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pdf
西北师范大学文件 西师发〔2019〕163 号 关于印发《西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 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西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工作 实施办法(修订)》已经 2019 年 9 月 5 日第十一次校长办公会审 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师范大学 2019 年 10 月 12 日 -1- 西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 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以下简称: 博士、硕士论文)评审及答辩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专业 学术水平,根据《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 (西师发〔2019〕23 号)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硕士论文应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的《学 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 本要求》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相关规定,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应掌握 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第三条 博士、硕士论文的推荐、预答辩、评阅、答辩,要遵 循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学术自由,坚持质量标准,严 格相关程序。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研究生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 分委会)负责指导本学院博士、硕士论文评审及答辩工作。 第五条 学院分委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本学院博士、硕士论文的推荐、预答辩、评阅、 答辩工作。 -2- (二)确定推荐专家名单。 (三)确定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四)受理申请人的推荐异议申请。 (五)受理申请人的评阅异议申请。 (六)对于申请人违反规定,影响博士、硕士论文评阅及答 辩公正性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七)处理本学院博士、硕士论文推荐、预答辩、评阅、答 辩中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经专家评阅通过的博士、硕士论文,进入答辩程序。 论文答辩工作由学院统一负责。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申请人 论文主题,组建答辩委员会。 (一)答辩委员会应由 5 名或 7 名委员组成,其中,博士论 文答辩委员会至少要有 2 名外单位专家,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至 少要有 1 名外单位专家。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中行业专家的人数 应符合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 (二)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具备本学科(专业)或专 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简称:博导 资格) ,或本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正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具备本学科(专业)或专业 学位类别(领域)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简称:硕导资 格) ,或本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 称。 (三)答辩委员会设主席 1 名,主持答辩程序。博士论文答 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本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 学位授予权的外单位具有博导资格的专家担任;硕士论文答辩委 -3- 员会主席原则上应由本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硕 士学位授予权的外单位具有硕导或博导资格的正高级职称专家担 任。 (四)答辩委员会设秘书 1 名。秘书一般应具有讲师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答辩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博士、硕士论文,商定评价论文标准。 (二)评定博士、硕士论文,提出学术评语和答辩意见。 (三)通过无记名投票,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延期 再答辩、不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建议。 答辩委员会在工作过程中,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 是的科学态度,在审阅论文、组织论文答辩、审议授予学位等工 作中,力求做到严格要求、严肃认真、坚持原则、公正评价。 第八条 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不参 与本人指导的申请人论文评阅和答辩;导师可列席参加本人指导 的申请人论文答辩,但不能为其进行投票表决。 第九条 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 申请人不得直接参与组织、接待工作。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 代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博士、硕士论文推荐、评阅、答辩工作。 (二)制定博士、硕士论文推荐、评阅、答辩各项工作质量 标准,监督学院相关程序的执行。 (三)受理复议申请。 -4- (四)解释有关政策、规定的含义。 第三章 论文推荐 第十一条 导师应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每年 3 月(或 9 月)1 日前对是否推荐博士、硕士论文进入预答辩、学术不端行为 检测、评阅、答辩程序提出书面意见。 导师对于博士、硕士论文做出不予推荐决定时,应同时以书 面形式向学院分委会提出不推荐理由。 对于上述意见,学院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导师做出的不予推荐决定不认可的,可根 据本办法第八章第三十五条规定提出推荐异议申请。 第四章 预答辩 第十三条 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的博士、硕士论文,可进行 预答辩。申请预答辩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 (二)申请人已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 (三)申请人已完成学位论文并修改成稿。 第十四条 博士、硕士论文预答辩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学院 应按照要求选聘预答辩专家组,并设 1 名预答辩秘书,专职负责 预答辩具体工作。 博士论文预答辩专家组由 5 名或 7 名本学科(专业)或相关 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 校外专家应不少于 1 人;预答辩专家组中应至少有 1-2 名博士研 究生指导教师。 -5- 硕士论文预答辩专家组由 5 名或 7 名本学科(专业)或相关 学科(专业) 、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 其中应至少有 2-3 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申请人的导师可列席参加预答辩,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 学院应提前一周将预答辩方案、《西北师范大学博 (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汇总表》和《西北师范大学博(硕)士 学位论文预答辩专家组成员名单》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十六条 学院应提前一周将学位论文统一送交预答辩专家 进行预审。预答辩专家应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查,就学位论文 的学术水平和创新性、论文工作量、学术规范等进行重点审查, 并对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十七条 预答辩应在校内公开进行。学院应提前公告预答辩 时间、地点和专家组成员。 第十八条 预答辩专家组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做出评议,并进 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预答辩结果分为:通过,按要求修改后通过, 不通过三种。 第十九条 预答辩结果为“通过”的申请人,在符合学校规定 的其他条件后,向学院申请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预 答辩结果为“按要求修改后通过”的申请人,根据预答辩专家组 提出的意见,在半个月内完成修改,在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后,经导师再次签字确认,向学院申请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 为检测;预答辩结果为“不通过”的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修 改至少半年,经导师签字确认后,向学院提交修改说明,再次申 请学位论文预答辩。 -6-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预答辩专家组做出的“不通过”决定不认 可的,可根据本办法第八章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 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 (学位〔2010〕9 号)、教 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 〔2009〕3 号) 、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第 34 号令) 和《西北师范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实施细则》 (西师发〔2017〕 9 号)等文件精神,对通过预答辩的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二十二条 所有经导师同意,推荐申请参加博士、硕士学 位申请的学位论文均须进行检测。 保密论文请申请人自行做好脱密处理。 博士、硕士论文须在通过预答辩后、送审前一周由学院按要 求提交校学位办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未 提交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本次学位申请程序中止。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校学位办反馈的相关检测内容、检测结 果,不得向媒体进行传播、扩散。 第二十四条 博士、硕士论文检测结果规定: (一)关于检测结果的认定 检测结果以检测系统中的“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为准。 (二)关于检测结果的处理 1.可直接送审的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检测“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不超过 15%的, 硕士学位论文检测“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不超过 20%的,可直接 送审。 -7- 2.经修改复检可送审的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检测“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15%且≤20%的, 硕士学位论文检测“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20%且≤30%的,可 在导师指导下修改后申请复检,达到要求的可直接送审;复检仍 不能达到送审标准者,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3.不能参加本次送审的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检测“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20%的,硕士 学位论文检测“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30%的,取消本次学位申 请资格;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认真修改,半年后可申请进 行复检。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不同于送审评阅论文版本的电子版 进行检测,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出,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 格,并按学校学籍管理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检测结果存在异议,申请人可向学院分委会 提出申诉,并填写《西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 行为检测结果异议表》 。学院分委会接到申诉后,须组成不少于 3 人的相应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专家组,对检测 结果给出最终判断与鉴定。学院分委会依据此鉴定作出是否同意 送审的处理决定,并将鉴定和处理结果在论文送审前报校学位办 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论文答辩后)或是学位授 予之后,如发现在论文检测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行为的,校学 位办可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予授予学位(学位授予前) 或撤销其学位(学位授予后) 。 -8- 第六章 论文评阅 第二十八条 博士论文评阅。 (一)博士论文评阅一式三份,全部实行“双盲评审” (以下 简称盲审) 。论文由校学位办提交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 心(以下简称:教育部学位中心)盲审。 (二)学院应于每年 4 月(或 10 月)1 日前,将通过预答辩 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博士论文电子版提交校学位办。 (三)评阅专家对博士论文审阅后,根据《论文评阅意见书》 撰写评阅意见,并就是否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提出明确意见。评 阅结论为:同意答辩,修改后直接答辩,修改半年、重新评阅通 过后可参加答辩,不同意答辩四种。 (四)评阅专家中两位及以上专家评审结论为“修改半年、 重新评阅通过后可参加答辩”者,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至少半年后 重新送审评阅。评阅专家中有两位及以上专家评阅意见为“不同 意答辩”者,本次学位申请程序中止。 (五)评阅专家中有一位的评阅结论为“修改半年、重新评 阅通过后可参加答辩”或“不同意答辩”者,经申请人申请、导 师同意、学院分委会评审通过、校学位办审核后,可另送一位专 家复审。复审论文统一由校学位办送交教育部学位中心评阅。复 审结论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直接答辩”视为盲审通过。 第二十九条 硕士论文评阅。 (一)硕士论文评阅分盲审和正常评阅。硕士论文评阅由学 院负责组织进行,校学位办监督、检查。盲审专家由学院聘请省 外高校(科研院所)本专业(行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 -9- 评阅专业学位论文的校外专家身份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二)学历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须盲审和正常评阅各一份; 非学历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须盲审一份、正常评阅两份或盲审 两份、正常评阅一份。 (三)评阅专家对硕士论文审阅后,根据《论文评阅意见书》 撰写评阅意见,并就是否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提出明确意见。评 阅结论为:同意参加答辩;建议做修改后参加答辩;须做较大或 重大修改,半年后重新评阅,推迟答辩;不同意答辩四种。 (四)两位专家评审意见为“须做较大或重大修改,半年后 重新评阅,推迟答辩”者,在导师指导下修改半年后重新送审评 阅。两位专家评阅意见均为“不同意答辩”者,本次学位申请程 序中止。 (五)评阅专家中有一位的评阅结论为“须做较大或重大修 改,半年后重新评阅,推迟答辩”或“不同意答辩”者,经申请 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分委会评审通过,可另送一位专家复审; 学院分委会评审结论提交校学位办备案。盲审论文复审须按照盲 审要求进行。复审结论为“同意参加答辩”或“建议做修改后参 加答辩”视为评审通过;复审结论为“须做较大或重大修改,半 年后重新评阅,推迟答辩”或“不同意答辩” ,则在导师指导下修 改至少半年后重新送审。 第七章 论文答辩 第三十条 答辩准备 符合答辩资格的申请人通过“研究生信息管理平台”申请答辩, 并填写相应答辩材料。答辩秘书统一将填写完整的答辩材料、答 - 10 - 辩委员会组成名单提交校学位办审核。审核通过后可组织进行学 位论文答辩。未经校学位办审核的答辩,一概无效。 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在校内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前,学院应提 前公布答辩时间和地点等。若有特殊情况需组织视频答辩者,须 事先经学校主管领导和校学位办审核批准。来华留学生学位论文 答辩必须在校内进行。 为保证学位论文答辩的公开与公正,研究生论文答辩须全程录 音(或录像)。研究生论文答辩录音(或录像),由学院保管,以 备检查。 第三十一条 博士、硕士论文答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宣 布答辩注意事项。 (二)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申请人的学术研究基本情况,并 宣读导师推荐意见。 (三)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 (五)申请人准备。 (六)申请人答辩。 (七)申请人最后陈述。 (八)休会,答辩委员会评议(其他人退场) 。 1. 宣读博士(硕士)论文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 2. 讨论博士(硕士)论文及答辩情况。 3. 通过无记名投票,作出建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延期 再答辩、不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议。 4. 讨论确定对博士(硕士)论文的评语。 - 11 - (九)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投票结果,宣读答辩委 员会对博士(硕士)论文的评语意见,宣布是否建议授予博士(硕 士)学位的决议。 (十)答辩会结束。 第三十二条 投票结果与建议: (一)经答辩委员会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论文答 辩通过,建议授予学位。 (二)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同意票不足三分之二、但过半数 者,论文答辩不通过,建议修改论文后,延期半年(或一年)再 答辩。 (三)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同意票未过半数者,论文答辩不 通过,建议不授予学位。 答辩委员会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延期再答辩、不授予 学位的建议报学院分委会。建议延期答辩、不授予学位的,答辩 委员会应当在答辩会后,以书面形式将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做出的延期再答辩、不授予 学位建议不认可的,可根据本办法第八章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出答 辩异议申请。 第三十四条 学院分委会对于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硕 士)学位的申请人,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学位申请及答辩材料报 校学位办。 第八章 异议申请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对导师不推荐参加论文预答辩、评阅、 答辩的,可提出推荐异议申请。 - 12 - 异议申请应在申请人被告知不推荐意见后 2 日内以书面形式 向学院分委会提出。 第三十六条 对于推荐异议申请,学院分委会应组织 3 名校内 外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审阅,并分别听取导师、申请人陈述。 (一)3 名同行专家一致认为论文达到质量标准、全部同意推 荐的,以推荐专家集体名义推荐申请人参加学位申请。 (二)3 名推荐专家有 1 名认为论文未达到质量标准、不同意 推荐的,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程序中止。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预答辩专家组、答辩委员会做出的“不 通过”结论或答辩委员会做出的延期再答辩、不授予学位的建议, 可以提出答辩异议申请。答辩异议申请的理由,限于预答辩专家 组、答辩委员会组成违反规定,或答辩程序违反规定并影响表决 结果的情形。 答辩异议申请应在预答辩或答辩之日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 过学院分委会向校学位办提出。 第三十八条 校学位办在收到申请人答辩异议申请书后,应在 收到异议申请书 5 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就申请理由进行调查, 并将调查结果和申请人答辩异议申请书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审议。 第三十九条 对于导师推荐意见、预答辩专家组或答辩委员会 结论和建议,申请人只能提起一次异议申请。 第九章 责任认定及处理 第四十条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其行为影响博士、硕士论文评 阅及答辩的公正性,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中止本次学位 - 13 - 申请程序。学院要在学位申请相关阶段,公布违规事实。 该行为事实认定及处理,由申请人所在学院分委会负责。 第四十一条 导师违反本办法,其行为影响博士、硕士论文评 阅及答辩的公正性,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校学位办提请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该导师的资格。 该行为事实认定及处理,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二条 本校教师或校外教师作为推荐专家、评阅专家、 答辩委员会委员,违反本办法,干扰和导致推荐、评阅、答辩结 果明显不公正的,取消其作为推荐专家、评阅专家、答辩委员的 资格。 该行为事实认定及处理,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三条 负责学位申请工作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影 响评阅及答辩的公正性,或者影响评阅、答辩工作正常进行的, 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该行为事实认定及处理,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抽检博士论文结果为存在问 题论文的,校学位办应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抽检结果,导师停招 2 年,削减所在学院次年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 1 个。甘肃省学位委 员会抽检硕士论文结果为存在问题论文的,校学位办在全校范围 内通报抽检结果,导师停招 1 年,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三年之内同一导师指导的博士论文,两次抽检结果为存在问 题论文,校学位办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取消指导教师 博导资格;三年之内同一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 的博士论文,两次抽检结果为存在问题论文,削减所在学院次年 - 14 - 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 2 个。三年之内同一导师指导的硕士论文, 两次抽检结果为存在问题论文,校学位办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审议,取消指导教师硕导资格。 累计两篇博士论文抽检结果为存在问题论文的学科(专业) 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 ,校学位办应组织校外专家对该学科(专 业)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学位点建设情况重新进行评估,并 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评估结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 定是否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北师范大学博 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西 师发〔2018〕33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西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9 年 10 月 14 日印发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