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pdf
西北师范大学文件 西师发〔2019〕23 号 关于印发《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 授予办法(修订) 》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已经 2019 年 1 月 15 日第一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师范大学 Z 2019 年 3 月 6 日 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7 号) ,保证学位授予工作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5 年 5 月 20 日国务院批 准实施)及《西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西师发 〔2009〕220 号)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硕士、博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授 权学科(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达 到一定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相 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四条 我校各授权学科(学位类别)根据本办法制定《学 位授予标准》 ,相关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 统的专门知识。 -2- (三)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并能撰写论文的外文摘要。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教学工 作的能力。 第六条 授予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 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 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 文资料,并具有一定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 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四)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工作的能力。 (五)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三章 考试课程和要求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二)一门外国语。 (三)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修满规定的学 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 -3- 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二)两门外国语。 (三)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的科目、范围和考试小组成员名单 (由三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含导师)由学院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修满规定的学 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 发明或发现的,应当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 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学院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按课程考试要求审核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 程考试。 第四章 学位外国语考试及要求 第九条 我校研究生学位授予中学位外国语的界定: (一)博士研究生:学校开设的第一外国语,具体以培养方 案为准。 (二)硕士研究生:学校开设的一门外国语,具体以培养方 案为准。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位外国语按照《国务院学位委 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 -4- 定》 (学位〔1998〕54 号)界定。 第十条 我校研究生学位授予中学位外国语的成绩要求: (一)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位外国语考试,按照《西 北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 (西师发〔1999〕8 号)执行。 (二)其余类型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外国语课程考试, 作为学位外国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章 科研成果及要求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是指以我校研究生为主且以西北师范大 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科研论文、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 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等) 、申请的发明专利(必须取得专利号) 、 参与的科研项目及成果鉴定、各种理论和实践性的竞赛奖励等。 第十二条 研究生提交的科研成果,应遵守学术道德与学术 行为规范,科研成果认定以《西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项目、成果 分类办法》为准(西师发〔2018〕211 号) 。 第十三条 研究生提交的科研成果,基本要求如下: (一)科研成果内容必须与研究生所学专业相一致; (二)科研论文署名次序必须为本人第一或本人导师第一、 研究生第二;学术著作署名次序必须为本人第一或本人导师第一、 研究生前三(或为主编、副主编) ;发明专利、科研项目及成果鉴 定、各种理论、实践性的竞赛奖励署名次序必须为本人第一或本 人导师第一、研究生前三。 -5- 第十四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满足各授权学科(学位 类别) 《学位授予标准》规定的科研要求,达到申请博士学位的基 本科研条件。各授权学科(学位类别) 《学位授予标准》规定的科 研要求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一)攻读人文、社会科学博士学位的学术型研究生:提交 1 项 A1 类科研成果;或提交 1 项 A2 类和 2 项 B 类科研成果,其 中 1 项必须为 CSSCI 收录期刊上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 (二)攻读理、工科博士学位的学术型研究生:提交 1 篇二 区或二区以上 SCIE 科研论文;或提交 2 项 A 类科研成果,其中 1 项必须为公开发表的 A 类科研论文。 (三)攻读专业学位的博士研究生:提交 1 篇 B 类及以上科 研论文和 1 篇个人专业实践经验总结或个人工作反思。 第十五条 按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辅导员专项计划等招录的 人文、社会科学的博士研究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达到申请 博士学位的基本科研条件: (一)提交 1 项 A1 类科研成果。 (二)提交 1 项 A2 类和 1 项 B 类科研成果,其中 1 项必须为 CSSCI 收录期刊上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 按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招录的理、工科的博士研究生,满足以 下条件之一者,达到申请博士学位的基本科研条件: (一)提交 1 篇二区或二区以上 SCIE 科研论文; (二)提交 1 篇公开发表的 A 类科研论文和 1 项 B 类科研成果。 -6- 第十六条 交叉学科博士学位申请者,可根据研究领域和学 位论文研究内容,选择人文、社会科学或理、工科标准。 第十七条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满足各授权学科(学位 类别) 《学位授予标准》规定的科研要求,达到申请硕士学位的基 本科研条件。 第十八条 承担涉密项目研究,其成果按规定不宜公开发表 者,若导师认为其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硕士或博士标准,经研究 生本人申请,导师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根据 有关程序进行匿名评审(一式三份) 。通过匿名评审和学位论文答 辩者,方可提交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学位授予问题。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提交的科研成果未达到要求而未获学位 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达到相应要求后,可申请相应学位。 第六章 学位申请程序 第二十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申请程序,以《西北师范大 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西师 发〔2014〕8 号) (以下简称: 《博士论文评审及答辩办法》 )规定 为准。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申请程序,各授权学科(学位类别)可 参照《博士论文评审及答辩办法》 ,制定相应规定并报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依据《西北师范大 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西师发〔2017〕126 号)给予留 -7- 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不能申请学位。 第七章 学位的审定和授予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 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在思想品德、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方面 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并上报学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学科 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做出最 终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凡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各级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 争议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重新审核,认为确 实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做出授予学位的 决定。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但各级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对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申请者分别做 出在一年内或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批学位过程中,应由申请者所在学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导师)介绍申请人在学期间的科研 及论文答辩情况;若无人介绍申请者情况,则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不予审核;凡委员对某一学位申请人异议较大时,则有权做出 停止对该申请人讨论并退回相关学院重新审核,在规定期限内重 新申请学位的决定。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或做出修改论文后 -8- 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时,不能采取通讯投票方式,必须召开会议,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 且全体成员的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博士学 位的人员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公示,公示七 日无异议者,方可颁发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依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4 号) 、《高等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 40 号) 、《西北 师范大学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 (西师发〔2006〕109 号)的 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论文要求、产权归属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的基本要求按照《西北师 范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工作规定(试行) 》执行。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以任何形式发表,均须署名“西 北师范大学” ,作者顺序由导师和学生本人商议确定。 第二十八条 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应由学院、学校档 案馆、学校图书馆、国家图书馆收存。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经导 师和研究生同意后应全部上网公开。其中涉密的硕士学位论文须 由学位申请人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由学校 学术委员会和保密委员会联合审核认定,确定延迟上网时间;但 -9- 保密期限一旦到期,则该论文须上网公开。 第九章 学位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学位申请人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应包括: (一)完整的学位论文三份; (二) 《学位申请书》和《答辩材料》 ; (三)授予学位人员登记表; (四)论文答辩录像或录音。 第三十条 研究生的《学位申请书》和《答辩材料》、学位论 文由各学院送学校档案馆存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将有关学位论文送国家图书馆留存。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9 级起施行,各学科《学位授予标 准》依据本办法作相应修订后同时实行。2018 级及以前入学研究 生,自愿选择参照本办法授予学位,也可选择参照原办法规定(《西 北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 (西师发〔2017〕8 号及相 应《学位授予标准》、 《西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分类办 法》 (西师发〔2011〕231 号)授予学位。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 释。 西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9 年 3 月 11 日印发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