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6星海音乐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 (131.57 KB).pdf
粤音院学〔2017〕16号 星海音乐学院“优秀毕业生” 评选办法(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 发展,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根 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评选办法 。 一、评选范围 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含延长学习 时间至本届的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1.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 质优良,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 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处分。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良。专业主科 毕业考试在86分以上(含86分);本科毕业生应取得学士 - 1 - 学位,毕业论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音乐教育专 业毕业生的教学实习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在校期 间,没有考试作弊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3.就读期间曾获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 秀团员”、“优秀团干”中两项或两项以上表彰,或曾获省( 部)级以上表彰一项。 4.积极参加体育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 的身心素质。 5.在就业过程中能够公平竞争,无违约行为,做到文明 离校。 6.参加学校认定的国际或全国重大专业比赛获得主要奖 项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评选程序 1.“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工 作处负责指导和监督,各二级院系负责组织实施。 2.各二级院系成立“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小组,小组成员 由院系党政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干部组成,负责 本院系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3.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活动应在个人总结和班级评议的基 础上进行,各二级院系根据“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提出推荐 名单,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择优推荐,上报学校 优秀毕业生名单人数不超过本院系毕业生总数的15%。 4.各二级院系初评并公示评选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 工作日。 - 2 - 5.各二级院系将评选结果及相关表格报学生工作部(处 ),各院系党政领导需在上报材料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 6.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教务处对各院系上报名单进行 审核,并将审核后的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 议后形成建议名单。 7.院长办公会对建议名单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最终评选结果。 四、表彰及荣誉 由学校授予“星海音乐学院优秀毕业生”的光荣称号,发给证 书,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并按1000元/人的标准发放“优秀毕 业生”奖金。 五、其他 本评选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5月31日印发的《 星海音乐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同时作废。 星海音乐学院 2017年2月24日 - 3 - - 4 - 星海音乐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2月24日印发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