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总务处关于规范营业用房管理的有关规定 (试行).pdf
ᑛ୕ࡍኧᔐᇗࠀᆪୈ! 浙大总务发〔2021〕001 号 浙江大学总务处关于规范营业用房 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大学营业用房管理,促进营业用 房保值增值,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 法》(教财〔2012〕6 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 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 (教财厅函〔2020〕9 号)、 《浙江大 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浙大发国资〔2018〕1 号)及《浙江大 学公用房管理办法》 (浙大发房〔2014〕14 号)等有关规定,结 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营业用房原则上必须实行公开竞价招租,通过网 络、张贴公告等形式发布招租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 作日,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以报名。承租意向单位或个 — 1 — 人须在报名有效期内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三条 成立评审小组(三名或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负责 营业用房招租评审,招租结果须由评审小组成员签名确认。 第四条 营业用房实行有底价招租,招租底价结合市场评估 价和周边市场出租价格确定,必要时经总务处处务会议决策可 以采取评审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过程公正透明。 第五条 如果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报价均未超过招租 底价或者无人投标,则此次公开招租流标,需重新进行新一轮 公开招租。经过公开招租确定预中标方后,经网络公告三个工 作日,无异议后以书面形式告知预中标方结果。 第六条 中标方须自书面通知中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 订租赁合同,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中标方自动放弃,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一年内不得参与投标。 第七条 总务处代表学校作为出租方与中标方签订租赁合 同,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校内二级单位作为管理方。 第八条 学校总务处与中标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 得超过五年,租赁合同在各方签名盖章且中标方支付履约保证 金后生效。 第九条 按照“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出租方或管理方 按时做好房租催收工作。 第十条 落实“谁主管、谁监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 — 2 — 责任,根据合同要求,承租方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出租方或管 理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出租方或管理方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做好营业用 房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台账记录。 第十二条 承租方若中途退租,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并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并扣收全部保证金作为 违约金。擅自中止退租者,管理方有权按租赁合同约定追究承 租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出租期内,承租户不得转租,若有特殊情况由总 务处处务会议一事一议集体讨论决策。 第十四条 租赁到期后不得自动续租。租赁合同到期前三个 月,原承租方如有意向继续承租,需以书面形式告知出租方或 管理方,在新的公开招租过程中,同等情况下优先。 第十五条 租赁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出租方或管理方应书面 通知出租方租赁合同即将到期,提醒出租方按期退房。 第十六条 所有租赁合同均需根据要求流转,公开招租、租 赁合同、解除合同等材料在办理后立即报存总务处,房租收费 清单、安全检查、日常管理台账等材料每季度报存总务处。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租营业用房,一 经查实,学校将收回该房屋,追缴租金,根据校纪校规追究当 事人和所属单位领导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报送相关部门依法 — 3 — 处理。 第十八条 按照教育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有关规定要 求,根据营业用房资产原值,做好有关报批报备工作。 第十九条 舟山校区、海宁国际校区营业用房参照本规定执 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大学总务处 2021 年 4 月 27 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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