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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理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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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理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中层领导班子队伍建设,进一步推动学院的发展,根 据《上海师范大学章程》和《上海师范大学二级学院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按 照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并结合数理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师范大学 数理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 。 第二条 选拔任用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3、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4、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 针。选拔的学院中层干部应重视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把人才培养作为系、部门 的中心工作,并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推进系、部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能力。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院中层领导干部。 第五条 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学院中层领 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二、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担任学院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担任学院系、部门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 程度,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能力 和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同时,应具有较强的执行力和较强的大局观念。 2、担任学院系、部门中层副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一 般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能力和较强的 团队合作精神;同时,应具有较强的执行力和较强的大局观念。 3、担任学院行政部门中层领导干部按照《上海师范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执行。 4、学院教师党支部换届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 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 进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产生办法 第七条 采取个人自荐、他人举荐、组织推荐三种方式推荐提名。 四、 考 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候选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3、有拉票行为的; 4、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5、有其他不适合任职的原因。 第九条 候选人考察对象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 究确定。 第十条 对确定的候选人考察对象,由学院党委在一定范围内对候选人考察 对象听取意见。 五、 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学院党 委会决定。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用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 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 人员对任用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六、 任 职 第十三条 实行学院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选拔担任学院中层领导 职务的人选,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党委会决定后,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 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实行学院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学院中层领 导干部,由学院党委指派专人谈话。任职干部的工作交接,应当在宣布任免决定 后一周内完成。 第十五条 学院新上任的中层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使 用期满后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满意度测评不合格,免去现任职务。 第十六条 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 学院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实行整体换届; 如遇特殊情况,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任期内学院中层干部进行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由学院党委负责解 释。 上海师范大学数理学院党委 2021 年 2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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