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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传研字〔2022〕35号关于印发《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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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传研字〔2022〕35 号 关 于 印 发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为实现研究生学位与学历分离管理,依据《中国传媒大 学研究生学位与学历分离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中传政字 〔2022〕31 号),我校对《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 定》进行修订,经 2022 年 1 月 20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传媒大学 2022 年 2 月 9 日 -1-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 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以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 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专硕生”)、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硕生”)、经普通招考 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普博生”)、硕博连读生、 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博士研 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学校、研究生培养单 位(学院、研究院、中心)两级管理,研究生培养单位(以 下简称“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培养的具体工作管理和实 施,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院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 新生,应持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材 料(户口、工资关系、组织关系等),按照规定日期到校办 理入学手续。未完成入学手续者,不能以我校在校生的身份 参加学校相关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以 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长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 -2- 假逾期未入学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 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审 查合格者予以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证明材料与本人实 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提交校 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 (二)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含)以上医院诊断、出具证明在一年内可以治愈; (三)申请进行休学创业; (四)申请在入学前进行境外学习; (五)申请在入学前进行社会实践; (六)其他特殊原因。 新生应在开学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审核 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 学资格者应在申请批准后一周内离校。 应征入伍者,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其他 情况申请者,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 第七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在上一学期结束 前两周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愈 -3- 康复者,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符合学 校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 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 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学术品德问题、影响恶劣者,提交校长办 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其入学资格;逾 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 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 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 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 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 求。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 退回生源地自主择业,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研究生退回原 工作单位;情节严重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 会议研究决定,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一)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违纪行 为; -4- (二)入学前隐瞒、录取后被发现有严重政治、经济、 学术品德问题; (三)入学三个月内在身心健康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招 生条件。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体和心理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 校指定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含精神专科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者,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保留其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可 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含 精神专科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入学 资格。 第九条 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 学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纳齐本学年各项费 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 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 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 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以上未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 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 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 弃学业。 -5-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按培养方案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科研、学术活动和教 学、社会实践,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遵守考试纪律,遵守 实践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按所在学科的培养要求,制定个人 培养计划,在每学期开学初正式办理选课手续。未正式办理 手续而旁听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二条 研究生选修国内其他高校研究生课程,须经 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并办理有 关手续,成绩单须由开课院校研究生主管部门盖章,成绩合 格方能取得学分。赴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学习者,根据相关 规定进行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研究生选修网络课程,根据 相关规定进行课程认定,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学分。公共课和 学校已开设课程原则上只能在我校学习。 第十三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 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培养要求相关的经 历、成果,折算为实践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考核。考核分考 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通过方能取得规定学分。考核成绩 采用学分、分数(百分制)、学分绩点并行记录,一律真实、 完整地记入研究生成绩单,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 -6- 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 按时参加考核,可以申请缓考。缓考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附 相关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 准。经批准缓考者应参加同一课程下一次考核,按正常考核 记分。缓考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核者,均以旷考论。 研究生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四分之一,不得 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登记为零分。凡旷考者,该课程考核 成绩记为零分。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者,须重修该课程。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或重修所获成绩,在 成绩单上予以标注;补考通过,该课程成绩记为六十分(百 分制)。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 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 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 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 期间所修课程及学分,学校予以承认并保留两年;学生重新 参加我校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我校,符合入 学专业培养要求的已获学分,学校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者,根据学校相关 规定,给予学业处理或纪律处分。研究生违背学术诚信者,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学业处理或纪律处分,严重者可取 消其学位、荣誉称号等。 第四章 转专业(方向)与转学 -7-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方 向): (一)因专业(方向)调整或导师变动,影响继续培养; (二)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方向)学习;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确需转专业 (方向); (四)其他特殊原因。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 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条 研究生转专业(方向)应在第一学年结束前 一个月提出申请。研究生不得跨一级学科转专业。博士研究 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得转专业。专业学 位研究生不得转入学术学位专业。研究生转专业后不得再提 出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转专业(方向)应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导师和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同意,且征得拟转入导师和培 养单位同意,在拟转入培养单位通过专业考核、公示无异议、 落实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以定向就业招生录 取的研究生转专业应事先取得定向单位同意。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应在我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不 适应我校学习要求者,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8- (一)入学未满一个学期或距离基本学制规定应毕业 时间不足一年; (二)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标准高于我校;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转学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转至外单位:研究生转学原则上在北京市所在高 校或科研单位进行。个别无法实现者,可转到京外院校或科 研单位。接收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 授予权。转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 意,且征得拟转入单位同意后,由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办 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在学校范围内予以公示。转至 京外单位者,须报北京市教委审批。由北京市教委商转入地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转学条件进行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者,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 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外单位转入:转入者持有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出证 明和在原培养单位学习期间所有考试的成绩单及鉴定(从京 外培养单位转入的,还须提供转出单位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同意转出证明),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 转入条件,且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同意,落实导师后,报校 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报北京市教委审批,并在学 校范围内予以公示。须转户口者,由北京市教委将有关文件 -9- 抄送本市户籍管理部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报北京市教 委备案。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 因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 疗、休养超过 30 天; (二)一个学期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 30 天; (三)在校期间生育; (四)在校期间创业(创业界定参见《中国传媒大学学 生就业创业管理规定》); (五)因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研究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审核 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应办理学籍异动审批手续,经 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休 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不满一个学期的按一个 学期计算。休学满一个学期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 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个学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当离校。因病经 批准休学者应离校治疗,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医疗费用按 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 10 -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 复学手续,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 准后,方可复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二级甲等(含)以上医 院开具“可以正常学习”诊断证明,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校医 院或其他相关部门复查合格,经培养单位审核同意,报研究 生院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证明,经培养单 位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依 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提交校长 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其复学资格, 给予退学、取消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办理保留学籍: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二)经批准因公出国(境)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 任务,出国(境)前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在外学习时间计 入学习年限; (三)在校学习期间办理因私出国(境)留学,出国(境) 前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在外学习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保留学籍应办理学籍异动审批手续, 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研究生 保留学籍原则上以学期为单位,不满一个学期的按一个学期 - 11 - 计算。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学籍期 间,研究生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或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应于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 办理复学手续,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 核批准。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 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最长有 效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或复学申请批准后逾期 两周未到学校报到;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 能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 续; (六)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接受任何 单位聘用从事全职工作; (七)不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应缴费用; (八)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业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 退学: - 12 - (一)博士候选人资格考试三次考试均未通过; (二)硕士基本文献考试三次考试均未通过; (三)学位课程累计两门次经补考或重修后不合格; (四)学位论文中期考核两次未通过。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者,经导师和所在培 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 者,应予取消学籍。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 学、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 应当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 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对做出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 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研究生 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 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 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七天后即视为送达。研究生应在退学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九条 退学和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办理完离校手续 后,经本人申请,学习满一年及以上且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 定课程,成绩合格者,可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学习不 满一年或未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课程者,可发给学习证明。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研究生退学和被取消学籍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 13 - (一)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研究生,退回原单位。 (二)高考后连续就读的研究生,中途退学后按已有毕 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超过 两年)可向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申请办理就业手续,并在 《就业报到证》上注明“退学”;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再办 理就业手续。如前一学历已经办理报到证,则直接转回就读 前档案所在地人才中心或户籍所在地人才中心(按照在职人 员办理)。 (三)退学和被取消学籍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 享受普通奖学金、公费医疗等在校研究生各项待遇。 (四)研究生退学后学费处理按《中国传媒大学学费、 住宿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对退学或被取消学籍有异议者,参 照《中国传媒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或被取消学籍后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延期 第四十三条 专硕生的基本学制为两年,学硕生的基本 学制为三年,普博生、硕博连读生博士培养阶段的基本学制 为四年,直博生的基本学制为五年。专硕生最长有效修业年 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延期)为四年,学硕生最长有效修 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延期)为五年,普博生、硕博 连读生博士培养阶段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 籍、延期)为六年,直博生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含休学、保 留学籍、延期)为八年。 - 14 - 硕士研究生休学创业者在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基础上增 加两年。 第四十四条 提前完成个人培养计划和学位论文、成绩 优秀的三年制硕士研究生可按规定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提 前毕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 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博士研究生和两年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 不得提前毕业。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在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完成个人培 养计划和全部培养环节,满足学分要求,学位论文达到毕业 标准,通过毕业答辩,教育质量监控达标,表现良好者,准 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在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完成个人培 养计划和全部培养环节,满足学分要求,学位论文已完成但 未达到毕业标准,教育质量监控达标,表现良好者,准予结 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毕业或结业但未获得学位的研究生,由本 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可在最长有效 修业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按流程要求申请学位,按照毕业、 学位授予条件,准予毕业或授予学位,颁发相应证书,同时 收回已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应在基本学制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 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可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适当 延长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普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博士培养 阶段延期期限累计最长为两年,直博生延期期限累计最长为 - 15 - 三年。研究生延期,应于原定毕业日期所在学期由本人提出 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学业者,经本人申请按规定发给学习证明、 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延期期间,学校不拨付培养费,不发给奖 学金,不提供住宿。 第五十条 提前毕业、结业或肄业的研究生,须自毕业、 结业或肄业之日起一周内办结离校手续。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 书所需个人信息,应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如有 需要,学校向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核查。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 者,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 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者,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其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 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 16 - 第五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 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 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22 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17 - 中国传媒大学党政办公室 - 18 - 主动公开 2022 年 2 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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