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本硕一体化”卓越中学教师培养项目实施办法.pdf
西师发〔2018〕89 号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西北师范大学“本硕一体化”卓越中学教师培养项目实施 办法(试行) 》已经 2018 年 6 月 7 日第七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 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师范大学 Z 2018 年 6 月 15 日 U M -1o Y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本硕一体化”卓越中学教师培 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的实施管理,培养师德高尚、教育信 念坚定、专业知识扎实、业务化程度高、能够引领中学教育教学 改革和具有未来教育家发展潜力的卓越中学教师,根据《教育部 关于推进实施卓越中学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7〕6 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硕一体化”卓越中学教师培养要重视师德教育, 要将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将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培养全过程,将“四有”好老师标准、 四个“引路人”和四个“相统一”等人才培养要求细化落实到培 养各个阶段,注重培养未来中学教师的职业信念与职业道德。 第三条 项目实行“3+1+2” “本硕一体化”培养模式,即本 科阶段学科专业学习 3 年、本硕过渡阶段 1 年和教育硕士研究生 阶段学习 2 年。 完成 4 年本科阶段学习任务达到毕业条件者颁发西北师范大 学本科毕业证书、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完成 2 年教育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任务达到毕业条件者颁发 西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本硕过渡阶段 1 年为本科阶段,学生按本科生标准缴纳学费。 -2- 在此阶段, “本硕一体生” (注: “本硕一体生”即进入我校本硕一 体化“卓越中学教师”培养模式的学生,下同)除了完成本科阶 段培养任务外,还要修读研究生阶段的相关课程。 第四条 项目建设采取“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思路,确 定在学科教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政)6 个教 育硕士领域试点招生。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学校逐步扩大 试点专业范围。 第五条 研究生院在每年 6 月向招生专业学院下发年度“本 硕一体化”卓越中学教师推免通知。秋季学期第一周,招生专业 学院依据《西北师范大学推荐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 ,从相关专业应届本科毕 业生中确定“本硕一体生”初选名单。经专家组面试后,择优录 取。正式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自愿基础上与学校签订“本硕 一体生”卓越中学教师培养协议书。 第六条 在本硕过渡阶段,“本硕一体生”不参加教育实习, 先行修读教育硕士研究生阶段的教师教育课程和公共基础课程; 进入教育硕士研究生阶段,由各专业学院负责按照卓越中学教师 培养计划实施培养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七条 “本硕一体生”培养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程、教师教 育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公共基础课程、教师教 育课程由研究生院负责牵头,会同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 教育学院、教育技术学院、心理学院统筹安排;学科专业课程、 实践教学课程由招生专业学院负责安排。 -3- 第八条 本项目由西北师范大学与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兰州第一中学、西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等省属重点中学联合 实施,建立稳定的“本硕一体化”卓越中学教师联合培养基地, 完善见习、实习、研习一体化的协同育人机制和教育实践体系。 第九条 实行高校教师和中学优秀教师共同指导的“双导师 制” 。选聘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兰州第一中学、西北师范大学 第二附属中学等省属重点中学高级教师担任“本硕一体生”教育 硕士的合作导师。 第十条 成立学校“本硕一体化”卓越中学教师培养计划项 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 ,全面负责项目的统筹协调、组 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作组由研究生院、教务处、教育学院、 招生专业学院等部门以及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兰州第一中学、 西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等省属重点中学为成员。工作组下设 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 ),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由研究生 院主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一条 招生专业学院是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招生专业 学院院长是本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牵头制订“本硕一体生” 培养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单位“本硕一体生”培养任务, 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项目经费。 招生专业学院应接受学校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指导、检查、评 估和监督;学校鼓励招生专业学院积极探索建立体现自身专业特 色的“卓越中学教师”培养机制和模式。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 -4- 硕一体化”卓越中学教师的招生选拔、协同育人、经费投入等方 面对实施院校加大支持力度。学校设立项目专项经费,同时积极 向省教育厅申请省级财政经费支持。学校根据“本硕一体生”数 量、课程设置、实践教学以及考核评价等情况,以一定比例和标 准向招生专业学院拨付项目建设经费,向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兰州第一中学、西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等联合培养基地拨付 指导费、管理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西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15 日印发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