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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数理学院学术管理,规范学术研究,提高学术水平,依据 《上海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上海师范大学二级学院工作条例》(试 行),结 合 我 院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章 程 。 第二条 上海师范大学数理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 会”)是本院学术评审、评议与咨询机构,其宗 旨 及 原 则 是 : 把 握 学 术 方 向,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高尚学术 道德,严防学术腐败,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学术进步,加强学院科 学与民主管理。 第二章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 院学术委员会由 11-13 名委员组成,根据学院发展与工作需要, 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委员人数为单数,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 人、 秘书 1 人。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人员构成应在充分考虑学科、专业 布局和设置等因素的基础上,还需考虑委员的学术水平、议事能力 和客观公正性等因素,原则上每个学科或专业至少应有 1 名委员; 院 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本院教职人员组成,学院 院长为委员。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 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科研工作经验; 2、 能 够 把 握 所 在 学 科 领 域 的 学 术 内 涵 和 发 展 方 向 , 坚 持 原 则 , 顾 全 大 局 ,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他人的教学、科研 成果; 3、 关 心 学 校 、 学 院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 能 够 从 全 局 考 虑 问 题 , 有 参 与 学 术 议 事 的 热 情 和 能 力 , 具有奉献精神; 4、 身 体 健 康 , 学术思想活跃,能够按时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民主推荐、协商或选举产生,产 生的程序为: 1、 由学院下属的系、所、中心或教研室推 荐 提 出 候 选 人 建 议 人 选 ; 2、 学 院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征 求 意 见 , 经协商或选举 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 3、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当选委员选举产生。秘书由主任提名(可 以不是委员),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确定。 4、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报学校备案。 第七条 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委员任期三年。 第八条 委员由于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工 作,需按照上述条件和程序补充缺额。 第三章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建设; 2、审议和推荐上报重大重要科研项目和学术奖项; 3、审核和认定需申报或拟引进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科研学术水平; 4、审议师资队伍发展规划,对人才建设提出建议; 5、选拔和推荐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 6、审议和推荐新增学位点、学科专业、研究基地等; 7、受理学术争议并提出意见,指导和促进学术道德建设。 第四章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在学术问题上,院学术委员会遵循平等原则,在讨论决定重大事 项上,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 1/2 以上的委员书面提议时,启动议事 程序。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在会议 召开前,由秘书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并将会议相关文件和 资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有 2/3(包括 2/3)以上委员出 席。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做出决议时要经过充分的民主讨论,达成共识 后通过。遇重大事项要进行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同意票数超过应到全体委员人数的 1/2 为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 1/3 以上委员提出复议要求, 可以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议不再复议。 第十六条 如有需要,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但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专人做会议记录,会后整理成 会 议 纪 要 , 主要记载院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内容。 经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须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 核通过后,方可发布、执行。 第十九条 委员在以下情况应回避:所讨论事项与本人有关;所讨论事项 与委员其他利益相关人有关。 第二十条 委员应遵循本章程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违反章 程规定情节严重者由主任提请院学术委员经过表决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遵循保密制度,未经学术委员会授权不得泄露会议的 内容、过程和决议。应执行和维护院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修订须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 议审议表决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发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修订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数理学院 2019 年 9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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