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 類 及 水 產 品 營 運 者 怎 樣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申 辨 工 廠 登 記.pdf
魚類及水產品營運者怎樣向工業貿易署申辦工廠登記 向工業貿易署辦理工廠登記的目的 生產魚類和水產品的公司/業務/個人必須先行在工業貿易 署就所生產的貨品辦理登記,才符合資格申請香港產地來源證(包括 原 產 地 證 書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參 加 本 地分判措施或外地加工措施。 工廠登記條件 申請工廠登記的公司/業務/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A) 有獨立營運地點(自置或租賃皆可)(水產養殖業: 如魚塘、 圍塘、魚排或蠔田;捕撈漁業:漁船); (B) 在營運地點內具備適宜製造擬登記產品的機器/設備/工具; (C) 聘用及具備勞動力以生產所登記的貨品(勞工屬固定性或散 工,薪金按月、日或件數計均可); (D) 保存有關業務的適當單據及記錄; (E) 提 名 一 位 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的 負 責 人,並 在 有 需 要 的 情 況 下,在 稅務局商業登記處登記。 工廠登記申請程序 申請工廠登記的程序如下: (A) 向 位 於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號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4樓 之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索 取 工 廠 登 記 申 請 書 (TID 92)、 銀 行 存 款 單 及 三 份 工 廠 登 記 咭 (TID 60); -2- (B) 填 妥 工 廠 登 記 咭 (TID 60), 並 提 供 獲 授 權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書 上簽名的職員簽名和公司印鑑樣本; (C) 憑存款單到香港上海 豐銀行之任何分行或本署之收款及表 格 出 售 處 ( 地 址 :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309室 ) 繳 付 登 記 費 ( 現 時 之 登記費為每年港幣三千零三元); (D) 填 妥 及 簽 署 工 廠 登 記 申 請 書 (TID 92), 申 請 書 簽 署 人 須 為 申 請 人( 如 屬 無 商 業 登 記 個 人 經 營 )、 獨 資 東 主( 如 屬 獨 資 經 營 )、 其 中 一 名 合 夥 人( 如 屬 合 夥 業 務 )或 是 經 董 事 局 授 權 的 負 責 人 或董事(如屬有限公司)。 工 廠 登 記 申 請 書 (TID 92)簽 署 人 必 須 是 香 港 居 民 並 持 有 有 效 香 港身份証。 工廠登記申請書須由申請書簽署人親身遞交往工廠登記及產 地來源證科。於遞交申請書時請攜備公司印鑑(如適用)及一併遞交 以下文件: (A) 申 請 書 簽 署 人 之 香 港 身 份 証 正 本( 會 於 核 對 身 份 後 , 即 時 退 回 申請人); (B) 三 張 工 廠 登 記 咭 (TID 60)及 所 有 在 工 廠 登 記 咭 所 示 獲 授 權 簽 署 人的香港身份證/護照副本; (C) 申 請 書 簽 署 人 之 住 址 證 明 的 正 本 及 副 本,例 如 最 近 之 差 餉 通 知 書、電費單或水費單等; (D) 如 屬 海 魚 養 殖 營 運 者,須 附 上 由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發 出 的 有 效 海 魚 養 殖 牌 照 及 魚 排 位 置 圖 的 副 本 , 以 及 已 填 妥 的 "水 產 養 殖 業 申 請 人 補 充 資 料 ( T I D 9 2 A )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有 關 牌 照 持 牌 人 須為申請書簽署人或公司/業務的擁有人/董事/負責人 員,否則請聯絡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以作跟進; (E) 如 屬 塘 魚 或 蠔 養 殖 營 運 者,須 附 上 有 關 魚 塘 或 蠔 田 的 擁 有 權 或 使 用 權 之 證 明 的 副 本 ( 例 如 租 約 等 ) , 以 及 已 填 妥 的 "水 產 養 殖 業 申 請 人 補 充 資 料 ( T I D 9 2 A )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有 關 文 件 須 -3- 屬於申請書簽署人或公司/業務的擁有人/董事/負責人 員,否則請聯絡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以作跟進; (F) 如 屬 捕 撈 漁 業 營 運 者,須 附 上 由 海 事 處 發 出 的 有 效 漁 船 牌 照 的 副 本 , 以 及 已 填 妥 的 "捕 撈 漁 業 申 請 人 補 充 資 料 (TID 92B)"。 在 一 般 情 況 下,有 關 牌 照 持 有 人 須 為 申 請 書 簽 署 人 或 公 司 / 業 務 的 擁 有 人 / 董 事 / 負 責 人 員,否 則 請 聯 絡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證科,以作跟進; (G) 如 於 香 港 水 域 以 外 進 行 捕 撈 漁 業,須 由 有 關 國 家 / 地 區 的 漁 業 主管部門發出的文件的副本以證明該等漁船已登記並被批准 在 該 等 水 域 進 行 捕 撈 漁 業( 例 如 由 中 央 政 府 漁 業 主 管 部 門 發 出 的 牌 照 / 許 可 證 / 文 件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有 關 牌 照 / 許 可 證 / 文件持有人須為申請書簽署人或公司/業務的擁有人/董事 / 負 責 人 員,否 則 請 聯 絡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以 作 跟 進; (H) 如 涉 及 食 品 製 造 / 加 工 的 公 司 / 業 務,請 聯 絡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源證科,以作跟進; (I) 如屬獨資經營或合夥業務: (i) 載有最新資料的商業登記申請表格的認證副本; (ii) 載 有 營 運 地 點 正 確 地 址 的 全 部 有 效 商 業 登 記 證 之 正 本 及 影印本。 (J) 如屬有限公司: (i) 載有營運地點正確地址的全部有效商業登記證之正本及 影印本; (ii) 全套公司註冊證明書之正本及影印本; (iii) 最 近 之 週 年 報 表 (表 格 NAR1)的 認 證 副 本 。 在 最 近 之 週 年 報 表 備 妥 後 若 有 任 何 修 訂 , 則 須 遞 交 ND2A/ ND2B/ ND4 的認證副本。(請注意,所有文件的每頁均須由公司註 冊處、執業會計師或律師妥為認證。在任何情況下,認 證日期必須在遞交申請書日 計之六個月內。); -4- (K) (iv) 如董事名單內的任何董事為一家公司,則須遞交該公司 最 近 之 週 年 報 表 ( 表 格 NAR1) 的 認 證 副 本 。 有 關 週 年 報 表 之 規 定 , 與 第 (iii)段 所 列 之 規 定 相 同 ; (v) 由公司董事局發出的授權信,授權申請書簽署人代表公 司申請工廠登記。 有機印的綠色銀行存款單。 於核對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後,本署會向簽署人發出收據, 亦會安排香港海關於十個工作天內進行現場巡查。 香港海關將安排獲授權人員視察有關公司/業務/個人的所 有營運地點,申請書簽署人及有關業務的主要負責人員必須在視察時 在場,以提供協助及解答問題。工業貿易署會安排獲授權的職員在現 場,或於視察後在工業貿易署接見工廠登記申請的簽署人,向申請人 解釋有關工廠登記的申請條件及要求。當會面完成後,有關申請登記 始獲正式處理。 如 有 需 要,工 業 貿 易 署 會 諮 詢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海 事 處 及 / 或 其他有關政府部門,以考慮其工廠登記申請,其中包括查核有關牌照 /許可證/文件。 如 一 切 妥 當 ,工 業 貿 易 署 會 於 接 見 簽 署 人 之 日 起 計 十 四 個 工 作 天內,書面通知其申請已獲得批准及其工廠登記號碼。 已 登 記 公 司 / 業 務 / 個 人 可 就 已 登 記 的 產 品,向 工 業 貿 易 署 或 政 府 核 准 的 五 個 簽 證 機 構 (註 )中 任 何 一 個 申 領 產 地 來 源 證 。 營 運 者 亦 可 使用其他須要有效工廠登記方可使用的服務。 更改已登記資料 已登記公司/業務/個人有法律責任在工廠登記有效期內遵 守所有登記條款。登記資料必須為最新及最準確的,如有任何變更, 包括獲授權簽署人、生產量及牌照持有的情況,公司/業務/個人必 須立即書面通知工業貿易署以申請更改工廠登記資料。 -5- 申 請 更 改 工 廠 登 記 資 料,申 請 人 必 須 重 新 填 寫 及 遞 交 一 份 工 廠 登 記 申 請 書 (TID 92), 以 及 需 要 更 新 的 補 充 資 料 (例 如 TID 92A及 / 或 T I D 9 2 B 等 ) 和 遞 交 有 關 證 明 文 件,詳 情 請 參 閱 " 魚 類 及 水 產 品 營 運 者 修 訂 工 廠 登 記 資 料 申 請 須 知 "。該 申 請 須 知 可 於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免費索取。如有疑問,請向工廠登記及產地來源證科查詢。 工 業 貿 易 署 會 詳 細 審 閱 每 份 更 改 工 廠 登 記 資 料 的 申 請。收 到 申 請 後 , 一 般 會 於 5個 完 整 工 作 天 內 通 知 申 請 人 申 請 的 結 果 。 不 過 , 就 若 干 重 要 項 目 的 修 訂( 例 如 更 改 工 廠 登 記 申 請 書 的 簽 署 人 、 地 址 、 產 品 、 主要生產工序和設備、營運地點的平面簡圖),香港海關人員會先進 行視察,以核實提供的資料。若有需要,工業貿易署/香港海關會諮 詢漁農自然護理署、海事處及/或其他政府部門的意見。若沒有複雜 情 況,申 請 人 通 常 會 於 遞 交 申 請 後 1 4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內 獲 通 知 申 請 結 果。 有效工廠登記 工 廠 登 記 的 有 效 期 為 一 年。已 登 記 公 司 / 業 務 / 個 人 需 要 每 年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續 辦 登 記 , 並 需 繳 付 登 記 費 ( 現 為 每 年 港 幣 3,003元 ) 。 有效期過後仍未續辦登記的公司/業務/個人,其工廠登記號碼將被 取消。 倘 已 登 記 的 公 司 / 業 務 / 個 人 停 止 輸 出 貨 品 或 暫 停 生 產,公 司 /業務/個人須以書面方式向工業貿易署申請取消登記。該公司/業 務/個人於取消登記後,其工廠登記號碼將會被註銷。而已繳之登記 費將不會退回。 重新申請工廠登記 公 司 / 業 務 / 個 人 在 舊 有 工 廠 登 記 取 消 後,可 重 新 申 請 工 廠 登 記。該項申請將被視為新的工廠登記及須依照新工廠登記的手續辦 理。如一切妥當,並獲批准,申請人會獲發一個新的工廠登記號碼。 -6- 重 要 資 料 /警 告 工 業 貿 易 署 接 受 工 廠 登 記 登 記 費,並 不 等 如 有 關 之 工 廠 登 記 申 請將會或已經被接納。 查詢 倘 若 魚 類 及 水 產 品 經 營 者 對 工 廠 登 記 的 細 則 及 資 料 有 疑 問,可 聯 絡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地 址 :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號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4樓 /電 話 : 2398 5531)。 工業貿易署 二零一五年十月 註:政府核准的五個簽證機構是: (1) 香 港 總 商 會 (2) 香 港 印 度 商 會 (3)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4)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5)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