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pdf
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地大校办字〔2013〕27 号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13 年 10 月 16 日 - 1 -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位论文管理,切实加强学风建设,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 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 号)精 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学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 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 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 依照本细则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代 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它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 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 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 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学院(课部、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 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 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 - 2 - 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 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 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 3 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 申请。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若为校外在职人员,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同 时,通报其所在单位;若为学校教职工,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的同时,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 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若为学校教职工,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 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 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八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课部、所) 的年度考核内容。学院(课部、所)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 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减少该学院(课部、 所)的招生指标,并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办公室启动调查程序,提请学位申请人员所在学院(课部、所)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学位评定分委员将调查核实 的相关材料及处理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必要时由学校 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最终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并作出处理决定。 - 3 - 第十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它有关人员做出 处理决定前,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告知并听取当事人 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应当送交当事人本人,作出处理的 相关资料应予以保存。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国地质 大学(武汉)学生申诉暂行办法》、《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 师申诉条例》向学校提出申诉,或直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行 政复议。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 4 - 2013 年10 月1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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