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实施随县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pdf
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各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 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 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 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随政办发〔2020〕 18 号)等法规政策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随县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 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调整(以下简称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予以公布,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凡在随县中心城区范围(东以新 316 国道外 100 米为界,南与曾都区相邻为界,西 以炎帝大道至老 316 国道,再沿老 316 国道至舜帝湖为界,北以舜帝湖规划舜帝路至新 316 国道为界,及县经济开发区二期规划范围)以外,进行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 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的,适用本标准。 二、本标准所称征收方是指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被征收方是指被征收集 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所有人。 三、本标准附件列入的或未列入的地上附着物和附属设施的补偿,达不成协议的,由征 收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评估确认。 四、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建筑物补偿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按照公告确定的补偿方案执行。本标准施 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六、本标准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随县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2.随县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设施征收补偿指导标 3.随县集体所有土地上树木、花卉苗圃等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4.随县集体所有土地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2022 年 6 月 16 日 附件 1 随县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一、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的,建筑面积 300 ㎡以内的部分参照 国有划拨使用权土地上住宅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具体评估思路为:将类似地段新建商品住宅 成交均价进行加权平均,确定新建商品房基准价格,并按照现行基准地价扣减土地出让金, 再针对区位、实物等因素进行减价修正(修正幅度为-20%~-30%),作为补偿基准价格。 房屋建筑面积 300 ㎡以上的部分按照建筑物重置成新价补偿。 符合奖励政策要求的根据政策给予相应奖励。 二、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经合法程序改为经营用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拥有合 法有效的经营证照,在土地征收公告之日正在经营且已连续经营 2 年以上的,可在住宅补偿 基准价格基础上,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临规划主干道用于经 营部分的房屋,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评估价的 30%予以补助;临规划次干道用于 经营部分的房屋,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评估价的 20%予以补助。由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会同县住建局界定规划主干道和次干道范围。 三、在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兴办生产型企业的,其地上合法建筑物原则上 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 四、因土地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上不超过现状经营或生 产性房屋补偿价值的 5%。上述标准确实不足的,由征收双方根据其土地征收前的纳税情况、 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评估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合法所有人。房屋出租的,由合法所有人与承租人协商补偿资金分配问 题。 五、对未经登记房屋,在作出土地征收决定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县住 建局、县城管执法局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 筑的依据认定结果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由具备该土地上房屋行政执法 权的单位牵头,会同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拆除,防止私搭乱建,恶意增加征收补 偿成本。 六、随县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重置成本价参考标准。 等 名称 级 框架 — 一等 重 置 成 本 价 结构 (单位: 承重构件 元/㎡) 1148 独立(条形)基础,主体结构为钢 水泥抹光地面、平屋面为柔性 内 墙 刮 白 , 外 墙 水 泥 砂 筋砼柱、梁承重,现浇楼板,240mm 或刚性防水,房屋四周砼散水 浆,室内水电管线、开关 厚实砌内外砖墙,层高 3.2m 及以上 坡,梯间为金属或木扶手栏杆 插座、日光灯安装到位 877 砖石或砼基础,层层构造柱、圈梁、 水泥抹光地面、平屋面为柔性 内 墙 刮 白 , 外 墙 水 泥 砂 240mm 厚实砌内外砖墙或部分钢 或刚性防水,房屋四周砼散水 浆,室内水电管线、开关 筋砼梁、柱承重、现浇或预制楼板, 坡、梯间为金属或木扶手栏杆 插座、日光灯安装到位 层高 3.2m 及以上 792 水泥抹光地面、平屋面为柔性 砖石基础,地圈梁,240mm 厚拱斗 内墙刮白,外墙水泥砂 或刚性防水,房屋四周砼散水 内外砖墙或部分 120mm 砖墙,预 浆,室内水电管线、开关 坡、梯间为金属栏杆或木扶手 制楼板,层高 2.8m-3.0m 插座、日光灯安装到位 栏杆 717 砖石或砼基础、木屋架、木梁,少 内墙刮白,外墙水泥砂 水泥抹光地面、红平瓦脊屋面, 量木柱,240mm 实心墙砖承重或钢 浆,室内水电管线、开关 房屋四周砼散水坡 屋架钢梁承重,檐高 3.2m 及以上 插座、日光灯安装到位 528 砖石基础,120mm 墙及少量 240mm 水泥地面、纤维石棉瓦坡屋面 墙,一般杂梁承重,檐高 2.8m 砖 混 二等 一等 砖 木 二等 楼地面、屋面 装修设备 及其他 内墙刮白,外墙水泥砂 浆,室内水电管线、开关 插座、日光灯安装到位 备注: 1.住宅房屋重置成本价格内涵:包括房屋主体建(构)筑物、材料运输、房屋排水设 施(天沟、水斗、室外排水管)、房屋四周排水明暗沟、散水、雨棚、踏步、上楼的楼梯(不 锈钢、铁艺扶手另增加补偿),室内水、电管道及基础等配套设施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包 括土地价格。 2.此标准仅适用于集体土地上住户自建的零星住宅房屋。对于成片建设的生产厂房,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上评估建筑物重置成新 价,征收方予以补偿。 3.对房屋装修如普通木门窗、106 涂料墙面、喷塑墙面、油漆墙面、油漆地面、油漆 踢脚线均不予另外计算。 4.一般砖及钢柱承重(无围护结构、缺少围护结构),钢屋架、彩钢瓦屋面房屋参照 砖木结构二等房屋评定。 5.各类结构等级中如二等房屋含有一等房标准的某项,则可参照实际成本计算。 6.各类别房屋所确定的参考标准,以建成的房屋成品为标准计算。 附件 2 随县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 设施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序号 名称 单位 标准(元) 厚度 10cm ㎡ 35 厚度 20cm ㎡ 70 ㎡ 105 单砖墙 ㎡ 80 挂斗墙 ㎡ 105 6 24cm 实心墙 ㎡ 150 7 铁艺围墙 ㎡ 160 砖柱 m³ 450 水泥板 ㎡ 110 12cm 实心砖墙 ㎡ 70 11 24cm 实心砖墙 ㎡ 120 12 砖木简房 1 ㎡ 200 2m 高、120mm 厚砖墙 砖木简房 2 ㎡ 290 2m 高、240mm 厚砖墙 14 混合建房 1 ㎡ 300 2m 高、120mm 厚砖墙 15 混合建房 2 ㎡ 400 2m 高、240mm 厚砖墙 彩钢棚 ㎡ 120 17 瓦棚 ㎡ 90 18 机制瓦隔热层 ㎡ 160 19 水泥瓦隔热层 ㎡ 100 彩钢瓦隔热层 ㎡ 130 21 机制瓦隔热层 ㎡ 210 22 水泥瓦隔热层 ㎡ 150 1 项目 混凝土地坪 2 3 水泥道路 4 5 8 围墙 门 楼 9 10 13 16 20 砖 简 简 墙 房 棚 隔热层 备注 可根据实际厚度相应调整 基层铺设碎石、稳定层、混 凝土 20cm 及以上 含围墙基础 不含砖基础 檐口高度 1 米(含)以下 檐口高度 1-2.2 米 23 彩钢瓦隔热层 ㎡ 180 24 有顶 ㎡ 参照房屋简房 无顶 ㎡ 参照地坪及砖墙折算 25 猪圈、牛棚、厕所 26 27 鸡笼 鸡笼 个 100 28 花坛 花坛 ㎡ 50 29 台阶 砖台阶 ㎡ 120 毛石护坡(石挡土墙) m³ 320 31 混凝土护坡 ㎡ 100 32 手动压水井 口 500 33 电动水井 个 1000 34 砖石砌沉水井 口 3200 35 机打井 m 200-280 36 单灶 个 300 双灶 个 600 豆腐灶、炕灶 个 800 单层,包含柱脚 ㎡ 150 地上水池 ㎡ 参照砖墙加抹灰测算 地下化粪池 m³ 520 地下水池 m³ 350 30 护坡 37 水井 土灶 38 39 案台 40 41 水池、化粪池 42 43 铁皮水罐移装费 个 200 44 宽带转运费 条 参照市场价格 45 数字电视收视补偿费 户 参照市场价格 46 抽油烟机移机费 台 200 47 空调移机费 柜机、挂机 台 400 太阳能 个 400 燃气、电能 个 400 48 49 热水器移机费 标准厚度 5 ㎝,每增加 1cm 加 12 元/㎡ 如有电动水泵另加安拆费 200 元 抹灰 20 元/㎡ 50 水开户 户 1500 51 两相电开户 户 780 52 三相电开户 户 3000 木质电杆 根 200 水泥电杆 根 300 户 2200 铁皮门 樘 250 57 铁门 ㎡ 250 58 彩条布 ㎡ 10 芦席顶篷 ㎡ 15 木顶篷 ㎡ 30 ㎡ 350 暗沟(0.3m×0.3m) m 100 明沟(0.3m×0.3m) m 70 明沟(0.3m×0.5m) m 105 简易铁大门 ㎡ 100 铁艺绣花大门 ㎡ 250 块 300 塑料 ㎡ 70 铝合金 ㎡ 140 53 电线杆 54 55 56 59 天然气开户 铁门 顶篷 60 61 活动板房 62 63 水沟 64 65 铁大门 66 67 68 水表 雨棚 69 如有包装发票,按发票金额 补偿 如有包装发票,按发票金额 补偿 泡沫夹芯板 沟量取净宽、净深,标注尺 寸(宽×深) 如有包装发票,按发票金额 补偿 附件 3 随县集体所有土地上树木、花卉苗圃等 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类 别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株 200 树 木 补 偿 挂果树 标准 大(胸径≥10 ㎝) 桃树、李树、梨树、 枣树、樱桃树、枇杷 中(5 ㎝≤胸径<10 ㎝) 树、石榴树、柿子树、 小(3 ㎝≤胸径<5 ㎝) 杏树、板栗、桑葚等 幼(1 ㎝≤胸径<3 ㎝) 株 50-80 株 10-20 株 5-10 成片的果园,根据科学 合理栽植的原则,盛果 期 每 亩 定 植 100—120 株(行距 2m×3m),超 过合理株数酌情降低 苗(胸径<1 ㎝) 株 2-5 大(胸径≥10 ㎝) 株 200 株 50-80 株 10-20 株 5-10 苗(胸径<1 ㎝) 株 2-5 大(胸径≥15 ㎝) 株 150 株 80-100 株 50-80 株 5-20 株 8 藤(草)本 初果期 葡萄等 株 20 盛果期 株 50 散生 ㎡ 10 窝竹 根 2-5 株 200 株 30-50 株 10 株 2-10 桂花、红叶石楠、樟 中(5 ㎝≤胸径<10 ㎝) 树、雪松、楠树、万 年青、紫薇、对节白 小(3 ㎝≤胸径<5 ㎝) 蜡、广玉兰、银杏、 幼(1 ㎝≤胸径<3 ㎝) 垂柳等 风景树 杨树、柏树、杉树、 中(9 ㎝≤胸径<15 ㎝) 泡桐等 小(3 ㎝≤胸径<9 ㎝) 用材树 苗(胸径<3 ㎝) 苗期 竹林 大(胸径≥15 ㎝) 其 他 树 木 柿子树、槐树、香椿 中(9 ㎝≤胸径<15 ㎝) 树等 小(3 ㎝≤胸径<9 ㎝) 苗(胸径<3 ㎝) 多品种树木套种 苗 圃 补 偿 树木苗圃 标准 分别计算补偿 当年种植的 亩 3500 未定植的 亩 4500 补偿,每亩最高不超过 23000 元 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 原则,每亩最高补偿不 超过 23000 元 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 原则,每亩最高补偿不 超过 23000 元 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 原则,盛果期每亩定植 不超过 330 棵,每亩最 高补偿不超过 23000 元 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 原则,每亩最高不超过 23000 元 累计补偿每亩最高不 超过 23000 元 备注: 1.未列品种参照本表中的类似标准执行。 2.已枯萎死亡树木不予以补偿。 3.发布征地公告后突击栽种的树木不予补偿。 4.以盆、钵等种植的花卉、苗木不予补偿,可酌情给予适当搬运补助。 5.超大名贵树木移植补偿费可由征迁双方参照标准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或第 三方专业部门评估确定。 6.因征收项目原因,地块内树木需保留现状的,经征迁双方协商,可按市场价收购, 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或第三方专业部门参考市场价评估确定。 附件 4 随县集体所有土地上其他附着物 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类 别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棉花、花生、麻类、蔬菜、瓜类、薯类等经济作 亩 物 青苗补偿费 稻麦类、豆类、油菜、杂粮类粮油作物 亩 鱼塘 亩 藕等水生植物 亩 药材类:天麻、芍药、田七、茴香等 亩 温室大棚 自然形成的坑塘、沟渠、天然 水面不予补偿 4000-5000 能迁移的按市场价支付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市 场价进行收购 钢架、砖混结构 生产设施迁移 3200 竹木结构单层 ㎡ 10 石棉、竹木结构双层 ㎡ 15 有主坟 座 3000 双穴加倍 水泥硬化坟 座 5000 双穴加倍 砖木 1(2m 高、120mm 厚砖墙) ㎡ 200 田间(堰边) 砖木 2(2m 高、240mm 厚砖墙) 看护房 混合 1(2m 高、120mm 厚砖墙) ㎡ 290 ㎡ 300 混合 2(2m 高、240mm 厚砖墙) ㎡ 400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厚度 10cm ㎡ 40 厚度 20 ㎡ 80 单砖墙 ㎡ 90 24cm 实心墙 ㎡ 170 坟墓 类 别 田间水泥地坪 cm 田间围墙 田间厕所 参照房屋、简房 田间、禽舍等各类棚房 ㎡ 90-120 田间水池 m³ 80 可根据实际高度相应调整 可根据实际厚度相应调整 含围墙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