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pdf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编号:南海农信-兴业托管 2011 年第 01 号(补 2)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一)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 名称: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 26 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寒 联系人:谭恒 联系电话: 0757-86256393 (二)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张小燕 联系电话:021-62677777 鉴于: 1、甲、乙双方已签署了《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财产品托管协 议》(编号:南海农信—兴业保管2011年第01号(统),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 2、为保证甲方理财产品有关托管事项的顺利开展,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 托管协议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现同意签署《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 ,具体约定如下: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托管协议第 4.2 条、第 6.1 条 、第 6.2 条做如下 修改: (一)第4.2条下新增以下条款: 4.2.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甲方负责以各理财产品的名义在基金管理公司开设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用于理财产品在场外进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2)除非通过证券经纪商申购、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甲方在开立基金 账户时应将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作为理财产品的赎回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3)理财产品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 甲方和乙方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亦不得 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本理财业务以外的活动。 4)甲方需及时将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甲方业务专 用章后交付乙方,信息(账号、查询密码等)以函件形式提交给乙方。在乙方收 到开户资料前,甲方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投资活动。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及基金 注册登记管理人查询该账户资料。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由甲方加盖业 务专用章后交付乙方留存。甲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及时将开放式基金对账单发送 给乙方。 (二)第6.1条修改如下: 6.1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安排 1)信托; 2)债券,具体包括甲方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直接投资银行间债券 及甲方通过协议方式进行理财产品之间或理财产品与甲方自有债券资产之间的 交易; 3)同业存放; 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5)货币市场基金 6)理财直接融资工具 (三)第 6.2 条下新增以下条款: 6.2.4 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清算交收 当理财产品投资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 业务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资产管理合同》 (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 , 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主协议 3.2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 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划付至《资产管理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 6.2.5 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金清算交收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当本理财产品财产通过直销或代销的方式向基金管理公 司认购、申购和赎回货币市场基金时,甲方应提供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并于划款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该基金管理公司的指定收款账号、认购、申购、赎回费率 表等。 6.2.6 投资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资金清算交收 1)若理财计划投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应通过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 的银行间债券账户进行交易、结算。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交易由甲方通过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系统完成;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结算过户由甲方通过中央国 债公司的薄记系统完成;交易资金的清算交收由乙方根据甲方的成交通知单、交 割单、以及各理财计划资金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比例说明负责完成。 甲方达成交易后及时将成交通知单或相关协议连同该笔交易的理财计划资金 运用划款指令,以及本理财计划对应的债券资产的明细表,按本协议约定加盖有 效印鉴后及时传真至乙方,乙方根据甲方的成交通知单、交割单等在本协议约定 时间内完成资金的清算交收。 二、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 公章后生效。 三、本补充协议为托管协议的补充协议,如存在与原托管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内 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四、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事项,适用托管协议的相关规定;未尽事宜,由双 方协商解决。 五、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2014 年 2014 年 月 日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