书面申请复印件 及“申请补报学位获得者名单”复印件。 5.学位中心更新备案数据 学位中心审核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书面材料及电 子数据,更新学位授予备案数据。 二、数据修改 学位授予单位须出具公文报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申请数据修改。经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学位授予 单位进行信息修改。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完成修改数据审核、 确认之后,出具公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学位授予单位提出修改数据申请 第2页 共9页 学位授予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出具书面数 据修改申请公文并附相关书面材料。公文应说明修改原因,须经 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学位授予单位公章。相关 书面材料应包括“申请修改学位备案信息情况表” (格式见附表二) 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件复印件、学位证书复印件等) 等。 2. 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数据修改申请进行审核,同意后, 在“学位授予信息数据变更系统”中检索出相关单位申请修改备 案信息的学位获得者名单,开通其数据修改权限,并通知有关学 位授予单位进行数据修改工作。如不同意数据修改申请,则应通 知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并告知具体原因。 3.学位授予单位进行数据修改 学位授予单位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数据变更系统”修改相关 数据。 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数据变更系统”提交的修改数据,必须 与书面的“申请修改学位备案信息情况表”一致。 4.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登录“学位授予信息数据变更系统”, 根据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修改学位备案信息情况表” 及其他材料,采取与学历(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库比对、查阅学 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等有效措施,对学位授予单位提 交的修改数据进行审核。如审核不通过,则将数据反馈给学位授 予单位,学位授予单位对数据进行修改后再次上报。审核通过后, 提交备案。之后,出具公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 第3页 共9页 抄送学位中心,并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学位授予单位的 书面申请复印件及“申请修改学位备案信息情况表”复印件。 5.学位中心更新备案数据 学位中心审核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书面材料及电 子数据,更新学位授予备案数据。 三、数据删除 已备案的学位授予信息,如因撤销已授学位等原因需要撤销 备案的,学位授予单位须及时出具公文并附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学 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抄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及学位中心, 由学位中心具体实施撤销备案。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撤销备案申请 学位授予单位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出具书面撤销备 案申请公文并附相关书面材料。公文应说明撤销备案原因;相关 书面材料应包括“申请撤销学位备案信息名单” (格式见附表三) 、 有关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撤销学位的决议等,同时抄送所在地省 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及学位中心。 2.学位中心删除备案信息 学位中心根据学位授予单位的书面材料对有关备案信息进 行删除。 3.学位中心反馈结果 在完成有关备案信息的撤销工作后,学位中心及时通过书面 或网络形式将结果反馈至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及学位授予 单位。 四、电子照片补报 第4页 共9页 学位中心整理下发缺少电子照片的学位授予备案数据,供相 关学位授予单位随时补报电子照片。 学位授予单位完成电子照片补报工作之后,出具公文报所在 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学位中心。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学位中心下发缺少电子照片人员名单 每学期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结束后,学位中心负责整理各 学位授予单位缺少电子照片的数据,并将相关数据下发至“学位 授予信息数据变更系统”中。 2.学位授予单位补报电子照片 学位授予单位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数据变更系统” 补报电 子照片,出具公文并附“补报电子照片的学位获得者名单” (格式 见附表四,可从系统中下载打印)报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 室备案,同时抄送学位中心。公文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主 席签字并加盖学位授予单位公章。 附表:一、申请补报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申请修改学位备案信息情况表 三、申请撤销学位备案信息名单 四、补报电子照片的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5页 共9页 附表一 申请补报学位获得者名单 学年度: 序号 学位授予单位: 类别 姓名 证件号码 学位证书编号 (注:类别分别填学历教育博士、同等学力博士、专业学位博士、学历教育硕士、同等学力硕士、专业学位硕 士、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学士、成人高校本科毕业生学士、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建筑学专业学位学士) 学位授予单位(盖章) 年 第6页 共9页 月 日 附表二 申请修改学位备案信息情况表 学位授予单位: 序号 类别 姓名 授予学位日期 证件号码 学位证书编号 修改情况描述 (注:类别分别填学历教育博士、同等学力博士、专业学位博士、学历教育硕士、同等学力硕士、专业学位硕士、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学士、成人高校本科毕业生学士、来华 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建筑学专业学位学士) 学位授予单位(盖章) 年 第7页 共9页 月 日 附表三 申请撤销学位备案信息名单 学位授予单位: 序号 类别 姓名 授予学位日期 证件号码 学位证书编号 (注:类别分别填学历教育博士、同等学力博士、专业学位博士、学历教育硕士、同等学力硕士、专业学位 硕士、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学士、成人高校本科毕业生学士、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建筑学专业学位学士) 学位授予单位(盖章) 年 第8页 共9页 月 日 附表四 补报电子照片的学位获得者名单 学年度: 学位授予单位: 类别: 补报数: (注:类别分别填学历教育博士、同等学力博士、专业学位博士、学历教育硕士、同等学力硕士、专业学位 硕士、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学士、成人高校本科毕业生学士、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建筑学专业学位学士) 学位授予单位(盖章) 年 第9页 共9页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