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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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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 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 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 〔2019〕92 号)精神,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有效防 治工程质量问题,全力推进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 意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 任文件精神,坚持“实事求是、人民至上、质量第一”的方针, 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首要质量责任内涵)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对建设工程质 量负有重要责任,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因工程 质量问题,对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 科学确定工程质量目标和要求,对工程各阶段实施协调管理和 质量管理,督促工程参建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工程 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第三条(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工程规模,配备 该项目的以下专职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总监(项目首 — 2 — 席质量官)、勘察设计质量主管、施工质量主管等人员,并明 确其质量责任和上岗等要求。培训上岗方面,行业管理部门有 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持集团公司质量培训合 格证书上岗。 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工程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 模标准》规定的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 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其配备的施工质量主管不少于2人,且3万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0 万平方米,增加不少于1人。其他类型房屋建筑项目负责人应 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单位,或者开展建筑师负 责制试点,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建设 单位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工程质 量管理。实施建筑师负责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的,规 定中的相应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替代。 第四条(质量终身责任)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 书》,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使其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工 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 责,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对 因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 应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 诺书》。 — 3 — 第五条(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先勘察、后 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禁止以各种名义不履行 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 开工建设,禁止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规开工建设。 第六条(风险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进行评 估,并明确控制风险的费用,将风险评估的内容提供给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齐全,并要求相关单位在勘察文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监测方案的编制过程中, 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按照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开展 工程风险管理。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七条(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经认定的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 设单位不得非法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规定进行施工图 审查;确需变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或者涉 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其他情形等主要内容变更的,应当送原 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 4 — 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防止片面 追求建筑外观形象,严控造型奇特古怪的建筑和明显不利抗震 的不规则结构体系。禁止借“优化设计”名义,降低工程结构安 全和使用功能标准,不得与设计单位约定钢筋混凝土工程中钢 筋配筋率上限等可能降低工程质量的内容,不得迫使设计单位 优化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优化主体设计单位确定的涉及结构安 全和使用功能的内容。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在装修过程中, 不得违反设计文件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 重结构。 第八条(质量创优) 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工程质量目标和要求,按照不少于 项目单位工程个数的三分之二制定工程创优目标和计划,列支 相应创优奖励费用,牵头制定工程标段、楼栋、班组等评比“质 量先进流动红旗”方案,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创优可分为集 团、区、市、国家等层面级别,创优目标完成后,按照合同约 定及时给予奖励兑现。 第九条(发包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优质优价、优质优先”的原则,依法将 工程择优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 位,在与以上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责 — 5 — 任,有创优目标要求的,还应按照对等原则,明确创优奖罚条 款。 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对 预拌混凝土及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等涉及结构主体和承重结构 的材料违规直接发包,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 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其生产 厂、供应商,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 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 第十条(工期造价) 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项目建设工期和造价,保障合理 勘察设计时间和施工工期,保障合理费用、利润。在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 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施工合同工期应当符合相应的 工期定额要求。 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 合理工期;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工 程质量、安全、周边环境的技术措施和方案,且压缩幅度不 得超过合同工期的 15% ,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调整勘 察、设计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 障。因不可抗力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的停工,应给予 合理的工期补偿。建设单位未在合同中约定人工、主要材料 与工程设备等价格变化范围或幅度的,当其单价变化分别超 过 3%、5%时,超过部分应按照规定予以调整。 — 6 — 第十一条(质量信息公示与宣传)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信息公示。住宅工程开工 前,建设单位应通过现场公示、网络公示等形式公开工程规划 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 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信息等。交付使用前,应公开质量 承诺书、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宣传时,应遵守合同、广告法律法规 规定,进行真实、合理的宣传或介绍,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房 屋销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与所销售房屋实际标准一致,同 时应明确是否与样板房或者宣传的质量标准一致。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 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的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测工程 项目的参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禁止明示或暗 示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发现检测机 构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并报 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应当符 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 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对有关单位的管理和考核)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参建单位和人 员监督检查的事项,建设单位首先落实检查及处置义务”的原 则,定期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质量管理体 — 7 — 系运行情况、落实质量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定期抽查实体质量, 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履行法定责任和合同义务,严格工序 控制和质量验收,强化对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等环节的检查和工 程建设过程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检查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 房屋渗漏、开裂、建筑构件或外墙建筑材料脱落、装修质量缺 陷等工程质量通病专项防治工作;同时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有关规定,将质量管理要求落实到每个项 目和员工,督促有关单位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 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落实工程首段样板验收等制 度,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装配式建筑部品 部件进行驻厂(场)监造,督促监理单位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 件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形成相关工作记录。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重点考 核施工总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 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以及监理机构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及社 保关系、出勤率、履职等情况。发现有关参建单位人员到岗、 履职等情况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降低工程质量情形的,建设单 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书面报告建设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工程验收) — 8 —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 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住 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 位,按照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沪住 建规范〔2018〕5 号)等规定,进行分户验收。住宅物业单位 已选定或者已预售的,建设单位在综合考虑户型、楼层位置、 施工班组等因素的基础上,请物业单位、业主等参加与其有关 的住宅分户(预)验收,并对其提出的质量问题按照验收规范、 设计文件要求等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 严禁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严禁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 程验收。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在接到风险管理机构检查报告和 最终检查报告后,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检查报告中的质 量缺陷问题,在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 工程参与各方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筑物的明显部位镶刻建筑铭 牌,标注竣工时间,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 称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 第十五条(房屋交付) 建设单位在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 许可时,应当提交现行版本《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附件中 应包含该套房屋户内的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表;购买质量保险 的,还应包含《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告知书》)和《新建住宅使 用说明书》;在办理房屋交接时,应当向业主提供以上两书。 — 9 — 第十六条(质量资料和档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资料按验收节点归档制度,由 参建责任主体按照工程质量竣工资料编制的要求,将工程材 料、实体等质量资料,按有关规定和验收节点完成归档,形成 电子化资料和数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信息平台数据上传标准 要求,及时上传至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单位应 当建立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质量保修) 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质 量回访、质量维修制度和投诉、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按照国家 和本市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对所有权 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部位的保修期 限,自维修合格验收之日算起,由建设单位和所有权人约定, 按照国家和本市保修期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公司责任承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明确在其 注销情形下承接质量责任的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具有承 接能力的法人及其法律责任,在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时,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提供企业注销后其开发 项目的法律责任承续的说明材料,明确项目公司注销后,承续 该项目质量责任的主体。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除追究项目公 司的责任外,同时依法追究其负有责任的工程建设参与方的相 — 10 — 关责任。 第十九条(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购买工程质量潜 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质量保险)。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建设 单位在住宅预(销)售时,向购房人出示质量保险的保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 三部门<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 陷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9〕3 号)(以下 简称《实施意见》)生效后竣工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实施意见》规定购买质量保险,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支 持保险公司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对住宅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 质量风险管理,参与有防水要求的淋(蓄)水试验、分户验收 等工作。 《实施意见》生效前已竣工的住宅项目,依据原《实施意 见》(沪府办规〔2016〕50 号),应购买质量保险未购买的, 建设单位应当补充购买质量保险,或按照规定设置住宅工程质 量投诉现场处理小组,负责现场质量投诉处理。 第二十条(实施记分动态监管) 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记分 管理。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主要负 责人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信息系统”。 (一)记分分值、周期和标准 依据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 — 11 — 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 12 分、6 分、3 分、2 分、1 分五种。 记分初始分值为零,最高扣分分值不封顶。记分周期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记分标准详见附件(附件 1)。 (二)记分方式和异议处理 一次发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计算, 累加分值。如果不同记分代码的事项实质属于同一违法违规事 实的,仅按最高分值记分一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被扣分的项目负责人开具 《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记分告知单》 (附件 2, 以下简称《告知单》),并抄送其所在单位。记分达到需要暂停 项目负责人执业分值的,将《告知单》按照规定报送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由其依法依规处理。 涉及行政处罚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后进行记分;涉及其他行政措施的,在开具相应行政措施单后 进行记分。 项目负责人对记分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告知单》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记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记分单位应于 10 个 工作日内完成对记分事项的复核,并向被记分人出具《上海市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记分复核告知单》 (附件 3),如 果对复核结论不服,可自接到本单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记 分单位的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复核。 (三)记分处理 1.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 12 分不足 20 分 — 12 — 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其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项 目负责人黄牌警示单》(附件 4),对其进行约谈、警示谈话, 要求其限期提交整改报告,并责令其参加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 2. 在 一 个 记 分 周 期 内 累 计 被 记 分 值 达 到 20分 不 足 30分 时,除进行上述处理外,项目负责人不得参加与质量有关评优 活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约谈建设单位的主管领导及其负有责 任参与方的负责人,向企业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黄 牌警示单》(附件5)。对失信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 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对其进行不良行为 记录,相关记录将作为对其信用评价的依据,并按照规定与其 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享。 3.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 30 分时,存在违 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关于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除进 行上述处理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其出具《责令暂停执业通 知书》 (附件 6),自签发之日起,责令暂停执业 1 年。对失信 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 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 4.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未达到 12 分或者达到 12 分已按照规定处理的,下一周期开始时,记分予以清除。达到 12 分,未按照规定接受处理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在 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负责人不再担任原项目负责人的,原项 — 13 — 目和原项目负责人均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作为市、区工程质量 巡查、检查时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房屋建设与销售联动管理) 建设单位存在以下工程质量违法违规情形之一,被建设行 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停工等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该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 参与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其建设的项目,将 列为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巡查的重点;对以上存在工程 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因工程质量不能确定施工进度和竣 工交付日期的,项目受监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上报市建设行政管 理部门,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上海市 房屋建筑工程行政处理告知书》(附件 7,附相关行政措施单 或者处罚决定书),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房屋预 (销)售管理相关规定不予核发项目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出具 销售方案备案证明,已核发或出具的,可以采取暂停网签等措 施,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整改符合要求后, 被采取行政措施或者处罚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整改报告经 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项目受监管理部 门,根据项目受监管理部门意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房屋 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行政处理整改完成告 知书》 (附件 8),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解除相应行 政处理措施。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 14 — (二)使用的混凝土实体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三)使用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超标的; (四)使用不合格的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连接件,防水 材料、门窗,或者使用其他不合格重要结构性和功能性建筑材 料的; (五)套筒灌浆连接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其他情形的结构质 量安全隐患的; (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 工程验收(含分户验收),或者保险公司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 检查发现或者出具报告中的严重质量缺陷或者严重质量风险 问题,未经改正,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验收通过的; (七)保修期结束前发生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建筑 构件或外墙建筑材料脱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屋面、 墙面大面积渗漏需要返修等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未按照行政管 理部门的整改要求限期改正的; (八)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施工合同工期明显不符合 相应的工期定额要求,或者压缩幅度超过合同工期的 15%, 对工程质量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因其他严重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不能确 定住房竣工交付日期的。 第二十二条(实施信用管理) 建立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记录建设单位和项 目负责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以及保修期限内涉及质量等受到 — 15 — 行政处罚或处理的违法违规不良行为,同时归集建设单位和项 目负责人在其他领域的信用信息,形成信用档案,采用披露、 评价和联合惩戒等方式进行应用。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1 年 内,在实施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开工质量安全条件审核、 质量评优、消防验收或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时,将该建 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 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 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由于质量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 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 劣社会影响,经核实认定为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 《实施意见》生效前已竣工的住宅项目,依据原《实 施意见》应购买质量保险,未补充购买质量保险、未按照规定 设置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现场处理小组的; (五)建设阶段或者保修期限内发生影响公共安全、公共 利益的建筑构件或外墙建筑材料脱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 失,或者屋面、墙面大面积渗漏需要返修等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未按照整改要求限期改正的; (六)不履行房屋保修义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 保修义务15天以上的; — 16 — (七)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发现现场整改情况与经责任主体 签字、盖章的《住宅工程施工质量投诉问题整改完成报告》严 重不符,存在明显弄虚作假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质量投诉处理活动;或 者在质量缺陷处理过程中,不执行质量投诉处理(调解)意见 导致矛盾激化的;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过 3 次及以上维修仍 未解决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项目负责人因 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应 责任。政府投资的工程,除依法追究责任主体单位和人员的直 接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分管该项目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发 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者发生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质量 事件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严格追究其首要质量责任。 第二十四条(附则)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其他 类型的建设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有效期为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 17 — 附件 1: 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12 分: (一)(代码D1201)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未 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代码 D1202)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代码D1203)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 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四)(代码 D120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 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代码 D1205)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 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 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六)(代码 D1206)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 (七)(代码 D1207)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 行工程监理的; — 18 — (八)(代码 D1208)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或者违规指 定分包单位,或者对预拌混凝土及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等涉及结 构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建筑材料违规直接发包的; (九)(代码D1209)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的; (十)(代码 D1210)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施工合同 工期明显不符合相应的工期定额要求,或者压缩幅度超过合同 工期的 15%,对工程质量可能造成不良后果; (十一)(代码 D1211)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 程验收的; (十二)(代码 D1212)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三)(代码 D1213)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 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十四)(代码 D121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十五)(代码 D1215)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不符合相关 规定的; (十六)(代码 D1216)因工程质量问题,被国务院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执法建议书,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6 分: — 19 — (一)(代码 D0601)发生主要内容设计变更、未按照规 定送审查机构审查的; (二)(代码 D0602)未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或者明示或暗示要求检测机 构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三)(代码 D0603)未按照规定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 建筑铭牌的; (四)(代码 D0604)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五)(代码 D0605)工程使用的混凝土实体强度不符合 设计要求,未书面报告建设管理部门的; (六) (代码 D0606)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超标, 未书面报告建设管理部门的; (七) (代码 D0607)使用不合格的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 连接件,防水材料、门窗,或者使用其他不合格重要结构性和 功能性建筑材料,未书面报告建设管理部门的; (八)(代码 D0608)套筒灌浆连接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其 他情形的结构安全隐患,未书面报告建设管理部门的; (九)(代码 D0609)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对保 险公司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检查发现或者出具报告中的质量 缺陷或者严重质量风险问题,未经改正,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 位验收通过的; — 20 — (十)(代码 D0610)由于质量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 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 (十一)(代码 D0611)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 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认定为严重工程质量问 题的; (十二)(代码 D0612)建设阶段或者保修期限内发生影 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建筑构件或外墙建筑材料脱落造成人 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屋面、墙面大面积渗漏需要返修等严 重工程质量问题,未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整改要求限期改正 的; (十三)(代码 D0613)不履行房屋保修义务;或者无正 当理由,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15 天以上的; (十四)(代码 D0614)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发现现场整改 情况与经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住宅工程施工质量投诉问题 整改完成报告》严重不符,存在明显弄虚作假的; (十五)(代码 D0615)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质量 投诉处理活动的;或者在质量缺陷处理过程中,不执行质量投 诉处理(调解)意见导致矛盾激化的;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 过 3 次及以上维修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 (十六)(代码 D0616)因工程质量问题,被市级建设行 政管理部门开具停工指令单,或者行政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3 分: — 21 — (一)(代码 D0301)未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或未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人员的; (二)(代码 D0302)借“优化设计”名义,明示或者暗示 有关单位降低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或者与设计单位约定 钢筋混凝土工程钢筋配筋率上限等可能降低工程质量内容的; (三)(代码 D0303)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 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其生产厂、 供应商的; (四)(代码 D0304)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的; (五)(代码 D0305)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住宅工程质量 信息公示的; (六) (代码 D0306)房屋销售宣传时,进行虚假宣传的; (七)(代码 D0307)发现检测机构篡改、伪造检测报告 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纠正,或未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的; (八)(代码 D0308)因工程质量问题,被市级建设行政 管理部门开具整改通知单;或者被区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开具 停工指令单,或者行政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2 分: (一)(代码 D0201)未按照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 书》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 (二)(代码 D0202)未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 — 22 — 险进行评估,并明确控制风险的费用,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有 关单位开展工程风险管理的; (三)(代码 D0203)未按照规定制定工程创优目标和计 划、列支相应创优奖励费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或者合同未 约定对等奖罚条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予奖励兑现 的; (四)(代码 D0204)未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工程质量标准 化管理等有关规定,将质量管理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和员工, 或者未督促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落实举 牌验收、首段样板验收等制度的; (五)(代码 D0205)未按照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装配式 建筑部品部件进行驻厂(场)监造,督促监理单位对装配式建 筑部品部件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的; (六)(代码 D0206)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预(出)售合 同中明确在其注销情形下承接质量责任的其他房地产开发企 业或者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及其法律责任的; (七)(代码 D0207)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应当购买质 量保险的住宅工程项目,未购买的; (八)(代码 D0208)因工程质量问题,被区级建设行政 管理部门开具整改通知单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1 分: (一)(代码D0101)未按照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 — 23 — 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资 料的; (二)(代码 D0102)未定期对有关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监测等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体质量情况进行 检查,或未按照规定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和项目负责人履行法定 责任和合同义务的; (三)(代码 D0103)未定期检查项目设计、施工、监理 等单位落实房屋渗漏、开裂、建筑构件或外墙建筑材料脱落、 装修质量缺陷等工程质量通病专项防治工作的; (四)(代码 D0104)未建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 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参建单位人员配备和到岗 履职情况的; (五)(代码 D0105)发现有关参建单位人员到岗、履职 等情况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降低工程质量情形的,未按照有关 规定书面报告建设管理部门的; (六)(代码 D0106)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竣 工验收或者分户验收的; (七)(代码 D0107)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资料归档的; (八)(代码 D0108)未按照规定建立质量回访、质量维 修制度和投诉、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现场 质量投诉处理小组的。 — 24 — 附件 2: 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记分 告知单 沪 项目负责人 建质记[202 ] 010××号 : 因为 项目(报建编号 )中存 在如下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你(证书注册编号或身份证 号 )以下记分处理: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记分事项代码 记分值 1 2 … 在本记分周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内,你已被记分累计达 分。如果你的记分值累计达到规定的处理记分值标准,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 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你对本次记分有异议,可以自接到本单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 提出复核申请。 签发单位 年 月 (章) 日 任职单位名称: 签收人: ,签收日期: 报送单位: 本单一式三份,一份项目负责人留存,一份所任职的单位留存,一份管理部 门归档。记分达到需要暂停执业分值的,本《告知单》同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 — 25 — 附件 3: 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记分 复核告知单 沪 项目负责人姓名 建质记核[202 ] 010××号 : 本单位对你提出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记分告 知单(沪 建质记[202 ] 号)中记分事项代码为 的 事项异议进行了复核,复核结果如下: □ 一、对你作出的记分处理,符合有关规定,维持记分告知单 结论。 □ 二、对你作出的记分处理,适用条款不当,现更正为记 (更正后的记分事项代码 分 )。 □ 三、对你作出的记分处理,因 ,相应记分 给予撤销。 如果你对本单位复核结论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单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向本单位的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复核。 签发单位 年 (章) 月 日 任职单位名称: 签收人: ,签收日期: 本单一式三份,一份项目负责人留存,一份所任职的单位留存,一份管理部 门归档。 — 26 — 附件 4: 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黄牌警示单 沪 项目负责人姓名 建质警示 A[202 ] 010×× 号 : 由于你(证书注册编号或身份证号 个记分周期( 年 月 日— 年 月 )在一 日)内累计被记 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你黄牌警示。请你按照规定提交整改报 告,并参加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学习、考试。 签发单位 年 (章) 月 日 任职单位名称: 签收人: ,签收日期: 本单一式三份,一份项目负责人留存,一份所任职的单位留存,一份管理部 门归档。 — 27 — 附件 5: 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黄牌警示单 沪 建质警示 B[202 ] 010×× 号 项目负责人任职单位 : 由于你单位项目负责人 号 (证书注册编号或身份证 ) 在一个记分周期( 月 日)内累计被记 年 月 日— 年 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你单位黄牌警 示。 该项目负责人不得参加本记分周期内与质量有关评优活动, 我单位对该项目负责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相关记录将作为对其 信用评价的依据,并按照规定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共享。 签发单位 年 签收人: (章) 月 日 ,签收日期: 本单一式三份,一份项目负责人留存,一份所任职的单位留存,一份行政管 理部门留存。 — 28 — 附件 6: 责令暂停执业通知书 沪 建质停资格[202 ] 010×× 号 项目负责人 : 由于你(证书注册编号或者身份证号 一个记分周期( 年 月 日— )在 年 月 日)内被记 分, 存在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根据《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责令你 暂停执业 个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签发单位 年 日)。 (章) 月 日 任职单位名称: 签收人: ,签收日期: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项目负责人留存,一份所任职单位留存,一份管 理部门归档。 — 29 — 附件 7: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行政处理告知书 沪 建行政处理告知[202 ] 010×× 号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 因为 项目(报建编 号 )存在如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建设 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停工等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 罚,目前尚未改正,不能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建议你 单位依据房屋预(销)售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 及时反馈。特此告知。 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 二、使用的混凝土实体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 三、使用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超标; □ 四、使用不合格的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连接件,防水材料、 门窗,或者使用其他不合格重要结构性和功能性建筑材料; □ 五、套筒灌浆连接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其他情形的结构安全隐 患; □ 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 验收(含分户验收) ,或者保险公司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检查发现或 者出具报告中的严重质量缺陷或者严重质量风险问题,未经改正,明 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验收通过; □ 七、保修期结束前发生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建筑构件 或外墙建筑材料脱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屋面、墙面大面 积渗漏需要返修等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未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整改要 求限期改正; □八、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施工合同工期明显不符合相应 的工期定额要求,或者压缩幅度超过合同工期的 15%,对工程质量可 能造成不良后果; □九、因其他严重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不能确定住 房竣工交付日期。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章) 年 月 日 抄送建设单位名称: :签收人: ,日期: 本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主送房管部门,一份抄送建设单位,一份建设行 政管理部门归档。 — 30 — 附件 8: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行政处理整改完成告知书 沪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建整改完成告知[202 ] 010×× 号 : 项目(报建编号 )存 在如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 正、停工等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已发出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 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书编号: ) ,有 关问题,现已整改完成,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特此告知。 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 二、使用的混凝土实体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 三、使用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超标; □ 四、使用不合格的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连接件,防水材料、 门窗,或者使用其他不合格重要结构性和功能性建筑材料; □ 五、套筒灌浆连接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其他情形的结构安全隐 患; □ 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 验收(含分户验收) ,或者保险公司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检查发现或 者出具报告中的严重质量缺陷或者严重质量风险问题,未经改正,明 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验收通过; □ 七、保修期结束前发生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建筑构件 或外墙建筑材料脱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屋面、墙面大面 积渗漏需要返修等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未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整改要 求限期改正; □八、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施工合同工期明显不符合相应 的工期定额要求,或者压缩幅度超过合同工期的 15%,对工程质量可 能造成不良后果; □九、因其他严重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不能确定住 房竣工交付日期。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章)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房管部门,一份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归档。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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