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濮阳县人社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pdf

Queen°(女王)5 页 145.538 KB下载文档
濮阳县人社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pdf濮阳县人社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pdf濮阳县人社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pdf濮阳县人社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pdf濮阳县人社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pdf
当前文档共5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濮阳县人社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pdf

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 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 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部门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文件,与其 他部门联合制定涉及人社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 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 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 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 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 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 “条例”和“实施细则”。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 - 1 - 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 局法规调研股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起草股室(单位)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 当由局法规调研股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规调研股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 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单位)应当向 局法规调研股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附电子文档);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 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 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 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八条 局法规调研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 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 2 -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 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 协调、衔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的, 局法规调研股应当作出同意出台的审查意见,并在规范性文件印 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呈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规调研股应当作出将规范 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科室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三)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四)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 的; (五)与本部门原有规范性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 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 - 3 - (六)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 起草股室(单位)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应当按 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存在可以直接修改的错误,或 者个别文字表述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局法规调 研股可以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接修改。 修改涉及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的,应当征求起草股室(单位) 的意见。 第十二条 没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 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局法规调研股可以作出停止制定规范性文件 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局法规调研股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经主管领 导同意后通知起草股室(单位)。 起草股室(单位)对局法规调研股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有 异议的,应当与局法规调研股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 见的,提交分管领导决定或者由局相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局法规调研股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文本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需要进一步 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 10 个工 作日。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列入依 - 4 - 法行政考核及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局法规调研股工作人员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 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 一印发。 2021 年 11 月 10 日 - 5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