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理城〔2021〕5 号关于印发《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 令第 41 号),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培养德、智、体、美等方 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维护正常的教学、 工作和生活秩序,参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 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 义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拥护中国共产 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 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 质;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 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 本专业工作的综合能力,使自己成为具有创新理念和较强实践 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第三条 入学与注册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 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交信函并附所在乡 镇、街道证明,向所属单位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 2 -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 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 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 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 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由学生提供相关入伍证明,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学生须到学校征兵入伍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并办理保留入学 资格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入伍证明材料, 且未按时办理入学注册的,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 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 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 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 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 - 3 - 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 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 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的具体程序及办法详见《东莞理工学院 城市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管理办法》。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 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 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具体规定见《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 院特困学生学费缓缴暂行办法》。未按学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 欠费学生,按《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欠费管理办法(试 行)》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第八条 学制与学习年限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科基本学制为 4 年,每 个学年分为两个学期。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的年限内完成学 业。结业学生须在离校后两年内返校申请重修。 第九条 学生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实 行间修制,允许中断学习(休学),每次中断时间,一般以一年 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二次;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可以 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休学,休学以年为单位,累计休学时间不能 - 4 - 超过 6 年。 第十条 学生因休学、留级等需延长学习年限的,最长学 习年限为 8 年;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最长学习年限为 10 年;学生参军入伍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伍后 2 年,服役 期间不计入学校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时间内,未修满培养计 划规定的学分且未达留级标准的,自愿放慢学习进度,可以申 请延长学习期限,按留级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非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 每年 9 月初集中办理;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 续,每年 3 月底集中办理。 第十三条 超过基本学制的学生(除休学和特殊原因并经 学校批准者外),要按学校规定交纳延长学习年限的学费。 第四章 第十四条 课程、学分和成绩考核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学计划(含实践性教 学环节)、辅修计划、课外培养计划组成。其中辅修计划是为主 修本专业的学生辅修其他专业时制定的课程设置计划。 第十五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 大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培养要求,学 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须修读的课程 及相应教学环节。必修课按课程性质有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 础课程和专业课程三类。每一门必修课的学分都必须修满才能 - 5 - 毕业。 (二)选修课又分专业拓展选修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两种。 (三)专业拓展选修课是为了保证学生专业能力的有效提 升,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面,在专业学习上满足学生的个性化 需要而开设的课程。 (四)通识教育选修课是根据学校人才培养需要和通识课 程教育目标设置的课程,学生需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及培养 自身综合素质的需求自由选课。 第十六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分分为课内 学分和课外学分,课内学分是课内学习(含实践性教学环节)所获 得的学分,课外学分是学生参加课外学习及实践活动所获得的 学分。 课外学习及实践活动是课内教学的必要补充,具体项目按 照《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本科课外学分管理实施细则》中的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转换 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取得成果的学生(含休学创业学生),可 根据创新创业活动开展的实际成果对应转换实习(含认知实习、 专业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及相关课程的学分。学分转 换需按学校统一要求办理申请手续,学生需提供本人参加创新 创业活动的相关证明及成果材料,经学生所在单位及教务处审 核,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创新创业活动成果进行评估后确定对 应转换的具体课程及学分情况。 - 6 - 第十八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 (一)一般课程的学分以每 16 学时为 1 学分进行折算,学 分计算的最小单位为 0.5。各门课程的具体学分数以培养计划中 确定的学分数为准。 (二)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 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为 1 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修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 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参加课外学习及实践活动,并修满规定 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才能毕业,具体学分量按照各专业人 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由 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 算出,成绩合格,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验报 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的 1/3 者,或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 该门课程教学时数 1/3 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教师登录 教务系统登记成绩时,注明“无资格”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 分计,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二条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 行。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 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第二十三条 考试(考核)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试题 反映课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 7 - 第二十四条 严格考试纪律。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 以 0 分计,并在成绩单上注明 “作弊”字样,不得参加补考, 同时按《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考场规则与违规处理规定》处 理。 第二十五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成绩表经任课教师、 教研室主任及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名后分别由学生所在单位、课 程所属单位及教务处存档。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单位通知学生, 或学生本人登录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 学生,由任课教师交由教师所在单位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 有异议,在评分后两周内(假日顺延)可向学生所在单位提出 书面申请,经所属单位及教务处同意后转教师所在单位代为查 阅,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二十六条 采用课程学分绩点的方法评定学生的某门课 程的学习质量。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绩点,即为 该课程的学分绩点。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一)90—100 分折合为 4.0—5.0 绩点(90 分折合 4.0 绩 点,91 分折合为 4.1 绩点,其余类推,下同),优秀折合为 4.5。 (二)80—89 分折合为 3.0—3.9 绩点,良好折合为 3.5。 (三)70—79 分折合为 2.0—2.9 绩点,中等折合为 2.5。 (四)60—69 分折合为 1.0—1.9 绩点,及格折合为 1.5。 (五)60 分以下或不及格绩点折合为 0。 (六)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或重修及格者,其成绩按重 修和补考卷面成绩记分并给予学分,其绩点以 0 计。 - 8 - (七)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开设的,每学期都以一门课程 评定成绩或计算学分。 第二十七条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以学生所修各课程的 学分绩点乘以该课程学分之积的代数和,除以该生应修读的全 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 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平均学分绩点= Σ(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Σ课程学分 通识教育选修课课程成绩、自学课程成绩和课外学分不列入平 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但计入学生修业总学分。 第二十八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 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按学期计算的平均学分绩点为学期平均 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则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 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为止计算 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九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也是学生申请 免修、辅修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三十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可选择放弃、 重选该课程或改选其他课程。 - 9 -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考勤与纪律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安 排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应进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 以旷课论。旷课含擅自离岗、擅自离校。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 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详见《东莞理工学院城 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 附医院证明。请假在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一天以上,三天 以内还需由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还需由学生所在单 位负责人审批;在校外教学时,请假三天内由带队教师审批, 三天以上还需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一周以上还需 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人和教务处共同审批。请假超过一个月, 需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请假期满应及时向批假者销假。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课程的修读、免听、免修与缓考 学生各学期修读的课程应按各专业人才培养 方案的规定进行,首先保证主修专业必修课程的修读,学有余 力的学生可以选修其他课程和辅修专业课程。必修课按照专业 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学期修读,不需办理修读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专业拓展选修课程以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 依据,学生应在本专业老师的指导下,根据公布的开课计划进 行选课。对先后关系有严格要求的课程,应按顺序修读。 第三十五条 - 10 - 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应按照《东莞理工学院 城市学院通识教育选修课程选课指南》的相关要求进行选课, 其中不能选修与自己主修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 第三十六条 教务处每学期组织学生选修通识教育选修课 和专业拓展选修课,学生登录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人才培 养方案要求及选课操作流程进行选课,选课时间一般在 17-18 周。 第三十七条 免听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某一门课程 规定的授课时间内,申请免予听课,但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任 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并按时参加该 课程正常的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八条 免修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已经修读的课 程或专科时学过的课程,并且有效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学生可 申请免修。具体要求按《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在校生课程免 听和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请免听或免修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 一周,学生需填写免听或免修申请表,提供该课程有效的成绩 证明,经任课教师面试审核,学生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报教 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执行。有关课程免听和免修办理的详细要 求及办理程序详见《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在校生课程免听和 免修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课程 期末考试的,学生可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缓考。缓考申请经 单位负责人审核,教务处审批后,由学生所在单位通知任课教 - 11 - 师(通识教育选修课不得缓考)。确因急病或其它紧急情况不能 事先申请缓考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 2 天内按规定程序办理缓考手续,逾期按缺考处理。缓考一般 安排在同一课程的下次正常补考进行。缓考学生未正常参加补 考的,按缺考处理。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 即为缺考。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 分计。 第四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无特殊原因未交试卷者,该课 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补考、重修与留级 学生参加期末考试,总评成绩低于 60 分或者 为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参加下一学期第二周举行的补考。有下 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补考: 1.期末考试中无故缺考者; 2.由于缺勤等原因导致期末考试无资格者; 3.考试作弊导致成绩以零分计算者; 4.重修后不及格者; 第四十三条 课程的重修 (一)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课程须申请重修: 1.期末考试不及格科目,在下学期开学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缺考、考试舞弊及按规定不允许正常补考者; 3.因转学、转专业等原因没有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 12 - 课程者; 4.因无故缺勤,达到课程授课时间 1/3 以上而不能参加课程 期末考试者。 (二)课程考核已通过,但对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 同一门课程的不同考核成绩,以最高一次考核成绩为该课程成 绩(仅限一次)。 (三)在校期间每门课程申请重修最多不超过两次。 (四)课程重修分为跟班重修和开班重修两种: 1.开班重修课程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人数不得少于 30 人, 利用周末等课余时间单独开班上课,单独组织重修考试。 2.跟班重修课程学生插入下一年级相同课程学习,并跟班 进行考试。 第四十四条 学生的留级 (一)入学以来有不及格必修课程门数达到 8 门者。学校 每学年 8 月中旬统计截止当时为止学生未通过的必修课程。有 关留级规定详见《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留级管理实施细则》。 学校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成绩提交完成后,进行一次 成绩清查,由各学生单位清查本单位达到留级标准学生情况并 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给学生下发留 级通知书,学生所在单位将留级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学 生本人,另一份送达学生家长。学生拿到留级通知后,必须按 要求留级,并及时办理留级手续。对于清查中发现的接近留级 标准的学生,各学生单位应提前对学生作出教育预警,并通知 - 13 - 学生家长。 (二)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后的一年内,学生应完成原 有不及格课程的重修,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提交重修课程申 请表,按要求完成重修课程的学习。经重新考核通过的,获得 相应课程学分及绩点。 (三)毕业生有不及格课程,但达不到留级标准的,暂以 结业处理,允许学生返校申请重修,经重修及格者,换发毕业 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补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留级学生在留级一年后,重修未通过课程情 况仍达到留级标准的,可再次申请留级,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可 申请留级两次。两次重修后仍达到留级标准的,作退学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转专业、转学及交流生管理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 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志愿 的原则,统一规划,择优办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在第一学期末进行。第一 学期第 16 至 17 周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 经批准后编入同年级专业学习;学生在 2~3 学期末申请转专业 者,经批准后须编入下一个年级学习,第 4 学期以后不可申请 转专业。有关转专业管理及办理程序详见《东莞理工学院城市 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十八条 - 14 - 在校期间有课程不及格不符合转专业申请条 件的,可申请留级,转入低一年级相关专业就读。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 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 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关转学管理及办理程序 详见《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 推荐,拟转入单位同意,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申请,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 及相关证明,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广东省 教育厅备案。 (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向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 理转学手续。 (四)学生转专业,学校不退还所收费用;转学后,原收 的相关费用按照省物价局规定办法办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的培养 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与转入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课程学分,转 专业后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无效,必须重 修;其它课程学分,可作为部分选修课学分。 第五十二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 - 15 - 遵守纪律,安心于所在专业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 处理。 第五十三条 交流生是指按我校与国内外大学合作交流协 议要求,在合作院校交流学习、不以获取接收方大学相关专业 学士学位为目的的学生。学校定期选派部分学习成绩优良,无 不及格科目,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且 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的学生作为交流生前往国内外其 他大学交流学习。有关交流生学籍管理及办理程序详见《东莞 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交流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章 第五十四条 休学、复学与退学 学生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医院诊断,需停 课治疗和休养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暂停学习超过一个月的, 须申请休学。 第五十五条 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休 学时间不得超过 2 个学年。凡休学一年者,复学后编入下一年 级学习。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五十六条 休学期满,学生须申请复学,并办理复学手 续。对于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五十七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希望复学时,应持三甲以上 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及原休学证明,经本校医务室或 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由学生本人提出复学申请,经所 在单位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复学。 第五十八条 - 16 -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二)回家疗养的医疗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入学时户口已迁入学校的,休学期户口不 迁出学校。 第五十九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按休学处理,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 后 2 年。 第六十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否则取 消该生学籍。 第六十一条 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受理复学 申请。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 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 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 时的 l/3 者; (五)学生收到留级通知书后,拒绝留级者; (六)第二次留级期满,仍达到留级标准者; (七)一学期内旷课累计 51 学时以上者(按实际授课时间 计),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 17 - (八)考试作弊两次或严重违反校规者。 第六十三条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各学生单位提出 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及校长批准,作退学处理。 第六十四条 属于学生个人原因申请退学的,填写退学申 请表,审批通过后,作退学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不再在校继续学习的学生,由家 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在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学生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办完 离校手续,离开学校。 (三)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贷款学生 必须按规定归还贷款。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 第十章 第六十六条 辅修专业、双学位 为深化教育改革,主动适应社会需要,培养 更高素质和能力的应用型人才,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增强毕 业生就业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学校鼓励 学业优秀、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 跨学科辅修专业、双学位。 第六十七条 辅修专业教育,是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在修读 本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 学校考核同意,选择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完成规定课程学 习,考试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成绩以上后,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 - 18 - 修专业证书的教育形式。 第六十八条 辅修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在校普通本科(含 专插本)学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 校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再完成跨学科门 类的另一专业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后,可获得另一个 学科门类辅修学士学位的教育形式。 第六十九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的具体管理规 定按《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辅修专业管理规定》和《东莞理 工学院城市学院辅修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第七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按规定修读 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 第七十一条 退学学生已在校就读满一年以上,经过考核 所学过的 80%课程取得学分者,可在教务处申请发放肄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或证书。 第七十二条 学生修业期满(含允许延长的学习年限),未获 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尚有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含毕 业设计、论文)不及格或缺修,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须在 离校两年内,向原所属单位申请重修并完成课程重修,参加考 试。逾期课程仍未通过的,将不再给予重修。 第七十三条 结业生返校参加重修考试及格,达毕业标准 者,可在每年的 9 月和 3 月返校办理结业换毕业证申请,由所 属单位开具成绩证明,经教务处及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换发毕 - 19 - 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 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十二章 第七十五条 学位授予 学生在校期间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 学习任务,符合以下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 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 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愿为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 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习和 各个实践教学环节的训练,取得毕业资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 内,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必修课程、选修课程 平均学分绩点达 1.5 以上者。 第七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惩处者。 (三)违反校纪校规,受留校察看处理未解除者。 (四)必修和专业拓展选修课程经补考或重修取得的学分 达到此类课程总学分的四分之一以上者。 (五)其他经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者。具体实施细则详见《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 工作实施细则》。 - 20 - 第十三章 第七十七条 学业证书管理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 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 文件由学校进行审查。 第七十八条 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 历电子注册。 第七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 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八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 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 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 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其证书无效。 第八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 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 等效力。 第十四章 附 则 - 21 -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中各条款,凡未作特殊说明的均适用 于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本规定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的修 改及补充由教务处提请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审批。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