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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教高„2015‟6 号 西北师范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 行办法》 ,你校报送我厅核准的《西北师范大学章程》 ,经甘肃省 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 年 3 月 2 日省教育厅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 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 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 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 展。 甘肃省教育厅 2015 年 3 月 25 日 序 言 西北师范大学前身为国立北平师范大学,发端于 1902 年建 立的京师大学堂师范馆。1937 年“七七”事变后,北平师范大 学与同时西迁至陕西城固的国立北平大学、北洋工学院等共同组 成西北联合大学。1939 年西北联合大学师范学院独立设臵,改 称国立西北师范学院。1941 年国立西北师范学院迁至甘肃兰州 现址办学。1958 年前学校为教育部直属的全国 6 所重点高师院 校之一。1958 年划归甘肃省领导,改称甘肃师范大学。1981 年 复名为西北师范学院。1988 年更名为西北师范大学。1985 年教 育部依托学校设立了西北少数民族师资培训中心。1987 年,国 务院在学校设立了藏族师资培训中心。2009 年学校成为甘肃省 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同建设的重点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 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北师范大学,简称西北师大,英文名 称为 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 NWNU。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东路 967 号。学校根据 需要,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为 http://www.nwn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甘肃省人民政府举办并与教育部共同建 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甘肃省教育厅。 学校依法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 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保障办学经费,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教 育部共同建设西北师范大学协议,支持学校发展。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 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自主设臵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 定招生章程或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学习者;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习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自主确定教学科研和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 设臵和人员配备,聘用和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五)自主管理、使用举办者和国家提供的资产、经费;依 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六)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和其他科研、文化机构 等的交流与合作; (七)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 教育方针,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遵循高等教育发 展规律,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具有人文情怀、创新精神、实践能 力、国际视野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和引领教育发展的优秀 教师。 第六条 学校秉承“知术欲圆、行旨须直”的校训,弘扬“爱 国进步、诚信质朴、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师大精神,践行“崇 尚学术、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致力于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 的全国高水平大学。 第二章 第七条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 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设臵和调整学科专 业,构建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九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积极 开展留学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和各类专业培训。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 学制。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开展教育教学 活动,制定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对教学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监控和评估,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 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优势和在民族教育中的 辐射带动作用,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优秀人才,推动少数民族地 区经济社会发展、民族文化融合和民族团结进步。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鼓励自由探索和协同创 新相结合,凝练方向,汇聚队伍,构筑基地,提高科研水平和创 新能力。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产学研用结 合,促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建立体 现时代特征、地域特点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推进思想文化创 新,充分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推进中外合作办 学,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学 生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 学校学籍的学习者。 第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 资源; (二)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对教师的 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师德等进行评价;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 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 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五)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 减免和助学贷款等; (六)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 流活动的机会; (七)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 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或学 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 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践行师大精神,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行为习惯;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 法权益。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 助和救济。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 类型的无学籍的学习者,其权利义务由学习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 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及服务 工作的需要,合理设臵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实行岗 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编制管理,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 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对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 实行职员职级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劳动合 同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 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 社会服务,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 种荣誉称号; (四)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 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岗位聘用、工资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 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践行校训,刻苦钻研业务,潜心教书育人;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学术规范和职业道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为 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 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教职工发展提供培训、进修、学术 交流和合作机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 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权利保护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 权益。 学校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工提供必要的 帮助和救济。 第三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 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教职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或退职条件的,应 当退休或退职,退休或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休、退休 和退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 外籍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校聘人员等在本 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等活动期间,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享 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北师范大学委员会(以 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 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按照《中国共产 党章程》 、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 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 见》 ,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 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 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基本管理制度,讨论 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安全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 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及其负责人的人 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 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 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 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 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 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 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 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相关活动; (八)其他需要由学校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实行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 本制度。 在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领 导学校工作。党委会及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按照其会议议 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 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西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 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 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 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 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 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主持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和年度工 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 思想品德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等;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臵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 照党委常委会决议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 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依法管理、使用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 长召集并主持,按照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 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臵党 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领导 小组等。 学校内部设臵的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 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 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运行和委员、主任委员的产生按照《高 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 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 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臵或者申请设臵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臵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 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臵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 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学术委员会(或 者教授委员会)章程; (九)本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 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 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用人 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 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 术事务;可以根据需要,在教学科研机构设臵分学术委员会(或 者教授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 责是: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 的决议,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决定学位评定、授予、撤销 和争议处理的其他重大 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履行职责时 对涉及学术的重要事项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主 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和专业建设计划; (二)审议学校重要教学改革项目、教学建设方案和教学管 理制度; (三)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或推荐教学成 果奖; (四)审议课程建设标准并指导课程建设; (五)审议教育教学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教学工作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教学工作委员会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履行职责时 对涉及学术的重要事项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 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 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 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 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 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 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需要教代会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代表 教职工的利益,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 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 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 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依法行使民主 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 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 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 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 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四十八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各 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 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与外界缔结协议,依据相关规定联 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 践等活动。 第六章 第五十一条 学院和科研机构 学校设立学院和研究院(所、中心)、工程中 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 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 管理。 学校根据管理重心下移和事权相宜、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 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和科研机构相应管理权。 第五十二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订学院发展规 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 方案、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 (三)拟订招生计划,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四)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学院资产 和财务管理; (五)拟订内部机构设臵方案,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就学院人员的聘用与管理提出意见; (六)制订学院教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七)拟订国际交流与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院实行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学术委员会 (或者教授委员会)审议或决定重要学术事项、学院行政负责组 织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治理形式。 第五十四条 学院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 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 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 重要事项,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 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本单位 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根据学校相关 规定和授权,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 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学院院长人选通过竞聘、公选或委任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 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院长每年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讨论决定人 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 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 长、副院长组成;根据议题,党政领导可以共同商定其他相关人 员列席会议。 党务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管理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 工作等议题由书记主持,教学与科研工作、学科建设与人才队伍 建设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由院长主持。 第五十七条 学院设臵学术委员会(或者教授委员会)作为 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 议和决策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或者教授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 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院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 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科研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 理、评估和考核。 第七章 第六十条 经费、资产、后勤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 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拨款为主、 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机制;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 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励基金。 第六十一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 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支出 绩效评价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 认为国家所有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 外投资等。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 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依法自主对占有、使用 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 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资源监控,优 化资源配臵,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学 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与社会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 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 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七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加强与地方政 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推进协同创 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 学校理事会是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 各方代表组成的咨询议事机构,旨在为学校办学的重大事项提供 咨询指导、筹措办学经费以及拓展对外关系,是社会参与学校办 学的重要组织形式。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吸引校友和社会捐 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教育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 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教育基金会依照章程行使职责,接受各方监督。 第七十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员。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事业发展和继续 教育提供便利条件。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对做出 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会的执行机构是校友理事会。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 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的 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章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标识 学校校训是“知术欲圆,行旨须直”。语出曾 任国立西北师范学院院长的中国当代著名语言学家、文学家黎锦 熙先生 1947 年为《国立西北师院毕业同学录》的题词: “知术欲 圆,行旨须直;大漠孤烟,长河落日”。 图示: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整体造型为圆形印章形,核心图案为“木铎”。木 铎是教育教化的象征,是对学校教师教育特色的视觉化概括。外 环由学校的英文名称环绕,正下方“1902”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 间。内环核心图案刻有“师大”字样,同图案两侧的“西”、 “北” 两字合起来表示学校简称“西北师大”。 图示: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 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臶。上半部为白色,中央 印有中文校名全称、校名英译全称和学校徽志。中部为米黄色线 条。下半部为深蓝色。 图示: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歌为《我的校园在黄河岸上》,洪元基 作词,卜锡文作曲。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 12 月 17 日。 第十章 第七十七条 附 则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 讨论并征求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 论审定后,报甘肃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 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 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章程委员会根据学校党 委会授权负责本章程的实施、解释、修订等工作。 章程委员会对本章程的解释以书面形式为准,与章程文本具 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 年 3 月 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