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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随县城乡融合新型城镇化PPP项目合同(谈判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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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城乡融合新型城镇化 PPP 项目合同 甲方(实施机构):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项目公司):XXX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 月 日 目录 第1条 定义与释义 .............................................. 1 第2条 项目概况 ................................................ 4 第3条 声明和保证 .............................................. 8 第4条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 9 第5条 项目经营权的取得 ....................................... 17 第6条 项目融资 ............................................... 18 第7条 项目前期工作 ........................................... 20 第8条 项目用地 ............................................... 21 第9条 项目建设 ............................................... 23 第10条 项目运营维护 .......................................... 43 第11条 项目移交 .............................................. 50 第12条 转让和担保 ............................................ 59 第13条 项目回报机制 .......................................... 61 第14条 履约担保 .............................................. 64 第15条 保险 .................................................. 67 第16条 不可抗力 .............................................. 68 第17条 政府监督和介入 ........................................ 71 第18条 提前终止 .............................................. 74 第19条 补偿和违约赔偿 ........................................ 80 第20条 争议的解决 ............................................ 84 第21条 其他条款 .............................................. 85 附件一:绩效考核与付费机制 ................................... 90 第1条 定义与释义 1.1.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随县城乡融合新型城镇化 本合同 PPP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 补充或变更合同。 本项目 指随县城乡融合新型城镇化PPP项目。 指经随县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项目准备、采购、 甲方 监管、移交等工作的甲方。本项目甲方即随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 指由政府方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出资组建,负责 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的项 乙方 目公司。本项目项目公司即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以工商注册为准)。 指甲方经随县人民政府授权后,采用公开招标的釆 社会资本方/中 购 方 式 确 定 的 PPP项 目 合 作 主 体 , 即 XXX有 限 公 标社会资本方 司。 指经随县人民政府指定,代表政府方履行本项目出 政府方出资代 资职责的主体。本项目政府方出资代表即随县城市 表 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指随县人民政府已批复的,由甲方与社会资本方依 《PPP项目合作 法签署的《随县城乡融合新型城镇化PPP项目合作协 协议》 议》,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补充修改协议和附 件。 指由社会资本方与经随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政府方出 资代表依法签署的《随县城乡融合新型城镇化PPP项 《股东协议》 目股东协议》,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补充修改 协议和附件。 《公司章程》 施工单位 指政府方出资代表与乙方签署的 司章程》。 公司《公 指依法选定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满足相应资 质、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1 监理单位 经营权 指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本项目监理单位即政府方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 式选定,并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监理承继合同的主 体。 指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的方式,授予乙方在 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 性经营的权利。本合同所指经营权即本项目投融 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 取由此产生的运营期内收益的权利。 开工日 指监理单位发出书面开工令上载明的开工日期。 移交日 指项目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适用于 本合同正常履行移交的情形),或在提前终止情况 下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本项目资产的特定日期。 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融资文件; (3)项目建设、运维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4)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项目资产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本项目市政道路、污水处理厂、高中和小学、 市民中心、人才公寓、农贸市场及景观绿化等工程 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项目设施; (2)除上述(1)项外,本项目项下建设成本及运 营维护成本形成的其他资产; (3)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地方性 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 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 指在本合同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 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 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 指随县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市级及以上)的国有 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2 批准 融资文件 贷款人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 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 职能部门依法获得的为乙方的投融资、建设、运营 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 除或批准。 指与项目建设的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 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 文件; (2)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 指本项目融资文件中的贷款方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 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 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就本项目而言,谨慎 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 以确使: (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 工程和运营惯 项目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例 (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 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 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3)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 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 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争议解决程序 提前终止 解约通知 工作日 指本合同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 解决途径和方式。 指由于甲方或者乙方违约导致合同未到期而终止或 双方约定选择终止合同或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合同 终止。 指双方在项目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按照第 18.3条规定的普通程序或特殊程序向对方发出的通 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 机构普遍工作的日期。 3 合同生效日 指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正 式签署本合同并加盖公章之日。 1.2. 释义 1.2.1.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1.2.2.“天”、“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1.2.3.“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 允许的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受 让人; 1.2.4.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1.2.5.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1.2.6.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补充或更新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1.2.7.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 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满”不含本数; 1.2.8.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 则应在该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1.2.9.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段、附表或 附件; 1.2.10.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对条文的当然解释。 本合同依据市政府已批复的《随县城乡融合新型城镇化PPP项目 合作协议》等进行编制。 第2条 项目概况 2.1. 项目基本情况 2.1.1.项目名称 本项目全称为随县城乡融合新型城镇化PPP项目。经随县人民政 4 府(下称“随县政府”)批准,本项目采用PPP模式实施。 2.1.2.建设内容 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含市政项目、公用建筑项目和景观项目三 大类共十二个子项目,具体包括随县烈山湖东路(曾都交界处-神农 大道)建设工程、交通大道北段(幸福大道-新316国道)道路工程、 随县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市民中心及配套设施、随县实验高中、 随县实验小学、人才公寓及配套设施、农贸市场、姜水河二期景观、 烈山湖东路沿线景观、厉山大道与烈山湖东路节点景观、九里墩城市 公园景观等。 (一)市政项目 (1)随县烈山湖东路(曾都交界处-神农大道)建设工程:项目 起于甘沟子路,止于神农大道。跨何垱河、下穿许广高速,跨卸甲河, 总长4395米,红线宽度32米。设计速度40km/h,城市次干道标准,双 向四车道。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桥涵、给排水、照明、绿化、交 通设施、综合管线等。 (2)交通大道北段(幸福大道-新316国道)道路工程:项目起 于幸福大道,止于新316国道,总长3344米,红线宽度40米。设计速 度60km/h,城市主干道标准,双向四车道。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 桥涵、给排水、照明、绿化、交通设施、综合管线等。 (3)随县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本项目在现有基础上改扩建 10000m3/d,其中生活污水处理规模5000m3/d,工业污水处理规模 5000m3/d , 出 水 水 质 达 到 《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本次改造用地面积6901.00平方米。 (二)公用建筑项目 5 (4)市民中心及配套设施项目:用地面积52010.00m2 (约78 亩),总建筑面积24300.00m2(其中市民中心建筑面积11870.00m2, 配套服务建筑面积12430.00m2),容积率0.47,绿化率35.00%,停车 位330个。 (5)随县实验高中项目:办学规模为60个班级,每个班级50人, 共 3000 人 。 净 用 地 面 积 163288.37m2 ( 约 245 亩 ) , 总 建 筑 面 积 91832.12m2,容积率0.56,建筑密度14.82%,绿地率35.00%。 (6)随县实验小学项目:办学规模为30个班级,每个班级45人, 共1350人。建设总用地面积 60667.00m2 (约91亩),总建筑面积 22000m2,容积率0.61,建筑密度26.05%,绿地率35.00%,停车位108 个。 (7)人才公寓及配套设施项目:用地总规模约33亩,建筑总规 模约23000m2,一期用地面积9764m2(14.6亩),先期开发2栋人才公 寓及部分配套设施,建筑面积8000m2,其中人才公寓6000m2,配套设 施2000m2。 (8)农贸市场:总用地面积5889.00m2(约8.8亩),总建筑面积 2973.50m2,容积率1.09,绿地率30.00%,停车位15个。 (三)景观项目 (9)姜水河二期景观:景观绿化总面积129415m2。 (10)烈山湖东路沿线景观:景观绿化总面积128410m2。 ( 11 ) 厉 山 大 道 与 烈 山 湖 东 路 节 点 景 观 : 景 观 绿 化 总 面 积 40773m2。 (12)九里墩城市公园景观:景观绿化总面积48200m2。 以上12个子项目中,交通大道北段(厉山大道-新316国道)道路 6 工程、随县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随县实验高中、随县实验小学、 人才公寓及配套设施、农贸市场、厉山大道与烈山湖东路节点景观、 九里墩城市公园景观共8个子项目由乙方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移 交;随县烈山湖东路(曾都交界处-神农大道)、市民中心及配套设 施、姜水河二期景观、烈山湖东路沿线景观共4个子项目由政府方 (政府方出资代表)进行投资,由乙方进行运营、移交。 甲方保留对项目建设内容作出调整的权利,工程设计变更经审计 后,项目总投资依照变更作相应调整。本项目建设内容与范围以通过 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和审查文件、经审查的施工图、实施方案、 招标文件为准。 2.1.3.项目总投资 本项目包含12个子项目,总投资为185830.36万元,其中工程费 用126866.2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7770.06万元(含征地拆迁费 30000.00万元),预备费13170.90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8023.18万 元。其中8个子项目(交通大道北段(幸福大道-新316国道)道路工 程、随县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随县实验高中、随县实验小学、人 才公寓及配套设施、农贸市场、厉山大道与烈山湖东路节点景观、九 里墩城市公园景观)由乙方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其总投 资为132939.67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为8023.18万元;另外4个子项 目(随县烈山湖东路(曾都交界处-神农大道)、市民中心及配套设 施、姜水河二期景观、烈山湖东路沿线景观)由政府方(政府方出资 代表)筹资后进行投资,由乙方进行建设、运营和移交,其总投资 为52890.69万元,无建设期利息。本项目PPP合作范围内的实际总投 资以竣工决算审计的金额为准。 7 2.2. 合作期限 2.2.1.本项目合作期限为23年,包含建设期及运营期。除发生合 同提前终止的情形外,项目的运营期固定不变,项目的合作期根据 建设期变动而调整。 2.2.2.建设期 本项目建设期起止时间以最先开工的子项目开工时间和最后完 工的子项目的竣工时间为准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双方确 认的实际运营之日止,建设期暂定为3年。 2.2.3运营期 2.2.3.1本项目运营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甲方书面确认之 日起算至合作期限届满或合同被依法提前终止之日,运营期为20年。 每个子项目的运营时间均为20年,运营期从该子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合格且经甲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算。除发生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外, 项目的运营期固定不变,项目的合作期根据建设期变动而调整。 2.2.3.2本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或甲、乙双方约定被提前解除时, 届时本项目的合作期限于本合同解除之日自动终止。 第3条 声明和保证 3.1. 甲方的声明 3.1.1.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本合同生效日: (1)甲方已获得随县政府关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授权; (2)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3.1.2.如果甲方在本合同第3.1.1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做出之 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如经乙方书面通知,甲方仍未能在合理期间 予以更正,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8 3.2. 乙方的声明 3.2.1.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本合同生效日: (1)乙方已经依法成立,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 能力; (2)乙方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 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 乙方对本合同的签署以及履行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 性、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乙方与第三方之间的约定或承诺,不会引 致任何利益冲突; 3.2.2.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第3.2.1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做出之 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如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仍未能在合理期间 予以更正,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3. 不限制甲方的行政权力 乙方确认,除甲方作为本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本合同对乙方实 施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外,甲方的行政权力不受本合同影响。甲方依 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对乙方进行监管,包括依法作出的行政处 罚,均独立于本合同。 第4条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一般权利 4.1.1.有权在本项目工程要求乙方提交建设相关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施工文件、建设进度和质量控制报告等)并监督项目的建设, 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开展 建设,并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PPP 项目合同进行违约处理。 9 4.1.2.有权在本项目运营期要求乙方提交运营维护记录并进入项 目设施监督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 PPP项目合同进行违约处理。 4.1.3.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乙方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工作(包括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 造价、招标、合同、工程验收及备案、运营维护、工程移交、质量 保修,以及为实施项目建设进行的综合协调等)进行监督管理。 4.1.4.在合作期届满时,有权无偿取得本项目的项目设施及相关 资产的经营权。 4.1.5.在乙方严重违约时,有权提前收回经营权,并终止本合同。 4.1.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 监管的权利。 4.1.7.有权行使项目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关权利。 4.1.8.甲方或其指定政府方出资代表有权依法选定第三方审计机 构对本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有效控制项目总投资,乙方对甲 方选定的审计单位予以认可,并支付相应费用。 4.1.9.甲方或其指定政府方出资代表有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 定监理单位。 4.1.10.甲方或其指定政府方出资代表有权委托或通过公开招标 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本项目材料、构件等 进行检测。 4.1.11.专业分包商、设备、材料的采购依法应当招标的,甲方 有权对此进行监督。 4.1.12.甲方有权对乙方及其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和设备供应 10 商的重要人员进行审核,以及建议对不胜任工作的相关人员予以更 换。 4.1.13.有权委托其他单位代为行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监督管 理、检查等权利。 4.1.14.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 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 且并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甲方的一般义务 4.2.1.在乙方提出适当要求下,委托政府方出资代表协助乙方协 调其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以便推进项目建设环节各项行政审批 手续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4.2.2.委托政府方出资代表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进度 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4.2.3.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约定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 不得随意干预项目的正常建设、运营维护。 4.2.4.应保持乙方取得的经营权在整个合作期内始终有效,维护 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除乙方严重违约外,合作期内不以任何 方式将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经营 权的内容或妨碍经营权的行使。 4.2.5.协调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将本项目的财政支出 责任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如有),并根据所签署的 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4.2.6.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及本合同约 定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其规定的其他义务。 11 4.2.7.确保政府出资代表按照本协议及项目公司《股东协议》、 《公司章程》约定按期足额履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 出资义务,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满足金融机构要求的本项目融资所需 各类合法合规合理的文件。 4.3. 乙方的一般权利 4.3.1.有权利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运营期内向甲方提出支付使用 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申请。 4.3.2.在合作期内享有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本项目的权利, 经甲方同意,为本项目融资目的,乙方可将本合同项下的相关权益 进行质押。 4.3.3.如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的,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 获得赔偿。 4.3.4.有权享受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乙方的各项减、免税和 优惠政策。 4.3.5.有权享受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4.4. 乙方的一般义务 4.4.1.乙方应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项目所必需的应 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乙方负责按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 办理项目的工程报建手续,包括申请并获得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4.4.2.在乙方成立后,经乙方确认后30日内一次性将政府方相关 单位已支付的全部前期工作费用根据乙方确认金额支付给政府方相 关单位。 4.4.3.负责办理本项目能够正常开工及顺利实施的相关手续,负 12 责其他项目交叉施工的协调工作。 4.4.4.乙方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甲方的监督、检查等 活动。 4.4.5.乙方应负责筹措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资金,按工程进度计划 投资建设,并确保投入资金满足本项目实施的需要。并按合同约定 方式接受甲方对乙方融资情况、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及支付使用情况, 以及对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4.4.6.使工程设计或变更达到经济合理的义务,但乙方的优化方 案需要得到甲方的事先批准后方可付诸实施。 4.4.7.乙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湖北省及随 州市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和经批准的施工 图设计文件完成工程建设,确保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除本 合同约定建设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外,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 将验收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并提供运营维护服务。 4.4.8.乙方应根据本项目建设情况的需要负责进行协调,并及时 向甲方及随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4.4.9.乙方应按照本合同中明确的建设进度和建设标准完成本项 目的建设,自行承担建设相关的费用、责任和风险,并购买建设期 相关保险。 4.4.10.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工程(包括为满足甲方的要求或本合 同隐含的或由乙方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本合同中虽 未提及但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必须的全部 工作)应完全符合适用法律要求和本合同中规定的预期目标。 4.4.11.乙方应在约定的项目建设期结束之日前实施和完成项目 13 工程。乙方应为该工程的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要的 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监督、乙方的设备、劳务、工程设备和材料、 临时工程以及所有其他内容。本项目实施之前,乙方应完全理解本 项目工程的建设内容、工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技术规范、 产出标准等要求。乙方应将前述要求中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缺 陷,于乙方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14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4.4.12.乙方应按照甲方提出的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工 期进度等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4.4.13.如本项目涉及专项工程的,乙方应负责与相关单位积极 沟通协调,履行相关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与要求组织实施专项工 程的建设,政府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4.4.14.无论甲方是否同意,乙方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 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因不 可抗力的原因除外)。 4.4.15.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负责组织对本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负责解决验收中工程质量问题,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缺陷修复和质量 保证责任。 4.4.16.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组织对本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和移交, 负责解决验收中工程质量问题,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4.4.17.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对本项目进行的审计,及时完成竣工 验收、决算等工作。 4.4.18.乙方应始终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制定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 4.4.19.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自行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应该由乙 14 方独自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管理、运营 维护项目设施,并购买运营期相关保险。 4.4.20.乙方应遵守有关公共安全、文明、应急、环保的适用法 律及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 (1)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本合同 的约定。 (2)乙方必须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 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依 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3)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维护而造成项目场地或 周围环境的环境污染。 (4)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 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4.4.21.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 备案报告,报告该等事项的具体内容: (1)乙方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2)乙方签署的可能对本项目实施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 意向书; (3)其他对本项目实施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4.4.22.乙方应接受随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甲方根据适用法律 和本合同的规定对乙方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并为随县政府相关职 能部门、甲方或随县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履行上述监督管理权利提 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应根据本合同以及随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 15 甲方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 4.4.23.乙方应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约定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4.4.24.如未来甲方利用本项目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乙方应尽 最大努力提供协助。 4.4.25.乙方应接受甲方或随县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依据适用法 律和本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 4.4.26.乙方应遵守在紧急情况下按照政府相关要求接受政府征 用的义务。 4.4.27.乙方基于实施本项目所发生的债务偿还问题由乙方自行 承担和依法组织处理。 4.4.28.乙方应依法经营,认真履行经营管理责任。合作期内,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中断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或也不 得自行解散、停业等。 4.4.2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质押 项目资产或经营权等。 4.4.30.除另有约定外,乙方应依法缴纳因实施本项目相关工作 应缴纳的税款和规费。 4.4.31.乙方应保证为本项目签署的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符合适 用法律,并与本合同不相抵触。 4.4.32.乙方应按随县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负责编制项目档案, 并提供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4.4.33.合作期届满后,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将项目设施无偿 完好移交给甲方或随县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 好可使用状态,且全部项目设施上未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 16 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4.4.34.乙方应恪守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和防范腐败的责任。 第5条 项目经营权的取得 5.1. 项目经营权的取得 5.1.1.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将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 本项目的经营权授予乙方。 5.1.2.除法律规定与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享 有对项目的经营权。 5.1.3.乙方的经营权在项目合作期内始终保持有效。 5.2. 项目合作期的延长 5.2.1.如发生下列事件,项目合作期可适当延长: (1)因本合同约定的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形 出现的; (2)由于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受到影 响并使乙方遭受实质性损失的; (3)合作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4)经甲乙双方确定的其他情形。 5.2.2.乙方在第5.2.1款描述的事件发生之后,希望延长项目合作 期的,应在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合作期的详细书 面申请,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否则甲方不 同意延长乙方的项目合作期。 5.2.3.延长项目合作期需经双方书面确认。 5.3. 经营权的担保及转让 5.3.1.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出于本项目融资的目的,乙方可根 17 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4〕60号)的规定将本合同项下的预期收益等作为本项 目的融资质押等担保,乙方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利或 利益。 5.3.2.除本项目的融资外,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对本项目的资产、 设施和设备设置担保权益。 5.3.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项目合 作期内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出租、转让、承包或以任何形式授予给 第三人。 5.4. 项目合作期满后的处理 项目合作期满后,乙方应将项目资产、设施及相关权利等完好无 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并依法进行清算后将乙方予以注 销。 第6条 项目融资 6.1. 融资交割 6.1.1.乙方成立后的12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完成相应的融资交 割。 6.1.2.当乙方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且融资文件 所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首笔资金之所有前提条件均已得到满足并完 成放款,视为乙方完成前款所述的融资交割。 6.1.3.乙方在完成融资交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书面 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所有乙方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原件各一 份由甲方备存,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实现的任何其 他文件。 18 6.1.4.乙方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后,应督促政府方出资代 表与社会资本方按照《PPP项目合作协议》、《股东协议》、《公 司章程》的约定将其注册资本金以人民币现金出资的形式实缴到位, 并出具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的有效凭证。其中,股东各方应在乙方 成立之日起60日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可作为项目资本金,此外, 除项目注册资本以外的项目资本金由中选社会资本方和政府方出资 代表按持股比例,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同步出资,应在竣工前30天内 缴纳完毕;未来如因项目建设规模调整导致需要追加项目资本金的, 由中选社会资本方与政府出资代表按股权比例追加。 6.2. 未满足融资交割的后果 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未按时完成第6.1.1款或第6.1.3款规定工作,则 自该两款各自所规定的期限终止日次日起,甲方有权兑付本项目乙方 提交的各项保函相应金额,并计算乙方的违约金;如违约期限累计满 60天,乙方仍未解除违约情形,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单方解除本合同, 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3. 融资责任与监管 6.3.1.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占项目公司出资建设8个子项目建设 内容总投资比例的20%。 6.3.2.本项目除项目资本金外的其余资金由乙方负责融资与筹集, 甲方与政府方出资代表不承担融资责任,但需提供满足金融机构要 求的本项目融资所需合法合规合理的文件。 6.3.3.在乙方无法自行完成融资时,社会资本方应采取其他方式 确保乙方完成债务性资金筹集,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确保资金足额 到位,防止项目建设资金链的中断。 19 6.3.4.本项目建设期贷款利率按【】%进行包干,不与项目公司 实际贷款利率挂钩。本项目建设期利息计算按单利计息,不计复利。 6.3.5.甲方有权从以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和社会资本 方的项目投融资行为进行监管: (1)社会资本方对乙方的出资额是否符合本合同规定; (2)乙方筹措资金是否及时到位; (3)社会资本方是否抽逃项目资本金; (4)乙方是否挪用、挤占、截留建设资金; (5)乙方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管理的规 定; (6)乙方是否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和应由其支付的其他款项; (7)是否建立健全财务机构,财务制度是否规范; (8)是否存在违反与项目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监管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6.3.6.乙方应保障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不得由第三方代持 社会资本方在乙方的股份。 第7条 项目前期工作 7.1. 项目前期工作安排 本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编制项目建议书、可性行研究报告、 PPP项目“两评一案”、专题研究报告(包括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等) 以及以上工作所需招标采购工作等,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下列各项 前期工作约定如下: (1)政府方协调并提交项目场地的施工作业面。 (2)甲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负责完成项目规划、立项、可研、 20 环评、勘察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 (3)乙方成立后,由甲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将已完成的相关前 期工作成果和程序性文件(按与政府方出资代表共同确定的移交清单 的成果及文件)移交给乙方,乙方应同意并概括承受前述前期工作实 施成果,并由乙方在现有已完成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负责完成本项目 其他前期工作。 7.2. 前期工作费用 7.2.1.本项目涉及的前期费用已由甲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先行垫 付的,包括完成咨询、规划、环评、可研、勘察、设计(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乙方同意并将该等费用一次性 支付给甲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于乙方成立后,经项目公司确认后 30日内一次性足额支付,并由政府方相关单位提供合规票据。后续 需要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及余款的,乙方承诺履行前期费用中的 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具体由 乙方与相关方另行签订协议,并由乙方支付剩余款项。 前期费用经 审计审定后计入项目总投资。 7.2.2.乙方应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按约向全过程跟 踪审计、监理、第三方检(监)测、招标代理等单位支付相应费用; 本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需经甲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审核确认后方 可支付。 第8条 项目用地 8.1. 土地征拆与使用 征地拆迁由政府方负责、征拆费用由政府方包干使用,超出部分 21 由政府承担,因征拆问题导致项目延期和损失风险由政府方负责。 8.1.1.本项目建设用地由甲方以划拨方式取得后,无偿提供给乙 方使用,同时甲方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为乙方提供临时用地及进场道 路使用权。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乙方。 8.1.2.设计图纸未能预见的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既有设施(含 管线、建(构)筑物、树木植被等)需要迁移的,乙方负责协调和 组织实施迁移,其相关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 调与协助。政府方负责的征地拆迁进度应与项目建设进度保持一致。 若建设用地分步提交的,乙方应按照分步提供的场地进行施工准备 或施工。施工现场的位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服从政府部门的要 求,对所占用的施工场地作出相应调整。 8.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本项目所涉及建设用地 和临时用地的土地用途和使用目的,不得将此部分建设用地和临时 用地的使用权转让、出租、出借以及在其上设定抵押或任何他方权 利。 8.1.4.乙方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合理使用本项目所涉及的 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否则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 应当承担其法律后果。 8.2. 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 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有权出入项目场地,检查和监督本项目 的实施。 8.3.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前已察看并检查了项目场地,充分了解了该宗 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括前期工作所包含的地下土壤状况、通道和 22 设施关联物等情况,自愿接受该宗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地质条件) 以及所有缺陷,甲方未就土地状况向乙方做出任何声明和保证。 8.4. 有关土地状况的资料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项目场地或其周围状况的文件、材料或任 何其他资料中可能含有的任何瑕疵、错误、遗漏均已充分知悉,甲方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第9条 项目建设 征地拆迁由政府方负责、征拆费用由政府方包干使用,超出部分 由政府承担,因征拆问题导致项目延期和损失风险由政府方负责。 9.1.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9.1.1.乙方应在建设期内承担本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负责建设 工程项目投资、建设项目管理。 9.1.2.乙方应当依法依规选择施工单位。如中标人或联合体成员 具有相应资质的,则乙方可将本项目的施工任务委托给中标人或联 合体中满足资质条件的企业;也可在政府方同意另行招标并审批通 过招标文件后,根据适用法律选择有相应资质且不低于社会资本招 标时设定资格条件的施工单位,同时将招标结果报甲方备存。 9.2. 建设标准 9.2.1.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内,应按照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和批 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施工图、施工计划等完成项目的建 设。 9.2.2.乙方应当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建筑法、环境保护法、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 家、地方及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3 9.2.3.乙方需充实项目管理人员力量,按照相关法律规范、行业 标准与甲方要求进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9.3. 建设工期 9.3.1.本款所述建设工期特指本项目从开工日起至全部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之日止这一期间的总日历天数。 9.3.2.如项目开工日期按本合同约定顺延或提前的,建设期相应 顺延或提前。 9.3.3.项目的开工日由监理单位首次签发的项目开工令上所载日 期为准。 9.3.4.发生下述(1)、(3)情形之一导致项目无法开工或全部 停工时,对于建设工期的延长,乙方不构成违约,由此导致乙方增 加的费用经审定后计入项目总投资。发生下述(2)情形导致项目无 法开工或全部停工时,对于建设工期的延长,乙方不构成违约,由 此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按照本合同不可抗力条款等相关约定执行。 (1)因规划调整从而对本项目的全部建设内容产生影响; (2)不可抗力; (3)发生第9.16.3款约定的暂停施工的(但乙方原因造成的暂停 施工除外)。 9.3.5.即使政府方出资代表未能按约定时间完成提供图纸及开工 条件等关键工序以外的部分工作或局部工作(如同施工现场停水、 停电等情况),并不一定会必然导致乙方的工作全部无法开展或全 部停止。在仅部分影响乙方的局部工作时,乙方应当通过合理地统 筹安排自己的工作,尽力避免造成工程建设工期的延误。若确实无 法合理避免的,工期延长,相应损失经甲方同意后计入项目总投资。 24 9.3.6.对于本项目出现的局部问题,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与该情形直接相关的部分建设工程无法开工,或乙方正在组织施工 建设的与该情形直接相关的工程部位开工后又中止,或影响到与该 情形直接相关的关键工序时,由此产生的建设工期的延长,乙方不 构成违约,而且由此导致增加的费用经审定后计入项目总投资: (1)甲方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2)为保护在本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所有文物、古迹以 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 (3)政府方负责的本项目前期工作全部或主要部分未能及时完 成(指项目前期的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可研、初步设计、满足施 工要求的图纸。政府方已向乙方移交的前期工作除外); (4)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特殊情形。 9.3.7.尽管有前述第9.3.4款规定,在第9.3.6款规定的情形发生后 14天内,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顺延建设工期的申请报告, 增加的费用经甲方同意后计入项目总投资。若乙方未按前述约定按 时提交申请报告,导致关键工期延误的(经政府方出资代表审核, 甲方确认),按照19.3.2.3条款计算违约金,同时因该情形下关键工 期延误导致赶工或建设成本增加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不计入项目 总投资。甲方对乙方提岀的申请报告如有异议,应在收到申请报告 后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及意见书面反馈乙方,如到期未反馈,视为 无异议并已批复同意。 9.3.8.因乙方原因导致建设工期延误时,视为乙方违约。因建设 工期延误导致乙方增加的成本不计入项目总投资。 9.4. 建设工程分包 25 9.4.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 项目进行发包,不得将本项目工程主体部分施工内容进行分包,其 余专业分包方案报政府方出资代表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乙方应监督施工单位不得将本项目的任何部分挂靠施工、转包或违 法分包。对于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或经乙方认可的分包工程,乙方须 监督专业分包商不得将分包工程以任何名义再分包或转包或挂靠施 工。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制止和处理施工单位以及相关专 业分包商,并追究乙方的其他违约责任。对于乙方因此增加的建设 成本及遭受的其他损失,均不得计入项目工程总投资。 9.4.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专业分包商的选择,以及项目设备、 材料的采购及供应商的选择均应符合国家、湖北省及随州市的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应当招标的,必须招标。甲方或政府出资方代 表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招标时,乙方应事先将相关的招投标文件报 甲方备存,甲方有权派人对开标、评标等过程进行监督。如甲方对 乙方提出异议,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9.4.3.建设过程中因施工单位、专业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 原因导致本项目建设期延误的,建设工期不予顺延,由此增加的 相 关费用不计入项目总投资;对于乙方因此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及 向甲方或第三方赔偿的损失也不得计入项目总投资。 9.4.4.乙方应在确定各专业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后的5天内, 将相关详细资料报送甲方,并将设备供应商的公司证明文件、供应 设备清单提交甲方备存。 9.5. 监理、全过程跟踪审计及竣工决算审计 9.5.1.甲方或其指定政府方出资代表在选择本项目监理时应遵守 26 适用法律的规定,并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监理单位。监理单 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对本项目工程建设进行监督 管理。监理单位应当遵守监理规则,接受各方的监督管理,各方不 得妨碍监理开展正常工作,监理费用最终由乙方承担,计入项目总 投资。 9.5.2.乙方应配合监理单位将签署确认的关于项目进度、质量、 工程量等文件资料,经政府方出资代表审核后,于每季度报送甲方 备存,报送的文件资料作为计算项目总投资的依据之一。 9.5.3.项目由甲方或其指定政府方出资代表负责全过程跟踪审计 单位的选择,乙方不得妨碍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开展正常工作。乙 方负责完成项目的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并报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 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乙方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9.6. 工程协调和管理 9.6.1.乙方负责建设过程中的现场协调工作,包括协调与当地交 通、安全、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协调处理与项 目场地周边单位及居民等关系。 9.6.2.乙方全面负责本项目中各参建单位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包 括为项目工程服务的、已确定的勘察、设计及关联合同单位等。同 时乙方应与项目工程范围内各有关单位及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 必要时应提请甲方协助,以保证项目工程顺利实施。 9.6.3.乙方应保障本项目按照社会资本方确认的项目经理和其他 工程管理人员进场组织施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相 关人员。 27 9.7. 关联合同 9.7.1.任何其它合同,如与履行本合同有关,均为本合同的“关 联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保险合同、设备供应合同)。 乙方应按合同相关规定及甲方的要求进行相关工作协调并为关联合 同提供服务。乙方接受甲方或其指定单位选定的监理单位、跟踪审 计单位、竣工决算审计单位。 9.7.2.乙方与施工单位等签署的合同,均须在签署后7天内报原 件一份给甲方和政府方出资代表备存,并接受甲方和政府方出资代 表对关联合同履行的监督。除第9.3.4款规定情形外,乙方对关联方 签署的合同(“关联合同”)的其他违约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9.8. 进度管理 9.8.1.乙方应按照甲方或其指定单位的要求编制本项目投资计划 以及工程进度计划,经甲方或其指定单位审批同意后实施。乙方应 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来保证本项目工程按照合同目标和经甲 方同意的进度计划或按照经过调整的进度计划执行,在本项目建设 期内完成本项目工程建设。 9.8.2.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原定施工进度计划不符,乙 方因改进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总投资。在乙方不能按 照原定施工进度计划规定的节点工期完成某一分项工程时,虽然乙 方通过统筹安排可以保证此后其他工程按进度计划规定的相应节点 工期完成从而保证全部工程最终按期完工,但是整体工期仍有可能 会被拖延,因此在乙方工程节点工期延误时,甲方应视实际情况按 本合同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应对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9.8.3.如果出现下述情况,除非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解 28 除本合同,在明确责任后,双方应对相关工程进度日期商定调整, 并予以书面确认: (1)不可抗力事件; (2)建设场地范围内发现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 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 (3)由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受理本项目工程相关报批申请后 违反适用法律的规定审批迟延而造成延误; (4)适用法律规定或相关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5)由于任何一方违约而造成延误。 9.8.4.如同时满足了以下前提,一方可以在第9.8.3款的事件发生 后,要求延长进度日期: (1)该方(下称“第一方”)在实际发生延误的14天内向另一 方(下称“第二方”)提岀书面的延期要求,说明对相应的进度日期 可能造成的影响; (2)计划日期的实现已经被延误; (3)第一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 如果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上述通知,该方应承担因其未发出此通 知而导致另一方可能直接发生的任何费用。第二方对延期要求的同意 不解除第一方违约情况下其根据本合同第9.16.2款应当承担的违约责 任。 9.8.5.关于延期的描述,需满足以下要求: (1)预计无法达到的进度日期; (2)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申明为不可抗力的情 况描述; 29 (3)所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日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 项目不利的影响; (4)该方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 施。 9.9. 质量管理 9.9.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9.9.1.1.乙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 适用法律的要求,建立与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强化施工质量管理; 9.9.1.2.在本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以《质量管理与质 量保证》(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09001:2008)等 适用法律要求为标准制定工程建设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建 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将其报甲方备存。乙方应 在整个建设期执行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 9.9.2.乙方保证工程质量应达到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项 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乙方应制 定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建立并保持健全的工程质 量保证体系,并将其报甲方和政府方出资代表备案。 9.9.3.对乙方提交的质量保证措施与质量控制计划,甲方的任何 审阅、协商、评论或不予审阅、不予协商、不予评论,或甲方对此 所作出的其它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减轻或影响乙方遵守本合同或 法律所要求的与质量保证有关的义务或责任。 9.9.4.甲方对质量控制的监督和检查 9.9.4.1.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随时参与或检查乙方及各参建单 30 位的质量控制检验及方法,以确认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符合本合同约 定的质量要求。 9.9.4.2.乙方应当提供或责令施工单位、专业分包商、材料设备供 应商向甲方提供甲方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 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同时乙方应当提供或责令施工单位、 专业分包商向甲方提供进入项目场地的便利条件(包括向甲方或其指 定机构提供临时办公设施)以及甲方要求的协助和设备,配合甲方或 其指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迸行监督和检查。 9.9.4.3.甲方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也不能替代其他政 府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检査。 9.9.5.不符合质量和/或安全要求 9.9.5.1.本项目除绿化工程质量缺陷期为24个月外,其余建筑、道 路等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从工程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且经甲方 书面确认之日起计。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 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甲方原因导 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若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由政 府相关设施管理部门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 相应提前。乙方应确保相关责任主体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在本项目工程 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与责任。 9.9.5.2.自开工日起至本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内,如 果项目工程或材料和设备或其他任何部分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 和/或安全要求,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要求在合理时间内纠正缺陷;乙 方应遵照执行,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并对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的增 31 加和延误负责。 9.9.5.3.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通知后10天内不能或拒绝纠正缺 陷,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纠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乙方 应为此向甲方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如乙方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的 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或者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支付相应 的修理费用,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相应款项。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支付 前述修复费用的,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运营补贴中扣除相应费用。 9.9.6.甲方未监督、检验、未发出缺陷通知、整改通知或拒收建 设工程的任何部分不应视为甲方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尽管有上述规定,为尽 量减少纠正缺陷的费用,甲方在知悉该缺陷之后应尽早将任何缺陷 通知乙方,要求其尽快采取补救措施。 9.10. 交通疏导和安全文明施工 9.10.1.乙方应按交管部门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组织施工区域交通 疏解。相关交通疏解方案由乙方编制,并经甲方或其指定单位认可 后实施。 9.10.2.在建设期内,在工程现场发现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 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乙方应采取 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职员、劳工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 类物品,并及时通知甲方及其他相关单位,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 按照第19.1款规定进行一般补偿。 9.10.3.乙方应制定保通方案并报相关部门批准。保通措施工程 由乙方负责实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 任。 32 9.10.4.本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乙方应立即组织人 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 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事故报告并上报有 关部门。 9.11. 工程变更与造价控制 9.11.1.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是指设计变更和在建设过程中对本合同中约定的 工程进度、建设内容、技术路线、设计标准和建设标准以及工程量和 价格(以经批复的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的变更。建设过程中,乙方可 以发布工程变更令的方式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变更。 (2)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乙 方就以下原因可以对施工图设计向甲方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应同时 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建筑的功能性、安全性发生变化; 2)因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方面的标准 提高,或者因其他原因提高本项目的建设标准及质量要求; 3)发现设计错误、设计缺陷或设计遗漏。 (3)在建设期内,若发生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计价规范等 变化需要对工程进行变更,则乙方应在得知变更事项后10天内向甲方 提出工程变更申请。 9.11.2.变更程序 (1)甲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范围、内容和标准进行适当 变更。甲方提出工程变更的,需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依照变 更要求,按规定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后组织实施。 33 (2)乙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必须提前一周将书面变更申请报甲 方,须经甲方和监理机构书面同意后,由乙方按照规定履行相应变更 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甲方或政府方代表和监理单位确认的变 更,甲方不予认可,由此增加费用不得计入项目总投资和政府付费 范围。 (3)经甲方同意的项目工程变更,乙方应按照甲方或政府方出 资代表的规定要求于14天内提供工程变更价款资料,并履行相应变 更手续。超出规定时限,该工程变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为有效 控制项目总投资,对重大工程变更,乙方除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外, 还须获得原审批机构的批准方能实施。重大变更经批准的,投资规模 可作相应调整,但由乙方和社会资本方原因造成的投资增加费用不得 纳入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核算范围。 (4)所有变更计价必须经过跟踪审计单位和甲方或政府方出资 代表的确认。 9.11.3.如因本条款约定的工程变更致使项目完工日延迟或提前 的,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可相应顺延或提前。 9.11.4.工程设计变更会引起工程量以及工程费用的增减。为了 有效地控制工程设计变更,使工程费用严格地控制在预算之内,除 规划调整、影响安全、影响生产以及现场实际与施工图设计不符的 可以变更外,乙方应确保坚决杜绝不必要的增项设计变更。设计变 更提出时,必须附有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预算。 9.11.5.如有必要时,甲方需对本合同工程的结构形式、质量、 等级或数量做出变更时,乙方应当按照变更内容履行相应手续,该 等变更不影响本合同条款效力。所有这类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 34 该根据变更计价条款的规定予以计价。但是,如果上述变更是因乙 方原因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9.11.6.因乙方工作失误等原因所产生的工程变更,由乙方承担, 乙方需自行支付因该等原因所导致的工程变更所增加的费用,该部 分费用不计入项目总投资。 9.11.7.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建设工期延误,视具体情形按第 9.3.4款至第9.3.8款相关规定处理。 9.11.8.变更计价 9.11.9.1工程量清单由合法程序选定的造价咨询机构依据批复的 施工图设计按社会资本中标条件进行编制,由乙方和总承包单位共同 审议后报政府方出资代表审定,作为总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报甲方 备案。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应按相同项目单价认 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应参照 相类似项目单价协商确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的, 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 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2008年)、《市政工程 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HGZ-120-2011)、《湖北省城市园林绿 化养护全费用指标》、《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全费 用基价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号)、 35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等确定单价,如 果前述标准没有该项定额时,经甲方、跟踪审计单位批准,采用湖北 省其他相关性较强定额,同时根据随县造价部门发布的变更实施当月 材料信息价为准来编制变更项目单价。所有变更计价必须经过跟踪审 计单位和甲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的确认。 9.11.9.乙方新增工程的造价按随县现行标准执行。根据审定的 施工图设计图纸,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 ( 2008 年) 、 《 市政 工 程 设 施 养 护维 修 估 算 指 标 》( HGZ-1202011)、《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全费用指标》、《湖北省城市 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调整增 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 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财会〔2008〕11号)及相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9.12. 竣工验收 9.12.1.本项目工程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满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要求。 (2)完成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3)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4)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勘察、设计机构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6)本项目工程建立了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7)工程使用的重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均经过进场 36 试验并备有试验报告。 (8)乙方已按工程合同的规定支付工程款项。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 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1)具有消防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 件。 (12)随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要求改正的问题全部处理完 毕。 (13)具有随县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等检测合格报告。 (14)其他竣工验收的条件。 9.12.2.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约定及时向随县政府相关 职能部门申请并通过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9.12.3.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由乙方组织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单位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并在规定期限内报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需要甲方协助配合的事项,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与配合。 9.12.4.本项目验收执行验收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现行相关法规、规范及标准。 9.12.5.如工程竣工验收未能一次性通过,乙方须按要求整改。 对于因进行整改而产生的费用以及增加其他成本等均由乙方自行承 担,不得计入项目工程总投资。整改完成后,乙方应再按照程序组 织进行竣工验收。 9.12.6.验收程序 37 9.12.6.1.项目具备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根据《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 相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9.12.6.2.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记 载的乙方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签署“验收合格”之意见 的日期(最后一家单位签署的日期)为准。 9.12.6.3.项目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但在 特殊情况下,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以及甲方同意后,对于项目中已完 成的部分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先行部分投入使用。 9.12.6.4.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须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 相应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手续。 9.12.6.5.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以及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甲 方要求,将下列建设工程资料报送归档: (1)竣工图纸的打印件和光盘。竣工图纸应符合国家和随县的 相关要求,并取得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图纸、技术规格、系统、分类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 可; (2)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质量 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等); (3)甲方合理要求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的技术文件或资料的 打印件和光盘。 9.13. 竣工决算 9.13.1.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和相关审 38 计部门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及相关档案。在乙方提交资料齐全的情 况下,相关审计部门应在【】个月内完成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9.13.2.项目工程的总投资金额以经政府相关部门审计的竣工决 算为准,并作为政府方确定可用性服务费的计算依据。 9.14. 文件管理 9.14.1.施工文件 乙方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足够详细的工程管理文件、工程技术文 件、工程测量记录、工程施工记录、工程试验检验记录、工程物资文 件、施工质量验收文件等,以满足所有适用法律的要求,为供应商和 施工人员实施项目工程提供足够的指导,并对已竣工的工程运行进行 描述。如果前述文件中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模糊、矛盾、欠缺及其 他缺陷,乙方应自费进行修正,相关费用不计入项目总投资。 9.14.2.档案管理 乙方负责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应安排专人做好档案 管理工作,档案资料必须保证完整、真实、及时、准确,并符合随 县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对档案资料的实 时调阅和检查。 9.14.3.投资及财务统计报表 乙方负责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及项目 汇报材料的编写工作与上报工作,并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提交甲 方。乙方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报政府方出资代表备案。 9.14.4.知识产权 (1)乙方应保证项目工程实施所使用的技术、涉及的必要知识 和经验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39 (2)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用到他人知识产权成果如专 利技术时,应保证甲方有权使用该专利技术。 (3)乙方应保障并保持甲方免受由于乙方项目工程施工或实施、 设备的使用以及项目工程的正常使用时产生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引起 的损害。若因此发生纠纷甚至导致甲方产生损失,由乙方和社会资本 方负责处理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该部分损失完全由乙方和社会资本 方承担,不计入总投或运营维护费用,不列入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范 围。 9.15. 人事管理 9.15.1.乙方应当确保乙方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按照适 用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要求条件进行设置,且乙方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施工单位管理人员。 9.15.2.人员变动 (1)乙方的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应及时到位,原则上不 得变动;特殊情况下需变动时,应提前7天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和对替代人员的认可,替代人员资格不得低于甲方对该职位人员所要 求的资格条件。 (2)在项目进行过程中,若乙方的主要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履行 本合同条件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或增加人员。 9.15.3.农民工工资 乙方应保障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的支付,若未按时支付造 成群体上访,甲方有权兑取建设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直接用以 支付农民工资,不足部分可从可用性服务费中抵扣。 9.16. 开工、延误、暂停和复工 40 9.16.1.开工 乙方应于项目监理单位发出书面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开工。此后, 乙方应迅速按经甲方审定的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不拖延地开始实施 项目工程直至竣工。 9.16.2.延误 (1)若在任何时候,由于甲方原因造成项目工程延误时,经甲 方书面确认后工期予以顺延,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按本合同相关约定 处理,发生本合同未约定的情形时,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经双方协商 确认解决。 (2)若在任何时候,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 经甲方认可的工程进度计划时,则视为乙方工程延误。乙方应及时修 订施工进度计划,并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确保实际进度同工程 进度计划相一致,由此增加的费用不计入项目总投资。 9.16.3.暂停 甲方可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并根据本项目的建设情况指 示乙方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暂停期间,乙方应保护、保管以 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若此类暂时停 工由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对于因此造成的建设工期延误,乙方不构成 违约,同时对于包括经甲方确认的修复费用在内的乙方因此增加的成 本计入项目总投资;但如此类暂时停工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则视 为乙方违约,对于因此造成的建设工期延误,乙方应按第9.3.8款规定承 担违约责任,同时对于包括修复费用在内的乙方因此增加的成本不计 入项目总投资。 9.16.4.复工 41 在收到甲方做出的继续施工的许可或指示后,乙方应会同监理单 位共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乙方应组织 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或工程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或缺陷或损 坏。若此类暂时停工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此种修复的费用由甲方承 担。若暂时停工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此种修复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17. 现场数据 甲方应将其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已取得的现场环境等方面的所有 有关资料及时提交给乙方。同样地,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得到的所 有此类资料,也应及时提交给乙方。 9.18. 资金管理 9.18.1.乙方应自行负责本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并按照工程的 进展情况分批投入。 9.18.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在银行设立工程 建设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乙方应及时将工程建设资金 专户向甲方报备,甲方有权查看账户资金情况,乙方应给予配合。 9.18.3.乙方必须按要求向甲方提供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资料,以 便甲方检查监督其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9.18.4.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按时向工程建设 资金专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该资金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岀。 9.18.5.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按相关工程 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或超计划支付。甲方有权核实乙方 对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如确认未按时支付的,甲 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代为支付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不足部 分将从可用性服务费中直接扣除。 42 第10条 项目运营维护 10.1. 运营维护管理 10.1.1.乙方为本项目的运营单位,其应依照届时行业主管部门 运营维护规定以及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履行本项目运营维护管理工 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10.1.2.本项目乙方负责的运营维护范围主要包括按照国家相关 的规范、标准对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市政道路、照明设施、交通设施、 污水处理厂、公用建筑、农贸市场、景观绿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 施的日常保养和维护,保证各类设施完好无损,能正常使用;对污 水处理厂、市民中心及配套设施、人才公寓及配套设施、农贸市场 等进行经营管理,保证项目有序运营,为当地居民提供优质便捷服 务,同时接受公众监督。 10.1.3.本项目在实际运营维护中,政府方有权根据届时运营维 护体制适当调整乙方的运营维护范围。 10.2. 运营维护的基本要求 10.2.1.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自行承担项目资产及附属设施 设备的运营维护费用和风险,管理、运营项目设施。 10.2.2.在运营期开始后一年内,乙方应建立完整、有效的运营 维护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和制度,并交甲方及相关职能 部门确认后执行。 10.2.3.乙方应确保在整个合作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 维护项目设施: (1)适用法律、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等; (2)本合同的约定; 43 (3)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一切 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 (4)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 10.2.4.乙方应确保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以安 全、连续稳定的方式提供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要求的运营服务。 10.2.5.乙方应按照要求,向相关职能部门每月提交运营成本资 料以及有关乙方财务状况的其它资料。 10.3. 运营期 项目运营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经甲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算,至 项目的合作期限届满或合同被依法提前终止之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 的竣工验收延期的,项目的运营期自政府方批准项目验收使用之日起 计算。 10.4. 维护手册 10.4.1.在项目进入项目运营期之前,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谨 慎工程和运营惯例编制运营维护手册,经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且 甲方同意认可后遵照执行。 10.4.2.在项目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运营维护的实际情况修改、 补充和完善运营维护手册,并经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且甲方同意 认可后遵照执行。 10.4.3.运营维护手册的内容 (1)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项目工程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 运营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运营维护安排的程序 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 (2)运营维护手册应列明运营维护服务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 44 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 10.5. 维护标准及绩效评价 10.5.1.乙方对项目设施进行管理、养护和维修的工作内容及质 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或者湖北省或随州市已经颁布实施的和未来可能 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规范、标准(下称“法 定标准”)。 10.5.2.在本项目社会资本方投标过程中所书面承诺的对于相关 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质量标准(下称“承诺标准”)髙于法定标准 的,乙方应执行承诺标准。 10.5.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 调整,新的法定标准高于原标准,或高于承诺标准的,执行新的法 定标准。新的法定标准低于承诺标准的,仍执行承诺标准。 10.5.4.绩效评价主体 建设期绩效管理的实施主体为甲方,绩效管理的实施主体可委托 第三方作为绩效管理实施单位组织实施,第三方开展项目公司绩效管 理工作的,需按要求将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和绩效评价报告等相关文 件报绩效管理的实施主体进行审核。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 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职能职责,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监督管理 工作。具体绩效评价办法以及绩效评价评分详见附件一。 10.5.5.建设期绩效评价 项目以其通过竣工验收作为可用性服务费支付的前提条件。项目 工程竣工后,由实施主体按照建设期绩效评价指标对项目建设情况进 行建设期绩效评价。具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的相关规定执行。 10.5.6.运营期绩效评价 45 由甲方按照运营期绩效评价指标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运营期绩 效评价。运营期绩效评价包括运营期年度考核与运营期不定期抽查。 具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的相关规定执行。 10.6. 监督与检査 10.6.1.甲方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场地, 以监察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 10.6.2.应甲方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乙方应提供下列材 料: (1)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一份关于项目运营 维护的报告; (2)其他必要的任何运营和维护资料和信息。 10.7. 绩效评价不达标的后果 项目按照第10.5.5条的建设期绩效评价结果与建设期履约保函扣 减金额进行挂钩,具体按照第13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按照第10.5.6条的运营期绩效评价结果直接与年度可用性服 务费及运维绩效服务费的支付金额关联,具体按照第13条的相关规 定执行。 10.8. 未履行维护义务 10.8.1.对乙方未能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合同履行运营维护义务, 造成运营维护质量下降或发生安全事故,甲方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 有权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责令乙方在限定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有 效纠正未履行维护义务的行为。乙方应承担因未履行运营维护义务 所导致的全部损失与费用。 10.8.2.如果乙方未在整改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措施纠 46 正违约行为或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纠正违约行为,则甲方可以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釆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乙方应对此予以配合,并 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10.8.3.就为采取上述纠正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甲方应向乙方开 具账单和所发生费用的详细清单,如果乙方在收到该账单后七个工 作日内未能全额支付账单所列金额,则甲方有权从运营维护保函中 兑取相应款项以支付账单。 10.9. 运维和修理记录 乙方应确保对运营、维护和修理项目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准许 甲方在给予通知后于正常工作时间对其运营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查 阅和复制上述记录。 10.10. 运维承包商 10.10.1.乙方在报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可选择第三方运营维 护承包商负责项目的运营维护,但应按照经甲方事先书面认可的遴 选方式、资格条件、业绩要求等,依法选择满足条件的运营维护经 验的专业运营商,并应将有关结果报甲方备存。乙方与上述单位签 署协议之前,需报经甲方确认。 10.10.2.甲方对运营维护承包商的认可并不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 下的任何义务。乙方对于运营维护承包商或由其有关人员的任何作 为或不作为对甲方承担完全的责任。 10.10.3.运营维护合同应包含使运营维护承包商能够履行本合同 项下的义务所必须的条款或规定。 10.10.4.如乙方直接负责项目的运营维护工作,在自行承担项目 的所有费用和风险的同时,乙方应保证在合作期内完全有能力按谨 47 慎工程和运营惯例运营本项目,使本项目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并能 够安全稳定地进行运营维护。 10.11. 中期评估 10.11.1.评估周期及费用承担 10.11.1.1.为了促进乙方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 在运营期限内,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中期评估。 10.11.1.2.中期评估每三年举行一次,甲方通过中期评估全面掌 握评估期限内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况,由甲方决定是否启动中期评 估程序。 10.11.1.3.因中期评估或特定情形下的年度评估发生的费用由甲 方承担,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检查和评估。 10.11.2.评估内容及程序 10.11.2.1.甲方在对乙方实施中期评估时,将考察以下全部或部 分内容: (1)实际服务质量执行约定标准的情况; (2)项目设施运行、维修养护情况; (3)对随县政府规定的公益性义务的承担情况; (4)利益相关方的投诉情况及其处理效果; (4)是否发生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临时接管; (5)评估期限内履约保函的提取情况; (6)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运营维护方案、安全制度的执 行情况; (7)重大事故的发生情况; (8)企业经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或完成情况; 48 (9)乙方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提供财务报表、成本分析和 经营情况报告的及时、准确、完整情况; (10)应急预案的日常演练情况; (11)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 (12)甲方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10.11.2.2.评估委员会及时间 中期评估或特殊情形下的年度评估由甲方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 有关部门成员、利益相关方代表和专业人士组成评估委员会进行;评 估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知识结构应该包括财务、造价、工程技术、安全、 规划与建设、法律等。 10.11.2.3.评估报告及其效力 评估委员会将向甲方出具评估报告,该报告包括各项评估内容的 实际执行情况、乙方需要全面或单项整改的意见、甲方是否实施临时 接管的意见、价格调整的建议等。 甲方应将评估报告送达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天 内书面提出异议并附异议详细情况说明和证据,否则视同无异议。甲方 就评估报告内容享有决定权。 甲方根据评估报告的意见最终决定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的,应在 通知中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实施临时接管的遵守本合同 的规定。 10.12. 项目大修与设备重置 10.12.1.当建设主管部门和检测部门或甲方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 对本项目资产与设施的性能、安全性进行检测不达标时,应进行项 目大修。若乙方对检测结果不认可时,可聘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 49 测机构对检测结果进行复核。 10.12.2.本项目的大修(重置)工作由政府职能部门单独立项, 选择合作主体。乙方应当对政府职能部门选择合作主体以及大修 (重置)发生的费用予以认可,乙方不得妨碍大修(重置)工作的 正常进行,具体大修(重置)费用以经审计确认为准。 10.12.3.大修与重置责任与费用承担 项目结构性大修或设备重置根据不同子项、不同结构或设备的设 计使用年限和设计使用标准不同,应分类区别处理: (1)设计使用年限内,未超过设计标准使用的:属于建设工程 或采购设备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全部费用进行处理, 不计入项目运营维护费用。 (2)设计使用年限内,超过设计标准使用的:应结合超过设计 使用标准的程度、剩余的设计使用年限、乙方有无使用维护不当、有 无工程或设备质量瑕疵、运营维护情况等情形分别处理,由政府方和 乙方合理共担。 (3)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无论是否超过设计标准使用的:项目 大修或设备重置均由政府方另行安排并承担全部费用。 10.12.4.乙方应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性,根据设备具体使用情况 及时安排更换或维修。 第11条 项目移交 11.1. 移交日 11.1.1.本项目在其合作期届满后进行项目移交。项目的移交日 为第10.3款规定的项目运营期满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1.2.本合同在合作期限尚未期满前提前解除时,本项目的移 50 交日以甲方确定的日期为准。 11.2. 移交范围 11.2.1.在第11.1款规定的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 机构无偿完好移交项目纳入移交范围的下列资产: (1)实物资产:全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所有设备和 机械、各种专用工具、机具、交通车辆;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 手册,包括经营管理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财务档案、图书资 料、图纸、和其他资料,以保证项目在移交以后能平稳地继续运营。 (2)土地:土地使用权及场地有关的其它权利。土地使用权移 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政府承诺予以免除,无法免除的部分由土地 的受让方承担。 (3)其他无形资产:项目移交完毕后,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 前提下,对于为了维护项目运转而需要的乙方专利、专有技术和知 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乙方应允许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免费使用,乙 方应确保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不会因使用上述技术而承担任何侵权 责任。 (4)相关权利义务:在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供应商、承包商、 制造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等利益在可转让的范围内无偿 转让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但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有权选择是否 接受合同延续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如果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要求,乙方应负责取消其签订的、于移交开始日后仍有效的任何运 行维护合同、设备采购和供货合同及所有其他合同。政府或其指定 机构对取消该等合同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不负责任。 11.2.2.上述移交不应附带任何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或设置 51 抵押、担保等任何权利负担。所有与移交的项目设施、权益、文件 等有关的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应由乙方全部清偿或赔偿完毕; 所有与移交的项目设施、权益、文件等有关的权利负担,均应由乙 方全部解除。 11.2.3.项目移交开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资产移交清册,资 产移交清册应包含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资产应列名目。 11.3. 移交委员会和移交程序 11.3.1.项目在经营期届满前12个月,甲方或其授权单位与乙方 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成立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项目设施或阶 段性设施的移交工作。移交委员会由政府方(包括甲方、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授权代表与乙方(包括社会资本方与 政府方出资代表)授权代表组成。移交委员会应在甲、乙双方同意 的时间举行会谈并制定详尽的移交程序以及性能测试方案,严格按 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 果不达标的,移交委员会应要求乙方进行恢复性检修、更新重置或 提取移交维修保函,并提供详细的移交范围清单。 11.3.2.本合同在合作期限尚未期满前提前解除时,本合同规定 的合同解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和乙方应成立移交委员会, 具体负责和办理项目设施或阶段性设施的移交工作。如本合同解除 后乙方不配合甲方对项目的移交工作,甲方可单方采取措施自行组 织移交并提取相应履约保函。 11.4. 恢复性检修 11.4.1.甲、乙双方组织项目移交工作时,如性能测试结果不达 标,应按以下方式组织最后恢复性检修: 52 (1)检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由移交委员会确定。 (2)通过进行最后恢复性检修,乙方应确保项目设施正常。 11.4.2.本合同在合作期限尚未期满前提前解除时,在本合同规 定的合同解除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由移交委员会组织对待移交的 项目设施进行检修。通过进行最后恢复性检修,乙方应确保项目设 施正常。 11.4.3.恢复性检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能或不愿按本 合同约定配合甲方进行最后恢复性检修,甲方可单方采取措施自行 组织最后恢复性检修并提取相应履约保函。 11.4.4.本项目资产移交时,如经检测和检查后发现项目资产、 设施确需大修或重置的,大修或重置的实施主体、费用承担方式等 安排按照本合同第10.12条款等大修或重置相关条款执行。 11.5. 零配件和备品备件 11.5.1.在项目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或随县政府指定机构无偿 移交足够三个月使用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所 有备品备件应至少具有与乙方于交付设备时从设备制造厂商取得的 备件相同的质量和标准并符合相同的技术规格要求。乙方应向甲方 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提交生产、销售项目设施所需全部零配件、备 品备件的厂商名单、具体型号、数量及具体价格。 11.5.2.如乙方未按照第11.5.1款提交足够三个月使用的消耗性备 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购买该等备 品备件。 11.6. 担保、保修、保险和技术的转让 11.6.1.乙方所移交项目涉及的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以及其 53 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各种担保,如在项目移交日尚未期满,则乙方 应协助甲方或政府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接收机构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由相关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原担保的剩 余期限内继续对随县政府或其指定的其他接收机构承担担保责任。 11.6.2.乙方所移交项目涉及的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以及其 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如其质保期在项目移交日尚未期 满,则乙方应协助甲方或政府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接收机构办理相应 变更手续,由相关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在 原质保期的剩余期限内继续对甲方或随县政府指定的其他接收机构 承担质保责任。前述工作应在项目移交日前完成。 11.6.3.乙方或相关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以及其他单位或个 人,对乙方移交的项目设施所投的任何保险,如在项目移交日尚未 期满,则乙方应协助甲方或政府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接收机构办理相 应变更手续,由甲方或政府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接收机构在原保险期 的剩余期限内作为受益人,由相关保险公司继续对甲方或政府方或 其指定的其他接收机构承担保险责任。前述工作应在项目移交日前 完成。 11.6.4.乙方应在项目移交日将届时使用的管理和运营维护本项 目设施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取得 的),全部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接收机构,并 确保甲方或政府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接收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或 技术诀窍而遭受侵权索赔。如果上述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到项 目移交日已期满,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或政府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接 收机构以不高于乙方取得此等技术和技术诀窍时所付出的代价取得 54 这些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前述工作应在移交日前完成。 11.6.5.乙方应在项目移交日前3个月将与所移交项目设施相关的 担保、保修、保险和技术文件资料编制移交清单,并在项目移交日 将原件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接收机构。 11.6.6.尽管有前述规定,如本合同在合作期限尚未到期前提前 解除,则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移交工作届时应于第11.1.2款规定的项目 移交日完成。否则,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 11.7. 项目运营维护关联合同 11.7.1.对于乙方在项目移交前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养护合同、 设备合同、供货合同以及任何其他合同(以下统称为项目运营维护 关联合同),如在项目移交日尚未终止,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甲方要求终止的,乙方应在移交前与相关单位办理终止 合同手续。对于因提前终止项目运营维护关联合同而产生的费用,由 甲方承担。 (2)如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同意继续履行的,乙方应在移 交前协助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与相关单位办理项目运营维护关联 合同中的当事人变更手续。 11.7.2.尽管有前款规定,在项目移交日前12个月,如乙方原签 署的相关项目运营维护关联合同已经期满,或尚未签署相关项目运 营维护关联合同,如需续签或签署相关项目运营维护关联合同,乙 方应先行书面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根据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的 书面意见处理。否则因相关项目运营维护关联合同在项目设施移交 时终止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11.8. 人员和人员培训 55 11.8.1.乙方应在不迟于项目移交日前6个月,向甲方或其指定的 其他机构提交一份当时乙方雇佣的负责项目设施运营维护的雇员名 单,包括每个雇员的资格、职位、收入和福利等的详细资料。乙方 同时将说明在移交日之后哪些雇员将可供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 聘用继续从事项目运营维护工作。但对于是否聘用,由甲方或其指 定的其他机构自行决定。在任何情况下,甲方或随其指定的其他机 构对前述雇员不负有安置义务。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不迟于移交开 始前3个月向乙方通报移交后拟聘用的人员名单并提供其工作背景。 乙方应在移交之前对上述人员提供有偿培训,使其可以熟练地使用 和运行项目设施和设备 11.8.2.如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决定聘用相关原乙方雇员, 乙方应妥善办理与这些雇员的劳动关系终止手续。对于乙方与这些 雇员原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因劳动关系解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于甲方或随县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未予选择 聘用的乙方雇员,仍由乙方自行安置。 11.8.3.如本合同在合作期限尚未期满前提前解除,届时乙方应 在项目移交日次日起30天内完成第11.8.1款和第11.8.2款的工作。否 则,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 11.8.4.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需要在项目移交日之前派驻人 员到乙方所在地进行培训或学习的,应不迟于该移交日前6个月向乙 方说明情况及拟派驻人员名单并提供详细简历。乙方应免费为上述 人员提供培训。如本合同在合作期限尚未期满前提前解除,届时乙 方应在项目移交日次日起30天内完成前述工作。否则,甲方有权提 取履约保函。 56 11.9. 移交标准与缺陷修复 11.9.1.在项目移交日,乙方应保证所移交的项目设施处于良好 的管理和养护状况(正常损耗除外)、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符合适 用法律和本合同所规定的安全和环境等有关标准。 11.9.2.在项目移交日之前3个月内,随县政府或其指定的其他接 收机构应和乙方共同委派代表现场对所移交的项目设施进行移交验 收。如发现乙方所移交的项目设施存在缺陷、未能达到移交标准的, 则乙方应及时修复。如乙方拒绝修复,则甲方可全额提取履约保函。 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 方机构进行评定。如果评定结果达到移交标准,聘请费用由甲方承 担;如果评定结果未达到移交标准;则聘请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本 合同在合作期限尚未期满前提前解除,届时前述甲、乙双方共同委 派代表现场对所移交的项目设施进行移交验收的工作应在项目移交 日次日起30天内完成,否则,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 11.9.3.如果未能达到验收标准(含异议情形下,经第三方机构 认定未能达到验收标准的),且乙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30天或甲、 乙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复任何上述缺陷,则甲方可以自行修正, 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以补偿修复上述缺 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详细支出记录提交给乙方。如履约保函 不足以支付前述修复缺陷支出的,甲方有权从最后一年度的运营补 贴中扣除相应金额以补偿上述方式都不足以支付前述修复缺陷支出 的,甲方有权向中标社会资本方追缴。 11.10. 风险转移 乙方承担项目移交日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 57 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或其人员的过错或违 约所致。 11.11. 移交质保期 11.11.1.乙方移交后,项目质保期为项目移交日次日起12个月。 对于期间内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 成的损坏除外),乙方须按适用法律和/或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予以修复,并提供满足正常运营需要的技术咨询服务。 11.11.2.甲方在质保期内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后应及时通知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必须最迟于质保期结束前通知乙方。收 到该通知后,乙方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或损坏。 11.11.3.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 绝修正该缺陷或损坏,甲方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或 损坏。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为此向甲方支付甲方已付和应付的全 部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提取相应金 额以补偿该等修理费用。 11.12. 移交费用 11.12.1.乙方及随县政府或其指定的其他接收机构负责承担各自 因为移交项目设施而发生的费用。 11.12.2.随县政府或其指定的其他接收机构应自费获得所有与本 项目移交相关的批准并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本项目所 必需的措施。 11.13. 移交效力 11.13.1.自项目移交日起,与乙方所移交该项目相关的双方合作 关系即行终止。 58 11.13.2.自项目移交日起,与乙方所移交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相 关权益转移给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 11.13.3.自项目移交日起,由随县政府或其指定的其他接收机构 全面负责乙方所移交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 11.13.4.尽管有前述三款规定,项目移交日后甲、乙双方在本合 同项下未履行完毕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 11.13.5.县政府或其指定的其他接收机构承担项目移交日后乙方 所移交之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该损失或 损坏是由乙方原因所致。 11.14. 无关物品清理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于项目移交日起60天内,自费 从乙方所移交之项目设施场地移走乙方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与项目设 施的运营维护无关的物品。若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未能移走这些物品, 甲方有权将该物品予以提存,由此产生的提存、搬移、运输和保管等 合理费用以及相关毁损、灭失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11.15. 履约保函的解除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项目移交日起12个月后的30个 工作日内解除所有或届时未提取完的履约保函的余额。 第12条 转让和担保 12.1. 甲方的转让 除非因法律、行政法规的变更或随县政府的要求,甲方不得转让 其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2.2. 乙方的转让 12.2.1.对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59 12.2.1.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转让或 以其他方式转移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12.2.1.2.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与受转让方之间按本合同原则性 条款及条件不变的条件下签署新的协议,乙方可以向受让方转让本 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2.2.2.乙方资产的转让和担保 12.2.2.1.乙方在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 用于项目的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按照本合同移交给甲方 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的资产除外)。 12.2.2.2.乙方在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 理由将项目设施进行融资抵押。 12.2.2.3.乙方为筹措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可以本项目的收益权进 行质押,但质押而来的融资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上述担保应事先 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相应的融资文件在获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生效。 12.3. 股权变更 12.3.1.本项目股权锁定期为自PPP项目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5年。 12.3.2.在本项目股权锁定期内,社会资本方不得将其在乙方拥 有的股权或权益进行全部或部分转让。如社会资本方为联合体的, 在股权锁定期内,社会资本方联合体成员不得对联合体其他成员转 让其在乙方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12.3.3.股权锁定期结束后,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社会资本方 可以转让其在乙方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公 共服务持续稳定提供。政府方出资代表享有优先购买权(政府方出 资代表在项目公司中的总股权比例须低于50%)。 60 12.3.4.在股权锁定解除后,经甲方书面同意,社会资本方可将 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甲方认可的第三方。 第13条 项目回报机制 13.1. 项目公司回报机制 本项目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为本项目支付的可行 性缺口补助为项目的可用性付费和运维绩效付费减去项目的使用者 付费。政府每年直接付费数额包括:项目公司承担的年均建设成本 (折算成各年度现值)、年度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再减去每年使 用者付费的数额。计算公式为: I 政府缺口补贴=(I 可用性付费+I 运维绩效付费)×β—I 使用者付费 公式中:I 政府缺口补贴为政府为本项目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总 额; I 可用性付费为项目公司承担的年均建设成本(折算成各年度现 值); I 运维绩效付费为年度运营成本+合理利润; I 使用者付费为项目的经营性设施运营收入(使用者付费)。 β为绩效考核系数,绩效评价与付费详见附件一。 13.2经营性设施运营收入(使用者付费) 本项目经营性设施运营收入(使用者付费)包括污水处理费收 入、市民中心及配套设施租赁收入、人才公寓及配套设施租赁收入、 农贸市场摊位及商铺租赁收入等。污水处理收费按1.43元/吨计算。 13.3可用性付费 项目公司为建设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项目资产投入的资本性支 出,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包含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税费及 61 必要的合理回报。实际可用性付费按建设项目总投资、社会资本方 竞标投报的投资回报率、运维合理利润率及建安工程造价下浮率确 定。即: A= P R(1 + R) N (1 + R) N − 1 其中: A——为以年金(等额本息)方式计算的可用性付费金额; P——为项目总投资,审计单位按乙方中标的建安工程造价下浮 率【】等确定的竣工决算值为准; N——为本项目的运维期,取值【】; R——为投资回报率,取值【】。 13.3运营维护绩效付费 项目公司为维持项目可用性提供的符合PPP项目合同规定的绩效 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收入,包括运营维护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 回报,本方案按政府方审计确认的运维成本、社会资本方竞标投报 的运维合理利润率来确定运维绩效付费。 Bn = Cn  (1 + R1 ) 其中: Bn——为项目运维期第n年的运维绩效付费; Cn——为政府部门核定的第n年的运营维护成本; R1——为项目运维合理利润率,取值为【 】。 未来运维期的年度运维绩效付费以社会资本方竞标投报的合理 利润率和政府方根据运营维护定额以及当期发布的信息价审计确认 的当期运营维护成本确定。 13.5.调价机制 62 本项目的调价机制主要是项目投资回报率基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LPR)变化而设置的价格调整机制。在项目合作期内,本项目 设置项目投资回报率基于运营期内央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LPR)变化而调整的调价机制。 13.5.1.触发机制 当某年度央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相对前一 次调整期的央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累计变 动率达到5%(含5%)时,启动项目投资回报率的调价机制,对变动 的部分于下个支付年度进行调整;第一次调价的基期为投标期央行 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如果一个调价年度内涉及 多次调整的,本年度最终以各调整结果所占时间段取加权平均值确 定LPR计算值。 13.5.2.调价公式 调价系数M调=∣(EK-EK-1)∣/EK-1×100%-5%,M≥0时可以启 动调价公式。 项目投资回报率调整公式:AK=AK-1×(1±M调),五年期以 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调时取“+”,下调时取“-”。 AK为本调价年度调整后的项目投资回报率; AK-1为上一次调价年度调整后的项目投资回报率; K为调价次数,K=1,2,3…; EK为本调价年度央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EK-1 为 上 一 次 调 价 年 度 央 行 五 年 期 以 上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LPR),其中第一次调整时,E0为投标时央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 63 13.5.3.结果应用 项目合作期内,项目投资回报率经调价机制调整后,可用于对 本项目可用性付费收入标准的调整,并于下个支付年度按照调整后 的单价或费用标准,结合绩效考核结果用于政府付费。 13.6.费用支付 13.6.1.支付原则 13.6.1.1.可用性付费根据审定的决算项目总投资以及中标人投报 的项目投资回报率进行计算,并结合绩效考评进行动态调整;运维 绩效付费以实际发生经审定的运维成本和社会资本投报的运维合理 利润率进行计算,并结合绩效考评进行动态调整。 13.6.1.2.若因决算审计未完成,项目投资无法确认时,可用性付 费则按全过程跟踪审计暂定值作为支付依据,待决算审计完成后, 根据最终确定的项目总投资重新计算,并在次年支付时一次性补偿 差额部分。 13.6.1.3.若运营维护期运维绩效付费当年未完成审定确认,按上 一年度确认的运维绩效付费支付;下一年度支付时根据审定金额予 以调整。 13.7.支付时间 本项目绩效考核按运营年度每年绩效考核一次,并以此进行项 目公司费用支付,即本项目支付周期为按年度支付,甲方按照本合 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进度向乙方支付。 第14条 履约担保 14.1. 保函类型、提交主体 14.1.1.本项目履约保函包括投资竞争保函、建设履约保函、运 64 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等。 14.1.2.社会资本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投资履约保函,该 履约保函的提交时间、金额、担保期限、兑取及恢复具体以《PPP 项目合作协议》等约定为准。 14.1.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 保函及移交维修保函等履约保函。如乙方无法提交前述保函的,社 会资本方应当予以协助。 14.2. 建设期履约保函 建设履约保函由乙方提交。本合同签署的同时提交符合要求的 建设期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本项目的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 务的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元),担 保期限截止至项目竣工验收进入运营期项目公司提交运营维护保函 后。 14.3. 运营维护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由乙方提交。社会资本方应确保乙方于项目进入 运营期的同时向甲方提交符合要求的运营维护保函作为其履行本项 目的运营维护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贰仟万元整(¥20,000,000.00元),担保期限截止至项目公司提交移 交维护保函之日。 14.4. 移交维修保函 移交维修保函由乙方提交。社会资本方应确保乙方于最后一个 经营年度开始之前向甲方提交符合要求的移交维修保函作为其履行 本项目移交期间的修复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担保金额 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30,000,000.00元),担保期限截止至本项目 65 移交完毕且缺陷责任期后。 14.5. 履约保函的兑取 14.5.1.如果发生因乙方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以及《PPP 项目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 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的全部或 部分金额。 14.5.2.如果乙方未按照第14.6条款的规定按时补充履约保函的金 额,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届时所剩余的全部金额。 14.5.3.甲方在根据本条款兑取履约保函任何金额之前,应向乙 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甲方兑取的理由和拟兑取的履约保函金额。 如乙方在收到该等通知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将上述金额直接支付给甲 方,则甲方停止兑取,否则甲方有权立即从履约保函中兑取该等金 额。 14.5.4.如乙方开具的保函有效期短于本合同约定该保函担保期 限的,乙方应当在该保函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甲方开具日期连贯的 新保函,否则甲方有权兑取该保函下全部金额。 14.6. 恢复履约保函金额 14.6.1.若甲方在各保函担保期内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兑取履约保 函项下的金额,乙方应在履约保函被兑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履 约保函补充至第14.2条款、第14.3条款以及第14.4条款中规定的金额, 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履约保函金额的证明。 14.6.2.若乙方未在14.6.1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履约保函 金额,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30日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 兑取履约保函项下的剩余金额,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66 14.6.3.甲方行使兑取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 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或社会资本方履行本合同以 及 《PPP项目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 14.7. 履约保函的解除 各份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在甲方根据本合同及《PPP项目 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兑取完由该份履约保函担保的所有款项,并清 偿完该份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乙方或社会资本方根据本合同约 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后,甲方应同意解除该份履约保函届时未兑取的 余额。 14.8. 未履行义务后果 如乙方未能按时递交本合同第14.1条款规定的履约保函的,甲方 有权提取乙方或社会资本方已提交的前一份保函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当 前一份保函金额不足以抵扣须提交保函金额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补 足责任。如乙方逾期超过15天仍未递交履约保函,则甲方有权解除本 合同,并全部提取届时有效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款项。 第15条 保险 15.1. 保险内容 项目合作期限内,根据适用法律、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乙方可 自行或要求其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购买和维持 以下保险: (1)建设期应投保险种: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 任险。 (2)运营期应投保险种:财产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15.2. 未购买保险时的要求 67 15.2.1.乙方未能按第15.1款要求投保,不得减轻或以其他方式影 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15.2.2.如乙方未购买第15.1款约定的保险,发生相应风险时,由 乙方自行承担。 15.2.3.第15.1款所涉及的险种以保险机构出具的最新的对应承保 范围为准。 15.3. 购买保险后的要求 若乙方购买第15.1款所对应险种,则须遵循以下要求: 15.3.1.乙方必须促使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 以证实其已获得保险单据及批单。 15.3.2.乙方必须使所有保险单均注明保险商在取消保险或对之 进行重大改变之前至少30日书面通知甲方。 15.3.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等保险单据。 15.3.4.乙方应使甲方成为上述提及所有适当的保险项下的联名 被保险人,且乙方应促使保险公司放弃在上述所有保险项下其可能 拥有或获得的对甲方的任何及全部代位追偿权,而无论甲方是否为 该等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 第16条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事件 16.1.1.“不可抗力事件”指完全地或部分地阻碍了或不可避免 地延误了任何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的任何事件、状态或情 况或各种事件、状态或情况的组合,且该事件、状态或情况或各种 事件、状态或情况的组合的发生在受影响方的直接或间接的合理控 制范围之外的,受影响方也不能合理预见、做岀合理努力也无法避 68 免、不能克服的。 16.1.2.如果每一事件符合第16.1.1款所规定的条件,则视为不可 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应包括下列事件: (1)雷电、干旱、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风雨、海 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或任何其它自然灾害; (2)大规模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3)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 或敌对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或军事力量的使用; (3)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 (4)除随县本级政府部门的任何政府部门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 部分实行的没收、征用、国有化; (5)甲方不能控制的重大法律变更。 16.2. 免于履行 当本合同生效日起发生的不可抗力情况全部地或部分地阻碍一 方履行其在本合同的义务时,可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全部或部 分免除该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 16.3. 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 在下述情况下,乙方不得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中止履行本合 同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1)项目设施的设备和机器的交付发生延误,除非并限于该延 误是由于符合第16.1.1款规定的某一事件导致; (2)项目设施的材料、设备、机器或零配件存在任何明显或潜 在的缺陷或存在故障或正常磨损; (3)乙方的工人或雇员或其承包商的工人或雇员的劳工骚乱、 69 劳资纠纷或其它劳资行为。 16.4.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16.4.1.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知道 发生不可抗力之后7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 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和预计停 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 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证明包括公证、政府部门证明)。 16.4.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 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16.5. 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 16.5.1.除本合同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发生不可抗力时, 甲、乙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 16.5.2.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通知程序, 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项目进展的情况下,已履行了请求延长进 度日期的程序,则本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经受 到影响的一方请求,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 同时间相应顺延。 16.6.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16.6.1.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 对其造成的影响,包括根据该等措施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 金额。甲、乙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 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 损失应釆取的合理的手段。 16.6.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 70 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6.7.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16.7.1.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自该不可 抗力发生或知道发生之日起连续超过90日,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 方发出终止通知,终止本合同。 第17条 政府监督和介入 17.1. 甲方的监督权 在项目从建设、运营、移交的各个实施阶段,为了能够更好地了解 项目进展、确保项目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甲方或其指定单位有权 按本合同约定行使监督权利。甲方的监督权须在不影响项目正常实 施的前提下行使。 17.2. 甲方介入建设 17.2.1.除第9.3.4款、第9.3.6款所述情形以外,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时,视为乙方已经放弃对本项目的建设: (1)乙方在开工日前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对本项目的建设;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起30天内开始本项目的建设; (3)在本项目施工过程中,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其将停止本项目 的建设,且不打算恢复施工; (4)由于乙方原因施工单位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0 天内恢复本项目的施工; (5)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本项目全部竣工前事实上停止本 项目的建设,无论是否书面通知甲方,无论是否直接或通过总承包商、 分包商从施工现场撤走工作人员。 17.2.2.发生第17.2.1款规定情形时,如在甲方书面通知的期限内, 71 乙方仍未消除该等情形,则自甲方书面通知的期限届满之日,本合 同自动解除。届时,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提取全部款项并无偿接 管和拥有已建成的在建工程,且甲方无须向乙方做出任何补偿。 17.2.3.甲方介入完成建设 (1)甲方介入的条件: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 指定第三方取代乙方承担项目工程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实现完工: 1)乙方书面表示放弃本项目; 2)乙方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 3)乙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的; 4)乙方原因导致延误工期累计达到120天。 (2)甲方介入建设后,乙方应与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合作,向 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并让贷款人在其融资文件中作出具有相同效 果的承诺,以确保项目的建设和完工。 (3)甲方介入本项目的建设,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受让了项 目资产或承担了乙方的义务与责任。 (4)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介入建设所产 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 和支出记录后,从履约保函项下兑取该部分款项。如果乙方已釆取了 切实可行的措施或提供了有效担保,甲方可撤出项目工程的建设,乙 方应在此时恢复承担建设工作。 17.3. 甲方介入运营期维护 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运营或维护项目,且乙 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或双方另行商定的合理期限内未能 对情况进行补救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运营和 72 维护工作,费用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 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履约保函项下提取该款项。 17.4. 临时接管 17.4.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在运营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 有权依法终止本合同,取消其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质押、处置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拒绝提供服务,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其他威胁到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以及安全供给的 行为; (6)建设期绩效评价低于60分或运营期绩效评价低于60分,且 未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的;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7.4.2.甲方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 或其指定机构接收或接管本项目的所有指令、命令,乙方应当在甲 方接管前善意履行看守职责,并继续履行本合同下的服务义务,维 持正常的经营服务,并应保证在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对本项目实施临 时接管期间向其提供正常运营本项目所需的配件及资料。临时接管 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7.4.3.在临时接管的同时,乙方同意及时整改、接受处罚、承 担违约责任,并能挽回影响的,且经甲方进行评估合格后,可以终 止临时接管,继续经营;但单次临时接管持续不间断超过90天,甲 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73 第18条 提前终止 18.1. 合同变更 18.1.1.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需要变更本合同时,须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方为有效。一方违约时,其 他守约方为督促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而发出通知、备忘录等文件, 除非其中明确注明视为合同变更,否则均不产生合同变更效力。 18.1.2.本项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经甲方 认可的重大政策变更原因导致需修订或更改建设计划时,甲、乙双 方可协商予以变更。 18.2. 合同解除 18.2.1.本合同在合作期限期满前,因发生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 合同可能被解除时,按第16条款规定处理。 18.2.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本合同。届时本合 同于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解约日期解除。 18.2.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及前述条款另有约定外,如下 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作出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作出时不属实 或有严重错误,或者乙方严重违反合同中做出的任何保证; (2)本项目建设失败,包括乙方表示放弃项目、作为或不作为 实质上放弃了工程全部或部分的建设、出于任何其他甲方不知情的原 因停止工程建设等; (3)乙方存续期间侵占、抽撤、挪用项目资金的; (4)乙方存续期间,社会资本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进 行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担保等股权处置; 74 (5)乙方进入清算或者严重资不抵债,且无能力继续经营本项 目; (6)乙方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停业、清算或宣布破产、责令关闭; (7)贷款人开始行使其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权利并造成项目无 法正常运营; (8)乙方违反合同的规定,擅自出租、质押、转让或以其他形 式处分项目设施、项目经营权; (9)乙方发生建设期绩效评价评分低于60分,或发生连续两年 运营期绩效评价评分低于60分; (10)乙方因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被取消或降低相关资质的; (11)项目工程发生违法承包、转包、分包情形的;项目工程发 生农民工集体讨薪或供应商集体讨债等群体性事件,影响严重的; (12)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 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 约。 18.2.4.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及前述条款另有约定外,如下 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由于甲方与其他政府部门调整、合并或被撤销,且无相应 的政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能够承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质 上使乙方在本合同下约定的权利受到不利影响; (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项目停工超过半年或项目终止建设的; (3)甲方非依本合同所约定的情况擅自撤销合同项下的经营权 或将合同项下的经营权授予给乙方以外的公司或经济实体; 75 (4)因随县人民政府可控制的政策变更,导致乙方在本项目的 利益受到严重影响,且该等影响不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予以消除或获 得补偿; (5)甲方无正当理由在逾期120日(自应付日起算)后仍未支付 政府补贴; (5)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 到乙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60日内仍未补救该实质性 违约。 18.2.5.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下列特定情形发生时,甲 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 (1)本项目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已经不合适或者不再需要; (2)项目运作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 18.2.6.若项目被退出财政部PPP综合项目管理库,视为政府方违 约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18.3. 合同提前解除的程序 18.3.1.特殊程序 发生第3.1.2款、第3.2.2款、第17.2.2款、第17.4.3款、第18.2.3款、第 18.2.4款、第18.2.5款规定情形时,自拥有单方解约权的一方做出的解 约通知送达另一方之日,本合同即产生解约效力。 18.3.2.普通程序 除第18.3.1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拟单方解除本合同时,应按 以下程序执行: 18.3.2.1.提前解约意向通知 (1)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拟行使解除权的,应首先向另一方发出 76 书面的提前解约意向通知。在提前解约意向通知送另一方之日起30天 的协商期内,甲、乙双方应就避免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措施进行协商。 (2)如果甲、乙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且就拟采取的措施 达成一致意见,提前解约意向通知于甲、乙双方签署相应的备忘录或 其他形式的补充协议之日自动失效。 18.3.2.2.提前解约通知 如果收到提前解约意向通知的一方拒绝在规定期限内协商,或在 该协商期内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发出提前解约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 另一方发出提前解约通知。本合同在提前解约通知送达对方之日即产 生解约效力。 18.4. 合同提前解除的后果 18.4.1.本合同提前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停止进一步的工作(因 工作的特性不能中断、擅自中断会影响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乙方应 当向甲方申请确认,在甲方回复前不得擅自中止),保护好现场及 已完工程。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到期 应付的款项及违约责任、乙方对已完成工程依法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除外。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 解除后仍然有效的其它条款的效力。 18.4.2.在甲方指定的现场接管人员到位后,乙方应于甲方通知 乙方退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组织其总承包商等参建单位 自行退场。但如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接管人员仍 未到位的,乙方有权自行组织退场。如乙方在前述期限内未组织退 场的,每超出一天按项目批复概算总额的万分之五标准支付逾期退 场违约金直至乙方实际退场之日。如乙方逾期7日仍不退出,则甲方 77 有权自行采取措施让乙方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均由乙 方承担。本合同提前解除时,本项目尚未全部竣工验收的,乙方须 在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甲方和监理单位等单位办 理包括已完成工程及已完成工程量核算等交接手续。 18.4.3.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资产按第18.5.1款、第18.6款等 规定处理。 18.5. 合同提前解除后的补偿 18.5.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提前解除后,甲方自本合 同解除之日起,不再继续支付可用性服务费,按下表支付提前终止 补偿金: 提前终止补偿情形及补偿表 序号 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情形 终止补偿金 1 项目公司违约,政府方解 除合同 建设期终止时,为A1-B+E 2 政府方违约,项目公司解 除合同 建设期终止时,为A1+B+E 运营期终止时,为A2-B+E 运营期终止时,为A3+B+E 建设期终止时,为A1+E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 运营期终止时,为A3+E 3 不可抗力 (A4-C-D)/2 其中: A1为乙方已投入的投资,以政府审计决算为准; A2为政府审计项目总投资×项目合作期剩余运营年限/合作年限; A3为项目剩余运营年限可用性服务费的现值(按中标时的可用 性资产回报率作为折现率进行折现,若可用性资产回报率发生调整, 按照届时调整后的回报率作为折现率进行折现计算); A4为经审计的乙方账面资产净值; 78 B为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整(RMB); C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根据本合同及相关保险合同约定,乙 方(含贷款方)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 D为发生不可抗力(运营期因超强台风、暴雨造成的对市政设 施的损害除外)情形时,因乙方投保不足,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 使项目设施恢复到出险前的正常状态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用缺额 部分(如有); E为终止后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向随县政府移交运维所需 的零部件、备品备件和化学品的合理评估值。 如属乙方违约,随县政府发出的终止情形的,则随县政府有权 自本项目提前终止日起算1年内(如剩余合作期短于1年的,则本处 指余下的合作期)分期分批次向乙方支付补偿金,具体分批次的支 付比例及时间进度安排由随县政府确定。 18.5.2.发票的开具 乙方应在收到前述各期终止补偿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所收 款项的金额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18.6. 合同提前解除后的项目设施移交 本合同提前解除后,甲乙双方按照第11条相关规定进行项目资产、 项目设施等提前移交工作。 18.7. 提前终止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和解除 在本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况下,乙方应确保由社会资本方应通过按 本条款的规定向甲方提交一份有效期至提前解除之日后12个月届满的 新履约保函,其金额为叁仟万圆整(¥30,000,000.00元),以确保履 约保函在提前终止日后12个月内继续保持有效,同时在乙方提交新履 79 约保函后的20个工作日内解除乙方之前提交的所有履约保函。在此期 间,第11.9款项下有关乙方履行修复缺陷或损坏(不包括不可抗力事 件造成的缺陷或损坏)义务以及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相关权利的规定应 适用。甲方应在提前终止日后12个月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解除履约 保函并退还履约保函的剩余金额。 18.8. 责任限制 本合同提前解除后,除按第18.5.1款规定向乙方支付终止补偿金 外,甲方不应就上述合同提前解除或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任何事件 向乙方承担任何其他义务。 第19条 补偿和违约赔偿 19.1. 一般补偿 19.1.1.获得一般补偿的权利 合作期限内,如发生下述事件(下称“一般补偿事件”),甲、 乙双方经谈判达成一致后,甲方应对乙方进行补偿: (1)由于法律变更,乙方为符合新的法律要求进行工况调整和 设备改造从而导致运营维护成本或资本性支出增加; (2)发生第16.1.1款项下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乙方运营维护成本 或资本性支出增加,但甲、乙双方仍希望继续履行本合同。 19.1.2.补偿形式 补偿可采用以下二种方式,甲方可自行选择采用一种补偿方式: (1)—次性现金补偿; (2)调整可用性服务费。 19.1.3.以其他方式已补偿的损失 就乙方因一般补偿事件而发生的损失、损害或责任(包括增加 80 的运营维护成本或资本性支出),在乙方可从或已从下列途径另行 部分或全部获取补偿或抵销时,甲方没有义务再重复补偿: (1)保险赔款(包括认定保险赔款); (2)从其他途径(通过其股东投资或股东提供其它融资的除外) 获得补偿; (3)甲方按照本合同其他规定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补偿; (4)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因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 件的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从而使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 成本减少,或乙方因此得到其它方式的补偿。 19.1.4.一般补偿事件的通知 当按照上述第19.1.1款规定而使乙方有权获得补偿时,乙方应书面 通知甲方一般补偿事件的发生及其可能之影响,包括有关损失的性 质和估计数额(下称“补偿通知”)。 19.1.5.谈判期 19.1.5.1.甲方收到补偿通知后,甲、乙双方应诚意进行谈判,尽 其最大努力就补偿的形式、数额及时间达成一致; 19.1.5.2.若在补偿通知发出后三十日内甲、乙双方未能就补偿达 成一致,则按照本合同第20条的规定解决。 19.1.5.3.谈判期间,乙方不应中止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营(项目设 施客观上已不能正常运营的除外),甲方亦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 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 19.1.6.对责任的限制 乙方同意,如果甲方按照本条前述各款规定提供补偿,甲方对乙 方不再承担有关一般补偿事件的任何其它责任。 81 19.2. 违约赔偿 19.2.1.违约赔偿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一方违约致使守约方 遭受损失,须由违约方予以赔偿。该项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 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9.2.2.减轻损失的措施 尽管有前款规定,守约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 因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部分,应由守约 方自行承担。 19.3. 违约责任 19.3.1.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依法向乙方承担损失 赔偿责任。 19.3.1.1.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的损 失情况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9.3.1.2.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和运营绩效 服务费,每逾期一日按未付资金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 超过6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9.3.1.3.甲方未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依法向乙方承 担损失赔偿责任。 19.3.2.乙方违约责任 19.3.2.1.融资资金未按时到账 在甲方完成融资前期工作的前提下,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完成 融资与筹资工作的,甲方不同意豁免的,每逾期一日按未到位资金 82 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 同。 若乙方将项目融资所得资金挪用或未专项及时用于本项目投资 的,除应及时支付未到位资金外,还应按未到位资金金额的10%支 付违约金。如果经甲方催告后仍不履约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同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上述约定的违约金。 19.3.2.2.前期工作费用未按时到账 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的规定将前期工作费用所需资金拨付到账,则 延误期间,每日按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违约超过六个 月,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9.3.2.3.延迟开工、竣工 乙方未按要求完成阶段性工程任务即视为工期违约,如果给予了 相应的整改时间,乙方仍然不能依约履行合同,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 合同。 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关键工作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工程 进度计划时,则视为乙方工程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承担10 万元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完成子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三。该违约金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甲方暂扣,若本项目整体工期未造成延误,甲方 无息退还违约金,乙方为此增加的赶工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不计入项 目总投资。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且在限期内未能整改完毕的,甲方有 权委托第三方完成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 承担。 19.3.2.4.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每起按10至100万元协商确定并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 83 的一切损失。 19.3.2.5.乙方未按约提供工程进度报告、工程结算资料、运营维 护报告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档案文件的,经甲方催告仍未纠正的,每次 按20万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9.3.2.6.乙方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项目关键人员 的,每人每次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19.3.2.7.运营维护绩效不达标 乙方应根据本项目运营维护的要求进行运营维护管理,甲方根据 运营维护绩效指标进行绩效评价。相关的违约与赔偿按照本合同第 10.5.4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19.3.2.8.触发临时接管条件的违约 在本项目建设期内,因乙方违约行为致甲方介入或临时接管的,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项目PPP作范围内建设内容的项目总投资的万分之五 的违约金。在本项目运营期内,因乙方违约行为致甲方介入或临时接 管的,乙方向甲方支付项目平均年度运营维护成本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违约金。 19.3.2.9.甲方有权按照相关合同的规定提取本项目建设期履约保 函、运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等相应金额作为乙方的违约赔 偿。若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余额不足 以支付乙方违约赔偿的,甲方有权从运营补贴中扣减不足部分。不 足部分,甲方还有权向乙方追偿。 19.3.2.10.上述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以及因乙方违约增加的 项目成本均不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20条 争议的解决 84 20.1. 协商解决 如果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则甲、乙双方 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20.2. 其他解决方式 如果甲、乙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 的争议,则甲、乙双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21条 其他条款 21.1. 其他约定 21.1.1.本项目涉及乙方报请甲方审核或同意等事项,在乙方提 交书面申请时,应附带政府方出资代表就该等事项所出具的书面意 见。 21.2. 合同的解释规则 21.2.1.合同附件 本合同的每一份附件属于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1.2.2.完整的合同 本合同构成甲、乙双方对本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取代双方以前的 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协议或安排。 21.2.3.可分割性 本合同任一条款违法、无效或不能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和执行。对于涉及违法、无效或不能执行之条款以及该条款所产生的 影响,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按第20.2款规定 处理。 21.3. 保密 85 21.3.1.各方对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负有保密责任,但甲方为充 分满足公共监督要求的情况除外。 21.3.2.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技术资料等内容向与 甲方此项工作无关的第三方公布,但为满足公共监督要求而必须公 布的信息除外。 21.4. 税费 21.4.1.乙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及其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18〕32号)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 款。 21.4.2.本项目的运营补贴由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 21.5. 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 甲、乙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 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21.5.1.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可 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 21.5.2.如果任何一方获悉任何以下事件或情形时,该方应尽快 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1)合理地预计该事件或情形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合同项下 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 21.6. 通知与送达 86 21.6.1.本合同项下书面通知、来往的文件信函以及其它信息的 传递都应以送达如下条款约定的联系方式为准: 21.6.1.1.甲方指定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1.6.1.2.乙方指定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地址: 邮编: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1.6.2.甲、乙双方以上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在变动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及时告知另外一方。如一方没有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由此 给另外一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1.6.3.书面文件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或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寄。 21.6.4.书面文件送达日期:直接送达时以被送达人的指定联系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以邮政特快专递邮寄方式送达时,以被送达 人签收该邮件之日为送达日,但如被送达人拒不签收该邮件,或被 87 送达人地址变更但未及时通知送达人,则自该邮件加盖寄出邮戳之 日起的第七天视为送达日。 21.7.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十五份。甲方执五份,乙方执十份。 21.8.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 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1.9. 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正式签署 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随县城乡融合新型城镇化PPP项目合同》之 签字页) 88 (本页无正文,为《随县城乡融合新型城镇化PPP项目合同》之 签字页) 甲方: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乙方: 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89 附件一:绩效考核与付费机制 1.绩效考核体系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 作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13号),本项目绩效考核体系由绩 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等构成。 1.1.项目绩效目标 本项目绩效目标按照对应的子项目的建设与运维范围的不同,分 别制定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各子项工程绩效目标,为后期项目绩效评 价工作提供指引。 1.1.1.项目总体绩效目标 构建完备的城市交通体系,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修复自然生态环 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构建“路畅、水清、岸绿、景美”生态新景 象。 1.1.1.1.市政道路项目绩效目标 通过新建随县烈山湖东路(曾都交界处-神农大道)和交通大道 北段(幸福大道-新316国道)等市政道路,构建随县路网体系,完善 区域循环系统,缓解区域交通压力,提高居民出行效率。将随县真正 建成为鄂北重要的交通枢纽城市,创建“安全、高效、公平、畅达、 舒适、环保”的交通环境,实现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1.1.2.污水处理厂项目绩效目标 通过对随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改扩建,完善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污 水处理能力,满足城区居民和经济开发区企业污水处理需求,出水水 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进而实现流 域治理,改善水环境和美化生活环境,为经济开发区健康发展创造良 90 好的基础条件,同时也大大减轻周边自然水体的污染程度。 1.1.1.3.市民中心及配套设施项目绩效目标 通过新建市民中心及配套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功能,以人民为中 心,充分发挥市民群众作用,在“共治共管共建共享”上下功夫,集 公共服务、信息获取、休闲娱乐等功能为一体的多功能服务综合体, 提升随县公共服务水平。 1.1.1.4.随县实验高中和实验小学项目绩效目标 通过新建实验高中和实验小学,完善随县教育设施,提高随县办 学条件,吸引更多优秀的学生来随县就读,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 素质教育,为随县乃至全省全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培养、输送更 多更好的人才作出更大贡献。 1.1.1.5.人才公寓及配套设施绩效目标 通过新建人才公寓及配套设施,完善相关硬件条件,为随县人才 引进政策落实落地提供坚实后盾,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来随县安家立 业,为随县争创“中部百强县”提供强大人才、科技支撑,为随县社 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保障。 1.1.1.6.农贸市场项目绩效目标 通过新建农贸市场,以创新发展的理念,开展多元化经营,解决 周边居民“菜篮子”问题。 1.1.1.7.景观绿化项目绩效目标 通过修建姜水河二期景观、烈山湖东路沿线景观、厉山大道与烈 山湖东路节点景观以及九里墩城市公园景观,做到景观布局和谐一致, 营造良好的景观效果,构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大美随县。 1.1.2项目年度绩效目标 91 1.1.2.1绩效指标体系 项目绩效指标体系包括用于建设阶段的竣工验收的可用性绩效指 标、用于运营阶段的运维绩效指标和移交阶段的移交考核指标。 第一部分是可用性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质量、工期、生态影响、 安全生产、社会影响等,指标参照相关规范标准设置。 第二部分是运维绩效指标,针对项目运营维护工作,包括产出、 效果、管理、运营、社会责任等方面。 第三部分是移交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料移交、现场移交、设备 移交、技术移交、人员培训、运营状况移交、提前移交等。 1.1.3.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项目公司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 “一票否决”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 责任外,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1.1.3.1.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直 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1.1.3.2.年度内发生安全事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 1.1.3.3.事故发生后,因组织救援不力,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1.1.3.4.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破坏事故现场、阻 挠抵制事故调查的;提供伪证,打击报复事故调查人员及举报群众的; 1.1.3.5.违章指挥,强令员工违章作业,使用报废或存在安全隐 患的设备,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主要负 92 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及相 关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引发事故的。 运维期对各子项目分别进行考核,各子项目均实行安全生产“一 票否决”,即如子项目发生以上的情形的,该子项目当期“安全事故” 绩效考核不得分。 1.2.考核办法 政府部门由县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局、教育局、生态环境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局、审计局等单位人员组成绩效考核小组, 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项目建设完成后,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 要包括竣工验收、社会及生态影响、可持续性、满意度、资金管理、 档案管理等。考核合格、通过竣工验收,即达到可用性绩效指标,建 设期结束。若考核不合格,项目公司需根据考核反馈意见及时进行维 修、完善,该部分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最终以达到竣工验收合格为 准,项目建设期结束。 运营期内,政府主要通过常规考核和临时考核方式对项目公司的 运营绩效水平进行考核,并依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运营绩效付费。 常规考核:按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形成考核记录和结果,作 为绩效考核并付费的重要依据。 临时考核:政府可以随时自行考核项目公司的运维服务绩效,临 时考核结果作为常规考核结果的补充。 1.3.考核流程 绩效考核可分为四个阶段开展,分别为绩效考核前期准备阶段、 绩效考核实施阶段、绩效考核报告编制阶段和绩效考核结果反馈及整 改阶段。本项目绩效考核流程如图所示。 93 确定绩效 考核基本 要素 召开绩效考核 动员会 下发绩效考核 通知 编制绩效考核 评价报告 绩效评价 结果应用 组建绩效考核 小组 资料信息收集 绩效评价结果 反馈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 整改落实 制定绩效考核 工作方案 资料信息处理 绩效评价结果 报送财政、发 改等政府部门 绩效考核小组 跟踪检查落实 情况 开展现场 绩效考核 资料归档 绩效考核流程图 1.3.1.绩效考核前期准备 1.3.1.1.确定绩效考核基本要素:项目实施机构应确定绩效考核 基本要素,主要包括确定绩效考核工作组负责人、考核内容、考核时 段等。 1.3.1.2.召开绩效考核动员会: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召开绩效考 核动员会,参会单位主要包括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公司等。 会议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及开展绩效考核的重要意义,研究绩效考核有 关具体事项,推荐成绩绩效考核工作组成员名单等。 1.3.1.3.成立绩效考核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原则上应为不低于7 人的单数,专家人数占比超过50%,且须包括绩效管理专家、行业或 运营管理专家、财务专家及法律专家等。 1.3.1.4.编制绩效考核方案:考核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 绩效考核目的和依据、绩效考核具体内容、绩效考核时段、绩效考核 指标体系、绩效考核的组织与实施等。 94 1.3.2.绩效考核实施 1.3.2.1.下达绩效考核通知:项目实施机构确定绩效考核方案后, 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及相关部门做好 准备和配合工作。 1.3.2.2.资料信息收集:通过案卷研究、数据填报、实地调研、 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全面收集绩效考核工作所需的项目资料 及相关数据,并且要确保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1.3.2.3.资料信息处理: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甄别,对数据 进行整理、验证,最终形成正确、有效的考核依据,为现场绩效考核 奠定基础。 1.3.2.4.开展现场绩效考核: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细则和考核得分 表对项目进行现场综合考核,考核过程应有监督员并进行视频记录, 确保现场绩效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可追溯性。对考核小 组各成员的评分表进行计算汇总和加权平均,对考核结论进行归纳分 析,最终得出现场绩效考核的平均分和初步结论。 1.3.3.绩效考核报告编制 1.3.3.1.绩效考核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依据充分、内容完整、 客观公正、表达清晰、结论合理。 1.3.3.2.绩效考核报告编制的基本流程:控制报告编制时点、提 供书面声明、复核考核资料及依据、形成绩效考核结论、各相关方充 分沟通、出具正式考核报告。 1.3.3.3.绩效考核报告涵盖的具体内容:项目基本情况,绩效考 核工作组织和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绩效分析及考核结论及 相关附件等。 95 1.3.4.绩效考核结果反馈及整改 1.3.4.1.考核结果反馈 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向项目公司和财政局、发改局等政府相关部 门反馈绩效考核结果。 1.3.4.2.项目公司落实整改 除按照最终的考核结果作为“按效付费”的依据外,项目公司应 对绩效考核报告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高度重视、积极响应并拟定整改方 案限期整改落实。项目公司根据绩效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统筹开展 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实施机 构应对整改过程进行跟踪检查。 1.3.4.3.资料归档 项目实施机构应将绩效考核过程中收集的全部有效资料,主要包 括绩效考核工作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和建议、实地调研和座谈会记录、 调查问卷、绩效考核报告、项目公司整改落实情况等一并归档,并按 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妥善管理。 1.4考核指标 1.4.1.建设期绩效考核 在建设期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监理机构对本项目新 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工程变更等方面进行监理, 同时政府相关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工程建设 情况进行监督。政府方在施工质量、工期及施工进度安排、环境保护、 安全生产等方面对项目公司提出要求,若未达到要求,项目公司应进 行整改;政府方按照项目前期制定的工作进度计划、投资进度计划考 核项目重要节点的建设进度和资金投入安排。 项目完工后,项目设施应通过竣工验收,政府支付的可用性付费 96 根据经审计确认的竣工决算项目总投资进行计算,在项目运维期内结 合运维绩效考评结果一并进行动态管理。 1.4.1.1.考核指标 1.4.1.1.1.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绩效评价指标 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在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竣工 验收、社会影响、生态影响、可持续性、满意度、组织管理、资金管 理、建设工期、设计变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 等方面。 97 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建设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一 项目产出 (40分) 竣工验收 (40分) 竣工验收 社会影响 (5分) 农民工工资保障 重大群体事件 二 环保措施 生态影响 (10分) 三 项目效果 (30分) 四 环保事故 资金可持续 可持续性 (10分) 工程可持续 外部环境可持续 满意度 (5分) 五 六 项目管理 (30分) 组织管理 (5分) 履职满意度 社会公众满意度 组织架构 管理制度 考核细则 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的,该项指标得满分;经整改通过竣工验收的,视情 给分(可结合需整改部分投资额占总投资的比例、整改时间、整改效果进 行评分);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该项不得分。 农民工工资应及时发放到位,杜绝发生农民工闹薪事件发生,否则扣2分。 项目建设期应杜绝群访等重大群体性事件,否则扣3分。 施工扬尘、排污、废弃物、植被保护、噪音管理等方面生态保护措施及设 备配备情况应符合相关要求,否则扣1分/项。 发生一般环保事故的每次扣1分;发生较大环保事故的每次扣3分;发生重 大及以上环保事故的每次扣5分。上述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后仍不 符合环保检查标准的,实施机构有权进行行政处罚。 资金来源有保障、能够按时到位,否则扣1分/次。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有 详细可行计划安排,具有完善的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投资计划,无投 资计划扣2分;投资计划不完善或缺乏可执行性,扣1分。 建设成本可控,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无需调整,否则扣1分/次。施工进度计 划明确,准备工作充分,能按时开工完工,否则扣3分。 妥善处理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各合作单位之间的关系,建立良好的沟 通协调机制并能够持续保持。若发生沟通不畅,扣1分/次。 项目实施过程中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合同情况应满足政府、实施机构的 要求,否则扣2分。 开展对社会影响的调研,调查对项目建设的满意度。本项指标得分=社会公 众满意率*本项指标分数。 项目公司组织体系完善,组织机构健全,各部门及各岗位职责明确,否则 扣1分。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风险管 理、人事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扣1分/ 98 分数 40 2 3 5 5 4 3 3 2 3 1 2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人员配置 社会资本资本金 到位情况 七 资金管理 (6分) 融资资金到位情况 成本控制 开工情况 八 建设工期 (4分) 进度执行情况 完工情况 九 设计变更 (3分) 程序合规性 应急措施 十 十一 安全文明 施工管理 (6分) 档案管理 (4分) 文明施工 安全事故 档案规范 档案信息化程度 考核细则 项。 人员配置齐全、合理,满足项目建设和管理需要,人员数量、结构、专业 资质等符合岗位需求,否则扣1分/项。 根据《PPP项目合同》规定,社会资本方出资的资本金应及时到位。若发生 滞后,扣2分。 根据《PPP项目合同》规定,融资资金应及时到位。若发生滞后,扣1分/ 次。 加强成本控制,制定成本风险预警及应对措施;实际总投资不得超过批复 的项目概算。未制定相应措施的,扣1分;超过批复概算的,每超过1%,扣 减指标分值的20%。 各子项目应按照施工总进度计划如期开工建设,项目公司原因导致延后的 扣1分。 各施工节点的实际进度应符合工程进度计划,项目公司原因导致延后的扣1 分。 各子项目应按期完工,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延后的扣2分。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相关资料应齐备、变更程序应合规,否则扣1分 /项。 建立健全完整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按要求配备相关应 急设备,否则扣1分/项。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文明施工,否则扣0.5分/项。 未发生安全事故的,不扣分;发生安全事故后,存在处理不当或程序不合 规,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等违规情形的,该项不得分,并采取 “一票否决”制度。 认真及时做好档案管理台帐,及时整理归档各项资料。档案管理不规范、 不完整,扣1分;未按要求建立生产运行、设备、材料、安全等管理档案, 扣0.5分/项。 应按要求及时填报完善相关数据,按时上报各种报表。缺报一个月不得 分,相关数据每缺一项扣0.2分。 99 分数 2 2 2 2 1 1 2 3 2 2 2 2 2 序号 十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信息公开 (2分) 三级指标 信息公开及时性 和准确性 考核细则 分数 应及时、准确地公开项目建设计划和建设进展等信息,否则扣0.5分/项。 2 注:若国家、省、市出台具体考核办法或新的相关规定,本方案与之不一致的或未做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以国 家、省、市出台标准为准进行调整并执行。 100 1.4.1.1.2.项目实施机构绩效评价指标 项目实施机构在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履约情况、成本控制、满意度、可持续性、前期工作、资 金(资产)管理、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等方面。 表8-2 序号 一级指标 一 二 项目产出 (60分)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履约情况 (30分) 履行合同义务 成本控制 (30分) 履行建设成本监督管理责任 情况 满意度 (10分) 三 项目效果 (20分) 可持续性 (10分) 四 前期工作 (5分) 五 六 七 项目管理 (20分) 项目实施机构建设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资金(资产) 管理(5分) 监督管理 (6分) 社会公众满意度 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满意 度 工作保障机制 沟通协调机制 前期手续办理情况 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股权投入到位情况 配套投入到位情况 质量监督管理 考核细则 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有效地履行PPP项目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否则扣2分/项。 建设期内,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建设成本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管控,严格落实监管 责任,有效控制建设成本。实际总投资不得超过批复的项目概算。未制定相应措施的, 扣1分;若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建设成本超支,每超过批复概算的1%,扣2分。 开展调研,调查社会公众对项目实施机构工作开展的满意度。本项指标得分=社会公众 满意率*本项指标分数。 开展座谈,征求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对项目实施机构工作开展的满意度。本项指标得 分=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满意率*本项指标分数。 建立完善的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保障机制、规章制度,否则扣1分/项。 妥善处理与政府其他部门、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各参建单位间的关系,建立良好 的沟通协调机制并能够持续保持。若发生沟通不畅,扣1分/次。 项目实施机构应合理制定前期手续办理计划,尽快办理各项前期手续,以保障项目顺利 推进。前期手续办理滞后影响项目建设的,扣1分/次。 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监督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各项 工作。前期工作未按计划落实的,扣0.5分/项。 根据《PPP项目合同》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应督促政府方出资代表出资的资本金应足 额、及时到位。若发生滞后,扣1分/次。 根据《PPP项目合同》规定,项目实施机构的配套投入应及时到位。若发生滞后,扣1分 /次。 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管 理,根据相关规定履职尽责,记录严谨规范、资料完整齐全,否则扣0.5分/次。 101 分数 30 30 5 5 5 5 3 2 3 2 2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财务监督管理 日常管理 八 信息公开 (4分) 信息公开及时性 和准确性 考核细则 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对项目公司的融资、支付等进行全方位监 督管理。若因监管不到位导致项目融资不及时或支付不规范造成损失的,扣0.5分/次。 项目实施机构应对项目公司的建设施工进行日常管理,若因管理不到位造成项目损失 的,扣0.2分/次。 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公开项目建设计划和建设进展等信息,否则扣0.5分/项。 102 分数 2 2 4 1.4.1.2.考核方法 本项目整体建设期3年,项目实施机构每年组织对建设期内通过 竣工验收并经审计的建设子项单独考核一次,各子项目均在通过竣 工验收后进行建设期绩效考核,每个子项目进行一次建设期绩效考 核。考核小组在规定的考核现场对本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及 资料检查,考核工作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1.4.1.3.考核结果处理 本项目工程质量需满足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含图纸) 中的技术规范标准;需符合市政工程、房建工程建设的相关技术规 范、施工和验收标准等规范要求,并做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本项目 可用性服务费的支付前提为项目竣工验收通过;经一次整改后,项 目仍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的,政府方有权解除合约,社会资本方违约 退出。 通过竣工验收的子项单独考核,根据建设期绩效考核得分 M建的 值,按以下方式处理: 当80分≤M建≤100分时,政府方不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 当70分≤M 建<80分时,项目公司应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后 进行再次考核,若二次考核分数仍然<80,则政府方根据考核结果, 可从建设期履约保函提取(80-M建)×100×αi万元; 当60分≤M 建<70分时,项目公司应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后 进行再次考核,若二次考核分数仍然<70,则政府方根据考核结果, 可从建设期履约保函提取[1000+(70-M建)×200]×αi万元; 当M建<60分时,项目公司应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后进行再 次考核,若二次考核分数仍然<60,则政府方根据考核结果,可从 103 建设期履约保函提取10000×αi万元。同时,政府方有权解除合约, 社会资本方违约退出。 其中,αi为本项目范围内第i个通过竣工验收的子项目的建设 期绩效考核权重,αi可根据各子项目的批复概算投资或决算值最终 确定,∑ α𝑖 = 1(各子项目建设期绩效考核权重之和等于1)。 1.4.2.运营期绩效考核 项目公司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规定。 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委派专业机构 对项目公司的运营服务质量、设施运营养护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估, 项目公司应全力配合考核工作。运维期内,县住建局委派专业机构 将按照约定的标准对项目公司所提供的项目设施运行、养护等运维 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1.4.2.1.考核主体 由项目实施机构随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考核。 1.4.2.2.考核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按照“强化措施、完善管理、质效统一”,通过对项目公司运 维绩效的检查考核,将运维服务质量与运维绩效付费相统一,按效 付费,确保本项目整体运行状况良好。 1.4.2.3.考核范围 绩效考核内容包括随县烈山湖东路(曾都交界处-神农大道)建 设工程运维绩效考核、交通大道北段(幸福大道-新316国道)道路 工程运维绩效考核、随县污水处理厂项目运维绩效考核、市民中心 及配套设施项目运维绩效考核、随县实验高中项目运维绩效考核、 随县实验小学项目运维绩效考核、人才公寓及配套设施项目运维绩 104 效考核、农贸市场项目运维绩效考核、姜水河二期景观项目运维绩 效考核、烈山湖东路沿线景观项目运维绩效考核、厉山大道与烈山 湖东路节点景观项目运维绩效考核、九里墩城市公园景观项目运维 绩效考核等十二个部分。 1.4.2.4.考核方式 1.4.2.4.1.考核主体通过常规考核和临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 项目公司的运维绩效水平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付费支付 挂钩。其中常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临时考核由考核主体不定期对 运维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评分。临时考核结果一般不作为项目公司 违约情形处理,除非发现的缺陷会导致项目可用性破坏、公众利益 受到严重影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项目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完 成整改,经整改后仍未符合要求或无法采取任何整改措施的,其临 时考核扣分项直接计入当期常规考核扣分。 1.4.2.4.2.不管是常规考核还是临时考核,当日考核发现的问 题,发现后二日内,考核主体应向项目公司书面提出整改意见及预 评分,项目公司应按相关规范在合理期限内整改到位(非项目公司 原因造成的情况可酌情增加整改天数)。若项目整改需办理占道等 相关行政手续,实施机构予以配合。整改完成后应及时将整改结果 (如整改后现场的照片等)反馈到考核主体,考核主体将对整改情况 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对项目公司最终考核打分。项目公司应 对当期考核结果予以书面确认,未确认不影响考核结果生效。 1.4.2.4.3.项目公司承担因环境污染、引发安全事故以及影响 社会稳定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非项目公司原因照成的情况可免 除),此项支出不计入项目运维成本,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105 1.4.2.4.4.对于因项目公司懈怠或延误进行整改的,项目实施 机构根据相关约定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中的相应金额。 1.4.2.4.5.运营维护绩效考核实行100分制,对单个子项目分别 考核。考核主体经过预评估和项目公司整改后,根据最终考核得分M 的值,按下述要求确定考核系数βi: 运维 当80≤M运维≤100分时,βi=100%; 当70≤M运维<80分时,βi=100%-(80-M运维)×1.0%; 当60≤M运维<70分时,βi=90%-(70-M运维)×1.5%; 当M运维<60分时,给予一次整改机会,项目公司在合理期限内进 行整改,按照整改后的绩效考核得分重新确定绩效考核系数βi,若 重新评分后仍低于60分,则当期不付费。连续三次低于60分的,政 府有权启动退出机制,社会资本方违约退出。 其中,βi为本项目范围内第i个通过竣工验收的子项目的运维 期绩效考核权重。 1.4.2.5.考核指标 1.4.2.5.1.项目公司运营期绩效考核指标框架 (1)随县烈山湖东路(曾都交界处-神农大道)建设工程 随县烈山湖东路(曾都交界处-神农大道)建设工程项目的绩效 考核指标主要包括项目运营、项目维护、成本效益、安全保障、经 济影响、生态影响、社会影响、可持续性、满意度、组织管理、财 务管理、制度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 106 (1) 随县烈山湖东路(曾都交界处-神农大道)建设工程项目运维绩效考核指标框架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项目运营 (10分) 一 三级指标 分数 运营数量 项目公司应按照项目要求,对所有验收的可经营项目进行运营。项目运营率每降低2%,扣0.5分。 5 运营质量 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应按照项目运营标准对所有验收的可经营项目进行运营。项目运营质量合格率每 降低1%,扣0.5分。 5 坑档/摊包:直径不大于15厘米,深度/高度不超过3厘米。每公里路段内:面积0.1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 0.1平方米扣0.5分。 4 裂缝:不得超过2厘米宽。每公里路段内:网裂、龟裂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每增加1平方米扣0.2分;线 裂长度超过100米的,每增加1米扣0.2分。 4 车辙:车辙深度不得超过3厘米。每公里路段内:车辙长度超过25米的,每增加1米扣0.2分。 4 啃边:无松散或损坏,与路面高差不得大于0.5厘米,路面宽度不小于设计宽度的95%。每公里路段内:单 侧啃边长度超过60米的,每增加1米扣0.2分。 4 泛油:每个泛油带深度不得大于2厘米。每公里路段内:泛油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每增加1平方米扣0.2 分。 2 塌陷:塌陷深度不得超过3厘米。每公里路段内:塌陷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每增加1平方米扣0.2分。 4 坑槽:坑槽直径不超过30厘米、深度不超过3厘米。每公里路段内:面积0.1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0.1平 方米扣0.5分。 2 板体相邻不平顺:板体高差、错位不超过1厘米。每公里路段内:不平顺板体超过10块的,每增加1块扣 0.2分。 2 拱起:拱起处高差不得超过5厘米。每公里路段内:拱起面积超过2平方米的,每增加1平方米扣0.5分。 2 缺失:没有缺失或破损的预制块或路缘石。每公里路段内:缺失面积超过0.1平方米的,每增加0.1平方米 扣0.5分。 2 机动车道、非机动 车道维护 项目产出 (80分) 二 考核细则 项目维护 (50分) 人行道 107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考核细则 分数 排水管:交叉段堵塞不超过10%,无结构性损毁并且用坚土或材料所包裹。每公里路段内:每个不符合要 求的检查点扣0.5分。 2 水沟:交叉段堵塞不超过10%,无结构性损毁并且用坚土或材料所包裹。每公里路段内:每个不符合要求 的检查点扣0.5分。 2 管道:无损坏、塌陷、漏水、堵塞、淤泥堆积等问题。否则每处扣0.5分。 2 井盖:无破损、缺失,应对损坏、缺失的井盖及时更换,对缺失井盖的检查井及时进行维护。否则每项扣 0.5分。 2 亮灯率:项目范围内的路灯亮灯率必须达到98%。亮灯率每降低1%扣0.5分。 2 设备完好率: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规定要求,灯具、灯杆、灯架、引线、接线盒等 设备应完好。每发现一处问题扣0.2分。 2 路灯日常巡查:定期对路灯状况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现场抽查或抽查资料,每发现一次不到位的扣0.2 分。 2 否决性条款: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连续10盏及以上大面积灭灯的,在检查发现后24小时内没 有修复的,一次性扣2分。 2 绿化维护 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操作规程》(DB51/50016—1998)和《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 2872018),植物生长势、叶片、树干、树冠、灌木、草坪等需符合规范要求。每发现一处问题扣0.2分。 2 交通设施维护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交通标志、隔离设施、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应 完好、整洁,信号灯及其附属设施的设置及运行状态符合要求。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2分。 2 成本费用 有明确的成本核算或计划管理办法、成本控制办法,日常成本费用清晰、有序,能实现有效控制与管理。 每超出1%,扣减指标分数的10%。 10 应急措施 建立健全完整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按要求配备相关应急设备,否则扣1分/项。 4 安全事故 未发生安全事故的,不扣分;发生安全事故后,存在处理不当或程序不合规,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 瞒报等违规情形的,该项不得分,并采取“一票否决”制度。 6 排水 雨污水 照明设施维护 三 成本效益 (10分) 四 安全保障 (10分) 108 序号 一级指标 五 六 七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经济影响 经济影响 项目对产业带动及区域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的,每发生1起扣0.5分。 1 环保措施 扬尘、排污、废弃物、植被保护、噪音管理等方面生态保护措施及设备配备情况应符合相关要求,否则扣 0.5分/项。 1 环保事故 发生一般环保事故的每次扣1分;发生较大环保事故的每次扣2分;发生重大及以上环保事故的每次扣3 分。上述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环保检查标准的,实施机构有权进行行政处罚。 3 环境污染情况 排水设施严禁出现偷排、漏排或随意排放情况,发现一起扣1分。 1 重大群体事件 项目运营期应杜绝群访等重大群体性事件,否则扣1分。 1 项目可持续性 项目实际运维状况、项目人员结构稳定,项目投入的资产设备运行良好,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健康等,否 则扣0.5分/项。 1 外部环境 可持续 妥善处理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等之间的关系,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并能够持续保持。若发生沟通不 畅,扣1分。 1 履职满意度 运行过程中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合同情况应满足政府、实施机构的要求,否则扣0.5分。 0.5 社会公众 满意度 开展对社会影响的调研,调查对项目建设的满意度。本项指标得分=社会公众满意率*本项指标分数。 0.5 组织架构 项目公司组织体系完善,组织机构健全,各部门及各岗位职责明确,否则扣1分。 1 人员配置 人员配置齐全、合理,满足项目运营和管理需要,人员数量、结构、专业资质等符合岗位需求,否则扣 0.5分/项。 1 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合法、合规、规范,资金使用情况的记录有明确金额及使用方向,相关票据依据清晰,否则扣 0.5分/项。 2 会计核算 有明确的会计核算制度,日常账务处理与记录规范、完整、有效,具备经第三方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否 则扣0.5分/项。 1 生态影响 项目效果 (10分) 八 社会影响 可持续性 九 满意度 十 组织管理 项目管理 (10分) 十一 财务管理 考核细则 109 分数 序号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考核细则 分数 制度管理 内控制度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风险管理、人事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各项 规章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或执行效率不高的,扣0.5分/项。 2 十三 档案管理 档案规范及 信息化程度 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台帐,及时整理归档各项资料。档案管理不规范、不完整,扣1分;未按要求建立生产 运行、设备、材料、安全等管理档案,扣0.5分/项。按要求及时填报完善相关数据,按时上报各种报表。 缺报一个月不得分,相关数据每缺一项扣0.2分。 2 十四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及时性和 准确性 应及时、准确地公开项目运营状况、安全生产等情况,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符合相关要 求,否则扣0.5分/项。 1 十二 一级指标 110 (2)交通大道北段(幸福大道-新316国道)道路工程项目运维 绩效考核 交通大道北段(幸福大道-新316国道)道路工程项目运维绩效 考核指标主要包括项目运营、项目维护、成本效益、安全保障、经 济影响、生态影响、社会影响、可持续性、满意度、组织管理、财 务管理、制度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 111 (2)交通大道北段(幸福大道-新316国道)道路工程项目运维绩效考核指标框架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项目运营 (10分) 一 三级指标 分数 运营数量 项目公司应按照项目要求对所有验收的可经营项目进行运营。项目运营率每降低2%,扣0.5分。 5 运营质量 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应按照项目运营标准对所有验收的可经营项目进行运营。项目运营质量合格率每 降低1%,扣0.5分。 5 坑档/摊包:直径不大于15厘米,深度/高度不超过3厘米。每公里路段内:面积0.1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 0.1平方米扣0.5分。 4 裂缝:不得超过2厘米宽。每公里路段内:网裂、龟裂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每增加1平方米扣0.2分;线 裂长度超过100米的,每增加1米扣0.2分。 4 车辙:车辙深度不得超过3厘米。每公里路段内:车辙长度超过25米的,每增加1米扣0.2分。 4 啃边:无松散或损坏,与路面高差不得大于0.5厘米,路面宽度不小于设计宽度的95%。每公里路段内:单 侧啃边长度超过60米的,每增加1米扣0.5分。 4 泛油:每个泛油带深度不得大于2厘米。每公里路段内:泛油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每增加1平方米扣0.5 分。 2 塌陷:塌陷深度不得超过3厘米。每公里路段内:塌陷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每增加1平方米扣0.5分。 4 坑槽:坑槽直径不超过30厘米、深度不超过3厘米。每公里路段内:面积0.1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0.1平 方米扣0.5分。 2 板体相邻不平顺:板体高差、错位不超过1厘米。每公里路段内:不平顺板体超过10块的,每增加1块扣 0.2分。 2 拱起:拱起处高差不得超过5厘米。每公里路段内:拱起面积超过2平方米的,每增加1平方米扣0.5分。 2 缺失:没有缺失或破损的预制块或路缘石。每公里路段内:缺失面积超过0.1平方米的,每增加0.1平方米 扣0.5分。 2 机动车道、非机动 车道维护 项目产出 (80分) 二 考核细则 项目维护 (50分) 人行道 112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考核细则 分数 排水管:交叉段堵塞不超过10%,无结构性损毁并且用坚土或材料所包裹。每公里路段内:每个不符合要 求的检查点扣0.5分。 2 水沟:交叉段堵塞不超过10%,无结构性损毁并且用坚土或材料所包裹。每公里路段内:每个不符合要求 的检查点扣0.5分。 2 管道:无损坏、塌陷、漏水、堵塞、淤泥堆积等问题。否则每处扣0.5分。 2 井盖:无破损、缺失,应对损坏、缺失的井盖及时更换,对缺失井盖的检查井及时进行维护。否则每项扣 0.5分。 2 亮灯率:项目范围内的路灯亮灯率必须达到98%。亮灯率每降低1%扣0.5分。 2 设备完好率: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规定要求,灯具、灯杆、灯架、引线、接线盒等 设备应完好。每发现一处问题扣0.2分。 2 路灯日常巡查:定期对路灯状况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现场抽查或抽查资料,每发现一次不到位的扣0.2 分。 2 否决性条款: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连续10盏及以上大面积灭灯的,在检查发现后24小时内没 有修复的,一次性扣2分。 2 绿化维护 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操作规程》(DB51/50016—1998)和《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 2872018),植物生长势、叶片、树干、树冠、灌木、草坪等需符合规范要求。每发现一处问题扣0.2分。 2 交通设施维护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交通标志、隔离设施、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应 完好、整洁,信号灯及其附属设施的设置及运行状态符合要求。每发现一处扣0.2分。 2 成本费用 有明确的成本核算或计划管理办法、成本控制办法,日常成本费用清晰、有序,能实现有效控制与管理。 每超出1%,扣减指标分数的10%。 10 应急措施 建立健全完整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按要求配备相关应急设备,否则扣1分/项。 4 安全事故 未发生安全事故的,不扣分;发生安全事故后,存在处理不当或程序不合规,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 瞒报等违规情形的,该项不得分,并采取“一票否决”制度。 6 排水 雨污水 照明设施维护 三 成本效益 (10分) 四 安全保障 (10分) 113 序号 一级指标 五 六 七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经济影响 经济影响 项目对产业带动及区域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的,每发生1起扣0.5分。 1 环保措施 扬尘、排污、废弃物、植被保护、噪音管理等方面生态保护措施及设备配备情况应符合相关要求,否则扣 0.5分/项。 1 环保事故 发生一般环保事故的每次扣1分;发生较大环保事故的每次扣2分;发生重大及以上环保事故的每次扣3 分。上述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环保检查标准的,实施机构有权进行行政处罚。 3 环境污染情况 排水设施严禁出现偷排、漏排或随意排放情况,发现一起扣1分。 1 重大群体事件 项目运营期应杜绝群访等重大群体性事件,否则扣1分。 1 项目可持续性 项目实际运维状况、项目人员结构稳定,项目投入的资产设备运行良好,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健康等,否 则扣0.5分/项。 1 外部环境 可持续 妥善处理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等之间的关系,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并能够持续保持。若发生沟通不 畅,扣1分。 1 履职满意度 运行过程中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合同情况应满足政府、实施机构的要求,否则扣0.5分。 0.5 社会公众 满意度 开展对社会影响的调研,调查对项目建设的满意度。本项指标得分=社会公众满意率*本项指标分数。 0.5 组织架构 项目公司组织体系完善,组织机构健全,各部门及各岗位职责明确,否则扣1分。 1 人员配置 人员配置齐全、合理,满足项目运营和管理需要,人员数量、结构、专业资质等符合岗位需求,否则扣 0.5分/项。 1 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合法、合规、规范,资金使用情况的记录有明确金额及使用方向,相关票据依据清晰,否则扣 0.5分/项。 2 会计核算 有明确的会计核算制度,日常账务处理与记录规范、完整、有效,具备经第三方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否 则扣0.5分/项。 1 生态影响 项目效果 (10分) 八 社会影响 可持续性 九 满意度 十 组织管理 项目管理 (10分) 十一 财务管理 考核细则 114 分数 序号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考核细则 分数 制度管理 内控制度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风险管理、人事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各项 规章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或执行效率不高的,扣0.5分/项。 2 十三 档案管理 档案规范及 信息化程度 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台帐,及时整理归档各项资料。档案管理不规范、不完整,扣1分;未按要求建立生产 运行、设备、材料、安全等管理档案,扣0.5分/项。按要求及时填报完善相关数据,按时上报各种报表。 缺报一个月不得分,相关数据每缺一项扣0.2分。 2 十四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及时性和 准确性 应及时、准确地公开项目运营状况、安全生产等情况,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符合相关要 求,否则扣0.5分/项。 1 十二 一级指标 115 (3)随县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运维绩效考核 随县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运维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共设置项目 产出、项目效果和项目管理三个一级指标,十四项二级指标,二十 九项三级指标。 项目产出指标包括:项目运营(进水水质、出水水质、污水处 理量、年运营天数、污泥指标)、项目维护(构筑物完好率,曝气 系统,设备、仪器、仪表完好率,照明、监控及中控系统、厂容厂 貌)、成本效益(运营成本)、安全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应急预 案、安全事故、安全防护措施)。 项目效果指标包括:经济影响(经济影响作用)、生态影响 (臭气排放、有毒物质处置、噪声控制)、社会影响(重大诉讼和群 体性事件)、可持续性(运营管理可持续性、财务可持续性)、满 意度(政府部门满意度、社会公众满意度)。 项目管理指标包括:组织管理(生产管理及人员配备)、财务 管理(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内控制度)、档案管理(档案管 理)、信息公开(信息填报)。 116 (3)随县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运维绩效考核指标框架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进水水质 出水水质 项目运营 (40分) 一 污水处理量 年运营天数 污泥指标 项目产出 (80分) 构筑物 完好率 二 项目维护 (25分) 曝气系统 设备、仪 器、仪表 完好率 考核细则 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浓度应逐年提高,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COD稳步提升。进水水质浓度达不到要求的,每次扣1 分。 (1)出水水质应达到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水质标准,主要考核CODcr、BOD5、SS、NH3-N、TN、TP等6个指标,出 厂水质综合达标率(%)=核算期内出水6项指标全部合格的天数(天)/核算期总天数(天)×100%。 (2)出水水质综合达标率[90%,95%),扣2分;达标率[85%,90%),扣3分;达标率[80%,85%),扣4分; 达标率[75%,80%),扣6分;依次类推,每低5%,扣1分。 污水应收尽收,污水处理量应满足要求。否则,处理量每低1%,扣0.5分。 年运营天数不得少于350天。因故停产的,需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按时复产。否则,每停产1天,扣 1分。 (1)重力浓缩后的污泥含水率不高于98%,深度脱水后污泥含水率不高于60%,污泥合规处置率100%。 (2)“十四五”末,城市污泥无害化率达到90%以上,资源化利用水平超出国家标准。 考核周期内,每出现一次不达标,扣1分。 (1)污水、污泥处理单元运行正常,如遇特殊情况未生产,应有合理依据; (2)建筑物外观整洁、无明显的破损、渗漏;池面、堰口、池壁保持清洁、完好、出水均匀; (3)出现污水、污泥堵塞外溢时,应查找原因并立即清理;出现淤积应及时清淤。设施完好率应≥95%。 (4)设施完好率[90%,95%),扣1分;[85%,90%),扣2分;[80%,85%),扣3分;[75%,80%),扣4分; [70%,75%),扣5分;低于70%,扣6分。构筑物完好率,按《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CJJ/T 228-2014)进行计算,每次可抽取3-5个构筑物进行评判。 (1)对曝气系统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设备应能正常启动,运转正常;电缆无裸露、破损;及时清理曝气机 周围漂浮物和垃圾;自动运转控制系统功能正常;带电设备及控制箱外壳接地良好。 (2)设备无法正常启动,每处扣1分;运转不正常,存在异响,每处扣1分;曝气管堵塞,水花不正常,每处 扣1分;曝气机周围漂浮物和垃圾未及时清理,每处扣1分;电缆及保护管存在裸露、破损的,每处扣1分;自 动运转控制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处扣1分;带电设备及控制箱外壳接地线脱落或接地电阻不合格的,每处 扣1分。 (1)设备外观整洁;螺栓齐全牢固;油漆良好无锈蚀;设备无腐蚀,润滑充分;仪器仪表准确灵敏;附属设 备工作正常;整机运行平稳可靠;使用高效节能设备;设施、设备的油箱、水泵、管道等无跑、冒、滴、漏现 象;设备完好率应≥95%。 117 分数 4分 15分 6分 10分 5分 6分 5分 6分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照明、监控 及中控系统 厂容厂貌 成本效益 (5分) 三 运营成本 安全生产 管理 安全保障 (10分) 四 应急预案 安全事故 安全防护 措施 五 六 经济影响 项目效果 (10分) 生态影响 考核细则 (2)设备完好率[90%,95%),扣1分;[85%,90%),扣2分;[80%,85%),扣3分;[75%,80%),扣4分; [70%,75%),扣5分;低于70%,扣6分。设备完好率,按《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CJJ/T 2282014)进行计算,每次可抽取3-5套设备进行评判。 (1)照明装置齐全,电量计量装置运行正常。照明装置损坏,每处扣1分;电量计量装置丢失或损坏,不能正 常计量,每处扣1分。 (2)摄像头运行正常,网络通讯正常。摄像头运行不正常,镜头存在遮挡、灰尘现象,每发现一处不合规, 扣1分;网络通讯不正常,每处扣1分。 (3)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应能正常运行,控制操作、显示、数据管理、报警、打印、在线仪表等功能良好。 功能不齐全的,每发现1处,扣0.5分。 厂区(车间)内无杂物堆放,环境整洁;厂区内绿植养护达标;厂内照明设施完整。每发现1处不合规,扣0.5 分。 运营成本分析表数据完整、真实、准确,成本结构合理。成本应包括电费、药剂费、污泥处置费、修理费、检 测费、维护费等。每缺少一项扣0.5分。 (1)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按制度执行,并实行监护制度; (2)安全检查记录和隐患排查记录齐全; (3)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定期检定; (4)运维及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上述要求,每发现1处不合格,扣0.5分。 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厂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抢险物资齐备,应急事件处理及时、得当。每发 现一次应急管理工作不到位,扣1分。 考核周期内不得发生安全事故。每发生一起安全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人员受伤的,扣2分;发生人员死亡的, 扣4分。 (1)构筑物、建筑物护栏及扶梯牢固,构筑物上悬挂警示标志; (2)配置救生圈、安全绳等救生用品,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3)易燃、易爆物品按规定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定期检查和校验。 上述要求,每发现1处不符,扣0.5分。 分数 4分 4分 5分 2分 2分 4分 2分 经济影响 项目对产业带动及区域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的,每发生1起扣1分。 2分 臭气排放 废气排放标准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15m高排气筒)。恶臭(异味)特征 污染物排放限值,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符合《恶臭污染 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值。因臭气排放超标,受到居民有效投诉或环保部门通 报、处罚的,每起扣1分。 1分 118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考核细则 有毒物质 处置 污泥、化学药剂、危化品和有毒药物处置途径符合规定。因污泥、药剂等有毒物质处置不符合规定,受到居民 有效投诉或环保部门通报、处罚的,每起扣1分。 噪声控制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因噪声排放超标,受到居民有效投 诉或环保部门通报、处罚的,每起扣1分。 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项目运营过程中发生重大诉讼、公众舆情与群体性事件的,经核实属于项目公司责任(或 主要责任)的,每1起扣1分。 噪声控制 七 社会影响 八 可持续性 九 满意度 重大诉讼和 群体性事件 运营管理 可持续性 财务 可持续性 政府、实施 机构满意度 社会公众 满意度 组织管理 生产管理及 人员配备 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 制度管理 内控制度 十三 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 工作 十四 信息公开 信息填报 十 十一 项目管理 十二 (10分) 分数 1分 1分 2分 项目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是否存在管理不当,影响项目持续运营。每发生1起,扣0.5分。 1分 项目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现金流充裕,不拖欠材料、设备款项,不拖欠管理人员及工人工资。每发生1起,扣 0.5分。 1分 主要调查政府、实施机构对项目公司服务质量、工作配合方面的满意度。满意度低于80分,扣0.5分。 0.5分 主要从臭气排放、噪声控制、固废处置等方面对公众满意度进行调查。满意度低于80分,扣0.5分。 0.5分 项目公司定期召开运营调度会议,并有相关记录。项目公司组织架构合理,人员配置能满足项目运维要求。经 调查发现,未定期召开运营调度会议的,扣0.2分;因组织架构、人员配置不合理,影响运维质量和效率的, 扣0.2分。 (1)按财务管理制度拨付或使用资金,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否则每发现1起,扣1分。 (2)按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具有有效的财务账簿及凭证。每发现1处违规,扣0.5分; 项目公司资产/财务管理制度、运营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操作规程、危化品管理制度、档案管理 制度等内控制度完善合理,每处不完善不合理的扣0.2分,缺少一项扣0.5分。 按要求建立生产运行、水质、设备、材料管理、技术管理、安全、财务、人事等档案,及时归档并建立台账; 档案资料应真实、无缺失;档案管理制度应明确各类档案保存期限。档案不全或丢失的,每份扣0.2分;档案 不真实的,每发现1处,扣0.5分。 按时、按要求填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数据,按要求在财政部综合信息平台披露项目信息。未按 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的,每次扣0.5分。 119 2分 3分 2分 2分 1分 (4)市民中心及配套设施项目运维绩效考核 市民中心及配套设施项目运维绩效考核指标主要包括项目运营、 项目维护、成本效益、安全保障、经济影响、生态影响、社会影响、 可持续性、满意度、组织管理、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档案管理、 信息公开等方面。 120 (4)市民中心及配套设施项目运维绩效考核指标框架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项目运营 (25分) 一 三级指标 考核细则 分数 配套设施 运营情况 通过竣工验收后即进入运营期,拟对外承包经营,出租率从运营期第一年至第五年由60%逐年递增至95%。 出租率每降低1%,扣1分。 15 停车场运营情况 车辆门禁系统完好无损,安保措施到位。车辆门禁系统损坏后未及时修复且影响收费的,每次扣1分;安 保措施不到位,发生车辆被盗窃、损坏事故的,每次扣2分。 10 坑槽:坑槽直径不超过30厘米、深度不超过3厘米。项目区域内,面积达到0.1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0.1 平方米扣0.5分。 3 板体相邻不平顺:板体高差、错位不超过1厘米。项目区域内,不平顺板体超过10块的,每增加1块扣0.2 分。 3 拱起:拱起处高差不得超过5厘米。项目区域内,拱起面积超过2平方米的,每增加1平方米扣0.5分。 3 建构筑物完好无损,不漏水,保持清洁,不满足要求的,每次扣0.5分。 3 场地及配套设施 项目产出 (80分) 二 排水 项目维护 (35分) 雨污水 照明设施维护 绿化维护 三 成本效益 成本费用 排水管:交叉段堵塞不超过10%,无结构性损毁并且用坚土或材料所包裹。项目区域内:每个不符合要求 的检查点扣0.5分。 水沟:交叉段堵塞不超过10%,无结构性损毁并且用坚土或材料所包裹。项目区域内:每个不符合要求的 检查点扣0.5分。 3 3 管道:无损坏、塌陷、漏水、堵塞、淤泥堆积等问题。否则每处扣0.5分。 3 井盖:无破损、缺失,应对损坏、缺失的井盖及时更换,对缺失井盖的检查井及时进行维护。否则每项扣 0.5分。 3 亮灯率:项目范围内的亮灯率必须达到98%。亮灯率每降低1%扣0.5分。 2 设备完好率:灯具、灯杆、灯架、引线、接线盒等设备完好。每发现一处问题扣0.2分。 2 路灯日常巡查:定期对路灯状况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现场抽查或抽查资料,每发现一次不到位的扣0.2 分。 否决性条款: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连续10盏及以上大面积灭灯的,在检查发现后24小时内没 有修复的,一次性扣2分。 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操作规程》(DB51/50016—1998)和《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 2872018),植物生长势、叶片、树干、树冠、灌木、草坪等需符合规范要求。每发现一处问题扣0.2分。 有明确的成本核算或计划管理办法、成本控制办法,日常成本费用清晰、有序,能实现有效控制与管理。 121 2 2 3 10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10分) 四 安全保障 (10分) 五 经济影响 七 生态影响 项目效果 (10分) 八 社会影响 建立健全完整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按要求配备相关应急设备,否则扣1分/项。 4 安全事故 未发生安全事故的,不扣分;发生安全事故后,存在处理不当或程序不合规,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 瞒报等违规情形的,该项不得分,并采取“一票否决”制度。 6 经济影响 项目对产业带动及区域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的,每发生1起扣0.5分。 1 环保事故 九 满意度 十 组织管理 3 1 重大群体事件 项目运营期应杜绝群访等重大群体性事件,否则扣1分。 1 外部环境 可持续 项目实际运维状况、项目人员结构稳定,项目投入的资产设备运行良好,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健康等,否 则扣0.5分/项。 妥善处理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等之间的关系,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并能够持续保持。若发生沟通不 畅,每次扣0.5分。 履职满意度 运行过程中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合同情况应满足政府、实施机构的要求,否则扣0.5分。 0.5 社会公众 满意度 开展对社会影响的调研,调查对项目建设的满意度。本项指标得分=社会公众满意率*本项指标分数。 0.5 组织架构 项目公司组织体系完善,组织机构健全,各部门及各岗位职责明确,否则扣1分。 1 人员配置 财务管理 项目管理 (10分) 1 排水设施严禁出现偷排、漏排或随意排放情况,发现一起扣0.5分。 资金管理 十一 扬尘、排污、废弃物、植被保护、噪音管理等方面生态保护措施及设备配备情况应符合相关要求,否则扣 0.5分/项。 发生一般环保事故的每次扣1分;发生较大环保事故的每次扣2分;发生重大及以上环保事故的每次扣3 分。上述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环保检查标准的,实施机构有权进行行政处罚。 环境污染情况 项目可持续性 可持续性 分数 应急措施 环保措施 六 考核细则 每超出1%,扣减指标分数的10%。 会计核算 十二 制度管理 内控制度 十三 档案管理 档案规范及 信息化程度 十四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及时性和 人员配置齐全、合理,满足项目运营和管理需要,人员数量、结构、专业资质等符合岗位需求,否则扣 0.5分/项。 资金管理合法、合规、规范,资金使用情况的记录有明确金额及使用方向,相关票据依据清晰,否则扣 0.5分/项。 有明确的会计核算制度,日常账务处理与记录规范、完整、有效,具备经第三方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否 则扣0.5分/项。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风险管理、人事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各项 规章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或执行效率不高的,扣0.5分/项。 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台帐,及时整理归档各项资料。档案管理不规范、不完整,扣1分;未按要求建立生产 运行、设备、材料、安全等管理档案,扣0.5分/项。按要求及时填报完善相关数据,按时上报各种报表。 缺报一个月不得分,相关数据每缺一项扣0.2分。 应及时、准确地公开项目运营状况、安全生产等情况,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符合相关要 122 1 1 1 2 1 2 2 1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准确性 考核细则 求,否则扣0.5分/项。 123 分数 (5)随县实验高中项目运维绩效考核 随县实验高中项目运维绩效考核指标主要包括项目运营、项目 维护、成本效益、安全保障、经济影响、生态影响、社会影响、可 持续性、满意度、组织管理、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档案管理、信 息公开等方面。 124 (5)随县实验高中项目运维绩效考核指标框架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项目运营 (10分) 一 三级指标 项目公司应按照项目要求对所有验收的可经营项目进行运营。项目运营率每降低2%,扣0.5分。 5 运营质量 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应按照项目运营标准对所有验收的可经营项目进行运营。项目运营质量合格率每 降低1%,扣0.5分。 5 坑槽:坑槽直径不超过30厘米、深度不超过3厘米。项目区域内:面积0.1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0.1平方 米扣0.5分。 4 板体相邻不平顺:板体高差、错位不超过1厘米。项目区域内:不平顺板体超过10块的,每增加1块扣0.2 分。 4 拱起:拱起处高差不得超过5厘米。项目区域内:拱起面积超过2平方米的,每增加1平方米扣0.5分。 4 建构筑物完好无损,不漏水,保持清洁,不满足要求的,每次扣0.5分。 4 排水管:交叉段堵塞不超过10%,无结构性损毁并且用坚土或材料所包裹。每公里路段内:每个不符合要 求的检查点扣0.5分。 4 水沟:交叉段堵塞不超过10%,无结构性损毁并且用坚土或材料所包裹。每公里路段内:每个不符合要求 的检查点扣0.5分。 4 管道:无损坏、塌陷、漏水、堵塞、淤泥堆积等问题。否则每处扣0.5分。 4 井盖:无破损、缺失,应对损坏、缺失的井盖及时更换,对缺失井盖的检查井及时进行维护。否则每项扣 0.5分。 4 亮灯率:项目范围内的亮灯率必须达到98%。亮灯率每降低1%扣0.5分。 4 设备完好率:灯具、灯杆、灯架、引线、接线盒等设备完好。每发现一处问题扣0.2分。 4 项目产出 (80分) 二 分数 运营数量 场地及建构筑物 项目维护 (50分) 考核细则 排水 雨污水 照明设施维护 125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 成本效益 (10分) 四 安全保障 (10分) 五 经济影响 六 生态影响 项目效果 (10分) 七 八 社会影响 可持续性 三级指标 考核细则 分数 路灯日常巡查:定期对路灯状况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现场抽查或抽查资料,每发现一次不到位的扣0.2 分。 3 否决性条款: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连续10盏及以上大面积灭灯的,在检查发现后24小时内没 有修复的,一次性扣2分。 4 绿化维护 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操作规程》(DB51/50016—1998)和《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 2872018),植物生长势、叶片、树干、树冠、灌木、草坪等需符合规范要求。每发现一处问题扣0.2分。 3 成本费用 有明确的成本核算或计划管理办法、成本控制办法,日常成本费用清晰、有序,能实现有效控制与管理。 每超出1%,扣减指标分数的10%。 10 应急措施 建立健全完整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按要求配备相关应急设备,否则扣1分/项。 4 安全事故 未发生安全事故的,不扣分;发生安全事故后,存在处理不当或程序不合规,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 瞒报等违规情形的,该项不得分,并采取“一票否决”制度。 6 经济影响 项目对产业带动及区域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的,每发生1起扣0.5分。 1 环保措施 扬尘、排污、废弃物、植被保护、噪音管理等方面生态保护措施及设备配备情况应符合相关要求,否则扣 0.5分/项。 1 环保事故 发生一般环保事故的每次扣1分;发生较大环保事故的每次扣2分;发生重大及以上环保事故的每次扣3 分。上述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环保检查标准的,实施机构有权进行行政处罚。 3 环境污染情况 排水设施严禁出现偷排、漏排或随意排放情况,发现一起扣1分。 1 重大群体事件 项目运营期应杜绝群访等重大群体性事件,否则扣1分。 1 项目可持续性 项目实际运维状况、项目人员结构稳定,项目投入的资产设备运行良好,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健康等,否 则扣0.5分/项。 1 外部环境 可持续 妥善处理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等之间的关系,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并能够持续保持。若发生沟通不 畅,扣1分。 1 126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考核细则 分数 履职满意度 运行过程中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合同情况应满足政府、实施机构的要求,否则扣0.5分。 0.5 社会公众 满意度 开展对社会影响的调研,调查对项目建设的满意度。本项指标得分=社会公众满意率*本项指标分数。 0.5 组织架构 项目公司组织体系完善,组织机构健全,各部门及各岗位职责明确,否则扣1分。 1 人员配置 人员配置齐全、合理,满足项目运营和管理需要,人员数量、结构、专业资质等符合岗位需求,否则扣 0.5分/项。 1 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合法、合规、规范,资金使用情况的记录有明确金额及使用方向,相关票据依据清晰,否则扣 0.5分/项。 2 会计核算 有明确的会计核算制度,日常账务处理与记录规范、完整、有效,具备经第三方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否 则扣0.5分/项。 1 制度管理 内控制度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风险管理、人事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各项 规章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或执行效率不高的,扣0.5分/项。 2 十三 档案管理 档案规范及 信息化程度 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台帐,及时整理归档各项资料。档案管理不规范、不完整,扣1分;未按要求建立生产 运行、设备、材料、安全等管理档案,扣0.5分/项。按要求及时填报完善相关数据,按时上报各种报表。 缺报一个月不得分,相关数据每缺一项扣0.2分。 2 十四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及时性和 准确性 应及时、准确地公开项目运营状况、安全生产等情况,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符合相关要 求,否则扣0.5分/项。 1 九 满意度 十 组织管理 十一 财务管理 项目管理 (10分) 十二 127 (6)随县实验小学项目运维绩效考核 随县实验小学项目运维绩效考核指标主要包括项目运营、项目 维护、成本效益、安全保障、经济影响、生态影响、社会影响、可 持续性、满意度、组织管理、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档案管理、信 息公开等方面。 128 (6)随县实验小学项目运维绩效考核指标框架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项目运营 (10分) 一 三级指标 项目公司应按照项目要求对所有验收的可经营项目进行运营。项目运营率每降低2%,扣0.5分。 5 运营质量 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应按照项目运营标准对所有验收的可经营项目进行运营。项目运营质量合格率每 降低1%,扣0.5分。 5 坑槽:坑槽直径不超过30厘米、深度不超过3厘米。项目区域内:面积0.1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0.1平方 米扣0.5分。 4 板体相邻不平顺:板体高差、错位不超过1厘米。项目区域内:不平顺板体超过10块的,每增加1块扣0.2 分。 4 拱起:拱起处高差不得超过5厘米。项目区域内:拱起面积超过2平方米的,每增加1平方米扣0.5分。 4 建构筑物完好无损,不漏水,保持清洁,不满足要求的,每次扣0.5分。 4 排水管:交叉段堵塞不超过10%,无结构性损毁并且用坚土或材料所包裹。每公里路段内:每个不符合要 求的检查点扣0.5分。 4 水沟:交叉段堵塞不超过10%,无结构性损毁并且用坚土或材料所包裹。每公里路段内:每个不符合要求 的检查点扣0.5分。 4 管道:无损坏、塌陷、漏水、堵塞、淤泥堆积等问题。否则每处扣0.5分。 4 井盖:无破损、缺失,应对损坏、缺失的井盖及时更换,对缺失井盖的检查井及时进行维护。否则每项扣 0.5分。 4 亮灯率:项目范围内的亮灯率必须达到98%。亮灯率每降低1%扣0.5分。 4 设备完好率:灯具、灯杆、灯架、引线、接线盒等设备完好。每发现一处问题扣0.2分。 4 项目产出 (80分) 二 分数 运营数量 场地及建构筑物 项目维护 (50分) 考核细则 排水 雨污水 照明设施维护 129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 成本效益 (10分) 四 安全保障 (10分) 五 经济影响 六 生态影响 项目效果 (10分) 七 八 社会影响 可持续性 三级指标 考核细则 分数 路灯日常巡查:定期对路灯状况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现场抽查或抽查资料,每发现一次不到位的扣0.2 分。 3 否决性条款: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连续10盏及以上大面积灭灯的,在检查发现后24小时内没 有修复的,一次性扣2分。 4 绿化维护 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操作规程》(DB51/50016—1998)和《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 2872018),植物生长势、叶片、树干、树冠、灌木、草坪等需符合规范要求。每发现一处问题扣0.2分。 3 成本费用 有明确的成本核算或计划管理办法、成本控制办法,日常成本费用清晰、有序,能实现有效控制与管理。 每超出1%,扣减指标分数的10%。 10 应急措施 建立健全完整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按要求配备相关应急设备,否则扣1分/项。 4 安全事故 未发生安全事故的,不扣分;发生安全事故后,存在处理不当或程序不合规,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 瞒报等违规情形的,该项不得分,并采取“一票否决”制度。 6 经济影响 项目对产业带动及区域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的,每发生1起扣0.5分。 1 环保措施 扬尘、排污、废弃物、植被保护、噪音管理等方面生态保护措施及设备配备情况应符合相关要求,否则扣 0.5分/项。 1 环保事故 发生一般环保事故的每次扣1分;发生较大环保事故的每次扣2分;发生重大及以上环保事故的每次扣3 分。上述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环保检查标准的,实施机构有权进行行政处罚。 3 环境污染情况 排水设施严禁出现偷排、漏排或随意排放情况,发现一起扣1分。 1 重大群体事件 项目运营期应杜绝群访等重大群体性事件,否则扣1分。 1 项目可持续性 项目实际运维状况、项目人员结构稳定,项目投入的资产设备运行良好,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健康等,否 则扣0.5分/项。 1 外部环境 可持续 妥善处理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等之间的关系,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并能够持续保持。若发生沟通不 畅,扣1分。 1 130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考核细则 分数 履职满意度 运行过程中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合同情况应满足政府、实施机构的要求,否则扣0.5分。 0.5 社会公众 满意度 开展对社会影响的调研,调查对项目建设的满意度。本项指标得分=社会公众满意率*本项指标分数。 0.5 组织架构 项目公司组织体系完善,组织机构健全,各部门及各岗位职责明确,否则扣1分。 1 人员配置 人员配置齐全、合理,满足项目运营和管理需要,人员数量、结构、专业资质等符合岗位需求,否则扣 0.5分/项。 1 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合法、合规、规范,资金使用情况的记录有明确金额及使用方向,相关票据依据清晰,否则扣 0.5分/项。 2 会计核算 有明确的会计核算制度,日常账务处理与记录规范、完整、有效,具备经第三方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否 则扣0.5分/项。 1 制度管理 内控制度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风险管理、人事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各项 规章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或执行效率不高的,扣0.5分/项。 2 十三 档案管理 档案规范及 信息化程度 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台帐,及时整理归档各项资料。档案管理不规范、不完整,扣1分;未按要求建立生产 运行、设备、材料、安全等管理档案,扣0.5分/项。按要求及时填报完善相关数据,按时上报各种报表。 缺报一个月不得分,相关数据每缺一项扣0.2分。 2 十四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及时性和 准确性 应及时、准确地公开项目运营状况、安全生产等情况,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符合相关要 求,否则扣0.5分/项。 1 九 满意度 十 组织管理 十一 财务管理 项目管理 (10分) 十二 131 (7)人才公寓及配套设施项目运维绩效考核 人才公寓及配套设施项目运维绩效考核指标主要包括项目运营、 项目维护、成本效益、安全保障、经济影响、生态影响、社会影响、 可持续性、满意度、组织管理、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档案管理、 信息公开等方面。 132 (7)人才公寓及配套设施项目运维绩效考核指标框架 序号 一级指标 一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项目运营 (25分) 人才公寓及配套设 施运营情况 考核细则 分数 通过竣工验收后即进入运营期,拟对外承包经营。从运营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出租率从60%逐年增长到 95%。出租率每降低1%,扣1分。 25 坑槽:坑槽直径不超过30厘米、深度不超过3厘米。项目区域内,面积达到0.1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0.1 平方米扣0.5分。 3 板体相邻不平顺:板体高差、错位不超过1厘米。项目区域内,不平顺板体超过10块的,每增加1块扣0.2 分。 3 拱起:拱起处高差不得超过5厘米。项目区域内,拱起面积超过2平方米的,每增加1平方米扣0.5分。 3 建构筑物完好无损,不漏水,保持清洁,不满足要求的,每次扣0.5分。 3 排水管:交叉段堵塞不超过10%,无结构性损毁并且用坚土或材料所包裹。项目区域内:每个不符合要求 的检查点扣0.5分。 3 水沟:交叉段堵塞不超过10%,无结构性损毁并且用坚土或材料所包裹。项目区域内:每个不符合要求的 检查点扣0.5分。 3 管道:无损坏、塌陷、漏水、堵塞、淤泥堆积等问题。否则每处扣0.5分。 3 井盖:无破损、缺失,应对损坏、缺失的井盖及时更换,对缺失井盖的检查井及时进行维护。否则每项扣 0.5分。 3 亮灯率:项目范围内的亮灯率必须达到98%。亮灯率每降低1%扣0.5分。 2 设备完好率:灯具、灯杆、灯架、引线、接线盒等设备完好。每发现一处问题扣0.2分。 2 路灯日常巡查:定期对路灯状况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现场抽查或抽查资料,每发现一次不到位的扣0.2 分。 2 场地及配套设施 二 项目产出 (80分) 排水 项目维护 (35分) 雨污水 照明设施维护 133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 成本效益 (10分) 四 安全保障 (10分) 五 经济影响 六 七 八 九 生态影响 项目效果 (10分) 社会影响 可持续性 满意度 三级指标 考核细则 分数 否决性条款: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连续10盏及以上大面积灭灯的,在检查发现后24小时内没 有修复的,一次性扣2分。 2 绿化维护 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操作规程》(DB51/50016—1998)和《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 2872018),植物生长势、叶片、树干、树冠、灌木、草坪等需符合规范要求。每发现一处问题扣0.2分。 3 成本费用 有明确的成本核算或计划管理办法、成本控制办法,日常成本费用清晰、有序,能实现有效控制与管理。 每超出1%,扣减指标分数的10%。 10 应急措施 建立健全完整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按要求配备相关应急设备,否则扣1分/项。 4 安全事故 未发生安全事故的,不扣分;发生安全事故后,存在处理不当或程序不合规,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 瞒报等违规情形的,该项不得分,并采取“一票否决”制度。 6 经济影响 项目对产业带动及区域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的,每发生1起扣0.5分。 1 环保措施 扬尘、排污、废弃物、植被保护、噪音管理等方面生态保护措施及设备配备情况应符合相关要求,否则扣 0.5分/项。 1 环保事故 发生一般环保事故的每次扣1分;发生较大环保事故的每次扣2分;发生重大及以上环保事故的每次扣3 分。上述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环保检查标准的,实施机构有权进行行政处罚。 3 环境污染情况 排水设施严禁出现偷排、漏排或随意排放情况,发现一起扣0.5分。 1 重大群体事件 项目运营期应杜绝群访等重大群体性事件,否则扣1分。 1 项目可持续性 项目实际运维状况、项目人员结构稳定,项目投入的资产设备运行良好,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健康等,否 则扣0.5分/项。 1 外部环境 可持续 妥善处理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等之间的关系,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并能够持续保持。若发生沟通不 畅,每次扣0.5分。 1 履职满意度 运行过程中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合同情况应满足政府、实施机构的要求,否则扣0.5分。 0.5 134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考核细则 分数 社会公众 满意度 开展对社会影响的调研,调查对项目建设的满意度。本项指标得分=社会公众满意率*本项指标分数。 0.5 组织架构 项目公司组织体系完善,组织机构健全,各部门及各岗位职责明确,否则扣1分。 1 人员配置 人员配置齐全、合理,满足项目运营和管理需要,人员数量、结构、专业资质等符合岗位需求,否则扣 0.5分/项。 1 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合法、合规、规范,资金使用情况的记录有明确金额及使用方向,相关票据依据清晰,否则扣 0.5分/项。 2 会计核算 有明确的会计核算制度,日常账务处理与记录规范、完整、有效,具备经第三方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否 则扣0.5分/项。 1 制度管理 内控制度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风险管理、人事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各项 规章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或执行效率不高的,扣0.5分/项。 2 十三 档案管理 档案规范及 信息化程度 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台帐,及时整理归档各项资料。档案管理不规范、不完整,扣1分;未按要求建立生产 运行、设备、材料、安全等管理档案,扣0.5分/项。按要求及时填报完善相关数据,按时上报各种报表。 缺报一个月不得分,相关数据每缺一项扣0.2分。 2 十四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及时性和 准确性 应及时、准确地公开项目运营状况、安全生产等情况,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符合相关要 求,否则扣0.5分/项。 1 十 组织管理 十一 财务管理 项目管理 (10分) 十二 135 (8)农贸市场项目运维绩效考核 农贸市场项目运维绩效考核指标主要包括项目运营、项目维护、 成本效益、安全保障、经济影响、生态影响、社会影响、可持续性、 满意度、组织管理、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等 方面。 136 (8)农贸市场项目运维绩效考核指标框架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项目运营 (30分) 一 三级指标 从运营期第1年至运营期第5年从60%逐年递增到95%,摊位出租率每降低1%,扣1分。 10 商铺出租情况 从运营期第1年至运营期第5年从60%逐年递增到95%,商铺出租率每降低1%,扣1分。 10 停车收费情况 从运营期第1年至运营期第5年从60%逐年递增到95%,每减少1%,扣1分。 10 市场内保持卫生整洁,不得出现垃圾堆积、污水横流等情况,否则每发现一处扣1分。 8 排水顺畅、有序,不得出现乱放、乱排等现象,否则每发现一处扣1分。 8 管道:无损坏、塌陷、漏水、堵塞、淤泥堆积等问题。否则每处扣0.5分。 2 井盖:无破损、缺失,应对损坏、缺失的井盖及时更换,对缺失井盖的检查井及时进行维护。否则每项扣 1分。 2 亮灯率:市场内的亮灯率必须达到98%。亮灯率每降低1%扣1分。 4 设备完好率:灯具、引线、接线盒等设备应完好。每发现一处问题扣0.5分。 2 路灯日常巡查:定期对路灯状况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现场抽查或抽查资料,每发现一次不到位的扣0.5 分。 2 否决性条款: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连续10盏及以上大面积灭灯的,在检查发现后24小时内没 有修复的,一次性扣2分。 2 排水 二 分数 摊位租赁情况 卫生状况 项目产出 (80分) 考核细则 雨污水 项目维护 (30分) 照明设施维护 三 成本效益 (10分) 成本费用 有明确的成本核算或计划管理办法、成本控制办法,日常成本费用清晰、有序,能实现有效控制与管理。 每超出1%,扣减指标分数的10%。 10 四 安全保障 (10分) 应急措施 建立健全完整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按要求配备相关应急设备,否则扣1分/项。 4 137 序号 一级指标 五 经济影响 六 七 二级指标 生态影响 项目效果 (10分) 八 社会影响 可持续性 九 满意度 十 考核细则 分数 安全事故 未发生安全事故的,不扣分;发生安全事故后,存在处理不当或程序不合规,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 瞒报等违规情形的,该项不得分,并采取“一票否决”制度。 6 经济影响 项目对产业带动及区域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的,每发生1起扣0.5分。 1 环保措施 排污、废弃物、噪音管理等方面应符合相关要求,否则扣0.5分/项。 1 环保事故 发生一般环保事故的每次扣1分;发生较大环保事故的每次扣2分;发生重大及以上环保事故的每次扣3 分。上述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环保检查标准的,实施机构有权进行行政处罚。 3 环境污染情况 严禁出现偷排、漏排或随意排放情况,发现一起扣1分。 1 重大群体事件 项目运营期应杜绝群访等重大群体性事件,否则扣1分。 1 项目可持续性 项目实际运维状况、项目人员结构稳定,项目投入的资产设备运行良好,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健康等,否 则扣0.5分/项。 1 外部环境 可持续 妥善处理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等之间的关系,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并能够持续保持。若发生沟通不 畅,扣1分。 1 履职满意度 运行过程中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合同情况应满足政府、实施机构的要求,否则扣0.5分。 0.5 社会公众 满意度 开展对社会影响的调研,调查对项目建设的满意度。本项指标得分=社会公众满意率*本项指标分数。 0.5 组织架构 项目公司组织体系完善,组织机构健全,各部门及各岗位职责明确,否则扣1分。 1 人员配置 人员配置齐全、合理,满足项目运营和管理需要,人员数量、结构、专业资质等符合岗位需求,否则扣 0.5分/项。 1 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合法、合规、规范,资金使用情况的记录有明确金额及使用方向,相关票据依据清晰,否则扣 0.5分/项。 2 会计核算 有明确的会计核算制度,日常账务处理与记录规范、完整、有效,具备经第三方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否 则扣0.5分/项。 1 组织管理 项目管理 (10分) 十一 三级指标 财务管理 138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十二 制度管理 内控制度 十三 档案管理 档案规范及 信息化程度 十四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及时性和 准确性 考核细则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风险管理、人事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各项 规章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或执行效率不高的,扣0.5分/项。 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台帐,及时整理归档各项资料。档案管理不规范、不完整,扣1分;未按要求建立生产 运行、设备、材料、安全等管理档案,扣0.5分/项。按要求及时填报完善相关数据,按时上报各种报表。 缺报一个月不得分,相关数据每缺一项扣0.2分。 应及时、准确地公开项目运营状况、安全生产等情况,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符合相关要 求,否则扣0.5分/项。 139 分数 2 2 1 (9)景观项目运维绩效考核 景观项目运维绩效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姜水河二期景观、烈山湖 东路沿线景观、厉山大道与烈山湖东路节点景观和九里墩城市公园 景观四个子项目的项目运营、项目维护、成本效益、安全保障、经 济影响、生态影响、社会影响、可持续性、满意度、组织管理、财 务管理、制度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 140 (9)景观项目运维绩效考核指标框架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项目运营 (5分) 一 三级指标 项目公司应按照项目要求对所有验收的可经营项目进行运营。项目运营率每降低2%,扣0.5分。 3 运营质量 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应按照项目运营标准对所有验收的可经营项目进行运营。项目运营质量合格率每 降低1%,扣0.5分。 2 坑槽:坑槽直径不超过30厘米、深度不超过3厘米。项目区域内:面积0.1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0.1平方 米扣0.5分。 4 板体相邻不平顺:板体高差、错位不超过1厘米。项目区域内:不平顺板体超过10块的,每增加1块扣0.2 分。 4 拱起:拱起处高差不得超过5厘米。项目区域内:拱起面积超过2平方米的,每增加1平方米扣0.5分。 4 建构筑物完好无损,不漏水,保持清洁,不满足要求的,每次扣0.5分。 4 排水管:交叉段堵塞不超过10%,无结构性损毁并且用坚土或材料所包裹。每公里路段内:每个不符合要 求的检查点扣0.5分。 4 水沟:交叉段堵塞不超过10%,无结构性损毁并且用坚土或材料所包裹。每公里路段内:每个不符合要求 的检查点扣0.5分。 4 管道:无损坏、塌陷、漏水、堵塞、淤泥堆积等问题。否则每处扣0.5分。 4 井盖:无破损、缺失,应对损坏、缺失的井盖及时更换,对缺失井盖的检查井及时进行维护。否则每项扣 0.5分。 4 亮灯率:项目范围内的亮灯率必须达到98%。亮灯率每降低1%扣0.5分。 4 设备完好率:灯具、灯杆、灯架、引线、接线盒等设备完好。每发现一处问题扣0.2分。 4 项目产出 (80分) 二 分数 运营数量 场地及建构筑物 项目维护 (55分) 考核细则 排水 雨污水 照明设施维护 141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 成本效益 (10分) 四 安全保障 (10分) 五 经济影响 六 生态影响 项目效果 (10分) 七 八 社会影响 可持续性 三级指标 考核细则 分数 路灯日常巡查:定期对路灯状况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现场抽查或抽查资料,每发现一次不到位的扣0.2 分。 4 否决性条款: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连续10盏及以上大面积灭灯的,在检查发现后24小时内没 有修复的,一次性扣2分。 2 绿化维护 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操作规程》(DB51/50016—1998)和《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 2872018),植物生长势、叶片、树干、树冠、灌木、草坪等需符合规范要求。每发现一处问题扣0.2分。 9 成本费用 有明确的成本核算或计划管理办法、成本控制办法,日常成本费用清晰、有序,能实现有效控制与管理。 每超出1%,扣减指标分数的10%。 10 应急措施 建立健全完整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按要求配备相关应急设备,否则扣1分/项。 4 安全事故 未发生安全事故的,不扣分;发生安全事故后,存在处理不当或程序不合规,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 瞒报等违规情形的,该项不得分,并采取“一票否决”制度。 6 经济影响 项目对产业带动及区域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的,每发生1起扣0.5分。 1 环保措施 扬尘、排污、废弃物、植被保护、噪音管理等方面生态保护措施及设备配备情况应符合相关要求,否则扣 0.5分/项。 1 环保事故 发生一般环保事故的每次扣1分;发生较大环保事故的每次扣2分;发生重大及以上环保事故的每次扣3 分。上述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环保检查标准的,实施机构有权进行行政处罚。 3 环境污染情况 排水设施严禁出现偷排、漏排或随意排放情况,发现一起扣1分。 1 重大群体事件 项目运营期应杜绝群访等重大群体性事件,否则扣1分。 1 项目可持续性 项目实际运维状况、项目人员结构稳定,项目投入的资产设备运行良好,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健康等,否 则扣0.5分/项。 1 外部环境 可持续 妥善处理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等之间的关系,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并能够持续保持。若发生沟通不 畅,扣1分。 1 142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考核细则 分数 履职满意度 运行过程中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合同情况应满足政府、实施机构的要求,否则扣0.5分。 0.5 社会公众 满意度 开展对社会影响的调研,调查对项目建设的满意度。本项指标得分=社会公众满意率*本项指标分数。 0.5 组织架构 项目公司组织体系完善,组织机构健全,各部门及各岗位职责明确,否则扣1分。 1 人员配置 人员配置齐全、合理,满足项目运营和管理需要,人员数量、结构、专业资质等符合岗位需求,否则扣 0.5分/项。 1 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合法、合规、规范,资金使用情况的记录有明确金额及使用方向,相关票据依据清晰,否则扣 0.5分/项。 2 会计核算 有明确的会计核算制度,日常账务处理与记录规范、完整、有效,具备经第三方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否 则扣0.5分/项。 1 制度管理 内控制度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风险管理、人事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各项 规章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或执行效率不高的,扣0.5分/项。 2 十三 档案管理 档案规范及 信息化程度 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台帐,及时整理归档各项资料。档案管理不规范、不完整,扣1分;未按要求建立生产 运行、设备、材料、安全等管理档案,扣0.5分/项。按要求及时填报完善相关数据,按时上报各种报表。 缺报一个月不得分,相关数据每缺一项扣0.2分。 2 十四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及时性和 准确性 应及时、准确地公开项目运营状况、安全生产等情况,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符合相关要 求,否则扣0.5分/项。 1 九 满意度 十 组织管理 十一 财务管理 项目管理 (10分) 十二 143 项目实施机构运营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项目实施机构运维绩效考核指标主要包括按效付费情况、其他履约情况、满意度、可持续性、物有所值、预 算编制、绩效目标与指标、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 项目实施机构运营期绩效考核指标框架 序号 一级指标 一 二 项目产出 (60分) 三级指标 按效付费 (40分) 履行按效 付费义务 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有效地履行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按效付费义务。否则扣5分/次。 40 其他履约情 况 (20分) 履行其他 合同义务 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有效地履行PPP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否则扣2分/项。 20 社会公众满意度 开展调研,调查社会公众对项目实施机构工作开展的满意度。本项指标得分=社会公众满意率*本项指标分 数。 3 项目公司(社会资 本)满意度 开展座谈,征求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对项目实施机构工作开展的满意度。本项指标得分=项目公司(社 会资本)满意率*本项指标分数。 3 工作保障机制 建立完善的确保工程顺利运营的保障机制、规章制度,否则扣1分/项。 3 沟通协调机制 妥善处理与政府其他部门、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各参建单位间的关系,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并 能够持续保持。若发生沟通不畅,扣1分/次。 3 项目实施机构应定期对项目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并形成结论。“物有所值评价”可结合中期评估等工 作一同开展。未定期开展“物有所值评价”的,扣2分/次。 8 满意度 (6分) 三 四 二级指标 项目效果 (20分) 可持续性 (6分) 考核细则 分数 五 物有所值 (8分) 物有所值 实现程度 六 预算编制 (5分) 支出责任纳入 年度预算情况 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准确将本PPP项目支出责任纳入年度预算。否则本项不得分。 5 绩效目标与 指标 年度绩效目标 项目实施机构应编制合理、明确的年度绩效目标,否则本项不得分。 2 七 项目管理 (20分) 144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4分) 八 九 监督管理 (6分) 信息公开 (5分) 三级指标 绩效指标 考核细则 分数 项目实施机构应编制合理、明确的绩效指标,否则本项不得分。 2 质量监督管理 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运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根据相关规 定履职尽责,记录严谨规范、资料完整齐全,否则扣0.5分/次。 2 财务监督管理 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对项目公司的融资、支付等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若因监管 不到位导致项目融资不及时或支付不规范造成损失的,扣0.5分/次。 2 日常管理 项目实施机构应对项目公司的运营维护进行日常管理,若因管理不到位造成项目损失的,扣0.2分/次。 2 信息公开及时性和 准确性 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公开项目运营状况、安全生产等情况,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 符合相关要求,否则扣0.5分/项。 5 145 1.4.3.移交考核 本项目合作期结束后,项目整体移交给政府方或其指定的其他 机构。移交时,对项目公司移交内容进行考核,移交考核指标包括 资料移交、现场移交、设备移交、技术移交、人员培训、运营状况 移交、提前移交等。 移交考核指标框架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说明 1 资料移交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审批材料、构建筑物竣工图、运行记录、管理档 案、财务账本等。 2 现场移交 土建工程,由项目公司在移交日12个月前对本项目工程进行一次计划中 的恢复性全面大修。 3 设备移交 设备清单、设备资料、设备、设备运行情况移交。 4 技术转移 与运营和维护相关的技术及书面技术规范的移交。 5 人员培训 相关人员在移交前培训学习的情况。 6 运营状况 《PPP项目合同》约定移交时资产使用状况。 7 提前移交 是否满足提前移交的情形,以及使用的性能状况。 1.5绩效考核的应用 落实《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 见》(财金〔2019〕10号)相关规定,PPP项目付费与绩效考核完全 挂钩。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先对各子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得出 各子项目的绩效考核系数βi,再根据各子项目的权重,计算出综合 考核系数β,然后得出本项目的年度考核收入。 综合考虑各子项目投资额、运营情况、维护情况等因素,设置 随县烈山湖东路(曾都交界处-神农大道)建设工程、交通大道北段 (幸福大道-新316国道)道路工程、随县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市 民中心及配套设施、随县实验高中、随县实验小学、人才公寓及配 146 套设施、农贸市场、姜水河二期景观、烈山湖东路沿线景观、厉山 大道与烈山湖东路节点景观、九里墩城市公园景观等12个子项目的 权重分别为0.10、0.10、0.05、0.10、0.30、0.05、0.05、0.05、 0.05、0.05、0.05、0.05。 本项目的综合考核系数β: β=0.10β1+0.10β2+0.05β3+0.10β4+0.30β5+0.05β6+0.05β7 +0.05β8+0.05β9+0.05β10+0.05β11+0.05β12。 本项目年度考核收入P: P=[当年项目资产可用性付费+当年运维绩效服务费]×β-当年 使用者付费。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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