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发〔2020〕5号关于印发《赣州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赣州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3 月 30 日发布 2020 年 3 月 25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传承苏区精神,弘扬苏区干部艰苦奋斗、勤俭节 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 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江西省党政 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 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 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 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 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2 — (一)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最大限度降低公务 活动成本; (二)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 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 (三)坚持公务消费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 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 (四)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 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 (五)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 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六)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 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 查全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 具体事务。各县(市、区)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检 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 审计、机关事务管理、公务接待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 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 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 — 3 — 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统一使用部门预 算编制软件,按照规定的基本流程编制部门预算,实行一个部门 一本预算,全面准确反映机关运行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上年结转结余资金、 上级财政提前下达并已落实到部门的补助资金、各项非税收入全 部纳入收入预算;同时应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的方针,先保 证基本支出,后安排项目支出;在兼顾一般的同时,优先保证重 点支出,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 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必须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 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协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 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 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 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 — 4 — 中,原则上不予追加。因工作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 审核后按照程序逐级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全面使用预算管理软 件,做到部门预算、指标管理与支付管理三个系统的有效对接, 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提高预 算执行的准确率。 第九条 全面推进绩效管理,按照政策项目有评估、预算编 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 的要求,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新 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预算时,应 当编报政策项目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应当实施绩 效监控;预算完成后,应当实施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 整预算的重要依据。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单位预算、收 支、资产、合同、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等方面的管理。完善财务 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加强对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努力提 高资金使用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 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达到规定金额的建设项 目,应纳入预算评审范围。未经预算评审的招标控制价不得用于 项目招投标。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 建立以信息 — 5 — 化为基础,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相结合的会计核算 机制,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公务差旅、因 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 虑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 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各类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动态调整机 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 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规范性、可行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 严格限定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 接待、会议、培训等各类公务活动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 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向县(市、区)、所属单位或者其他企 事业单位摊派费用。严禁使用虚假发票报销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 目录,党政机关境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 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 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加快推进公务卡网络系统建设,优化公务卡使用环境,确保 公务卡方便、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 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 6 — 党政机关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 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 办公需要采购服务。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够满足需要的,不 得通过进口采购。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 定或者变相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的代理机构。 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 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批准程序。列入 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严格控 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 规避公开招标,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 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 价格,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当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 度,设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依据和指标体系,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 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合法性、公正性、公众满意度等进 行综合、客观评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加 强政府采购的电子监察。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本级党政机关预算和 — 7 — 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健全公开机制,规范公开的主体、形 式、内容、审批程序。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部门预算和决 算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 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 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 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 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 下级单位、企业、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住宿、就餐的,必须按标准交 纳住宿费、餐饮费。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 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宴请、游览和与工作无关的参观等安排, 不得赠送和接受礼金、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标准,对未经批准,以及 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控制总量、突出重点、立足需要、服 务发展”的原则,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坚持因事定 — 8 — 人,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 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 地区出访,严禁以任何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第二十条 严格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与审核。派出单位每 年按要求向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领导干部 出访计划,由其审核汇总并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核同意后认真 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计划外出访的,在该部门(单位)计 划总量中调剂,并在报批时说明原因。严格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参加双跨团组、国外 培训均计入本人和本单位出访批次。 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 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人员)予以 调整或者取消。 严格审核申报出访团组(人员)的出访任务、经费、人数、 天数、路线、行程、邀请函等主要内容。凡是没有实质性内容的 一般性出访团组不审核审批;凡是参加与自己分管工作无关的出 访人员不审核审批;凡是属于重复考察的团组不审核审批;凡是 公务活动未占在外日程三分之二以上的不审核审批;凡是参加各 种学会、协会、商会、中心等组织的以赢利为目的的团组不审核 审批;凡是参加与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职责任务和项目没有密切 关系的不审核审批;凡是邀请单位和邀请人与出访人员职级身份 不对等的不审核审批。 — 9 — 第二十二条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 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 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 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下属单位、企业、服务对象等摊派 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出访团组人员的访前、访中、访后监督 管理。 建立完善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机制。组团单位 和派出单位要事前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方式公示有关团组 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出国(境)团 组行前,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商有关单位集中对团组成员进行外事 纪律、保密纪律、礼宾礼仪和国家安全等方面知识的教育。各出 访团组或人员在回国后 15 天内要提交书面出访报告,认真梳理 总结出访成果。出访团组回国后,1 个月内应在单位内部公布实 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 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 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 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 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四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 — 10 — 境审批和管理,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考察、调研、会议、培训 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 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 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用公款购买纪念品。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规范接 待审批程序,坚持先审批后接待。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 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 原则,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本级公务接待标 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不得超出接待经费预算。如 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接待经费预算的,应按部门预算调整程序报 批。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需 要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特殊情况可电话 告知,属于接待范围的,接待单位应当拟定相应接待安排并报有 关负责人审签,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食宿。对无公函的公务活 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具体范围为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 — 11 — 区、赣州蓉江新区)各单位之间的公务活动,不安排接待。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的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饭店或者公 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 1 次工作 餐,并严格控制标准和陪餐人数,菜品以地方家常菜为主,不得 提供烟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场所。 党政机关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私客公待,不得将非公务活 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 和土特产品等,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 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不得同城吃请。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结 束后,应当如实填写反映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 项目、时间、场所、金额等内容的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第三十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充分利 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 外宾邀请单位应当按照服务国家整体外交、友 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批规定,从严从紧控制外 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外宾接待单位应当制定详细接待计划,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 方招待的人数、天数及费用开支范围、资金来源、列支渠道、经 费预算等。 第三十二条 外宾接待餐饮严禁讲排场。经邀请单位审批, — 12 — 可以宴请外宾不超过两次。宴请原则上使用宴请举办单位内部的 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赴外地访问的,只能在一地由接 待单位或者有关单位联合安排一次宴请,其他单位不得另行宴 请。 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 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相应安排小轿车、中巴车或者大巴 车。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外事活动中,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别情况,可以酌情赠送礼品。 赠礼应当尽量选择具有本地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 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第三十三条 建立公务接待公示制度。党政机关应当定期通 过本单位内部网站等公示非涉密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 额等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 部宾馆、招待所,已有的机关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得进行豪华装 修装饰,不得配置高档家具、电器。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内部接待服务场所的集中 统一管理。 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企业化管理,建 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办法,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第三十五条 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规范招商引资等活动 的接待,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 — 13 — 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安排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 排公务接待。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 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按规定配备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 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离退休 干部服务用车以及其他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 管理。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实行统一标准、 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 不得以长期包租固定车辆等形式将社会化提供用车变相配 备专车。 第三十七条 按职级分类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以其他 符合规定的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公务用 车不再报销交通费,节约归己,超支不补。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 围外公务用车按照用车标准据实报销。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领取 公务交通补贴人员在补贴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其个人 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得使用公务用车,单位不得报销费用。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保障范围按照各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执行,并根据本地区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标准。 — 14 — 第三十八条 建立公共交通经费保障制度,用于接待上级或 外地因公出差人员以及处置突发性事件等特殊工作,按各单位个 人公务交通补贴总额的一定比例拨付,专款专用、年终报告,超 支不补,节余留转下一年度。 第三十九条 公务用车编制数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 用车制度改革核定保留车辆数,以及因机构设置、人员增加按程 序审批定编数,各级公务用车使用总量不得突破核定编制数量。 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 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超计划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 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 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 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从严控制越野车(含 SUV 车型)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越 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年度购置计划 管理和备案管理,更新购置须在核定保留编制内“减一补一”, 由单位申请、集中审批、政府采购,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 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乡 镇在更新公务用车时,鼓励选用皮卡车等适合基层公务出行需求 的车型。 公务用车超过 8 年或行驶公里数达到 30 万公里以上,或因 — 15 — 故经检测达到报废标准的方可更新。达到更新年限经检测仍能继 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 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实行政府采购和定点保 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降低运行成本。公务用车应当严 格执行定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种需要外应封存停 驶。 第四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 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统一实行标识化管理,依托全省信息化 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二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 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 信等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在公务交通补贴 保障范围内违规使用公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四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精 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能合并召开或套开的会议尽量合并 召开(套开)。市直部门举办的全市性会议活动,原则上通过电 视电话(视频)会议形式进行。能通过文电、网络或其他方式传 — 16 — 达会议精神、部署工作的,不另行召开会议。财政部门应当制定 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 人数规模。严格执行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从严 审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市委、市政府 已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进 行部署;确需召开的,须报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 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各党政机关要建立规范的会议管 理审批制度,从严控制会议。 第四十五条 严格控制参会人员、会期。市直部门以市委、 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 1 次,只安排各县 (市、区)1 名分管领导参加。 全市性会议由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出席会 议的市领导。 精简参会人员,各类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 参加。市分管领导确有需要可召集所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会, 需县(市、区)和其他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会的,须报市委、 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除按照法律规定或有关章程召开的会议外,全市性会议一般 不超过半天。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到政府采购的定点 饭店举办,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饭店范围,但价 — 17 — 格低于规定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 中心,可以优先作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会议场所。 会议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安排超规格套房。会议用餐原则 上安排自助餐,不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一律不安排宴请。 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悬挂欢迎和宣传标语, 不提供水果,一般性会议不挂会标。会议原则上不使用文件袋, 确需使用的,只使用纸质或简易文件袋,不发笔和笔记本。 会议期间,不得搞会外活动和会外宴请,不得组织会议代表 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四十七条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细化会议费报销凭证单 据,会议费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会议服务单位 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 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 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经费开支等情 况通过适当方式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建立党政机关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严格 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党政机 关举办的培训活动,应当在本单位内部网站上公示培训项目、内 容、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 18 —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 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 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为名组织公款宴请、公款旅游。 培训期间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发放消费品和纪 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党政机关举办培训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资源以及 社会优质培训资源开展培训。尽量利用本单位内部的场所,如本 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要求在党政机关定点饭店举办。未纳 入定点范围,但收费低于同类定点饭店的其他单位内部宾馆、招 待所、培训中心也可以作为培训场所。 第四十九条 未经批准,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 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 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严 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接受赞助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严禁举办 无实质内容的研讨会、论坛活动,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 会、博览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研讨会、论坛、运动会、赛会等活动, 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从严掌握参与范围、参加人数、 活动期限、接待标准,不得向下属单位和企业、个人转嫁费用, 不得借举办活动名义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接待标准支付费 用邀请名人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 应当及时收回。活动举办信息应当以适当形式公示。 — 19 — 未经市委批准,市级领导(含离退休领导干部)不出席各类 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论坛和首映首发式等,不参加接见合 影、开业剪彩、奠基、揭幕、颁奖等活动,不在活动中挂名任职、 发贺信贺电、题词题字、作序等。 第五十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评比达 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 个人收取费用。 未经审批,市直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实施检查、考核、 评比、达标活动。已审批同意的,以平时考核为主,减少年终集 中检查,确有必要的整合一并进行。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五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 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 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 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 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第五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包括调剂、置换、租 用、建设)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市级党政机关及县 (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 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必要性审 — 20 — 查意见,市财政局出具建设预算安排意见或县(市、区)政府债 务审查意见,市发改委核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向省发改委申 报。县级其他党政机关、乡(镇)级党政机关以及市县党政机关 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 公用房建设,由所在县(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出具必要性审 查意见,市发改委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报市政府审批,并报省 发改委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 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 批。 第五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 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 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 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 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五十四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和 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第五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 预算安排建设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第五十六条 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办公用房因 — 21 — 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 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集中办公区 办公用房日常维修项目,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所 需资金列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预算。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 修项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维修改造以消除安全隐患、恢 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市、县(市、区) 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 程消耗量定额并严格执行,严禁豪华装修,不得违规新增面积。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应当列入部门预 算,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 由使用财政资金维修改造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 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第五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规范使用, 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 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 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 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 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 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跨地区兼职的,应在主要工 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 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 — 22 — 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 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 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 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 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确因工作需 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 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在 1 个月内腾 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使用管理制度,对 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本级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 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 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 、 “调新 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 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 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 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 — 23 — 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六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 约管理,提高土地、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 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发 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资源节约工作的管理监督。 第六十一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 理。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各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核定能源、水的人均 定额,年终检查,对超出定额的党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由该 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因工作调整、任务增加,需要增加能源、水定额的党政机关, 在每年 12 月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增加定额申请,由发展改 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六十二条 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 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 建设节水型单位。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节能、节水产品的指导 推广工作。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 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六十三条 完善节电、节水、节油、节约办公材料等各项 — 24 — 节能管理制度,加强干部职工节能教育,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 原则,落实节能措施。党政机关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夜间、节 假日的节能管理。空调温度设置合适,夏季温度设置不低于 26 ℃,冬季设置不高于 20℃,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 减少空调、电脑、复印机等耗能设备的待机时间,做到人走关机 和关灯。 第六十四条 党政机关食堂应当根据卫生可口、营养健康、 经济适量原则烹饪制作食品,加强就餐管理,倡导节俭用餐,尽 量减少剩余,对剩余食品应当回收处理。 第六十五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 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 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 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按照 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加强办公用品的重复使用,建立 机关内设机构领用一次性办公用品登记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 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 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 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 25 —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对于必须用纸的, 原则上双面用纸。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六十七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 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 媒体。开设专题专栏,通过新闻报道、文艺作品等形式,广泛宣 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 我市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具体举措、经验做 法和先进典型。刊播公益广告,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 明生活方式。 第六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 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 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 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 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 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 — 26 — 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 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 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 门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 次专项督查,督查情况报送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并在适当范 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 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 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落实本实施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 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党政机关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的监督,以 及政府采购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处理问题,并 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市审计局负责加大对全市党政机关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 政收支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加大对党政机关公 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 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一条 全市党政机关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 — 27 — 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 当方式公开下列内容: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 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 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 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七十二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 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 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 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 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 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 28 — 第七十三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 的舆论监督作用,以及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 为的监督作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群众反映、媒体 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十四条 监督检查采取平时随访、明察暗访、实地回访、 专项督查等方式,督促各地各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按照要 求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省、市《实 施细则》 。 第七十五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 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德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六条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 报告本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 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 浪费工作情况。报告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七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 究制度。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 行问责。 — 29 —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 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 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 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 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 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 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给予政务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 — 30 — 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 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八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 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 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会同 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各级 党政机关制定的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 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 31 — 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室秘书科 — 32 — 2020 年 3 月 27 日印发

赣市发〔2020〕5号关于印发《赣州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