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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理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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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理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的建设,落实数理学院党委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的 责任,更好地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促进数理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 科学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海师范大学二级学院党委 会会议议事规则》 (校党委发 2021 第 3 号)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数理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 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 把握好进行科研管理等重点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 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 工作,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 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委会会议先行研究,再提交党政联 席会议决定。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 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学院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 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所属机 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 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 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 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应由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 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 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调整设置、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 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 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其他管 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 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 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 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 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出席对象为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 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 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党委书记请假。不是党委委员的专职 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委会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 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 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 充分沟通。 第十条 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 以书面形式提出。会后,应向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 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 审、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 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 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要做好准备工作,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有 关方面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问题。除临时 召集外,学院党委会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送至党委委员,以便做好 议事准备。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由党委书记或提出议题的党委委 员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其他与会人员应逐一发表意见并提出 明确观点。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 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 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决策重要事项,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分别采取 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 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 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 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 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 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部 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 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由专职组织员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如实记录会议的议 题、与会人员的发言要点、讨论和表决的方式及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会后形成的 会议纪要,由学院党委书记签字认可,必要时可下发。会议记录、纪要妥善存档 备查。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 时公开。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汇报。学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 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一条 个人对集体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 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校党委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并以会议的决定对 外表态。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 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 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 师范大学数理学院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试行)》同时废止。其它学院内规定 如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情形,以本规则为准。 上海师范大学数理学院党委 2021 年 1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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