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海大办〔2020〕67 号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热海大办〔2020〕67 号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士学位 授予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已经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第 22 期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办公室 2020 年 7 月 21 日 - 1 -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改进学士 学位授予审核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 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 定,学校按所办本科专业相应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由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 位评定委员会按《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审查、 通过申请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 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 法,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 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 (三)外语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四)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1.8。 第四条 凡在校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 生,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的; (二)在校期间因考试违规、作弊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在校期间因其他原因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后,在毕业时处分尚未 解除的; (三)管理学、文学、历史学、法学、艺术学、教育学(体 - 2 - 育类专业除外)这 6 个学科门类的学生累计有 25 及以上学分的 课程补考的;理学、工学、农学这 3 个学科门类的学生、以及教 育学门类下体育类专业学生累计有 30 及以上学分的课程补考 的;专升本及“3+2”按专业归属分别为 12 及以上学分和 15 及以 上学分。重修通过的课程不记入补考累计学分; (四)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1.8 的; (五)非外语专业学生成绩达不到学校规定的; (六)外语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专业外语四级考 试不合格的。 第五条 第四条不授予学位的学生中,在校期间在德、智、 体等方面如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讨论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因考试违规、作弊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在校期间因其他原因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后,在毕业时处分尚未 解除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5 以上,且毕业论文(设计) 成绩达到优秀以上者; 2.毕业前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地市级以上学术竞赛获奖者; 或科研成果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者;或国家专利获得者;或以第 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刊物(正刊)上正式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 (艺术类可为作品)1 篇以上者;或在由学校组织参加的全国艺 术体育竞赛中获前 8 名或三等奖以上者及由学校组织的参加的 省级艺术体育竞赛中获得前 6 名或二等奖以上者;或参与集体项 目获相应奖项二次以上者。上述发表论文、作品和获奖项目原则 上应与本专业相关,并须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前发表或取得的奖 项(其中论文应在中国知网可查阅) 。 - 3 - (二)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的。 以上材料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 学士学位授予按不超过 5%的比例对特别优秀的学 第六条 士学位获得的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条 毕业时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 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获得学位时间按 发证日期填写。 第八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单位全日制本科 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 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学校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的授予学士学位名 单,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 备案。 第九条 学生本人对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可参照《海南热带 海洋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 室提出申诉。 第十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 可出具的证明书。 第十一条 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或审核过 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除撤 销当事人的学士学位外,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 的纪律处分。 - 4 - 第十二条 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按照教育部和省人民政 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自公布之日 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5 - 抄送:校领导,校属党群各部门。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办公室 - 6 - 2020 年 7 月 2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