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pdf

じò ぴé今生最爱15 页 4.023 MB下载文档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pdf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pdf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pdf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pdf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pdf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pdf
当前文档共15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pdf

{飞'"1 :巧 :l.S6 Z]SPOO - 2015 -r;ÒO1'7~OIS.{.ð' ..1 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I ,. , J.' 吁 浙政发 (2015 J 25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设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 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 度改革的决定 H 匡发 (2015 J 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 (2015 J 18 号)等文件精 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O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 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囚中全会精 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 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 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 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 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注体系。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机关事 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 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 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集中 管理职业年金基金,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 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二)基本原则。 1.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 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 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工作人员参保缴费的积 极性。 2.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 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 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2 . 3.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基本国情和省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勿待遇水平,切实 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 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 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约合 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 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 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 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 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 员。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申 IJ 到位的事业单 位,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 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尚未分类事业单位,已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 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完成后,再按规定衔接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 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的比例为 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 和的 20% 。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 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 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的年终一次 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 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 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 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 8% ,由单位代扣。个人 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以上的部分,不 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数。 -4- 60% 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本人缴费工资 8% 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 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 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 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本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 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 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 数,缴费每满 1 年发给 1 % 0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本 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 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以下简称 "中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 15 年的,按照 合理街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对"中人"设立 10 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 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 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 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 2014 年 10 月 l 日至 ‘ 2015 年 12 月 31 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 10% ,第二年 ( 2016 年 l 月 l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 分的 20% ,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 2024 年 l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 100% 。过渡期结束后退休 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老办法待遇长发标准 =(A × M+B+C)xn 且l5(l+Gn l ) A:2014 年 9 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 年 9 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 的退休补贴标准; C: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 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5 J 3 号)规 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 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_1 :参考第 n - 1 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 长率,n E (2015 ,N J ,且G2014 = 0; 从 2016 年起,工资增长率每年由 省人力社保厅合同省财政厅统一发布。 N: 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 N E (2015 , 2024 J 0 2014 年 10 月 l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问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 2015 年。 -6 一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 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 方法如下: I.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缴费年限 )-;-2x xl% 。其中,本人 (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 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工作人员退休时,其视 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视同缴费指数根 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按省里 统一规定执行。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 C2015 + X2015 /C2014 (X ,, /C ,, _I +X + X2014 /C2013 ) 川 /C ← 2 +……+ X2016 / /N 实罪; X" 、X ,, _l 、…X2014 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 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2014 年相应年度本 Cn_1 、C 2 、…C20 日为参保人员退休上 _ Il 一年至 2013 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敬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 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 x 过渡系数。其中,过渡系数与我省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系数保持一致,确定为 1.4% 。 3.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 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 职业年金计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 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15) 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 年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令第 13 号)执行。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 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五)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 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六、基本养老金调整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 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 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 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七、统筹层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统筹,逐步建立 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或实行省级统筹,省级调剂金所需资金由省级 财政预算安排。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 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 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丸、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 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 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 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 费工资为基数,按 12% 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 1 年的,按 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 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 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 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 8% 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 的 4% 缴费,由单位代扣。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 累。对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单位缴费根据单 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 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 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其他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 积累形成的职业王三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 息。 十一、做好政策衔接 (一)规范各地试点政策。各地要妥善处理原有试点政策与 本意见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 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 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 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 采取实账方式划入,也可采取记账方式戈 IJ 入,但要在工作人员退休 前记实。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 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c 各地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 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 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二)妥善衔接有关人员政策。 1. 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 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 员,在职时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 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 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 贴并支付给本人,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原渠道 解决。退休补贴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符 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2 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 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 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 70 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 按规定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 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十二、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 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基金征辙,做到应收尽收 O 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 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 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三、社会化管理服务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 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乡镇 (街道)、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完善老年服 务设施和服务网络,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O 十四、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 需要,尽快明确相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 各 . 险职责,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 经费和服务设施。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在杭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基 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同时集中受托管理全省职业年金基金。 其他非在杭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女口统一执行省本级规范津补贴 政策,可集中由省人力社保厅负责管理;如执行当地规范津补贴政 策,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 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十五、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省里负责统一建设机关事 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建立部 门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 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六、加强组织实施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 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 导,精心组织实施,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培训,准确解读各项政策, 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本 意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于 厅、省财政厅备案 C 2015 年 9 月 30 日前报省人力社保 省人力社保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等有 关部门,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 的问题,确保本意见的贯彻实施。 本意见自 2014 年 10 月 l 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 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 年 8 月 2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 13 一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7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一 14 一 ‘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 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 年 8 月 27 日印发 I摇摇摇11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