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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5星海音乐学院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463.12 K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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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音院学〔2017〕15 号 星海音乐学院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 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做好我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保证就业工 作公平、公正与有序进行,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统筹安排、规范管理、公 平公正,兼顾国家、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诸方权益的原 则。 第三条 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毕业生实行自主 择业,通过供需见面会和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引 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积极推动“三支一扶”“大 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就业专项工作。 第四条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归口管理全校本科生就业工 - 1 - 作,各二级院系按职责范围,负责本院系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学校党政“一 把手”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工作 的学校领导是第二责任人。各院系党政“一把手”是各院系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是第 二责任人。 第二章 第六条 机构与职责 学校设立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下设办公室,负 责毕业生就业日常工作。中心主任由学生处处长兼任,副主 任由学生处分管就业工作的副处长兼任。 第七条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关于大学生 就业工作的重大决定和重要指示; (二)指导就业指导教研室的教学、研讨工作,组织开展 全校性的就业教育与就业活动,编写相关教材、就业指南等 资料; (三)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与联系,了解社会对音乐人 才的需求状况,建立人才需求信息库,积极开拓就业市场; (四)收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组织供需见面会; (五)指导各院系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推荐及用人单位 接待工作; (六)发放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指导材料; (七)毕业生就业派遣、暂缓就业管理与服务工作; - 2 - (八)开展毕业生就业状况跟踪调查,进行就业质量评 估,撰写就业质量报告; (九)加强与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沟通与联系,审 核各院系毕业生生源信息、就业信息并在校内外公布; (十)学校就业网站信息的管理与维护。 第八条 各二级院系成立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组长由 院系党政“一把手”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 担任。各院系主要职责: (一)制订本院系就业工作计划,明确就业工作目标; (二)做好本院系应届毕业生生源信息、生源地确认及 上报工作; (三)发放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组织安排毕业生 参加各类供需见面会,为毕业生提供各种咨询和服务; (四)认真做好就业推荐意见、毕业鉴定和毕业生档案 的整理归档工作,积极主动、收集就业需求信息,按学校规 定及用人单位的要求推荐本院系毕业生; (五)承担就业指导系列课程的教学任务,积极开展适 合本院系学生的就业指导课程,组织本院系学生参加学校安 排的就业指导课程及各类专题讲座,做好毕业生就业教育; (六)深入细致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与心理辅导工 作; (七)做好毕业生就业信息跟踪、核查工作,与暂缓就 业毕业生保持密切联系; (八)协助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做好本院系毕业生办理派 - 3 - 遣和离校手续工作,组织好毕业生参加毕业生教育、毕业典 礼、毕业摄影、聚餐、文明离校等各项活动。 第九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院长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涉及全局性的毕业生就业 工作的关系; (二)教务处负责全校就业指导课系列课程的教学安排, 协调毕业班的教学管理与就业工作,发放毕业证书、结业证 书、学位证书和成绩表,与就业指导中心一起开展毕业生追 踪调查; (三)保卫处负责校内大、中型供需见面会的安全保卫、 毕业生户口迁移以及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户口管理工作; (四)学生处学生科负责毕业生档案的归档、转递工作; (五)财务处负责做好毕业生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的清缴; (六)组织部、团委分别负责毕业班党团员的思想教育以 及党团员档案材料的归档与组织关系转移; (七)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毕业生的体检鉴定。 第三章 第十条 就业指导与就业工作程序 就业指导工作重点是对毕业生进行人生观、价 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正确处理国 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积极引导毕业生响应国家政策, 面向基层,服务中西部地区。 - 4 -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 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在就业工作过程中,毕业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就业方针、政策和形势的咨询权; (二)对就业需求信息的知情权; (三)获得公平推荐的权利; (四)获得客观评价的权利; (五)对就业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对违反就业工作纪律的人和事进行检举、投诉的权 利。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 布信息、供需见面活动及双向选择、制定就业计划、进行毕 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等环节。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毕业鉴定与档案管理 各二级院系对毕业生进行组织鉴定,鉴定内 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态度与政治表现; (二)思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以及处理人际关系的表现; (三)学习态度与学习效果; (四)担任学生干部、从事社会工作、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艺术实践活动以及公益性服务活动的情况; (五)参加校园文体活动的情况以及所取得的成绩; (六)个人特长、特点和适合从事的工作。 - 5 - 第十五条 毕业生的档案交寄以毕业生的就业方案为 依据。毕业生就业方案经省主管部门批准下达后,学校学生 处学生科和各二级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的 有关规定,做好毕业生档案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毕业生档案主要包括如下材料: (一)入学时转入的各种档案材料; (二)普通高校学生登记表; (三)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四)学习成绩登记表以及辅修专业、双专业、学位等 证书复印件; (五)毕业生体检登记表;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申请书、 志愿书、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七)奖励与处分材料; (八)缓还助学贷款的有关材料; (九)报到证存根; (十)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十七条 转递毕业生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途径或上 级档案部门规定的渠道呈递,非经接收单位书面要求不得由 本人携带毕业生档案。 第十八条 转递毕业生档案,必须进行密封、登记,转 递时必须附随档案回执,以便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寄回回 执。 第十九条 - 6 - 毕业生档案应在学校统一发放毕业生就业 报到证之日起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考上研究生或需 要暂缓就业者可以提前或推后。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就业选择与毕业派遣 毕业生被用人单位录用后,需签定由学校统 一发放的《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 生签定协议后,应及时交所在院系就业工作负责人审核、签 字和登记,并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鉴证。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如遗失、 损坏或被用人单位拖延审批,由毕业生本人提交《毕业生就 业材料补办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就业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 后方可补领或换领。 毕业生个人不得自制、复印或使用他人的空白协议书, 不得以欺骗或其他手段获取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对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后的违约申请采 取严格的审批程序,非因特殊原因与充分理由,原则上不批 准违约申请。如属用人单位单方面违约,毕业生在取得用人 单位相应的书面证明后,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领导同意,由 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为毕业生发放新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就业方案上报并进入派遣程序后,毕业生 不宜申请改变就业方案。 第二十四条 除已签定《就业协议书》和校内升学的毕 业生外,其他去向的毕业生包括暂缓就业、出国(境)、校 外升学、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均须在规定期间提出相应的申请 - 7 - 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 对自己的毕业后去向不作任何表示的,视 为同意学校将其就业方案迁回生源地。 第二十六条 凭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的毕业生, 凭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证书》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户口迁 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其户口迁往地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户口 迁移方案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 生源地为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如选 择在中国内地就业,可直接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无须 签定就业协议书,毕业后凭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到用人单位 报到。 第二十八条 因准备出国或去港、澳、台地区不参加学 校派遣就业的毕业生,毕业时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 地。 第二十九条 因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等原因不参加学 校派遣就业的毕业生,毕业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档 案迁回生源地,或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毕业生已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因故不能正常 工作或被辞退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用人单位协 商解决,学校不予办理调整改派手续,并不再接收其户口与 档案。 第三十一条 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又有就业要求的 毕业生,应当进行待就业统计登记。 - 8 -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暂缓就业 根据国家就业政策,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 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暂缓就业, 过期不予补办。 学校不受理结业、肄业及已申请出国留学学生的暂缓就 业和保留户口、档案的申请。 第三十三条 办理暂缓就业须经过如下程序: (一)毕业生个人提交暂缓就业书面申请; (二)所在院系签署意见; (三)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上报省高校毕业生 就业指导中心; (四)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与毕业生签订 暂缓就业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 暂缓就业毕业生的党团组织关系、户口暂 留学校,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免费保管。暂缓 就业期限为两年。 第三十五条 《暂缓就业协议书》是证明毕业生暂缓就 业的依据,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并按协议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协议到期时,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省高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学校有关部门办理户口、档案迁出手 续。若逾期不办理又不与学校联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毕业 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暂缓就业毕业生在两年期限内,凭《暂缓 - 9 - 就业协议书》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有关部门 开具有关身份、报考研究生、报考公务员、待业等证明。在 暂缓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因结婚、生育、出国等需要开具证 明的,应由毕业生提前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学校 办理户口、档案迁至生源地的相关手续,并向当地有关部门 申请办理。学校不为毕业生开具不属于就业手续范围的、与 升学无关的相关材料与证明。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获准暂缓就业后落实就业单位者, 按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第三十八条 暂缓就业期限届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者, 户口关系和档案转回生源地。 第三十九条 毕业半年后仍未就业的毕业生,如有就业 或接受培训的需要,可直接登陆“广东大学生就业在线”网, 办理失业登记后,可获得相应的资讯服务。 第四十条 学生党员暂缓就业期间,应主动与学校党组 织保持联系,每季度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 况,按时缴纳党费。超过半年不交党费者,就被认为是自行 脱党。预备党员在暂缓就业期间内已到转正期限的,在转正 期限前一个月向学校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到期不提出 申请者,作自动放弃转正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就业工作评估 学校每年对各二级院系的就业工作进行评 估。各院系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 - 10 - 评估办法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就业工作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组织机构与制度建设; (二)就业指导与教育,承担就业指导系列课程工作情 况; (三)毕业生生源统计、核对与上报,毕业生就业推荐; (四)就业信息的收集、发布与就业市场开拓; (五)毕业生派遣及材料归档 (六)就业实践基地建设情况; (七)毕业离校手续办理情况; (八)毕业生跟踪调查; (九)初次就业率、总体就业率、就业层次及创业情况; (十)毕业生违约情况。 第四十三条 就业工作评估由学生工作处和学生就业 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系予以配合。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就业工作纪律 就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接 受监督。就业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利, 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就业纪律,廉洁奉公。 第四十五条 毕业生应当遵纪守法,在择业过程中坚持 公平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学校及个人的形象与声誉。在就 业过程中,因毕业生违约、违法、违规和不道德等行为引起 纠纷或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自行承担一切后 - 11 - 果。 第四十六条 毕业生有以下情形的,其户口及档案转至 生源地: (一)无正当理由不向就业单位报到或未按规定时间报 到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二)因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三)报到后,因拒不服从安排或因提出无理要求而被 用人单位退回的; (四)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涂改、伪造、变造就业协议书,或 为获取新的空白协议书而谎报丢失协议书的,毕业生本人应 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就业工作人员和毕业 生,视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三支一扶”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是国家在新形势下实施具有战略性意义的就业项目,为引导 和鼓励我校毕业生树立志向远大、扎根基层建设国家的人生 观和使命感,我校给予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 西部计划”的毕业生每人 5000 元奖金。 第五十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 生计划招收的、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 12 -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 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 本规定为准。原《星海音乐学院本科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粤 音院学〔2006〕61 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 释。 星海音乐学院 2017 年 2 月 24 日 - 13 - 星海音乐学院院长办公室 - 14 - 2017 年 2 月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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