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华大学重点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东 华 大 学 东华科„2020‟3 号 关于印发《东华大学重点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东华大学重点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经2020年第7次校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东华大学 2020年4月14日 东华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 年 4 月 27 日印发 —1— 东华大学重点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东华大学重点科研平台的建设和管 理,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 管理办法》 (国科发基„2008‟539号) 、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 与运行管理办法》 (教技„2015‟3 号) 、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 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教技函„2019‟71号 ) 、 《上海市重点实验 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沪科规„2019‟7号)等文件精神,结 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科研平台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依托我校 建设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 平台。 第三条 重点科研平台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是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学 校“双一流”学科建设的重要依托。 第四条 重点科研平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 运行管理机制。实行二级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科研处、科技 成果转化中心、发展规划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 理处、研究生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重点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管 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统筹重点科研平台建设与发展战略规划; 指导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落实平台发展所需支撑条件;协调解 决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中重大事项。 第六条 科研处是重点科研平台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2— 指导、监督平台的建设与运行,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重点科研 平台的申报、考核、验收、评估,协调落实管理委员会决议等工 作。 第七条 校内二级单位是重点科研平台的具体依托和直接 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将平台纳入学科建设发展规划,为平台提 供必要的建设、运行条件,培育申报各类重点科研平台,指导并 督促做好检查、考核、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重点科研平台应严格按照各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 法进行建设和运行。建立健全平台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平台 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开展科研工作,确保通过上级主管 部门定期评估。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重点科研平台负责人的聘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管 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其校内聘任流程及管理按《东华大学关 于科研基地负责人聘任及管理办法》执行。各二级单位应统筹安 排现有人员专门负责科研平台建设和日常运行,并在岗位职责书 中予以明确具体工作。 第十条 重点科研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研究人员 在科研平台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专利、软件、数 据库等)均应署本平台名称。第一单位署名为“平台,作者所在 二级单位,东华大学”的论文与成果,可同时作为基地和作者所 在二级单位评估和考核的依据。 没有署名二级单位的论文和成果, 将视为基地所依托二级单位的论文和成果。 第十一条 重点科研平台用房原则上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 要求,纳入学校统一规划,坚持“总量核算、超额有偿、绩优奖 励、年度调整”的原则。平台用房总量由平台基础用房和平台固 定人员科研用房两部分组成。平台基础用房定额面积按国家级、 —3— 省部级重点科研平台等相应标准进行年度核算,经管理委员会审 定后下达。依托二级单位有两个及以上国家和省部级重点科研平 台的,平台定额面积累加计算。 第十二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拨重点科研平台的经费,其使用 按主管部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原则上仅对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有配套经费 要求的重点科研平台给予专项运行经费支持,用于平台日常运行 维护费和开放课题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上海市重点实验室校 外开放课题费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经费的30%, 其它平台原则上不 支持校外开放课题。 第十四条 学校拨付年度专项运行经费自下达之日起两年 内未执行完毕的,结余资金收回学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平台主要负责人及直接 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平台未经审批擅自在校外建立分支机构; (二)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 协议、备忘录等) ; (三)从事商业性宣传、盈利性活动以及其它可能对学校声 誉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 第十六条 重点科研平台的名称变更等重大事项,经管理委 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常委会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重点科研平台须做好实验室规范运行与安全保 障工作。依托二级单位为实验室安全环保的监管单位,平台负责 人为实验室安全环保的直接责任人。资产管理处为实验室安全工 作主管部门。新建或改建科研实验室,采取前置申请、会签、批 准制度,由实验室负责人填写《东华大学科研类实验室建设审批 表》,科研处联合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资产管理处、基建 —4— 后勤处等进行安全设施合格审核。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 重点科研平台的考评主要包括年度考核和定期 评估。平台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结果是学校考核平台及其依托二 级单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重点科研平台每年向学校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 结报告和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同时按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上报相 关年度报告。年度考核由科研处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与学校下达 年度专项运行经费挂钩。 第二十条 科研处负责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重点科研平 台的定期评估工作,科研平台要认真组织、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 门组织的定期评估,并确保通过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执行。本办法与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 作由科研处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华大学国家 级、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东华校„2002‟ 5 号) 、 《东华大学国家级、部级重点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东华 校„2002‟6 号) 、 《关于成立东华大学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基地 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东华校„2016‟55 号)同时废 止。 附件: 依托东华大学的国家及省部级重点科研平台列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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