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学术评价规范建议.pdf
附件 1 医学学术评价规范建议 (经 2022 年 4 月 15 日中华医学会第二十六届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适合我国医学科技发展需求的医学学术评 价体系及“破四唯、立新标”的人才评价机制,中华医学会制定 本规范建议。 第二条 本规范建议适用于医学学术成果评价,医学科研机 构和医疗机构及医学人才的学术评价。医学学术评价应按评估客 体类型分别建立成果评价体系、人才评价体系和机构评价体系, 着力探索不同的分类评价标准,力求客观真实地反映医学科学研 究工作的全貌。 第三条 开展医学学术评价,应基于医学学科的属性和特点, 以医学科技创新的质量、贡献和绩效为导向,与医学人才的成长 路径相适应,健全多元分类评价体系,在符合学术规范、科研诚 信和伦理的前提下,对医学学术研究的科学性和价值性进行评价, 为医学领域的学术评估提供指引,引导医学学术研究人员的学术 研究活动和学术发展回归学术初心,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 良好科研生态及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发 挥不同专业、研究领域的科研人员的创新优势和创新能力,促进 1/8 医学领域科技的进一步发展,助力健康中国建设。 第二章 医学学术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医学学术评价应符合医学学术研究规律。 医学是处理人体各种疾病或病变,促进机体恢复健康的一门 学科。医学服务于人类健康,决定了其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特 点。医学科研成果不论是为了认识生命现象(理论导向)还是解 决健康问题(应用导向),最终都指向人的健康。医学学术研究 的核心价值是对人的健康做贡献。医学学术评价应围绕这一核心 价值进行评价。 医学研究有很多的不确定性。原始创新程度越高的项目,其 研究结果越不具有可预见性。学术研究的预期成果应避免“验证” 性可预见成果,允许“阴性”研究成果。医学研究,特别是临床 研究,潜在价值大的,往往是长期的跟踪研究。医学学术评价要 鼓励潜心研究,“板凳甘坐十年冷”,重视实际的研究结果。鼓 励临床研究开展多中心协作。 第五条 开展医学学术评价应符合创新引领。 医学学术评价的核心要素是创新性、学术价值和学术影响力。 创新是引领医学发展的第一动力,医学学术研究的创新性是最重 要的评价维度。医学学术研究的学术价值和学术影响力面向的是 世界科技前沿、国民经济主战场、国家重大需求、人民生命健康。 明确我国医学创新发展的主攻方向,凸显出医学学术研究的竞争 2/8 优势。医学学术评价要鼓励探索性研究,为医学未来发展奠定基 础。以创新带动医学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汇聚一支 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型人才队伍。 第六条 开展医学学术评价应坚持分类评价。 医学学术评价要按学术活动的性质和科研成果产出的特征 建立分类评价标准,视不同的研究类型或学科特点确定不同价值 维度的权重。分类评价体系可包含科学价值、临床/技术价值、 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等。 医学学术评价按照研究内容、对象和方法,通常分为基础医 学、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三大部分;结合创新技术及公共政策转 化和应用的特征扩展分类体系。基础研究应更加注重研究的独创 性贡献,对疾病机制发生发展的原始理论的创新和对基础理论的 科学贡献;临床医学应更加注重对临床医学诊疗技术水平提升及 对临床诊疗指南、共识、技术操作规范的贡献;预防医学要注重 学术的综合影响力和社会价值;转化医学应注重成果的转化和政 策的采纳。中医药相关学术评价在参考基本分类体系的基础上充 分考虑中医药的特色确定相应的评价指标。 医学学术评价应鼓励相关专业人员投身医学科研基础资源 建设,如人群队列、数据库、菌毒种、实验细胞株、生物样本、 医学科技文献建设等,以提高医学科研优质公共产品供给,夯实 医学科研基础、提升医学科研水平。 第七条 开展医学学术评价应坚持分层评价。 医学学术评价体系应与学术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相 3/8 匹配,强化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突出评价的用户导向、 应用导向、绩效导向,根据单位实际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指标体系, 突出岗位履职评价。具体的实体机构内需要考虑医学领域的从业 人员多样化、特殊化和专业性,对同一机构内的不同岗位、不同 工作职能和不同专业的从业人员确定分层评价目标和体系。 医学学术评价规范应用包括机构层面(如高校、医院、研究 所、出版单位等),也包括个人层面(如职称评定、岗位聘任、 薪酬评定、评优评先等)。学术机构评价,因不同学术机构的定 位和发展目标不同,其相应的学术评价指标也应有所差异。对于 定位为国际一流的大学、高水平的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其学 术水平的评价要与国际领先水平比较,应重视相应领域的学术贡 献和成果及对区域或全国辐射和引领的作用;对于定位为服务地 方的大学、一般的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其学术评价指标要考 虑密切结合地方卫生健康事业的需求。 学术人才评价的指标应与其从事学术研究的程度和从业情 况相匹配。对于从事医学学术研究的人员,可大致分为三类。第 一类:纯研究型人员,学术著作和论文可以作为评估其学术水平 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同时考虑标志性成果 的学术价值及其转化,把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重要学术组 织或期刊任职、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满意 度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第二类:单纯以技术研发、新技术应用 及综合实施为主的人员,要评估其学术研究的临床应用及预防疾 病的价值和对社会经济贡献,考虑专利申请及其成果转化;第三 4/8 类:复合型人员,则须具备前二者的功能。具体评价时要结合从 业人员的特点,如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管理 人员等确定不同的评价内容。 分层评价考虑总体与个体结合与分离,主要是从评价结果的 运用角度,防止评价结果被误用、滥用。不能简单地将总体的指 标分解到个人的评价。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尊重和 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引进海外人才要加强对其海外 教育和科研经历的调查验证,避免将教育、工作背景简单等同于 科研水平。注重发挥同行评议机制在人才评价过程中的作用。 第八条 开展医学学术评价应坚持服务社会需求导向。 医学学术评价的服务社会需求原则主要反映科技成果转化 的内涵要求,正确揭示科技成果转化的本质特征,突出医学相关 科技成果转化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推动基础医学,临床 医学与转化医学之间的沟通与联合,推动医学相关官产学研结合, 促进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进程。在医学科研项目的设置和学术成 果的评价中将需求导向和应用价值放在重要的维度。 对医学科技成果社会价值的分析评价,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医 学科技进步宏观引导力度。社会应用要关注其应用价值,即对人 民健康影响的程度及对健康中国战略的贡献等内容。 第三章 医学学术评价的方法 第九条 开展医学学术评价应注重形式-内容-效用评价相 5/8 结合。 学术评价方法可以分为形式评价、内容评价和效用评价。医 学学术研究成果的外在特征和内部联系的形式化评价,是对内容 评价的补充和完善。医学学术评价应以同行评议的代表作制度为 基础,辅之以丰富的个案与量化证据为支撑,兼顾实质性内部评 价、表现性外部评价和长期影响的效用评价,构建政府部门引导 评价、社会机构参与评价和用人单位执行评价的学术评价机制。 高水平的研究论文仍是重要的评价指标,同时应提高发表在我国 学术期刊上并且被国外引用的论文的评价地位,倡导把论文发表 在祖国大地上,鼓励高水平英文论文发表在我国科技期刊上。另 外,还要结合学术著作、诊疗指南、专家共识、技术操作规范、 专利的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及其转化(转化应用 阶段、转化范围和转化效益)、计算机软件及其应用系统(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临床数据库贡献及案例(如中国临床案例成果 数据库)等情况构建综合评估指标体系。 第十条 开展医学学术评价应坚持以学术共同体同行评价 为主。 学术共同体是具有共同信念、共同价值、共同规范的学术群 体,是评价学术成果价值的主体。同行评议是由同领域的专家学 者来评定某项学术成果的价值和重要性的一种评估方法,是科技 评价中应用最广泛的评价方法,尤其是对用定量方法难以测度的 科研活动的价值评估,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学术共同体同行评议 应当遴选具有高超学术造诣、优秀科学精神,高尚的医德,同时 6/8 被业内认可的国内外大小同行,将其纳入学术共同体专家动态数 据库。遴选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以保证评价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对于跨学科研究成果,应当设立专门的跨学科研究小组,以辅助 同行评价。非学术共同体成员也可以参与评价,应当广泛接纳来 自社会、患者、医院和企业的代表,同时也应适当接纳利益相关 者并允许其发表质疑。 科研工作者不应接受不熟悉学科的评审邀请,长期脱离被评 项目所在学科领域前沿研究的人员也不宜担任评审专家。评议人 有鉴别和提供建设性意见以及帮助被评议人解决科研工作中的 不足的责任。评议人应当尊重被评议人的学术自主权力,评审意 见应遵守学术规范并经得住同行再评议。 第十一条 开展医学学术评价应坚持公开透明。 公开透明是保证评价公平的重要前提,包括评价数据、评价 指标、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四个公开。公开透明原则如果能够得 到更好的履行,可避免评价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误解,保证 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与评价结果的合理运用。廉洁问题也是评价 中的重要问题和原则问题。无论是政府部门、官方评价机构还是 第三方评价机构,相关人员都不能通过学术评价以获取或变相获 取个人利益。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监管,防 止营私舞弊行为,保证评价的廉洁和公平。 第十二条 医学学术评价细则应适时动态调整。 当医学学术评价的主体或客体要求发生变化的时候,要适时 地对评价细则进行调整,兼顾稳定性和动态性,以保证始终使用 7/8 最合适的医学学术评价细则。要充分考虑科技工作的特点,在常 规绩效工作短期评价机制的基础上,加强学术成果的中长期效果 评价。鉴于医学学术评价的复杂性、多元性及动态性等特点,当 前医学学术评价细则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破四唯”的实质 是破除“唯”的绝对性,应不断寻找满足科学性、人本性、综合 性的动态平衡新状态。 第四章 第十三条 附则 本规范建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议医学相关学 术评价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和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