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pdf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9〕12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 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意 见》,切实开展报刊审读工作,现将《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 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履行报刊出版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报刊出版管理,维护报刊出版秩序,提高 报刊出版质量,促进我国报刊业健康繁荣发展,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 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刊审读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在报刊出版后组织有关人员,依 法对报刊出版质量进行的审阅和评定,是报刊出版事后管理的重要制度。 第三条 凡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 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报刊,应列入审读范围。 第四条 报刊审读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 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督促报刊出版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努力传播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 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努力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 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报刊审读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的原则,努力保障审读结论客观、公正。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刊审读工作,承担协调、指导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以及中央部门报刊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审读工作;负责研究、汇总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 及中央部门报刊主管单位提交的审读报告;研究处理审读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加强和改 进审读工作的意见;负责向中央和国务院报告审读工作发现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调阅报刊 出版单位阅评报告;整理编发报刊审读有关通报材料。 第六条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刊审读工作,负责协调、指 导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对报刊进行审读;研究、汇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 门和报刊主管单位提交的审读报告;研究处理审读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向上级新闻出版行政 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根据需要调阅当地报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整理和编发报刊审读的有 关简报材料。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的审读报告应包括: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刊组织开展审读的基 本情况,审读动态和舆情分析,审读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和 出版单位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 中央部门报刊主管单位负责对其主管报刊进行审读,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审 读报告。地方报刊主管单位负责对其主管报刊进行审读,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 读报告。主管单位提交的审读报告应包括:对其主管的报刊组织开展审读工作的基本情况, 审读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的 情况。 第八条 报刊出版单位在实施三审制度的同时,建立并实行报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 评报告,指导本单位出版工作,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调阅和检查。阅评报 告的形式由报刊出版单位自行决定。 第九条 报刊审读包括以下各项: (一) 是否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二) 新闻报道是否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是否刊载虚假、失实报道; 发表或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军事、民族、宗教、外交、保密等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 刊载涉及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的内容,是否按规定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 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 报道涉及灾情疫情、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刑事案件、社会稳定等重大、敏感 和突发事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 是否刊载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格调低下的文章,是否含有色情淫秽、凶 杀暴力、迷信愚昧等有害内容; (六) 转载、摘编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对其 内容进行核实,并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是否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 (七) 刊登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刊载虚假违法、内容低俗的广告; 报纸刊登广告是否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是否违反规定以新闻报道形式刊登广告; (八) 报刊标示的版本记录是否符合规定,专版、专刊、增刊的内容是否与报刊宗旨、 业务范围一致; (九) 出版质量是否符合报刊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出版形式是否符合报刊出版形式 规范的有关要求; (十) 出版质量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使用语言文字是否符合国家通用 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第十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应设立相应的审读机构,安排具有较高 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有强烈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熟悉出版工作方针政策、 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报刊编辑出版业务的专职、兼职及聘用人员承担报刊审读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落实报刊审读经费。 第十二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审读工作的领导,健全 制度,明确职责,组织对审读人员的培训,指导审读人员的工作,增强审读工作的针对性和 实效性,不断提高审读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审读工作,可以采取一般审读、重点审读、全面 审读、专题审读、抽查审读、书面审读、跟踪审读和谈话交流等形式进行。审读工作应与年 度核验、专项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 第十四条 报刊审读工作应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逐步建立报刊审读网络系统,完善 审读信息的编发、审核、传递、发布、记录、存储等办法。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编发各种形式的报刊审读简报材料,及时向报刊主管 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通报,必要时可要求报刊出版单位反馈核查、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审读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认定,并依据相关规定 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 对审读中发现的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内容问题,各地报刊主管主办单 位要立即向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中央部门报刊主管单位要 立即向新闻出版总署报告,不报或迟报造成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对坚持开展审读工作,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刊 主管单位和报刊出版单位,新闻出版总署和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予以表彰。 来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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