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理工学院章程.pdf
广州城市理工学院章程 序 言 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前身是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2005 年 4 月 11 日经教育部批准筹建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 , 2006 年 4 月 12 日批准设立,2011 年 4 月更名为华南理工大学 广州学院。学校举办者为广州云峰文化教育有限公司、广州市 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现代高等教 育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公益办学导向,为国家 和广东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致力于创建省内一流、国内 知名的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保障学校建设和发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实 施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 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 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 1 基本准则。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学校英文名 称:Guangzhou City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第三条 学校办学性质是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办学类型是全日制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 从事非营利性办学活动。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学校在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学校董事会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学校设有一个校区,办学地点:广州市花都区;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学府路 1 号;邮编:510800。 学校官方网站网址:www.gcu.edu.cn。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与开办资金 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广州云峰文化教育有限公司、广 州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或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并行使有关权利; (二)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了 解学校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监督学校办学和管理,保证办学质量; (四)提供学校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并保证所需 资金如期、足额到位; 2 (五)举办者各方共同遵守《合作举办广州城市理工学院 协议书》内容。 第三章 第九条 办学顶层设计 学校办学宗旨: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 养服务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品格高尚,学科专业基 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学有所长,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 的高素质工程应用型、技术应用型、管理应用型人才,培养德 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学校发展定位:以广东及粤港澳大湾区先进制造 业、现代服务业、金融贸易、信息产业等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 以工科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以人为本,以教学为中心,科 研和教学融合,着力培养应用型人才,办省内一流、国内知名 的应用型大学。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层次:本科教育为主,努力创造条件 开展研究生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办学规模:学校计划全日制在校生规模 25000 人左右,具体办学规模以教育主管部门核定数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业务范围: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科学研 究、短期培训、在职学历教育、港澳台学生培养、外国留学生 培养等。 第十四条 学校办学形式: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涉及部 分非全日制培训、研修。 第十五条 学校学科门类:设置包括但不限于工学、经济、 3 管理、文学、理学、艺术。 第十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 传承为基本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 权: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 法干预;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 科专业结构; (四)根据社会需求和国家政策导向,根据业务主管部门 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五)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按章实施 学生学籍管理; (六)根据国家和学校文件要求开展学生毕业资格与学位 资格的认定,自主进行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的授予; (七)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社会服务; (八)制定学校内设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方案并组织运行 管理; (九)根据有关规定,自主进行干部任免与人才引进; (十)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自主开展专业技术职称的 评定与聘任;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 高校等机构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4 (十二)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及经费; (十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可以自主决定 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治理体系 第一节 领导与决策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加强党的建设,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董事会是学校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规定,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 7 人组成,设董事长 1 名,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 等组成,其中 1/3 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 经验。董事会成员产生遵循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名单报审 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董事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任 期内举办者各方因工作人事安排变化需要调整人选时,应以公 文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各方,经董事会选举程序确认,并报审 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听取学校的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提出 改进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专业设置、社会对 人才的需求、体制改革和其他重大决策及董事单位之间的合作 5 事项进行监督、指导和咨询; (三)参与研究学校的发展规划,积极推进规划的实施; (四)审议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参与学校大型基建项目及其他重要工程的咨询、审 议; (六)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学校,扩大学校 影响。同时,致力于加强同社会各界的交往和联系,吸引更多 的社会力量支持学校的事业; (七)为学校筹集经费、物资或其他方面的支持; (八)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6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通过召开会议行使职权。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董事长或 3/7 以上(含 3/7)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应由 6/7(含 6/7)以上的董事现场出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人数不够 6/7 的董 事会会议的决定无效。 (三)董事会作出下列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6/7 以上 通过。 1.变更举办者; 2.聘任、解聘校长; 3.修改学校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董事会全体成员的 6/7(含 6/7)以上认为重大的其他 事项。 (四)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时 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董事。 (五)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应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 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学 校党委应参与讨论研究,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应征得学校党 7 委同意。 董事会会议纪要由董事长指定相关管理部门存档保管。 校 第二十五条 长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 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 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长依法依章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 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办学活动,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会议根据学校董事会决议,研究 解决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为: 校长、副校长。其他人员经校长同意可列席。校长办公会议由 校长召集或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常务副校长或校长 指定的副校长主持。 其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上级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 神,研究、讨论贯彻措施; 8 (二)研究审议学校建设与发展规划,审定专业设置和调 整计划; (三)研究审定学校的行政机构设置与调整; (四)审议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审批学校人事招聘与干 部任免; (五)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审议建设工程项目的资 金投入、预算外较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 (六)审定重要的科研项目及实施计划; (七)研究学校办学规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毕业生 就业方案; (八)审议校园总体建设规划和环境建设方案; (九)听取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重要事项的汇报,并 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十)审议和审定以学校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发展、行政 工作的政策性文件,以及以学校名义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 (十一)审定教职工职称评议与职务聘任和学校有关奖惩, 讨论决定各种奖励申报中的重要问题; (十二)通报和交流工作; (十三)研究必须由校长办公会议处理的其他工作和突发 事件。 校长办公会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校 长办公会会议上形成的重大决议必须报学校董事会审定的,须 待学校董事会审定通过后正式执行。 9 第二节 第二十八条 党的组织 学校依规设立中共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委员 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学校党委按照党章开展活动。发挥 党的领导作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保证办学方向;凝聚师生 员工、引领校园文化、推动学校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党章要求选举产生党组织领导班 子。学校设党委书记 1 名,副书记 1-2 名,委员若干名。党委 书记由学校党委或上级党组织任命,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 规履行职责。 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 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 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 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 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 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 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强化政治引领和思想引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 (三)按有关规定设立工作部门,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组织, 10 加强组织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四)领导做好学校党建、思想政治工作; (五)学校党委书记通过参加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等参 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六)支持学校的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 能部门反映学校合理要求,着力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 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 (七)全面加强学校党的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担负起党 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 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 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中共广州城市理工学院纪律检查 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担负 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 发展。纪委委员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党章等党内法规要求,加强校内党的 基层组织建设,按规定设立机构、配备人员、保证经费。 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做到全覆盖。 第三节 第三十三条 办学监督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3 人组成,其中 党的基层组织代表 1 名,由学校党组织推荐;教职工代表 1 11 名,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为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最多连任两届。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利益的行 为; (三)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会议须有 2/3 以上 (含 2/3)监事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二)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 监事会主席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三)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决议须经 2/3 以上(含 2/3)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节 第三十七条 学术与教育管理 学校根据现代大学理念,结合办学需要,在 董事会领导下设立相关学术与教育教学管理机构,按照章程和 相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 高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机构。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学校领导、 专家、教授组成,以专家、教授为主,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2 12 人。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学术委员会成员可以连任。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和科技发展规划; (二)审议二级学院及重要研究机构的调整与设置; (三)审议学校重大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立项; (四)评定学校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成果; (五)评定学校重要的教学、科学研究等学术奖励; (六)咨询学校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交流计划; (七)咨询学校教师职称评聘中有关学术的条例; (八)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 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具有副高以上 职称或有相应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45 周岁及以 下的青年教师比例不低于 20%。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二级教学单位民主 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学术委员会民主 选举产生,由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确认,校长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专业设置相匹配,由 15-25 人的单数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 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 二级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13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3 年,委 员可以连任。委员因故缺额时,由学术委员会提名并经应到会 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报校长批准后增补。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达到应到会委员人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 数方为通过。讨论事项与委员本人及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 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四十四条 学校作出以下学术评价事项时,应当先由学 术委员会作出评价: (一)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 奖,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 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 划人选,推荐各级学术专家、学科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承担 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推荐工作; (三)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 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下列事务作出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 委员会审议,或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校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及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 策与措施,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 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14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 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办法;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规 程;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事故认定与 处理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开展与教学工作相关的审议、 评定、咨询等工作。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负责对教学运 行过程中出现的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及处理。教学指导委员会与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和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 负责制定校内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聘任、管理办法,审核校内 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负责对各职称系列和学院评审推荐的人选 进行评审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 是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受理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常设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校确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按 其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五节 第四十九条 民主管理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5 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 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 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 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 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 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 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 学校团委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 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16 (三)制订及修订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五)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议;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 项。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 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参 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使命。学校确立教学 工作的中心地位,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根本,优先保障对教 学的投入,建立健全教学规章制度和教学质量标准和保障体系, 探索教学改革的新方法、新模式,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 要,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优化专业结构,整合办学 资源,逐步形成具有特色的学科专业群。 第五十四条 学校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根本,围绕教学 为中心配置资源,建立完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 培养质量。 第五十五条 学校借鉴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 教学管理经验,并创造条件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不断探索适合 17 学校实际的教育办学模式。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市场需求,依据相关规定自主设置 和调整专业,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制订人才培养计划、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自主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自主制定招 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人数。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应用型人才培养,加大学科交叉、 融合,在教学上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严格按照市场需求和企业、 行业人才标准,实行教学改革,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 力和就业核心竞争力。 第五十八条 学校把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 过程,建立健全包括创新创业课程、创新创业实验实践平台、 创新创业项目等为主要内容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不断提升学 生的创新创业能力。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评估和督导机构,实施教学质 量评价制度,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第六十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育教学 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 的检查评估及其他专项检查。 第二节 第六十一条 科学研究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职能。学校 面向区域经济和产业行业发展对应用技术的需求,通过应用技 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实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服务于国家和 广东经济社会发展。 18 第六十二条 学校重视科研工作,通过应用科研成果开展 社会服务工作,不断增强服务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六十三条 学校将科学研究作为重要的绩效考核内容, 建立科学的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 学研究、技术研发,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六十四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 氛围,提倡学术自由,鼓励校内外科研合作。倡导严谨求实的 学术风气,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自身条件,积极开展与高等学校、 企事业单位、科研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建共享,优 势互补,互利共赢。 第六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与境外高 等学校、科研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节 第六十七条 社会服务 学校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 互惠共赢的原则,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和条件支持。 第六十八条 学校坚持面向广东和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发 展需要,推进产学研协调发展,推进协同创新,推进协同育人,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大湾区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技术创新改 造等提供人才与技术支持。 第六十九条 学校积极发挥教育资源和人才培养优势,为 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咨询服务,开展多种形 19 式的继续教育与培训服务。 第七十条 学校充分发挥人文与思想智库的作用,坚持用 先进的思想和文化,为区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服务。 第六章 机构设置与人事管理 第一节 第七十一条 机构设置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科学、规范原则,根 据教学、行政管理、人事、发展规划、财务、学生管理、后勤 保障等工作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责职权 配置和人员配备;依据分类管理原则,制定不同的设置规则和 运行机制。 第七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办学需要设置 二级学院、系、所、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并可根据发展需 要适时调整。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 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节 第七十四条 教职工 学校教职工是指具有明确岗位职责且签订 合同的人员,主要包括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教学辅导人 员、工勤技能人员。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 第七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聘任的教师 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学校根据教学及管理的实际需 要配备专职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 第七十六条 学校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 20 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七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 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相应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根据发展所需,获得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等机会; (四)在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 (五)依法获取工作报酬、福利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节 假日;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就职务职称变动、工资福利待 遇、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 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协议)相关约定;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勤奋工作,尽职完成岗位任务; (五)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 传播先进思想,培养优秀人才; (六)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平等待人,热心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七)未经学校授权,任何人不得对外代表学校或以学校 21 教师与工作人员身份及其他职务身份签订合同(协议);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第七十九条 人事管理 学校确立人事队伍建设的战略地位,积极构 建与现代大学制度相适应的人力资源规划、健全和完善公开招 聘与岗位聘用、岗位管理与职称评聘、教职工培训与职业发展、 绩效评价与考核奖惩等制度,建立具有活力的人事管理体制和 运行机制。 第八十条 学校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依照规定的结 构和比例科学设置以教师岗位为主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 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类管理,促进人力资源科学合理配置。 第八十一条 学校可设置双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 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岗位以及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教师。所有岗位人员在本校工作期 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十二条 学校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依法实行公 开招聘、自主用人的制度。通过营造有利于创新人才发展的环 境和氛围,吸引和培养优秀教师队伍。 第八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度,学校与在编教职 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学校每 年对教师的品德、业务、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 结果作为聘用、晋升、调薪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22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学校对取得教育 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 分。 第八十六条 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学校有权对其所聘 人员提出解聘:学校撤销某学院、系、中心等机构或学科时;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校规校纪情节严重者;所聘人 员年度考核连续二次未达到合格者;其他学校认为不适合或不 能胜任岗位工作者。 以上相关管理办法另行约定。 第八十七条 学校在广东省省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 申报规定下依法依规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按国 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 房公积金。 第八十八条 学校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 度和作出决议时,应通过教代会、工会等部门充分听取教职工 的合理建议。 第七章 第八十九条 学生权利与义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 度。 第九十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 23 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获得专业知识、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按规定条件和程 序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程;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 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公平获得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 的机会;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所受处 分、处理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一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贷 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24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俭学等 制度,奖励、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生在校的表现和结果,对受教育 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 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依照相应规定给 予纪律处分。 第九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在相关专业学习,修业期满时根 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教育部、广东省教育行政 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由学校颁发学历证书或结业证书,对符合 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授予相应学位。学生毕业后自主择 业,学校努力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一节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九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学费及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 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25 第九十六条 学校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但可依据法 律法规规定取得合理的工资薪金。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 学。经费使用包括: (一)支付办学成本; (二)改善办学条件; (三)预留全部运营净收益的 25%作为发展基金,用于学 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和教职工的进修培训 等; (四)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 5%,用于奖励和资助学 生; (五)学校非营利性办学事业的其他支出。 第二节 第九十七条 财务管理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 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 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 损失分别核算。学校接受政府相关税务、审计部门监督、监管。 第九十九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 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 交接手续。 第一百条 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接受省教育厅、省民 26 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节 第一百零二条 资产管理 学校资产是学校拥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 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 建工程和其他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学校资产总额 120,085.58 万元。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国有资产、 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侵占。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对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 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资产配置、 使用和处置等制度,建立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和约束机制。 第一百零五条 对学校房屋场地、教学仪器设备等固定资 产及其他有形资产实行严格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学校保 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学校声誉等无形资产。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规范资产配置、使用、报废等重要环 节的管理,坚持科学、节约使用,倡导教学资源共享,提高资 产使用效益。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构建促进建立现代化的资产使用与 管理服务体系,持续推进资产管理服务的信息化建设,通过智 慧校园建设提升资产管理水平。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27 第一节 第一百零八条 校友会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的人士(含 兼职教职人员),以及曾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 (含客座教授)的社会人士。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凝聚校友力量;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将依法成立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校友 会(以下简称校友会)。学校成立校友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与 母校之间的联系,为广大校友发展提供服务的平台,团结和激 励校友为国家、社会、母校的发展做贡献。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关心校友发展,鼓励校友支持学校建 第一百一十一条 校友会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 设。 定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校友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节 第一百一十二条 基金会 学校依法成立广东省广州城市理工学 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属非公募基金 会,具备法人资格。 第一百一十三条 基金会按照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 范围,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资助并负责管理, 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基金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 展活动。 28 第十章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的变更、终止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经学校董事 会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由学校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审批机关 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 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的 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董事长召集 召开董事会会议,经董事会会议形成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按 法律法规要求报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换发证照手续。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董事会决定终止的其他事由。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 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 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 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29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 办学,并向社会公告。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 证和销毁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第一百二十三条 附则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举办者同意,学校董事会议表决审定, 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和广东省民政厅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学校章程必须及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改革发展出现新的情况,或者名称、层次、 类别、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发展目标和定位发生变化; (三)学校举办者变更,或出现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章程的修订,可由董事长、校长提出。 章程修订的工作须经过学校董事会 1/2 以上组成成员同意后 方可开展,修订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经全体董事的 6/7 以上 审议通过方为有效。章程修订稿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董事会会议表决审定,报广东省教育 厅核准和广东省民政厅备案。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依法履行 登记后,由广东省教育厅官网公布,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学 校同时在学校官网发布。 30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31

广州城市理工学院章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