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的正式文件(1).pdf
HNPR-2021-17007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文件 湘农发〔2021〕5 号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全面规范我省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新修订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农业行政执法实践,我厅重新制定了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农业行 —1— 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自 2021 年 7 月 15 日起实施,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 定》(湘农发〔2018〕130 号)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同时废止。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 年 4 月 12 日 —2—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全省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依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农业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 定,结合全省农业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基准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 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 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以下原则: (一)裁量权法定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 (二)裁量结果适当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应当同违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 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 同一行政区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3— 第五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包括是否将案件移送司法 机关的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 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事项规定有自由裁量 空间的,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明 确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并向社会公开,供全省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 第七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 据、违法情节和裁量标准四个方面。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且便 于制定裁量标准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 会危害程度,列出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 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 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 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 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 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 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 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但不得超过最高罚款数额; —4— (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 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 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 (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 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 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 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但不得超过最高罚款倍数。 第十条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情形的, 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形且不具有从重情形的,应当在违 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 要情形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 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 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 政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 (一)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 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 作出。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 违法行为的; (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 行为的; (四)擅自转移、隐匿、使用、损毁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或者证据保全措施的物品的; —6— (五)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做虚假陈述,以及销毁、 伪造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 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突发事件 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 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逾期不改正 才能处罚的,不得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消除危害。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制作文书、录 音、拍照、摄像等多种方式,全过程记录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过程,确保自由裁量权行使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按照普通 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办案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经本级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 —7— 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案 件,还应当经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 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下列有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或 情节复杂的案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由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给予个人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罚款,且当事 人申请听证的; (二)拟给予法人或其他组织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罚款, 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 (三)拟没收个人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违法所得、非 法财物,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 (四)拟没收法人或其他组织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违法 所得、非法财物,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 (五)拟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 (六)拟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且当事人申 请听证的; (七)拟作出其他较重行政处罚的; (八)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九)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 前款所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是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8— 第十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 相结合、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将普法宣传融入行政执法全过程, 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法学法、自觉守法。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行政执法 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农业行政执法案 例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指导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中的引导、规范功能。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受 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时期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 或者相近,所受行政处罚差别较大的; (三)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的,给予处罚或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农 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对本行政 区域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 (一)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 (二)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三)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四)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9—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犯罪的, 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一)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并确认 违法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并确认违法的; (三)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改变, 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时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应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基准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尚未制定 自由裁量基准的,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事 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参照本规定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确定裁量基准。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规定制定的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 准,其“违法情节”和“裁量标准”中所称“不足”“超过”均不包括本 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行 政处罚则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 本数,若是最高一档行政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有效期为 2021 年 7 月 15 日至 2026 年 7 月 14 日。 —10—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目 录 1、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 .............. 13 2、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 .............................. 25 3、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 .............................. 40 4、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 .......... 42 5、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蚕种) .............................. 46 6、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植物检疫) ...................... 48 7、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作物病虫害) .............. 53 8、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植物新品种) .................. 59 9、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野生植物) ...................... 60 10、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转基因) ........................ 62 11、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业机械) .................... 64 12、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畜牧) ............................ 69 13、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乳制品安全) ................ 75 14、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 78 15、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 .......................... 101 16、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 .......... 111 —11— 17、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 .......................... 129 18、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猪屠宰) .................. 143 19、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耕地质量) .................. 151 20、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业环保) .................. 152 21、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外来物种) .................. 154 22、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基本农田) .................. 157 23、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宅基地) ...................... 158 24、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植物保护) .................. 159 25、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水产苗种) .................. 160 26、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野生动物) .................. 162 27、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长江保护) .................. 168 引用说明: .......................................................................................... 170 —12— 1、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 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 涉及一个品种且种子货值在一万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 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品种测试、试验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和种子质量检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涉及二个品种以上五个品种以下 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验机构伪造测 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 的;或涉及品种种子货值在一万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试、试验、检验 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数据或者出具 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 虚假证明的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 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五十 涉及五个品种以上的,或者虽涉 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一条:品种测试、试验、鉴定机构伪 及品种不足五个但种子货值在十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 万元以上的 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照《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并处一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 侵犯植物新品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权行为,没收违法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种权的 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 所得和种子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3— 序号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并处一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 条第六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 假 冒 授 权 品 种 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 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款 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 4 5 裁量标准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 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生 产 经 营 假 种 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子,吊销种子生产经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 子的 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款 营许可证 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 并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六倍以下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 罚款 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并处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罚款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 产 经 营 劣 种 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子,情节严重的,吊 子的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证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并处货值金额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4—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6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下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 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 未 取 得 种 子 生 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所得和种子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 产 经 营 种 子 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 的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 产经营种子的;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7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下 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 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以欺骗、贿赂等 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不正当手段取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子,可以吊销种子生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得种子生产经 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产经营许可证 营许可证的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证: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5—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8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下 条第第一款(三)项:违反本法第三 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未按照种子生 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产经营许可证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子,可以吊销种子生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生产经 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产经营许可证 营种子的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证: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9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下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 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 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伪造、变造、买 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卖、租借种子生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子,可以吊销种子生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产经营许可证 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产经营许可证 的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证: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6—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裁量标准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 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 对应当审定未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经审定的农作 10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物品种进行推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广、销售的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 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二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 推广、销售应当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停止推广、销售 11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的农作物品种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的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7—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裁量标准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 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二 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 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应当登记未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 经登记的农作 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 物品种进行推 12 义进行销售的;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广,或者以登记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二 品种的名义进 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行销售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依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款:(一)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 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 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 —18—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 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二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已撤销登记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 的农作物品种 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 进行推广,或者 13 销售的。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登记品种的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二 名义进行销售 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依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责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二)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 进行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下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未 经 许 可 进 出 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14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口种子的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19—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下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 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为 境 外 制 种 的 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 15 种 子 在 境 内 销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售的 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的;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下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从境外引进农 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 作物种子进行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 16 引 种 试 验 的 收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获物作为种子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 在境内销售的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经营许可证: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 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在境内销售的;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0—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下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进出口假、劣种 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 子或者属于国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7 家 规 定 不 得 进 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出口的种子的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款,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款,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销 售 的 种 子 应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8 当 包 装 而 没 有 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 包装的 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销售的种子没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使用说明或 19 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 者标签内容不 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符合规定的 款: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21— 序号 违法行为 20 涂改标签的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涂改标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档案记载项目不全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未按规定期限保存档案 未按规定建立、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21 保 存 种 子 生 产 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 部分品种未建立档案 经营档案的 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未建立档案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 档案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 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档案的; 符,或编造虚假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 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者在异地设立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分支机构、专门 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 经营不再分装 22 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的包装种子或 款: 者受委托生产、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 代销种子,未按 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 规定备案的 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备案的。 —22—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 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 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 质资源,属于国家三级保护树种 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 及以下级别的 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 侵占、破坏种质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 资源,私自采集 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 23 或 者 采 伐 国 家 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 质资源,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树种 所得 重点保护的天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 的 然种质资源的 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私 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 然种质资源的,按照《种子法》第六 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 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应修订 质资源,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树种 后的《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 涉 及 种 子 种 质 资 源 五 十 克 以 下 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 的;或者涉及种子资源个数为一 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 个的 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 向境外提供或 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 者从境外引进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 种质资源,或者 涉及种子种质资源五十克以上一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 24 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 与境外机构、个 百克以下的;或涉及种子资源个 所得 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人开展合作研 数为二个的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 究利用种质资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向境 源的 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 涉 及 种 子 种 质 资 源 一 百 克 以 上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处罚。(对应修订后的《种子法》 的;或者涉及种子资源个数为三 个以上;或者造成后果严重的 第八十二条) —23—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 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 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 一个生育周期的试验数据造假 罚款 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 并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 二个生育周期的试验数据造假 罚款 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 不得再依照《中华人 种 子 企 业 有 造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五十 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25 三个生育周期的试验数据造假 并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假行为的 二条: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 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 展品种试验和申请审定有造假行为 种审定 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 三个以上生育周期的试验数据造假 并处三百万元以上四百万元以下罚款 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 款;不得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给种 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 凭空捏造试验数据 并处四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 有害生物接种试验面积不足 200 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 平方米 在 种 子 生 产 基 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 地 进 行 检 疫 性 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 26 有害生物接种试验面积 200 平方 责令停止试验,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 害 生 物 接 种 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米以上不足 500 平方米 试验的 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害生物接种试验面积 500 平方 责令停止试验,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米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 对监督检查不积极配合的 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 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 以拖延方式阻碍监督检查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阻挠监督 27 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检查的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以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阻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扰监督检查等严重情形的 —24— 2、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1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登记 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 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 告五份以下的 登 记 试 验 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位 出 具 虚 假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 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登 记 试 验 报 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 告五份以上,不足十份的 告的 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 年 内 不 再 受 理其 登 记 试 验单 位 认 定 申 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 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告十份以上的 2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 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下 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 未 取 得 农 药 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 责令停止生产, 生 产 许 可 证 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 生 产 农 药 或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 违 法 生 产 的 产 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上一万元以下 者 生 产 假 农 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品和用于违法 药 的 或 委 托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生产的工具、设 未 取 得 农 药 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 备、原材料等, 生 产 许 可 证 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由 发 证 机 关 吊 的 受 托 人 加 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上十万元以下 销 农 药 生 产 许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工、分装农药 事责任。 可证和相应的 的 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登记证 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 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 款 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 上 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25—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3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 取 得 农 药 生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 责令限期整改 产 许 可 证 的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 查证属实的 农 药 生 产 企 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 业 不 再 符 合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 规 定 条 件 继 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 续 生 产 农 药 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的 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条件 4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元 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 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 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 责令停止生产, 农药生产企 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没收违法所得、 业生产劣质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没 收 违 法 生 产 农药或委托 并处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 上不足十万元 的产品和用于 加工、分装假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 违法生产的工 农药、劣质农 农 药 生 产 许可 证 和 相 应的 农 药 登 记 具、设备、原材 药的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料等 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十万元以上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 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 的农药登记证 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 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26—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5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 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 元 责令改正,没收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 违法所得、没收 采购、使用未 产 的 产 品 和用 于 违 法 生产 的 原 材 料 违法生产的产 依法附具产 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品和用于违法 品质量检验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生 产 的 原 材 料 并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合格证、未依 上不足十万元 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 等,拒不改正或 法取得有关 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拒 者情节严重的, 许可证明文 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 由发证机关吊 件的原材料 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 销农药生产许 的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 可 证 和 相 应 的 记证: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 上 农药登记证 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6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 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责令改正,没收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 元 违法所得、没收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 违法生产的产 出 厂 销 售 未 产 的 产 品 和用 于 违 法 生产 的 原 材 料 品和用于违法 经 质 量 检 验 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生 产 的 原 材 料 合 格 并 附 具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并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等,拒不改正或 上不足十万元 产 品 质 量 检 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 者情节严重的, 验 合 格 证 的 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拒 由发证机关吊 农药的 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 销农药生产许 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 可 证 和 相 应 的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记证: 上 农药登记证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 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27—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7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 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 下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 违法所得、没收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 违法生产的产 产 的 产 品 和用 于 违 法 生产 的 原 材 料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生 产 的 农 药 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上一万元以下 生产的原材料 包装、标签、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等,拒不改正或 说 明 书 不 符 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者情节严重的,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合规定的 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拒 上十万元以下的 由发证机关吊 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 销农药生产许 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 可证和相应的 记证: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 农药登记证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 上的 书不符合规定; 8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 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的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 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 违法所得、没收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 违法生产的产 违法的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 产 的 产 品 和用 于 违 法 生产 的 原 材 料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万元以下 不 召 回 依 法 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生产的原材料 1 2 应 当 召 回 的 万元的,并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 等,拒不改正或 农药的 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十 者情节严重的, 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拒 万元以下的 由 发 证 机 关 吊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 销农药生产许 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 可证和相应的 记证: 违法的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农药登记证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28— 序号 9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未按规定执行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 记录内容为四项以上六项以下的;或 未按规定执行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 度,记录内容为四项以上七项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的;或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且 农 药 生 产 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农药 涉及原材料原材料、农药均不属于高 责令改正,拒不 业 不 执 行 原 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 毒、剧毒农药的 改正或者情节 材料进货、农 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 未按规定执行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严 重 的 由 发 证 药 出 厂 销 售 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记录内容为四项以下的;或未按规定 机 关 吊 销 农 药 记录制度,或 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 执行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内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者 不 履 行 农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容为四项以下的;或不履行农药废弃 相 应 的 农 药 登 药 废 弃 物 回 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 物回收义务且涉及原材料原材料、农 记证 收义务的 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药属于高毒、剧毒农药的 未执行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的;或未 执行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的;或不 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且造成严 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10 裁量标准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 下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 责令停止经营, 违 反 本 条 例 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未取得 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 上一万元以下 违法经营的农 农 药 经 营 许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 药和用于违法 可 证 经 营 农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经营的工具、设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药的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上五万元以下 备等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五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29—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11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 下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 责令停止经营, 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 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 没 收 违 法 经 营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上一万元以下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 的农药和用于 经营假农药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 违法经营的工 的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具、设备等;情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节严重的,由发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上五万元以下 刑事责任: 证机关吊销农 (二)经营假农药; 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五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2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 下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 责令停止经营, 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 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 没 收 违 法 经 营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上一万元以下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 的农药和用于 在农药中添 5 1 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万 违法经营的工 加物质的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具、设备等。情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节严重的,由发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上五万元以下 刑事责任: 证机关吊销农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五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30—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13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 取得农药经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 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查 责令限期整改 营许可证的 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 证属实 农药经营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不再符合规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 逾期拒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 定条件继续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 合规定条件的 经营农药的 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4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 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 下 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没收违法经营 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 的 农 药 和 用 于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 药 经 营 者 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上一万元以下 违法经营的工 经 营 劣 质 农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 具、设备等,情 药的 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节严重的,由发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上不足五万元的 证机关吊销农 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药经营许可证 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万元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上的 15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 设立分支机 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构未依法变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 更农药经营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 许可证,或者 营的农药,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 未向分支机 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构所在地县 由 发 证 机 关吊 销 农 药 经营 许 可 证 : 级以上地方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 人民政府农 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 业主管部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 备案的 门备案;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和经 营的农药,拒不 改正,或者情节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的由发证 机关吊销农药 经营许可证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1—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16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 向未取得农 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药生产许可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 证的农药生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 产企业或者 营的农药,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 未取得农药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经营许可证 由 发 证 机 关吊 销 农 药 经营 许 可 证 : 的其他农药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 经营者采购 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 农药的 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责令改正,没收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和没 收违法经营的 农药,拒不改正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或者情节严重 的,由发证机关 吊销农药经营 许可证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7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 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采购、销售未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 附 具 产 品 质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 量 检 验 合 格 营的农药,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证或者包装、 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标 签 不 符 合 由 发 证 机 关吊 销 农 药 经营 许 可 证 : 规定的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 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 的农药; 责令改正,没收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和没 收违法经营的 农药,拒不改正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或者情节严重 的,由发证机关 吊销农药经营 许可证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8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农药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 责令改正,没收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回的农药,违法行为持续不足十天的 违法所得和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 收违法经营的 不 停 止 销 售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 农药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 农药,拒不改正 依 法 应 当 召 营的农药,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 回的农药,违法行为持续在十天以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或者情节严重 回的农药的 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上,不满三十天的 的,由发证机关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吊销农药经营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 农药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 回的农药,违法行为持续三十天以上 许可证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药。 的 —32—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19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未记录的农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药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不 执 行 农 药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 采购台账、销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 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未记录的农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售 台 账 制 度 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药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 的 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 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的农药产品无法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 账制度; 溯源等严重情形的 营许可证 20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 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经营饲料等 在卫生用农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 药以外的农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 药经营场所 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食用农产品 内经营食品、 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食用农产品、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 饲料等的 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 经营食品 等; 21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 情节严重的,由 发 证 机 关 吊 销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经营许可 证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经营者态度良好,能及时配合整改的 不予处罚 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未 将 卫 生 用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 农 药 与 其 他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 逾期 7 日内配合整改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商 品 分 柜 销 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售的 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 态度恶劣,逾期超过 7 日仍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 柜销售; 或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营许可证 —33—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义务不满三个月的 22 23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 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义务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拒不改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不履行农药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 正的 废弃物回收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 义务的 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 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义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情节严重的,由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发证机关吊销 农药经营许可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 证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义务,一年以上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五万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 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没收违法经营 境外企业直 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万元以 的 农 药 和 用 于 接在中国销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 上不足二十万元的 违法经营的工 售农药的 足 5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 具、设备等,由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的, 发证机关吊销 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二十万元 农药登记证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 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以上的 款 —34—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 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 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方法、使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 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 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 罚款 24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不按照农药 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 的标签标注 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 的使用范围、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 使用方法和 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 二次违法行为被查处或者造成一般 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 剂量、使用技 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 5 危害后果,或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 术要求和注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 注的使用范围、剂量使用农药 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意事项、安全 者为个人的,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构 款 间隔期使用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农药的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 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 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 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被查处或者造 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 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或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安全间 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隔期使用农药 款 —35—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5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 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 使 用 禁 用 的 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 5 二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农药的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 者为个人的,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使用禁用的农药; 第六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规定 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 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裁量标准 没收禁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 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 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 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 下罚款 没收禁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 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 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 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 上五元以下罚款 没收禁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 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 三次及以上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 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八万元以 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6—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6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将剧毒、高毒 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 农 药 用 于 防 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 治卫生害虫,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 用于蔬菜、瓜 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 果、茶叶、菌 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 5 二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类、中草药材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 生 产 或 者 用 者为个人的,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构 于 水 生 植 物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的 病 虫 害 防 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 治的 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 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 防治; 裁量标准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 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 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 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 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 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 三次及以上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 —37—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 单位使用的涉案农药货值一百元以 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 下,或者个人使用的涉案农药货值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 十元以下,或情节显著轻微 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7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 单位使用的涉案农药货值一百元以 使 用 农 药 毒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 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 上二百元以下,或者个人使用的涉案 鱼、虾、鸟、 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 农药货值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或 兽等的 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 5 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 款 者为个人的,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 单位使用的涉案农药货值二百元以 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 上,或者个人使用的涉案农药货值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百元以上,或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 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社会影响的 款 —38—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28 农产品生产 企业、食品和 经营者态度良好,能及时配合整改的 不予处罚 食 用 农 产 品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 仓储企业、专 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 业 化 病 虫 害 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 防 治 服 务 组 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逾期一个星期内配合整改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织 和 从 事 农 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 产 品 生 产 的 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 农 民 专 业 合 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 作 社 等 不 执 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态度恶劣,逾期超过一星期仍不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农药使用 的或情节严重的 记录制度的 29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一个 许可文件,或者违法所得金额五千元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 以下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伪造、 转让、出租、 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 出借农药登 由发证机关收 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二个 记证、农药生 缴或者予以吊 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 许可文件,或者违法所得金额五千元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产许可证、农 销,没收违法所 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以上二万元以下 药经营许可 得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 证等许可证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三个 明文件的 以上许可文件或者违法所得金额二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万以上 —39— 3、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1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 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 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生产、销售 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 未取得登记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 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上 证的肥料产 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 上三万元以下的 七千元以下罚款 品的 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 料产品; 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 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 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假冒、伪造 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 肥料登记证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 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 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上 、登记证号 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 以下的 七千元以下罚款 的 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 证号的; 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 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 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 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上 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 上三万元以下的 七千元以下罚款 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 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生产、销售 的肥料产品 有效成分或 含量与登记 批准的内容 不符的 序号 4 5 6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 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转让肥料登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 记证或登记 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五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不得超过 2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 证号的 上三万元以下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 的; 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证有效 期满未经批 准续展登记 而继续生产 该肥料产品 的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以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 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 不得超过 2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 万元以下的 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货 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生产、销售 包装上未附 标签、标签 残缺不清或 者擅自修改 标签内容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或 (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 不得超过 2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 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上三万元以下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 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 容的。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 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 罚款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五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 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 罚款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五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4、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对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 法》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 未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以下罚款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 农产品质量 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 对检测机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 安全检测机 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造成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情节严重的,撤 构伪造检测 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 的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 销其检测资格 结果的 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 以下罚款 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 法》第三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 对检测机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 造成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 的 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 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 以下罚款 罚。 2 农产品生产 企业、农民 专业合作经 济组织未建 立或者未按 照规定保存 农产品生产 记录的,或 者伪造农产 品生产记录 的 —42— 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录的,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 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 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改正的 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 元以下罚款。 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 可以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改正的 序号 3 4 5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销售的农产品,有包装、标识, 但包装或标识不符合规定,逾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期不改正的 销售的农产品,有包装没有标 识的或有标识没有包装,逾期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销售的农产 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 品未按照规 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 定 进 行 包 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装、标识的 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 款。 销售的农产品,没有包装且没 可以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标识,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使用的保鲜 法》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 剂、防腐剂、 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 添加剂等材 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 料不符合国 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 家有关强制 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 性的技术规 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 范的 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的农产 品含有国家 禁止使用的 农药、兽药 或者其他化 学物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 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 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 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 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 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 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无违法所得,货值小于一万元 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无违法所得,货值在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货值在三万以上 或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在一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 在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或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 五千元以下的 货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 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3— 序号 6 7 —4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销售的农产 品农药、兽 药等化学物 质残留或者 含有的重金 属等有毒有 害物质不符 合农产品质 量安全标准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 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 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 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 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 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 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 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销售的农产 品含有致病 性寄生虫、 微生物或者 生物毒素不 符合农产品 质量安全标 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 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 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 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 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 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 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 全标准的;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货值在一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 在五千元以下的 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或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 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货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 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 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在一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 在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或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 五千元以下的 货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 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货值在一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 在五千元以下的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销售的农产 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 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品冒用农产 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 或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 品质量标志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 五千元以下的 的 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 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5— 5、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蚕种) 序号 违法行为 1 未经审批开 展对外合作 研究利用蚕 遗传资源的 2 3 处罚依据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未 经审批开展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 资源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 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蚕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 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 销售、推广未 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 经 审 定 蚕 种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 的 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 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无蚕种生产、 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 经 营 许 可 证 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 或 者 违 反 蚕 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种生产、经营 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许 可 证 的 规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定 生 产 经 营 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蚕种,或者转 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让、租借蚕种 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 生产、经营许 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 可证的 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 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 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46—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没有违法所得,影响较轻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蚕遗传资源 没有违法所得但影响较重,或有违 和违法所得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所得的 没有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蚕种和违法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所得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生产经营蚕种,或转让、租借蚕种 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吊 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序号 4 违法行为 以不合格蚕 种冒充合格 的蚕种,或冒 充其他企业 (种场)名称 或者品种的 蚕种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 没有违法所得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 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 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 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裁量标准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销售的 蚕种和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并处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吊销蚕种生产、经 营许可证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7— 6、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植物检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属非经营活动行为,未引起疫情扩 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散的 1 在报检过程 中故意谎报 受检物品种 类、品种, 隐瞒受检物 品数量、受 检 作 物 面 积,提供虚 假证明材料 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分)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违法 属非经营活动行为,引起疫情扩 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 散,未造成损失的 疫机构处以罚款: (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 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 属非经营活动行为,引起疫情扩 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散,造成损失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 属经营活动行为,未引起疫情扩散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 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的 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l0000 元以 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 属经营活动行为,引起疫情扩散, 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最低不能少于六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 未造成损失的 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失。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 属经营活动行为,引起疫情扩散, 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最低不能少于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造成损失的 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8— 序号 2 违法行为 在调运过程 中擅自开拆 检 讫 的 植 物、植物产 品,调换或 者夹带其他 未经检疫的 植物、植物 产品,或者 擅自将非种 用植物、植 物产品作种 用的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分) 属非经营活动行为,未引起疫情扩 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违法 散的 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 疫机构处以罚款: (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 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 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 属非经营活动行为,引起疫情扩散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的, 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 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 属经营活动行为,未引起疫情扩散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过一万元,最低不能少于三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 的 1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元以 千元以下罚款 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 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 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属经营活动行为,引起疫情扩散, 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最低不能少于六千元;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 未造成损失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 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 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 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 属经营活动行为,引起疫情扩散, 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最低不能少于一万元; 得。 造成损失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9— 序号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属非经营活动行为,未引起疫情扩 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分) 散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违法 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 疫机构处以罚款: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 属非经营活动行为,引起疫情扩散 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 伪造、涂改、 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买卖、转让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 植物检疫单 属经营活动行为,未引起疫情扩散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0 元以 过一万元,最低不能少于三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 证、印章、 的 下罚款。 千元以下罚款 标志、封识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 的 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 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 属经营活动行为,引起疫情扩散, 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最低不能少于六千元; 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 未造成损失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 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 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 属经营活动行为,引起疫情扩散, 得。 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最低不能少于一万元; 造成损失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0— 序号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属非经营活动行为,未引起疫情扩 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分) 散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违法 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 疫机构处以罚款: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 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 属非经营活动行为,引起疫情扩散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的, 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 擅 自 调 运 植 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 属经营活动行为,未引起疫情扩散 物 、 植 物 产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过一万元,最低不能少于三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 的 品的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0 元以 千元以下罚款 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 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 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属经营活动行为,引起疫情扩散, 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最低不能少于六千元;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 未造成损失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 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 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 属经营活动行为,引起疫情扩散, 得。 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最低不能少于一万元; 造成损失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1— 序号 5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分)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 属非经营活动行为,未引起疫情扩 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 散的 疫机构处以罚款: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 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 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 属非经营活动行为,引起疫情扩散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的, 试验、生产、 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 推广带有植 试验研究的; 物检疫对象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的种子、苗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木和其他繁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 1000 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 属经营活动行为,未引起疫情扩散 殖材料,或 过一万元,最低不能少于三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 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的 者未经批准 千元以下罚款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在非疫区进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0 元以 行检疫对象 下罚款。 活体试验研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 究的 属经营活动行为,引起疫情扩散, 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 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最低不能少于六千元; 未造成损失的 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 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 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 属经营活动行为,引起疫情扩散, 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最低不能少于一万元; 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 造成损失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得。 —52— 7、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作物病虫害)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未造成损失的 1 侵占、损毁、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拆 除 、 擅 自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 造成损失在一万元以下的 移 动 农 作 物 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 病 虫 害 监 测 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 设 施 设 备 或 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者 以 其 他 方 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式 妨 害 农 作 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 物 病 虫 害 监 救措施,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 造成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测 设 施 设 备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下的 正常运行的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在三万元以上的,或对农 作物病虫害防治造成重大影响的 裁量标准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拒不恢复原状者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拒不恢复原状者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拒不恢复原状者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 —53—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用纸质、墙报、小黑板等影响范围 较小的传播媒介擅自向社会发布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者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不主动 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 纠正违法行为者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的 2 擅自向社会 发布农作物 病虫害预报 或者灾情信 息的 利用互联网等影响范围较大的传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者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元罚款,不主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播方式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 动纠正违法行为者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的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利用互联网等影响范围较大的传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播方式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虫害预报,病虫情报中防治时间不 刑事责任: 科学或防治药剂有禁用农药的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 报或者灾情信息; 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 报或者灾情信息,造成不良社会舆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论影响的 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 报或者灾情信息,造成农业生产严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重损失的 —54—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未造成损失的 3 裁量标准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在一万元以下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从事农作物 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病 虫 害 研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究、饲养、 业农村主管部门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 繁殖、运输、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展览等活动 造成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采取有效 下的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措施,造成 刑事责任: 农作物病虫 (二)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 害逃逸、扩 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 散的 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 造成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下的 造成损失在八万元以上的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5— 序号 4 违法行为 开展农作物 病虫害预防 控制航空作 业未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的 处罚依据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三)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 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未造成损失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在一万元以下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下的 造成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八万以下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的 造成损失在八万元以上的、影响军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用或民用航空航行安全的 5 不具备相应 的 设 施 设 备、技术人 员、田间作 业人员以及 规范的管理 制度的 —56—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 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 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 度; 首次发生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发生违法行为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二次以上违法行为或出现植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保事故等情节严重情形的 序号 违法行为 6 田间作业人 员不能正确 识别服务区 域的农作物 病虫害,或 者不能正确 掌握农药适 用范围、施 用方法、安 全间隔期等 专业知识以 及田间作业 安全防护知 识,或者不 能正确使用 施药机械以 及农作物病 虫害防治相 关用品的 7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拒不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第一款第二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 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损失在五千元以下的 (二)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 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 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 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 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 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 造成损失在五千元以上的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第三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 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未 按 规 定 建 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 立 或 者 保 存 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 服务档案的 上 2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 案; 裁量标准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态度良好,能及时配合整改的 不予处罚 逾期一个星期内配合整改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态度恶劣,逾期超过一星期仍不改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正的或情节严重的 —57— 序号 8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未为田间作 业人员配备 必要的防护 用品的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 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 护用品;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拒不改正,首次发生违法行为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发生违法行为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二次以上违法行为或出现植 保事故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展 责令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处十万元以上二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没有向境 十万元以下罚款 外输出监测数据的 9 境外组织和 个人在我国 境内开展农 作物病虫害 监测活动的 —58—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展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已向境外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 输出十条以下监测数据的 条: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展 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已向境外 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 输出十条以上五十条以下监测数 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 据的 数据和工具,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50 万元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展 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情节严 重,已向境外输出五十条以上八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以下监测数据的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展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已向境外 输出八十条以上监测数据,或对我 国生物信息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 责令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处二十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处三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处五十万元以上 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处八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8、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植物新品种)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 例》(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改) 初次违反 销售授权品 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 种未使用其 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注册登记的 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 名称的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的罚 限期不改正或多次违反 款。 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59— 9、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野生植物) 序号 1 违法行为 未取得采集 证或者未按 照采集证的 规定采集国 家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的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 护二级野生植物,没有违法所得或违 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 护二级野生植物,违法所得一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的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 护二级野生植物,违法所得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 护二级野生植物,违法所得十万元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 上的 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 野生植物,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 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 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 野生植物,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十万 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 元以下的 采集证。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 野生植物,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没 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 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 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60— 裁量标准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 以下的罚款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 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集证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 的罚款,吊销采集证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 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 六倍以下罚款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六倍 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六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 集证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六倍 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八倍 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吊销采集证 序号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一、二 级野生植物,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 得一千元以下的 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一、二 违规出售、收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级野生植物,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一 购国家重点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 万元以下的 保护野生植 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一、二 物的 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级野生植物,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 所得 10 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没收野生植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 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六倍 以下的罚款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一、二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六倍以上十倍 级野生植物,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以下的罚款 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 伪造、倒卖、 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 转让采集证、 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 允许进出口 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 证明书或者 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 有关批准文 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 件、标签的 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 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款 初次伪造、倒卖采集证、允许进出口 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 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万元以下罚款 两次及以上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 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 万元以下罚款 件、标签的 外国人在中 国境内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收 购 国 家 重 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 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点 保 护 野 生 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植物,或者未 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 经 批 准 对 国 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 野生植物的 家 重 点 保 护 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 野 生 植 物 进 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 5 万以下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 行 野 外 考 察 的罚款。 野生植物的 的 没收考察资料 没收所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61— 10、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转基因) 序号 1 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擅 自从事环境 释放、生产性 试验;已获批 准但未按照 规定采取安 全管理、防范 措施;超过批 准范围进行 试验的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 已获批准但超过批准范围和期限进行 责令停止试验,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 试验的 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 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 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 责令停止试验,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范措施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四 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 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或已获批准但未 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 责令停止试验,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过批准范围和期限进行试验的,按照《条例》 验的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 2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 未经批准生 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 产、加工农业 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 转基因生物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或者未按照 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 批准的品种、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 范围、安全管 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 理要求和技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 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术标准生产、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的 加工的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 —62— 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加工的 产品,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加工的 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加工的 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罚款,最低罚款不能少于二十万元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加工的 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 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加工的 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 序号 3 4 5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转基因植物 种子、种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 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 禽、水产苗种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 的 的生产、经营 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 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未 按 照 规 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制作、保存生 职权,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未制作生产、经营档案的 的罚款。 产、经营档案 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 转基因生物标识标注不符合要求的 违 反 农 业 转 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基 因 生 物 标 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 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不标注转基因生物标识的 识 管 理 规 定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的,按《条例》第五十条规 转基因生物标注为非转基因生物的 定予以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 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 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 假冒、伪造、 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明文书 转 让 或 者 买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 明文书,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卖农业转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 生 物 有 关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四 证明文书的 十二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 假冒或者伪造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 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书以及其他批准文 明文书 件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裁量标准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责令限期改 款 正,可以没收 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非法销售的 款 产品和违法 所得 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收缴相应证明文书,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 罚款 收缴相应证明文书,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63— 11、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业机械) 序号 违法行为 1 跨区作业中介 服务组织不配 备相应的服务 设施和技术人 员,没有兑现服 务承诺,只收费 不服务或者多 收费少服务的 2 使用不符合国 家技术规范强 制性要求的维 修配件维修农 业机械,拼装、 改装农业机械 整机,承揽已报 废农业机械维 修业务的 —64—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 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 设施和技术人员 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 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 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多收费少服务的 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 可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违反 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 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的 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 限期内改正,违法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下的 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 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 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限期内改正,违法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 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 上 5 倍以下罚款。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 拒不改正,违法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下的 二、五项: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 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二)使用不符合国 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 机械;(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拒不改正,违法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一、 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 不配合或阻挠执法人员执法;违法行为多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 次受到行政处罚;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造成危害等情节严重情形 下罚款。 裁量标准 警告 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 以下罚款 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 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一 点五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 上二倍以下罚款 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处违法经营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3 未按照规定办 理登记手续并 取得相应的证 书和牌照,擅自 将拖拉机、联合 收割机投入使 用,或者未按照 规定办理变更 登记手续的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 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 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 拒不停止使用,造成农业机械事故,致人 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 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员经济损失或伤害的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 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 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拒不停止使用,造成农业机械事故,致人 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员死亡的 违反规定,未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 4 伪造、变造或者 使用伪造、变造 的拖拉机、联合 收割机证书和 牌照,或者使用 其他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的证 书和牌照的 裁量标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 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 违反规定,造成农业机械事故,致经济损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 失或伤害的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 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造成农业机械事故,致人员死 亡的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 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二百元以上 八百元以下罚款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 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八百元以上 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 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一千五百元 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65— 序号 违法行为 5 未取得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操 作证件而操作 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的 6 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操作人员 操作与本人操 作证件规定不 相符的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或 者操作未按照 规定登记、检验 或者检验不合 格、安全设施不 全、机件失效的 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或者使用 国家管制的精 神药品、麻醉品 后操作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或 者患有妨碍安 全操作的疾病 操作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的 —66—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规定,未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违反规定,造成农业机械事故,致人员经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济损失或伤害的 违反规定,未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 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 拒不改正的 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 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 作证件。 造成农业机械事故,致人员伤害或死亡等 情节严重情形 裁量标准 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 7 裁量标准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 使用拖拉机、联 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 合 收 割 机 违 反 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 拒不改正的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规定载人的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 人员的操作证件。 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 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害的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农 给予警告,限期改正 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 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 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处 100 元以下罚款。 8 农业机械维修 者未按规定填 写维修记录和 报送年度维修 情况统计表的 9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初次违反规定的 超 越 范 围 承 揽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农 无 技 术 能 力 保 业机械维修经营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按 障 的 维 修 项 目 以下规定处罚: (二)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 的 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 两次以上违反规定的 以下罚款。 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67— 序号 违法行为 10 转借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号牌、 行驶证、驾驶证 的 11 责令强制报废,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 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农田作业的 款 使用应当报废 五项: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的, 的拖拉机进行 责令强制报废,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 作业的 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道路运输作业 责令强制报废,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 款。 的 款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 六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规定接受年 度检验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未按 规定接受定期审验的,责令其所有人、管理 人或者驾驶人补检或者补审,处 2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 责令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补检或者 验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未按规 补审 定接受定期审验的 12 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未按规定 接受年度检验 或者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驾驶 证未按规定接 受定期审验的 发生农业机械 安全事故后,当 事人逃逸,破 坏、伪造现场或 者毁灭证据的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农 业机械管理部门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并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当事人破坏、 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三百 伪造现场或毁灭证据,尚未构成犯罪的 元以下罚款 13 —68—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号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 未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 牌或行驶证、驾驶证 三项:转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 证、驾驶证的,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 造成农业机械事故,致人员经济损失或伤 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 款,并可暂扣或者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 害等严重情形的 者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 责令补检或者补审后,拒不补检或者补审 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的 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当事人逃逸, 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 尚未构成犯罪的 元以下罚款 12、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畜牧)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 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 的 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销售、推广未经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 审定或者鉴定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的畜禽品种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下罚款。 无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或 者违反种畜禽 生产经营许可 证的规定生产 经营种畜禽的, 转让、租借种畜 禽生产经营许 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 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 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 的 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 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或造成社会影响 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 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导致质量安 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 全事故等情节严重情形的 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裁量标准 没收畜禽,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 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罚款 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69— 序号 3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 的 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 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 使 用 的 种 畜 禽 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 不 符 合 种 用 标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准的 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以其他畜禽品 种、配套系冒充 所销售的种畜 禽品种、配套系 的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 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下 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的 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 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且造成社会影响 第一项: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 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导致质量安 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 全事故等情节严重情形的 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裁量标准 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销售的畜 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序号 5 6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 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下 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的 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 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以低代别种畜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 禽冒充高代别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种畜禽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且造成社会影响 第二项: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 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导致质量安 为:(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 全事故等情节严重情形的 别种畜禽;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下 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 的 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 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以不符合种用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 标准的畜禽冒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充种畜禽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 第三项: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且造成社会影响 为:(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 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导致质量安 全事故等情节严重情形的 冒充种畜禽;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71— 序号 7 8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 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下 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的 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 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销售未经批准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 进口的种畜禽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且造成社会影响 第四项: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 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导致质量安 为:(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 全事故等情节严重情形的 禽;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 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 建立养殖档案,仅填写不规范 畜禽养殖场未 按规定建立养 殖档案的,或者 未按照规定保 存养殖档案的 —72—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责令限期改正 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 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 养殖档案记载项目不全或未按照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保存养殖档案的 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 未建立养殖档案,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 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 伪造养殖档案或养殖档案严重缺失, 可以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不配合执法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9 销售的种畜禽 未附具种畜禽 合格证明、检疫 合格证明、家畜 系谱的,销售、 收购国务院畜 牧兽医行政主 管部门规定应 当加施标识而 没有标识的畜 禽的,或者重复 使用畜禽标识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六十八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 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 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 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 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 违法情形轻微或者违法数量较少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七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大或者违法数量 责令改正,可以处七百元以下一千四百元以下罚款 较大的 拒不配合调查的;造成重大损失或恶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劣影响的 违法情形轻微或者违法数量较少的 10 裁量标准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 条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 使用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 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大或者违法数量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 的畜禽标识的 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 较大的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配合调查的;造成重大损失或恶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 劣影响的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3— 序号 1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 没有违法所得的 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 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销售不符合国 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 家技术规范的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强制性要求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 畜禽的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处吊销营业执照。 —74—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 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3、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乳制品安全)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 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 构成犯罪的 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 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 生 鲜 乳 收 购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 者 在 生 鲜 乳 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 收购过程中, 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 加 入 非 食 品 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 用 化 学 物 质 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或 者 其 他 可 30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能 危 害 人 体 《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 健 康 的 物 质 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二、生鲜乳收购者 的 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 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 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生鲜乳, 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 鲜乳货值金额 30 倍罚款。 裁量标准 吊销许可证照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生鲜乳,以及相关的 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三 十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75— 序号 2 3 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不 符合乳品质 量安全国家 标准的乳品 的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严重食源性疾病,且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下的 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 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 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 严重食源性疾病,且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 上二万元以下的 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 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 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 品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由发 严重食源性疾病,且货值金额二万元以 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上的 《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 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三、生产、销售的 生产、销售的生鲜乳含有违禁物质,不 生鲜乳含有违禁物质,不符合国家限量标准 符合国家限量标准的 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 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 鲜乳货值金额 20 倍罚款。 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犯罪的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 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 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 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六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 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 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二十倍罚款,由 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照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毁灭次要证据,对事故的查处未造成明 奶畜养殖者、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 显影响,在事故调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 生鲜乳收购 罚款 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 的 责令停产停业 者、乳制品生 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 毁灭主要证据,对事故的查处造成较大 并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产企业和销 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 影响,但不影响事故定性 以下罚款 售者在发生 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 乳品质量安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全事故后未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 报告、处置的 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 序号 4 违法行为 未取得生鲜 乳收购许可 证收购生鲜 乳的;生鲜乳 收购站取得 生鲜乳收购 许可证后,不 再符合许可 条件继续从 事生鲜乳收 购;生鲜乳收 购站收购《乳 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条 例》第二十四 条规定禁止 收购的生鲜 乳的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 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 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 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收购,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照:(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 鲜乳的;(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 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 鲜乳收购的;(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 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第二十四条: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一) 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奶畜产的;(二)奶畜产犊 7 日内的初乳, 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 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收购,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 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 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四、未取得生鲜乳 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收购《乳品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 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 止收购的生鲜乳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 收购,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未 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 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 或者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 等物品,并处违法收购的生鲜乳货值金额 8 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 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五倍以 上六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 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六倍以 上八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 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八倍以 上十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77— 14、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序号 违法行为 1 提供虚假的 资料、样品或 者采取其他 欺骗方式取 得许可证明 文件的;以欺 骗方式取得 许可证明文 件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 2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初次违法,且无违法生产货值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 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 关许可证明文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违法生产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 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标准 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五万元以 上六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就同一事 项申请行政许可 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六万元以 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就同一事 项申请行政许可 违法生产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八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就同一事 项申请行政许可 假冒许可证明文件的 收缴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 假冒、伪造或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 者买卖许可 伪造许可证明文件的 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 证明文件的 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缴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 —78— 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序号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且违法生产的产品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 第一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 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且违法生产的产品货 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 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且违法生产的产品货 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 未取得生产 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 许可证生产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 饲料、饲料添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且违法生产的产品货 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加剂的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未取得饲 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料生产许可证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 剂预混合饲料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且违法生产的产品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 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一)超出许可范 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许 同一违法生产行为被查处二次以上或产 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 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造成质量安全事 料、饲料添加剂的。 件或恶劣影响的 裁量标准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的产 品和用于违法 生产饲料的饲 料原料、单一饲 料、饲料添加 剂、药物饲料添 加剂、添加剂预 混合饲料以及 用于违法生产 饲料添加剂的 原料 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 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 额七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 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 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 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 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 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79— 序号 4 5 违法行为 已经取得生 产许可证,但 不再具备本 条例第十四 条规定的条 件而继续生 产饲料、饲料 添加剂的 已经取得生 产许可证,但 未取得产品 批准文号而 生产饲料添 加剂、添加剂 预混合饲料 的 —80—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 其中有一个条件不具备的 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 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 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 其中有二个条件不具备的 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 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 其中有三个条件不具备的 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 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 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 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 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 其中有三个以上条件不具备的 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 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 逾期不改正的 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三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 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 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 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 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 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 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 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 责令停止生产, 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违法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的产品 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和用于违法生产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 饲 料 的 饲 料 原 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违法生产 料、单一饲料、 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饲料添加剂、药 的 物饲料添加剂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 饲料添加剂的原 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违法生产 料,限期补办产 的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品批准文号 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 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 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 额三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 生产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 的 6 使用限制使 用的饲料原 料、单一饲 料、饲料添加 剂、药物饲料 添加剂、添加 剂预混合饲 料生产饲料, 不遵守国务 院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的 限制性规定 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 一万元以下的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 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 五万元以下的 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 十万元以下的 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 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 年 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 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万元以下的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 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 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五十万元以上 或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者 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 生产的产品和 用于违法生产 饲料的饲料原 料、单一饲料、 饲料添加剂、药 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 饲料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饲料 添加剂的原料 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罚款 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由发 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 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 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十年 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 生产、经营活动 —81—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 的 7 使用国务院 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公布 的饲料原料 目录、饲料添 加剂品种目 录和药物饲 料添加剂品 种目录以外 的物质生产 饲料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 一万元以下的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 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 五万元以下的 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 十万元以下的 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 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 年 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 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万元以下的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 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 的;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五十万元以上 或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者 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82—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 生产的产品和 用于违法生产 饲料的饲料原 料、单一饲料、 饲料添加剂、药 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 饲料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饲料 添加剂的原料 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罚款 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由发 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 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 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十年 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 生产、经营活动 序号 8 违法行为 生产未取得 新饲料、新饲 料添加剂证 书的新饲料、 新饲料添加 剂或者禁用 的饲料、饲料 添加剂的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 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 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 一万元以下的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 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五万元以下的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 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 十万元以下的 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 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 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 年 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的 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 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五十万元以上 或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者 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 生产的产品和 用于违法生产 饲料的饲料原 料、单一饲料、 饲料添加剂、药 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 饲料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饲料 添加剂的原料 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罚款 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由发 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 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 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十年 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 生产、经营活动 —83—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 9 不按照国务 院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的 规定和有关 标准对采购 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 料添加剂、药 物饲料添加 剂、添加剂预 混合饲料和 用于饲料添 加剂生产的 原料进行查 验或者检验 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 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拒不改正,未查验或者检验的原料的货 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 值金额八万元以下的 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 加剂的原料,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 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拒不改正,未查验或者检验的原料的货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值金额八万元以上的 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 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 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 验或者检验的; 裁量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 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 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及用于违法生产 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 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二次以上,或者造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 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84—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 10 饲料、饲料添 加剂生产过 程中不遵守 国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的饲 料、饲料添加 剂质量安全 管理规范和 饲料添加剂 安全使用规 范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 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 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 加剂的原料,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 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 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 使用规范的; 裁量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 拒不改正,未查验或者检验的原料的货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 值金额八万元以下的 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 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 拒不改正,未查验或者检验的原料的货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及用于违法生产 值金额八万元以上的 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 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二次以上,或者造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 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85—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 1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 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 生产的饲料、 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饲料添加剂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未经产品质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 量检验的 加剂的原料,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 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 量检验的。 裁量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 拒不改正,未查验或者检验的原料的货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 值金额八万元以下的 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 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 拒不改正,未查验或者检验的原料的货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及用于违法生产 值金额八万元以上的 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 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二次以上,或者造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 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86—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未开展采购、生产、销售记录或者产品 留样观察记录或采购、生产、销售记录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或者产品留样观察记录不全或与实际情 况不符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拒不改正的,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二次 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 或二次以上,且编造虚假的采购、生产、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 销售记录或者产品留样观察记录制度任 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意一项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二次或二次以上, 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 拒不改正的,且编造虚假的采购、生产、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 销售记录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任意两 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项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二次或二次以上, 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 拒不改正的,且编造虚假的采购、生产、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 销售记录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任意三 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项以上的 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 明文件 12 饲料、饲料添 加剂生产企 业不依照《饲 料和饲料添 加剂管理条 例》规定实行 采购、生产、 销售记录制 度或者产品 留样观察制 度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 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 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 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 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3 销售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 未附具产品 质量检验合 格证或者包 装、标签不符 合规定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 违法生产一批次产品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 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 违法生产二批次或二批次以上产品的 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 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 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下罚 不配合调查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等恶 劣影响的 款。 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 10%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 售的产品货值金额 10%以上 20%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 售的产品货值金额 20%以上 30%以下罚款 —87—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逾期不改正,且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 额一万元以下的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 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 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 逾期不改正,且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不符合《饲料 和饲料添加 剂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条件 经营饲料、饲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料添加剂的 逾期不改正,且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 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二)有具备饲料、 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 度。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相应标准 逾期不改正,不配合调查或者造成质量 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 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88— 序号 15 违法行为 饲料、饲料添 加剂经营者 对饲料、饲料 添加剂进行 再加工或者 添加物质的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 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 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 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责任: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 添加物质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相应标准 不配合调查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 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 劣影响的 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89— 序号 16 17 违法行为 经营无产品 标签、无生产 许可证、无产 品质量检验 合格证的饲 料、饲料添加 剂的 经营无产品 批准文号的 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 合饲料的 —90—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 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下的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 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 不配合调查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劣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 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 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相应标准 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万元以下的 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相应标准 不配合调查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 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 劣影响的 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序号 18 19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经营用国务 院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公 布的饲料原 料目录、饲料 添加剂品种 目录和药物 饲料添加剂 品种目录以 外的物质生 产的饲料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四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 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 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 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 料的;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未取得 新饲料、新饲 料添加剂证 书的新饲料、 新饲料添加 剂或者未取 得饲料、饲料 添加剂进口 登记证的进 口饲料、进口 饲料添加剂 以及禁用的 饲料、饲料添 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五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 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下的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 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责任: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 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 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 不配合调查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 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劣影响的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万元以下的 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相应标准 不配合调查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 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 劣影响的 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相应标准 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91— 序号 20 21 2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饲料、饲料添 加剂经营者 对饲料、饲料 添加剂进行 拆包、分装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 的;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不依照《饲料 和饲料添加 剂管理条例》 规定实行产 品购销台账 制度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产品购销台账记录不完善的 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 无产品购销台账记录的 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 产品购销台账与实际情况不符或编造虚 制度的; 假台帐的 经营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 失效、霉变或 者超过保质 期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质量 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92—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五千元以 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八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五千元以 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八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五千元以 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八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2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生产企业不 主动召回《饲 料和饲料添 加剂管理条 例》第二十八 条规定的饲 料、饲料添加 剂的;生产企 业对召回的 产品不予以 无害化处理 或者销毁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 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 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 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 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 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 企业承担。 第二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 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 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 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 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 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 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饲料、 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 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 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 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养殖者 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 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 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不停止生产的,或者不通知经营者、使 用者的,或者不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一倍 或者不主动召回的,或者不予以无害化 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处理销毁的且应召回产品货值金额在五 万元以下的 不停止生产的,或者不通知经营者、使 用者的,或者不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二倍 或者不主动召回的,或者对召回的产品 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且应召 回的产品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拒不召回的,或不主动召回造成质量安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三倍 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93— 序号 2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经营者不停 止销售《饲料 和饲料添加 剂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规定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 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 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1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 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 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 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 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 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 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饲料、 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 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 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 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养殖者 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 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 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94—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拒不停止销售,但通知生产企业、供货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者和使用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的 拒不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和使用者,但未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的 拒不停止销售的,且未通知生产企业、 供货者和使用者,也未向饲料管理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停止销售,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 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 劣影响的 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二 以下的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5 在生产、经营 过程中,以非 饲料、非饲料 添加剂冒充 饲料、饲料添 加剂或者以 此种饲料、饲 料添加剂冒 充他种饲料、 饲料添加剂 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 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 上五万元以下的 值金额二倍以上到三倍以下罚款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 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 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 上十万元以下的 值金额三倍以上到四倍以下罚款 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 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 上的 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 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 吊销营业执照。 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饲料、饲料添 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被查处二次以上的, 加剂生产企业,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 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证明文件;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通知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95—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二 以下的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6 生产、经营无 产品质量标 准或者不符 合产品质量 标准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 的 —96—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 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 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上五万元以下的 值金额二倍以上到三倍以下罚款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 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值金额三倍以上到四倍以下罚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上十万元以下的 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 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 上的 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 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饲料、饲料添 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被查处二次以上的, 加剂生产企业,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 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证明文件;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通知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序号 27 28 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的 饲料、饲料添 加剂与标签 标示的内容 不一致的 使用未取得 新饲料、新饲 料添加剂证 书的新饲料、 新饲料添加 剂或者未取 得饲料、饲料 添加剂进口 登记证的进 口饲料、进口 饲料添加剂 的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情节轻微,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 第一款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金额不足一万,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正的 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 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以 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上不足五万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五 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或者有屡犯情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节的 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 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 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以上的;或者已造成危害,影响恶劣的 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 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由发证机 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对饲料、饲料 添加剂经营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 执照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违法使用和非法添加物质的产品货值金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额一万元以下的 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款第一项: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 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下罚 违法使用和非法添加物质的产品货值金 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 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 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 违法使用和非法添加物质的产品货值金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料添加剂的; 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 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四千元以 件或恶劣影响的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97—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29 使用无产品 标签、无生产 许可证、无产 品质量标准、 无产品质量 检验合格证 的饲料、饲料 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项: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 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 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 料、饲料添加剂的; 使用无产品 批准文号的 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 合饲料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 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在饲料或者 动物饮用水 中添加饲料 添加剂,不遵 守国务院农 业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的 饲料添加剂 安全使用规 范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第四项: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 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 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30 31 —98—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违法使用和非法添加物质的产品货值金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 额一万元以下的 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违法使用和非法添加物质的产品货值金 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 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使用和非法添加物质的产品货值金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 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四千元以 件或恶劣影响的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违法使用和非法添加物质的产品货值金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 额一万元以下的 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违法使用和非法添加物质的产品货值金 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 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使用和非法添加物质的产品货值金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 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四千元以 件或恶劣影响的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违法使用和非法添加物质的饲料添加剂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 累计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违法使用和非法添加物质的饲料添加剂 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 累计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使用和非法添加物质的饲料添加剂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累计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 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四千元以 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第五项: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 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 规范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违法使用的自配饲料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 下的 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2 使用自行配 制的饲料,不 遵守国务院 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制定 的自行配制 饲料使用规 范的 使用限制使 用的物质养 殖动物,不遵 守国务院农 业行政主管 部门的限制 性规定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第六项: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 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 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违法使用和非法添加的物质货值金额一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 万元以下的 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反刍动物 饲料中添加 乳和乳制品 以外的动物 源性成分的 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的动物源性成分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款第七项: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 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 的动物源性成分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下罚 三万元以下的 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 的动物源性成分的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四千元以 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的 33 34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违法使用的自配饲料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 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使用的自配饲料货值金额五万元以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上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 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四千元以 响的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违法使用和非法添加的物质货值金额一 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使用和非法添加的物质货值金额三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 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四千元以 恶劣影响的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99— 序号 违法行为 35 在饲料或者 动物饮用水 中添加国务 院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公 布禁用的物 质、规定的其 他禁用药品, 以及对人体 具有直接或 者潜在危害 的其他物质、 激素类药品, 或者直接使 用上述物质 养殖动物的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 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 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对人体具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 有潜在危害的物质、激素类药品,或者 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 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 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 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 3 万 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 追究刑事责任。 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以及对人体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 具有直接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 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 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 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 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 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立即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没有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 36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违法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养殖者对外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 提供自行配 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违法 制的饲料的 处一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违法 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已造成危害,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影响恶劣的 —100— 15、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 序号 1 违法行为 无兽药经营 许可证经营 兽药的;无兽 药生产许可 证生产兽药 的;擅自生产 强制免疫所 需兽用生物 制品的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货值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 金额不足一万元且未造成损失;或 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者初次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 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 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未造成 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 损失的 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货值 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 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或 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 2 倍以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 上 5 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 10 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或二次以上违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 法或造成损失的 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 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 证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无法 查证核实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 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 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 产兽药处罚。 证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无法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伪造、 查证核实且二次以上违法的;或货 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的,按照《兽药管 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造成重大 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 损失的 二十七条: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 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的,或者代理商、经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 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 列情形之一的:(一)生产的兽药 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 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 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养殖户、 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二) 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 生产的兽药累计二个品种以上或 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 五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二万元以 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 上的;(三)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 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四)其他情 节严重的情形 裁量标准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 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 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 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 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 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 产兽药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 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 货值金额五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 处二十万元罚款,并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 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101—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 违法生产兽药或违法经营兽药,货 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值金额二万元以下的 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 违法生产兽药或违法经营兽药,货 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 虽有兽药生 产许可证、兽 药经营许可 证,生产、经 营假、劣兽药 的 —102—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 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 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 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 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 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 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 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 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 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 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 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 违法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无 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 法查证核实的 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 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 真实情况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的等严重情形的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 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经营 许可证 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 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 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 他成分的;(二)生产的兽药擅自 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 二批次以上的;(三)生产未取得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 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 其他兽药产品累计二个品种以上 或五批次以上的;(四)生产假兽 药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五) 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 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 营假兽药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 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五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 查证核实的,处二十万元罚款;吊销兽药生产、 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 产、经营活动 序号 3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 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 违法经营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 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 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 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 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 足二万元的 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 兽药经营企 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 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或 业经营人用 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 药品的 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 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一年内两次查处同种违法行为的; 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 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情况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 等情形的 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提供虚假的 资料、样品或 者采取其他 欺骗手段取 得兽药生产 许可证、兽药 经营许可证 或者兽药批 准证明文件 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 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 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提供虚 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兽药证明 文件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 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 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 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 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经营许可 证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 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 以下罚款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 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 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后,生产、经 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 营活动时间在一年以内的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 经营活动。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 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 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后,已生产、 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 经营一年以上的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 经营活动。 —103—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5 买卖、出租、 出借兽药生 产许可证、兽 药经营许可 证和兽药批 准证明文件 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 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 元的 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买卖、出租、 出借《进口兽药通关单》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买卖、 元的 出租、出借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按照《兽药管理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罚。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 款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具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有造成重大兽药质量安全事故,两 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次以上违法被查处,伪造或销毁证 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据等严重情节的 —104— 序号 6 7 违法行为 兽药安全性 评价单位、临 床试验单位、 生产和经营 企业未按照 规定实施兽 药研究试验、 生产、经营质 量管理规范 的 研制新兽药 不具备规定 的条件擅自 使用一类病 原微生物或 者在实验室 阶段前未经 批准的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 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 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 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 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 营活动,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 兽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逾期不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 改正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兽药管 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一) 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 提示语的;(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 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 区或分柜摆放的;(三)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 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逾期不改 方式销售的;(四)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 正,造成重大损失的 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兽药 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 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 GMP 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 车间生产兽药,经限期整改而逾期 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依照《兽药管理 不改正的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再 犯的 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标准 警告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 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处五万元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 定的条件,未经批准即进行实验室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 研究的 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 不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 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 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其停止实验,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生物,但未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物,导致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105— 序号 8 违法行为 兽药的标签 和说明书未 经批准;或者 兽药包装上 未附有标签 和说明书;或 者标签和说 明书与批准 的内容不一 致的 —106—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 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 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逾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 期不改正的 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 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 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 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 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 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兽药,下同)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货值 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 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不一致,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 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 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 营活动。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违 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 二次以上违法或给他人造成了重 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大损失等情节严重情形的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凡违 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进行处罚。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 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 裁量标准 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 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 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 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 万元以下罚款,有兽药产品 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 批准文号 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 没收用于违法生 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 产的原料、辅料、 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 包装材料及生 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 产、经营的兽药 万元以下罚款,有兽药产品 和违法所得 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 批准文号 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 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 核实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 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 证;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 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 9 裁量标准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 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 境外企业在 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 货值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 中国直接销 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 以下的 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售兽药的 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九万元 货值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10 未按照国家 有关兽药安 全使用规定 使用兽药的、 未建立用药 记录或者记 录不完整真 实;使用禁止 使用的药品 和其他化合 物;将人用药 品用于动物 的 11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 一种新兽药产品开展新兽药临床 开展新兽药 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 试验未备案的 责令其立即改 临床试验应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正,给予警告 当备案而未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新兽药产品 备案的 责任。 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未备案的 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 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真实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 对违法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 定使用兽药的 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 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 对违法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违法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 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 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四万元以上 物的 五万元以下罚款 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 罚款 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107— 序号 12 违法行为 销售尚在用 药期、休药期 内的动物及 其产品用于 食品消费;或 者销售含有 违禁药物和 兽药残留超 标的动物产 品用于食品 消费的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的动物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款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 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 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 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 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及动物 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 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 销售含有违禁药物的动物及动物 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 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 标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 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九 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转移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 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及有关材料的 13 擅自转移、使 用、销毁、销 售被查封或 者扣押的兽 药及有关材 料的 擅自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 给予警告,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及有关材料的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 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擅自使用、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兽药及有关材料的,未给他人造成 给予警告,并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损失的 擅自使用、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 兽药及有关材料的,给他人造成损 给予警告,并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失的 —108— 序号 违法行为 14 兽药生产企 业、经营企 业、兽药使用 单位和开具 处方的兽医 人员发现可 能与兽药使 用有关的严 重不良反应, 不向所在地 人民政府兽 医行政管理 部门报告,或 者生产企业 在新兽药监 测期内不收 集或者不及 时报送该新 兽药的疗效、 不良反应等 资料的 15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 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 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 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 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未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 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 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 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 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 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 告的,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 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他人造成 款。 损失的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 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 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 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效、不良反应等资料,未给他人造 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成重大损失或者未造成动物疫病 传播、流行的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 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 料的,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 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销售、购买货值金额五百元以下 的,或者初次使用未经兽医开具处 方的兽用处方药的 未 经 兽 医 开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销售、购买货值金额五百元以上一 具处方销售、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千元以下的,或者二次使用未经兽 购买、使用兽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下 医开具处方的兽用处方药的 用处方药的 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购买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 的,或者三次以上使用未经兽医开 具处方的兽用处方药的 裁量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撤销该新兽药 的产品批准文号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109— 序号 16 违法行为 兽药生产、经 营企业把原 料药销售给 兽药生产企 业以外的单 位和个人的, 或者兽药经 营企业拆零 销售原料药 的 处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 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 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2071 号》四、兽药 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按 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规定 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 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情节 兽药生产企业初次把原料药销售 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 人(不包含养殖场户),未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 兽药生产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 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 包含养殖场户),给他人造成损失 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兽药经营企业初次把原料药销售 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 人(不包含养殖场户)的,或者拆 零销售原料药,未给他人造成损失 的 兽药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 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 包含养殖场户),或者拆零销售原 料药,给他人造成损失或二次以上 违法的 裁量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四 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四 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养殖场(户)的 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17 直接将原料 药添加到饲 料及动物饮 用水中,或者 饲喂动物的 —110—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 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 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 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养殖者初次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 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物,未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次以上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或造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16、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 序号 违法行为 1 对饲养的动物 未按照动物疫 病强制免疫计 划或者免疫技 术规范实施免 疫接种的;对饲 养的种用、乳用 动物未按照国 务院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的要 求定期开展疫 病检测,或者经 检测不合格而 未按照规定处 理的;对饲养的 犬只未按照规 定定期进行狂 犬病免疫接种 的;动物、动物 产品的运载工 具在装载前和 卸载后未按照 规定及时清洗、 消毒的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 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 两次及以上发生违法行为或对饲养的动物未按 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 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施免疫接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 或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 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 接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动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 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 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 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运载工具载重量 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 在 4.5 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 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 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 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 免疫接种的;(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 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经责令限期改 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 正后,逾期不改正的;或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 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且拒不配合执法 洗、消毒的。 人员执法工作,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 的;或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 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运载工 具载重量在 4.5 吨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 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 元以下罚款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 款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 —111— 序号 违法行为 2 动物、动物产 品的运载工 具、垫料、包 装物、容器等 不符合国务院 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规定的动 物防疫要求的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 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 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 拒不改正或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监测出一类动物病原微生物,但未扩散的 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引发动物疫情的 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 下罚款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3 对 染 疫 动 物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初次发生违法行为,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 其排泄物、染疫 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动 物 产 品 或 者 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 被染疫动物、动 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 两次及以上发生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发生在疫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物 产 品 污 染 的 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情流行时、疫区的 款 运 载 工 具 、 垫 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 料、包装物、容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器 等 未 按 照 规 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 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定处置的 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成损害等严重情节的 款 4 患有人畜共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属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传染病的人员, 款 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成危害后果的 直接从事动物 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 疫病监测、检 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 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人畜共患病病原扩散,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测、检验检疫, 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动物诊疗以及 款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易感染动物的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 造成人畜共患病传播、流行的;给他人人身、财 饲养、屠宰、经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营、隔离、运输 产造成损害的、暴力抗法或造成严重危害等情节 五万元以下罚款。 款 等活动的 的 —112— 序号 5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 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涉案动物及动物产品不属于 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检疫不合格、(四)项、 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 (五)项范围,且排除染有或疑似染有重大动物 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屠宰、经营、运 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 疫病或人畜共患传染病的 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 输 动 物 或 者 生 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 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产、经营、加工、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 贮藏、运输下列 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 动物产品:封锁 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 疫区内与所发生 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涉案动物及动物产品属于第 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 动 物 疫 病 有 关 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 二十九条第(三)项检疫不合格、(四)项、(五)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倍以 的;疫区内易感 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 项范围,尚未引发动物疫病的扩散和人类感染人 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同类检 染的;检疫不合 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畜共患传染病,也未引发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件 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 格的;染疫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的 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七万元 疑似染疫的;病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 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 死或者死因不明 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 的;其他不符合 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 国务院农业农村 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 主管部门有关动 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 两次及以上发生违法行为的;或者涉案动物及动 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 物防疫规定的 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 物产品属于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检疫不合格、 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 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 (四)项、(五)项范围,并引发动物疫病的扩 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 疫规定的。 散、人类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动物源性食品安 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全事件的 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一万元 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113—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6 7 开办动物饲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 场 和 隔 离 场 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所、动物屠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 发生动物疫病在本场内扩散的 加工场所以及 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动物和动物产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 品无害化处理 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 场所,未取得 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但未扩散的 动物防疫条件 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合格证的 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 下罚款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且向周边扩散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 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 经营动物、动 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物产品的集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 引发动物疫病在本市场内扩散的 市场不具备国 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务院农业农村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 主管部门规定 元以下罚款:(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 引发重大动物疫情,但未向周边扩散的 的防疫条件的 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 的防疫条件的; 引发重大动物疫情,且向周边扩散的 —114— 裁量标准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 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 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运输的动物出现发病、病死或死因不明等情况,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 未经备案从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 但不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 动物运输的 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 运输的动物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但未扩散的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 五万元以下罚款 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 运输的动物引发重大动物疫情且向周边扩散的 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 车辆已备案,未按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 未按照规定保 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下罚款 存行程路线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 车辆未备案,且未按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托运人提供的 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下罚款 动物名称、检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 运输的动物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但未扩散的 疫证明编号、 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 五万元以下罚款 数量等信息的 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 责令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 运输的动物引发重大动物疫情且向周边扩散的 量等信息的; 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检疫,初次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 动物产品,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引起动物 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 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未 经 检 疫 合 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未经检疫,两次及以上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 格,向无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 动物、动物产品,或者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违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动物疫病区输 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法行为,但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 下罚款 入动物、动物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 害后果的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发生危害后果的 8 9 10 产品的 元以下罚款:(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 引起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 后果的 五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引起一类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115— 序号 1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引进的动物符合引种条件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 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 跨省、自治区、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两次及以上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或引进的动物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直辖市引进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 不符合引种条件的;或引发动物疫病,但未扩散 下罚款 用、乳用动物 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的 到达输入地后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 引发动物疫病并扩散的;或引发重大动物疫病、 未按照规定进 元以下罚款:(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 新发病或引入地省份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但未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隔离观察的 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 扩散的 行隔离观察的; 引发重大动物疫病、新发病或引入地省份未发生 责令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 过的动物疫病并扩散流行的 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12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 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未按照规定处 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下罚款 理或者随意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 置病死动物、 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病害动物产品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 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检测出一类动物病原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 的 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 微生物的 五万元以下罚款 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 —116— 责令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13 裁量标准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 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 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 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 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屠宰、经营、运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 输 的 动 物 未 附 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 有检疫证明,经 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 营 和 运 输 的 动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 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 物 产 品 未 附 有 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 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 检疫证明、检疫 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 两次及以上发生同类违法行为,或动物、动物 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十 标志的;用于科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 产品已向外销售的 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 研、展示、演出 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款规定的,处六千元以上一 和 比 赛 等 非 食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 万元以下罚款 用 性 利 用 的 动 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物 未 附 有 检 疫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证明的 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 经补检不合格的动物或不符合补检条件的动物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产品的 法》第九十七条处理 —117—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一 将禁止或者限 条: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 制调运的特定 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 动物、动物产品 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两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由动物疫病高 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 风险区调入低 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 风险区的 倍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 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 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 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 费用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三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或者调运的动物、 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 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 动物产品经检测不符合要求的 费用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15 通过道路跨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 自治区、直辖市 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 运输动物,未经 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 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 两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设 立 的 指 定 通 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道 入 省 境 或 者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过省境的 下罚款。 三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或者运输的动物出 现发病、病死或死因不明等情况的 —118—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 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并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禽标识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持有、使用伪 款;违反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规定的,没收检疫证明、检疫 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一万元以下的 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 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 转让、伪造或者 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 变造检疫证明、 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 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并 检 疫 标 志 或 者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 畜禽标识的;持 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 禽标识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持 下罚款;违反第一百零三条第 有、使用伪造或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 者 变 造 的 检 疫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 者畜禽标识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一万元以上十 二款规定的,没收检疫证明、 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 证明、检疫标志 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万元下的 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一万元 或 者 畜 禽 标 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的 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 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 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并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禽标识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持有、使用伪 下罚款;违反第一百零三条第 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二款规定的,没收检疫证明、 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十万元以上的 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 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二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19— 序号 17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擅自发布动物 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未 疫情的;不遵守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 造成影响的 政 府 及 其 农 业 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农 村 主 管 部 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 依 法 作 出 的 有 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 关 控 制 动 物 疫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二)不遵守县级以 不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或造成舆情传播的 病 规 定 的 ; 藏 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匿、转移、盗掘 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三)藏匿、 已被依法隔离、 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 封存、处理的动 物和动物产品的。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物和动物产品 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未取得动物诊 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 疗许可证从事 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 动物诊疗活动 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的 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120— 裁量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 款 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并处三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 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 动物诊疗机构 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 两次或以上发生违法行为的 未按照规定实 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 施卫生安全防 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护、消毒、隔 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 离和处置诊疗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废弃物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等严重危害情节的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 未经执业兽医 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 备案从事经营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 性动物诊疗活 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 动的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 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 处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并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且违法所得在一万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 以下,且未引发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 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 病传播或动物诊疗事故的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 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或违法所得在一万 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且未引发重大动物疫病、 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二万 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或动物诊疗事故的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或引发重大动物疫病、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 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或动物诊疗事故的 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三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21— 序号 21 22 2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能够认识到行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 为的危害性,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导致动 八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执业兽医违反 条第二款第一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 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有关动物诊疗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的操作技术规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 警告,责令暂停八个月以上 造成三类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范,造成或者 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 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可能造成疫病 医资格证书: 传播、流行的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造成一、二类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 条第二款第二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 执业兽医使用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不符合国家规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 定的兽药和兽 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 医器械的 医资格证书: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的; 执业兽医不按 照当地人民政 府或者兽医主 管部门要求参 加动物疫病预 防、控制和扑 灭活动的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 条第二款第三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 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 医资格证书: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 疫情扑灭活动的。 初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 八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警告,责令暂停八个月以上 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使用假兽药、禁用药品、禁用兽医器械,或影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或引发动物诊疗事故 初次同类违法行为,不属于疫情发生地、疫情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 流行期或紧急防控期,未对动物疫病预防、控 八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制和扑灭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但不属于疫情发生地、 警告,责令暂停八个月以上 疫情流行期或紧急防控期,未对动物疫病预防、 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控制和扑灭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属于疫情发生地、疫情流行期或紧急防控期, 或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造成不良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影响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兽医器械,货值 责令限期整改 金额不足二千元且未销售的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七 生产经营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兽医器械,货值 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 生产经营兽医 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金额在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器械,产品质量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 生产经营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兽医器械,货值 不符合要求的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 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 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四万元 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兽医器械,货值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 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5 发现动物染 疫、疑似染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 未报告,或者 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 未采取隔离等 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 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 控制措施的; 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 不如实提供与 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动物防疫有关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的资料的;拒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绝或者阻碍农 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不属于动物疫情发生地、疫情流行期 或紧急防控期的;或发生两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 业农村主管部 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门进行监督检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 为的 查的;拒绝或 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者阻碍动物疫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病预防控制机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 构进行动物疫 监督检查的; 病监测、检测、(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拒不改正,属于动物疫情发生地、疫情流行期或 评估的;拒绝 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紧急防控期的 或者阻碍官方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 兽医依法履行 的。 职责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123— 序号 26 27 28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对犬只接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 兽用狂犬病疫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 苗,拒不改正 理: 的 (一)未对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处 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畜禽交易市场 没有按照规定 要求实施休 市、清洗、消 毒,拒不改正 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 理: (二)畜禽交易市场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休 市清洗、消毒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 违法情节 拒不改正,逾期两个月,应当接种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未接种兽用狂犬疫苗的 拒不改正,逾期 1 年以上,应当接 处以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种而未接种兽用狂犬疫苗的 拒不改正,饲养多只犬,应当接种 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而均未接种兽用狂犬疫苗的 拒不改正,未按要求进行休市、清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洗、消毒,未造成疫病传播等危害 拒不改正,多次未按要求进行休 市、清洗、消毒,未造成疫病传播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等危害 拒不改正,未按要求进行休市、清 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洗、消毒,造成疫病传播等危害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 理: 弃置动物尸体 (三)弃置动物尸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 弃置家禽家畜尸体,拒不改正的 拒不改正的 织有关部门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处 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弃置家禽尸体 的,处每只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 弃置家畜尸体的,处每头(只)五十元以上 二百元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三千 元。 —124— 裁量标准 对弃置家禽尸体的,处每只 二十元罚款;造成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 等危害的,处每只二十元以 政府组织 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但最高 有关部门 罚款不超过三千元 对动物尸 体进行无 害化处理, 对弃置家畜尸体的,处每头 处 理 费 用 (只)五十元罚款;造成疫 由 违 法 行 病传播等危害的,处每头 (只)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 为人承担 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 三千元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29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 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三千 拒绝、阻碍动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 个人、单位拒绝、阻碍动物防疫信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次以上拒绝、 物防疫信息采 理: 息采集,拒不改正的 阻碍动物防疫信息采集的单位,处五千元 集拒不改正的 (四)拒绝、阻碍动物防疫信息采集的,对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 30 从本省行政区 域外引进用于 饲养、销售非 种用、非乳用 动物,未向输 入地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报 告、拒绝接受 监督检查,且 拒不改正的 31 经营动物和动 物产品的集贸 市场不符合有 关动物防疫条 件,且拒不改 正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 理: (五)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 售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对 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单位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 用于饲养、销售非种用、非乳用动 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拒不改 正的 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 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对二次以上发生 该违法行为的的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未引发动物疫情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同 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违 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 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 拒不改正,引发动物疫情的;或者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通 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 两次以上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 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通 拒不改正,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 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25— 序号 32 33 违法行为 拒绝、阻碍动 物防疫监督机 构进行重大动 物疫情监测, 或者发现动物 出现群体发病 或者死亡,不 向当地动物防 疫监督机构报 告的 擅自采集重大 动物疫病病 料,或者在重 大动物疫病病 原分离时不遵 守国家有关生 物安全管理规 定的 —126—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 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没有引发动物 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疫情的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违 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 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 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 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 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发生动物疫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重大动物疫情的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 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未造成疫病传播的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 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疫病传播的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违 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 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 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供国 内科研、教学、生产等机构使用,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但未造成重大动物疫病传播的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供国 内科研、教学、生产等机构使用, 造成重大动物疫病传播的,或者擅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供国外 科研、教学、生产等机构使用的 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 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未造成病原传播的 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 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病原传播的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34 动物诊疗机构 变更机构名称 或者法定代表 人未办理变更 手续;未在诊 疗场所悬挂动 物诊疗许可证 或者公示从业 人员基本情 况;不使用病 历,或应当开 具处方未开具 处方;使用不 规范的病历、 处方笺的 35 不使用病历, 或者应当开具 处方未开具处 方;执业兽医 师在动物诊疗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业兽 初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活动中使用不 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规范的处方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笺、病历册, 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或者未在处方 的,处 1000 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 笺、病历册上 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 签名;执业兽 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 医师中未经亲 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三)未经亲自诊 自诊断、治疗, 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 开具处方药、 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 填写诊断书、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行为的 出具有关证明 文件;执业兽 医师伪造诊断 结果,出具虚 假证明文件的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 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动物诊 初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限期改正 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 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 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 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 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 本情况的;(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 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四)使用不规范的 拒不改正或者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为的 病历、处方笺的。 —127—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36 违反规定,跨 省、自治区、 直辖市引进用 于饲养的非乳 用、非种用动 物和水产苗种 到达目的地 后,未向所在 地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报告的 初次同类违法行为,且未引发重大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 动物疫病、新发病或引入地省份未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 发生过的动物疫病的 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 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 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 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或引发重 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大动物疫病、新发病,或引入地省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份发生过的动物疫病的 37 违反规定,跨 省、自治区、 直辖市引进的 乳用、种用动 物到达输入地 后,未按规定 进行隔离观察 的 初次同类违法行为,且未引发重大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 动物疫病、新发病或引入地省份未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发生过的动物疫病的 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 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或引发重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大动物疫病、新发病,或引入地省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份发生过的动物疫病的 初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38 未按照规定对 染疫畜禽和病 害畜禽养殖废 弃物进行无害 化处理的 裁量标准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 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 再次违法,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大 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 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疫情流行时、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 疫区的 行为人承担,可以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多次违法,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巨大 或者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给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 —128— 17、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 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 元以下罚款 1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 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 上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 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 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 五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 价值不足三千元的 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 使用炸鱼、毒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三十公斤 鱼、电鱼等破 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 以上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不 坏渔业资源方 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 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进行捕捞的 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 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逃避、抗拒检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或捕捞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不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渔获物 足一百公斤或者价值三千元以上不 和违法所 足五千元的 得,没收渔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 具,吊销捕 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造成严重渔业 捞许可证 可以没收渔船,并处三万元以上 资源损害或者渔业污染事件,违法 五万元以下罚款 影响较大的,或捕捞渔获物一百公 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129—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 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 千元以下罚款 2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 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 以上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 千五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 元的 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 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 违反关于禁渔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三十公斤 区、禁渔期的 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 以上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不 规定进行捕捞 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 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的 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 进行捕捞的,第二次违法行为被查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或者捕捞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渔获物 不足一百公斤或者价值三千元以上 和违法所 不足五千元的 得,没收渔 具,吊销捕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 捞许可证 进行捕捞的,第三次及以上违法行 可以没收渔船,并处三万元以上 为被查处或者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 五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130—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 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 千元以下罚款 3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 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 以上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 千五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 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 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 使用禁用的渔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三十公斤 具、捕捞方法 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 以上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不 进行捕捞的 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 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 捞,第二次违法行为被查处或者捕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捞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不足一百公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渔获物 斤或者价值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 和违法所 的 得,没收渔 具,吊销捕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 捞许可证 捞,第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被查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或者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或者 并可以没收渔船 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131—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 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 千元以下罚款 4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 捕捞,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 以上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 千五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 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 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 使用小于最小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三十公斤 网目尺寸的网 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 以上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不 具进行捕捞的 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 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 捕捞,第二次违法行为被查处或者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 捕捞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不足一百 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公斤或者价值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 元的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 捕捞,第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被查 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 处或者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或 元以下罚款 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132—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 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 千元以下罚款 5 渔获物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要经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 济鱼类幼鱼 5%以上、不足 10%,或 以上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 千五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 值不足三千元的 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 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 渔获物中幼鱼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三十公斤 超过规定比例 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 以上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不 的 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 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 渔获物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要经 济鱼类幼鱼比例 10%以上、不足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或者捕捞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渔获物 不足一百公斤或者价值三千元以上 和违法所 不足五千元的 得;没收渔 具,吊销捕 渔获物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要经 捞许可证 济鱼类幼鱼比例 15%以上,或者捕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 并可以没收渔船 千元以上的 —133— 序号 6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货值金额在 三千元以下的 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制造、销售禁 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货值金额在 用的渔具的 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 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非法制 造、销售的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渔具和违法 所得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货值金额在 五千元以上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经济损失在五千元以下的 7 裁量标准 偷捕、抢夺他 人养殖的水产 品的,或者破 坏他人养殖水 体、养殖设施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 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 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 造成经济损失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万元的 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 —134— 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8 使用全民所有 的水域、滩涂 从事养殖生 产,无正当理 由使水域、滩 涂荒芜满一年 的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 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 年,未开发利用的 一款: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 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 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 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 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 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 逾期未开发利用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吊销 款。 年以上,且逾期仍未开发利用的 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及时改正,未造成任何影响的 9 未依法取得养 殖证或者超越 养殖证许可范 围在全民所有 的水域从事养 殖生产,妨碍 航运、行洪的 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 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 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 未及时改正,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 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 罚款 未及时改正,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135—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 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 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或者一次性违法捕捞渔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 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 以上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 千元的 千五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 未依法取得捕 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 捞许可证擅自 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 进行捕捞的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 没收渔具和渔船。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三十公斤 以上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不 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违法,或者一次性违法捕捞 没收渔获物 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不足一百公斤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和违法所得 或者价值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没收渔获物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或者一次性违 和 违 法 所 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或者价 得;并可以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值五千元以上的 没收渔具和 渔船 —136—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 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 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渔具数量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 的规定进行捕捞,捕捞渔获物不足 上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 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 五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1 违反捕捞许可 证关于作业类 型、场所、时 限和渔具数量 的规定进行捕 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 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 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 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 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三十公斤 以上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不 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 场所、时限或第二次违反捕捞许可 证关于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 或一次性捕捞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 不足一百公斤或者价值三千元以上 不足五千元的 第三次及以上违反捕捞许可证核定 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或第三次 及以上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渔具数 量的规定进行捕捞,或一次性捕捞 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 元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和违法所得 没收渔获物 和违法所 得;并可以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渔具, 并可以没收渔船 吊销捕捞许 可证 —137— 序号 1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 转让捕捞许可证,能及时改正违法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 行为,未造成资源损害或资源损害 涂改、买卖、 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 轻微的 没收违法所 出租或者以其 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 得,吊销捕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他形式转让捕 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转让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作业, 捞许可证 的罚款 捞许可证的 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 造成一定程度资源损害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 可以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转让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作业, 罚款 造成严重违法事件或社会影响的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13 14 裁量标准 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 第一款: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没收苗种和 口、出口水产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 下的 违法所得 苗种的 元以下的罚款。 水产苗种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经营未经审定 责令立即停 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批准的水产苗 止经营,没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 下的 罚款 种的 收违法所得 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水产苗种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罚款 —138—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 从事捕捞活动,捕捞水产品不超过 二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超过五百元的 15 裁量标准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 未经批准在水 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 从事捕捞活动,捕捞水产品二十公 产种质资源保 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 斤以上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 护区内从事捕 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 元以上、不足一千元,造成一定程 捞活动的 下的罚款。 度种质资源损害的 责令立即停 止捕捞,没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收渔获物和 罚款 渔具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 从事捕捞活动,捕捞水产品五十公 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非 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 苗种、怀卵亲体的,或造成严重影 响的 可以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 —139— 序号 16 违法行为 外国人、外国 渔船违反本法 规定,擅自进 入中华人民共 和国管辖水域 从事渔业生产 和渔业资源调 查活动的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外国人、外国渔船从事渔业生产、 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未按规定填写 渔捞日志,未按规定向指定的监督 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机构报告船位、渔捞情况等信息, 未按规定标识作业船舶,未按规定 的网具规格和网目尺寸作业的 责令其离开 或者将其驱 逐,可以没 收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 渔具 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 外国人、外国渔船从事渔业生产、 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 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未按核准的作 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业区域、时间、类型、船舶功率或 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 罚款 吨位作业的,或超过核定捕捞配额 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 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中华人 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或者未经许 可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 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 —140— 裁量标准 可以没收渔 获物,没收 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渔具;可以 罚款 没收渔船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船长小于 7 米 17 船长大于等于 7 米小于 12 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按照规定应当报废 按照规定应当 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 报废的渔业船 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船长大于等于 12 米小于 24 米 舶继续作业的 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 2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船长大于等于 24 米小于 45 米 船长大于等于 45 米,或拒不改正或 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 18 裁量标准 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立即停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止作业,收 缴失效的渔 业船舶检验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证书,强制 拆解应当报 废的渔业船 舶 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 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时检验而不申报,限期及时改正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 渔业船舶应当 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 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 责令立即停 申报营运检验 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一千元 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 时检验而不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检 止作业,限 或者临时检验 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 1000 验的 期申报检验 而不申报的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 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 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五千元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时检验而不申报,限期多次仍不申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暂 报检验,或造成渔业安全事故的 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141— 序号 19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船长小于 7 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使用未经检验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合格的有关航 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 2000 行、作业等重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 要设备、部件 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 船长大于等于 7 米小于 12 米 和材料,制造、 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 改造、维修渔 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 业船舶的;擅 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自拆除渔业船 事责任: 船长大于等于 12 米小于 24 米 舶上有关重要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 设备、部件的; 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 擅自改变渔业 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 船舶的吨位、 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载重线、主机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 船长大于等于 24 米小于 45 米 功率、人员定 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 额和适航区域 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 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船长大于等于 45 米,或拒不改正或 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 —142— 裁量标准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8、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猪屠宰)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 涉案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但当事人 难以确定,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能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的 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 未经定点从事生 猪屠宰活动的; 冒用或者使用伪 造的生猪定点屠 宰证书或者生猪 定点屠宰标志牌 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 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 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 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 涉案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 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万元以下的; 货值金额难以确 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 定,且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的 对个人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 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 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 难以确定,对单位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 涉案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对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且当事人 单位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八 阻挠调查取证的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43—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2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屠宰生猪 不符合国家规定 的操作规程和技 术要求的;未如 实记录其屠宰的 生猪来源和生猪 产品流向的;未 建立或者实施肉 品品质检验制度 的;对经肉品品 质检验不合格的 生猪产品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处 理并如实记录处 理情况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 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屠宰生猪不 二次及以上发生违法行为的 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的;(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 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三)未建 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 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 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逾期不改正的 —144— 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 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 涉案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 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一万 的;货值金额难以确定,但当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五万元的罚 事人能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的 款 3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 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 生猪定点屠宰厂 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 (场)出厂(场)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 未经肉品品质检 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1 倍 验或者经肉品品 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 质检验不合格的 人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猪产品的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 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案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 货值金额难以确 定,且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 证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五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五万元以上 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案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 的;货值金额难以确定,且当 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 事人阻挠调查取证的 确定的,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动物疫病 提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流行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145— 序号 4 违法行为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对生 猪、生猪产品注 水或者注入其他 物质的 —146—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 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涉案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一万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 的;货值金额难以确定,但当 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 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 事人能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的 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 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 物质的,责令停业整顿 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 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 (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 1 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 涉案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一万 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 万元以下的; 货值金额难以确 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 5 万元以上 定,且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1 万 证的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罚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入其他物质的,责令停业整顿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 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牧 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对生猪定点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 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 涉案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八千元以上 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的;货值金额难以确定,且当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 事人阻挠调查取证的或者两 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 对个人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生猪定点屠 点屠宰厂(场)资格。 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责 令停业整顿;提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 厂(场)资格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 涉案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 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其 的;货值金额难以确定,但当 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 事人能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的 难以确定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涉案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 货值金额难以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万元以下的;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 定,且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 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畜牧兽医 证的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 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 生猪定点屠宰厂 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3 涉案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场)屠宰注水 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1 的;货值金额难以确定,且当 或者注入其他物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 事人阻挠调查取证的 质的生猪的 额难以确定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 拒不改正的 (场)资格。 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 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 主要负责人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 难以确定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 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二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 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 确定的,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除按相应违法情节处罚外,提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 的生猪,造成食物中毒等严重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后果的 —147— 序号 违法行为 6 为未经定点违法 从事生猪屠宰活 动的单位或者个 人提供生猪屠宰 场所或者生猪产 品储存设施,或 者为对生猪、生 猪产品注水或者 注入其他物质的 单位或者个人提 供场所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为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 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 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 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 第二次查处违法行为的 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牧兽医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个人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三次及以上查处违法行为的 小型生猪屠宰点 屠宰生猪不符合 国家规定的操作 规程或者技术要 求,未如实记录 其屠宰的生猪来 源或者生猪产品 流向的,未建立 或者实施肉品品 质检验制度,对 经肉品品质检验 不合格的生猪产 品未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处理并如 实记录处理情况 的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条:小型生猪屠宰点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 二次以上查处违法行为的 作规程或者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 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或者生猪产品 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 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 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 逾期不改正的 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7 —148—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涉案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 的;货值金额难以确定,但当 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一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 事人能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的 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条:小型生猪屠宰点出厂未经肉品 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 涉案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 的生猪产品的,由生猪屠宰主管部门 万元以下的; 货值金额难以确 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一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 定,且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 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 证的 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 涉案货值金额在三万元以上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的;货值金额难以确定,且当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二万元 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取消 事人阻挠调查取证的 的罚款 其小型生猪屠宰点资格;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动物疫病 由县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小型生猪屠宰点资格 流行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8 小型生猪屠宰点 出厂未经肉品品 质检验或者经肉 品品质检验不合 格的生猪产品的 9 涉案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 的;货值金额难以确定,但当 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 事人能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的 五条:小型生猪屠宰点对生猪、生猪 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生 涉案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 小型生猪屠宰点 货值金额难以确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 猪屠宰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 万元以下的; 对生猪、生猪产 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 定,且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 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品注水或者注入 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证的 其他物质的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 涉案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后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小型 的;货值金额难以确定,且当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 事人阻挠调查取证的或者两 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由县级人民 生猪屠宰点资格。 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 政府取消其小型生猪屠宰点资格 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149— 序号 10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涉案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 的;货值金额难以确定,但当 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 事人能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的 确定的,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条:小型生猪屠宰点屠宰注水或者 涉案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 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生猪屠宰 万元以下的; 货值金额难以确 并处货值金额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 定,且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 小型生猪屠宰点 确定的,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 证的 屠宰注水或者注 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 入其他物质的生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 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涉案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猪的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货值金额难以确定,且当 的,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 事人阻挠调查取证的 责令停业整顿 重后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小 型生猪屠宰点资格。 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的生猪,造成食物中毒等严重 由县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小型生猪屠宰点资格 后果的 11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和小型生 猪屠宰点拒绝代 宰经检疫合格的 生猪的 —150—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 生猪屠宰点拒绝代宰经检疫合格的生 猪的,由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 下的罚款。 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9、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耕地质量)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破坏耕作层土壤涉及耕地面积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 一百平方米以下的 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1 2 破坏耕作层 土壤或未按 照耕作层土 壤再利用方 案的要求剥 离耕作层土 壤的 破坏、擅自 变动耕地质 量监测点基 础设施、永 久性标志的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 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被占用耕地 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 30 元以下的罚 款。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 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破坏耕作层土壤涉及耕地面积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十五元 一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 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下的 破坏耕作层土壤涉及耕地面积 五百平方米以上的,或未按照耕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二十元 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剥 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离耕作层土壤 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 设施、永久性标志但不影响设 责令恢复原状 施、标志作用发挥,未造成损失 的 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 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影响设 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施、标志作用发挥,未造成损失 的 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 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影响设 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施、标志作用发挥,造成损失的 —151— 20、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业环保)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实物货值二百元以下的 1 裁量标准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 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 违法捕捉、 定,捕捉、出售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 出售青蛙等 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 实物货值在二百元以上五百元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野生有益生 管理部门依照职责的分工,没收实物 以下的 物的 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 值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青蛙等野 生有益生物应当放生。 实物货值在五百元以上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货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没 泥用作农用肥料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 提供不符合 国家有关标 准的城镇垃 圾、粉煤灰 和污泥用作 农用肥料的 —152—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 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 款规定,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用作农用肥 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粉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 料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 煤灰用作农用肥料的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 镇垃圾用作农用肥料的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序号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未造成损失的或违法造成损失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 一千元以下的 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破坏或者侵占农业环境保护设 破坏或者侵 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违法造成损失一千元以上一万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占农业环境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原状,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下的 限期恢复原状 保护设施的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 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 违法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上或者 侵占农业环境保护设施。 造成损失虽在一万元以下但违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情节严重的 污染范围不足二百平方米的或 警告,责令限期治理 者未造成损失的 4 不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使 用农药、兽 药、饲料和 饲料添加剂 等农业生产 行为造成农 业环境污染 事故的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 三条:违反本条规定,造成农业环境 污染范围二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 污染事故,对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 方米以下的或者造成损失在一万 警告,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属于不按照 元以下的 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 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行例为造 污染范围一千平方米以上五千 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农业行政 平方米以下或者造成损失一万 警告,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治理,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处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 污染范围五千平方米以上或者 警告,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153— 21、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外来物种)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引 入或者生产 经营一类、 二类外来物 种的 违反规定向 野外扩散、 放生或者丢 弃一类、二 类外来物种 的 —154—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 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千元以下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的 农业、林业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外来物种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 下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外来 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物种及其产品和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但造成严 法所得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 重后果的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引入或者生产经营一类、二类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外来物种的;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 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千元以下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的 农业、林业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外来物种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 下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外来 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物种及其产品和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但造成严 法所得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 重后果的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引入者、生产经营者向野外扩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散、放生或者丢弃一类、二类外来物 种的; 裁量标准 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 3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 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千元以下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的 引入者、生 农业、林业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 产经营者造 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外来物种 成一类、二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 类外来物种 下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逃逸、扩散、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外泄或者对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但造成严 前述行为不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重后果的 报告、不采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措施控制 (三)引入者、生产经营者造成一类、 和清除的 二类外来物种发生逃逸、扩散、外泄 或者对前述行为不报告或者不采取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措施控制和清除的。 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 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 的 违反规定对 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拒不改正,对二类外来物种及其 一类、二类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后代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记或者 外来物种及 农业、林业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 标识的 其后代不按 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可以处 2000 拒不改正,对一类外来物种及其 照规定进行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 后代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记或者 标记或者标 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未按照 标识的 识的 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的; 拒不改正,对一类、二类外来物 种及其后代不进行标记或者标 识的 裁量标准 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外来 物种及其产品和违 法所得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55—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不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经 责令改正 营外来物种档案 5 未按照规定 制作和保存 生产经营外 来物种档案 的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 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 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经营外来 物种档案的。 拒不改正,制作的外来物种生 产、经营档案不符合规定、内容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完整的,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外 来物种生产、经营档案 拒不改正,没有制作外来物种生 产、经营档案的,档案遗失的,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没有建立档案处理 伪造、篡改生产、经营档案的 可以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布外来物种信息或者监测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据的 6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 违反规定发 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外来物 布外来物种 种信息或者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 造成严重后果的,但积极主动减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信息或者监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轻危害后果的 测数据的 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 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156—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2、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基本农田)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破坏或者擅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 自改变基本 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 农田保护区 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 标志的 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的 破坏或擅自改变标志拒不改正 责令恢复原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的 —157— 23、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宅基地)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农村村民未 经批准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 未经批准的 采取欺骗手 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 段 骗 取 批 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 准,非法占 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 用土地建住 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 宅的。超过 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 省、自治区、 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 直辖市规定 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 的标准,多 土地论处。 标准,多占土地的 占的土地的 —158— 裁量标准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不超过 20 日)拆除在 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不超过 30 日)拆除在 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4、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植物保护)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下或者发布范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围二个乡镇以内的 1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 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农业有 擅自发布农 害生物预报、警报、农业生物灾害信息 业有害生物 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预报、警报、 下,或者发布范围二个以上五个 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农业生物灾 以下乡镇的 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给农 害信息的 业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 造成损失五万元以上或者发布范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围五个乡镇以上的 造成损失不足五千元或者扩散面 积不足五千平方米的 2 进行当地未 发生的农业 有害生物活 体试验、研 究,不依法采 取隔离措施 的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当地 未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 究,不依法采取隔离措施的,由县级以 造成损失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的,或者扩散面积五千平方米以 正;造成农业有害生物扩散的,由县级 上五万平方米以下的 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责任人立即进行除害处理,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二万元以上,或者扩散 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造成农业有 害生物扩散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的,责令责 任人立即进 行除害处理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59— 25、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水产苗种)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1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 初次违法行为的 擅自向河流、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湖泊、水库或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者 其 他 自 然 部门予以处罚: 再次查处违法行为的 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水 域 投 放 水 (一)擅自向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其 产苗种的 他自然水域投放水产苗种的,处以 100 三次及以上查处违法行为,或造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成严重危害等恶劣情节的 2 养殖可育的 杂交个体,通 过生物工程 培育的可育 个体及其后 代未采取隔 离措施的,或 者将可育的 杂交个体、通 过生物工程 培育的可育 个体及其后 代投放到自 然水域或者 与自然水域 相通的其他 水域的 —160— 初次违法行为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再次查处违法行为的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予以处罚:(二)养殖可育的杂交 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个体及 其后代未采取隔离措施的,或者将可育 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 个体及其后代投放到自然水域或者与 三次及以上查处违法行为,或造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水域相通的其他水域的,处以 1000 成严重危害等恶劣情节的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初次违法行为的 3 引进水产苗 种不向渔业 行政主管部 门交验产地 检疫证明的 4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予以处罚:(三)引进水产苗种不 再次查处违法行为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产地检疫证 明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 的罚款; 三次及以上查处违法行为,或造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成严重危害等恶劣情节的 初次违法行为的 销售非法生 产的、假冒的 或者不合格 的水产苗种 的 裁量标准 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予以处罚:(四)销售非法生产的、 再次查处违法行为的 处四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假冒的或者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给使 用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三次及以上查处违法行为,或造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成严重危害等恶劣情节的 —161— 26、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野生动物) 序号 1 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 、买卖、转 让、租借特 许猎捕证、 狩猎证、人 工繁育许可 证及专用标 识或者有关 批准文件的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 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其专用标 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 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 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 出口等批准文件。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 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 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 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其专用标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且造成较重危害后 果的 —162— 裁量标准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罚款 没收违法证 件、专用标 识、有关批 准文件和违 法所得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 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2 在相关自然 保护区域、 禁猎(渔) 区 、 禁 猎 (渔)期猎 捕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动 物,未取得 特 许 猎 捕 证、未按照 特许猎捕证 规定猎捕、 杀害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 动物,或者 使用禁用的 工具、方法 猎捕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 动物的 3 在相关自然 保护区域、 禁猎(渔) 区 、 禁 猎 (渔)期猎 捕非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 动物,未取 得狩猎证、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 在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 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 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 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 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 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 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 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 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 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二 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 万元以下的 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 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 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 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 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 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 没收猎获 物、猎捕工 具和违法所 得,有特许 猎捕证的, 吊销特许猎 捕证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 没收猎获 物、猎捕工 在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 具和违法所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 得,有狩猎 证的,吊销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 狩猎证 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 并处三万五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 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四倍 以下罚款 并处猎获物价值四倍以上七倍 以下罚款 并处猎获物价值七倍以上十倍 以下罚款 并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 款 并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 款 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 —163— 序号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未按照狩猎 证规定猎捕 非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动 物,或者使 用禁用的工 具、方法猎 捕非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 动物的 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 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 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未取得人工 繁育许可证 或者超越人 工繁育许可 证 规 定 范 围,繁育国 家重点保护 水生野生动 物或者人工 繁育技术成 熟稳定水生 野生动物的 人工种群的 —164—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的 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 以下罚款 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的 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三倍 以下罚款 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并处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 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 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 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 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 没收违法所 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 的野生动物的 得 物 例》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 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 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 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 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繁殖国家重点保护 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 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序号 5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未经批准, 未取得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一 未按照规定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 千元以下的 使用专用标 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 识,或者未 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 持有、未附 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 有人工繁育 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 许可证、批 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准文件的副 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本或者专用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 标识出售、 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购买、利用、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一 运输、携带、 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寄递国家重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 点保护野生 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 物及其制品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人工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 育技术成熟 例》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 稳定野生动 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 物的人工种 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 群或者地方 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 重点保护的 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五 水生野生动 千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相当于实物价值 10 倍以下的罚款。 物或者其产 品的 裁量标准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 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没收野生动 物及其制品 和违法所 得;没收野 生动物和违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四 法所得;吊 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销人工繁育 许可证、撤 销批准文 件、收回专 用标识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七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人 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 收回专用标识 —165— 序号 违法行为 6 生产、经营 使用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 动物及其制 品或者没有 合法来源证 明的非国家 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及其 制品制作食 品,或者为 食用非法购 买国家重点 保护的野生 动物及其制 品的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二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四 千元以下的 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 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 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 没收野生动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二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四倍以上七 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物及其制品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倍以下罚款 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 和违法所得 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五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七倍以上十 千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倍以下罚款 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动物货值 在二万元以下的 7 裁量标准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 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 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 非法从境外 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 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动物货值 没收所引进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 引进野生动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 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的野生动物 罚款 物物种的 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动物货值 并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 在五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 以下罚款 的 —166—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 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 将 从 境 外 引 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 进 的 野 生 动 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物 放 归 野 外 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环境的 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 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 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9 外国人未经 批准在中国 境内对国家 重点保护的 水生野生动 物进行科学 考察、标本 采集、拍摄 电影、录像 的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 野生动物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限期捕回 责令限期捕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回;逾期不 的 捕回的,由 有关野生动 物保护主管 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 部门代为捕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 野生动物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回或者采取 罚款 下,限期未捕回的 减低影响的 措施,所需 费用由被责 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 令限期捕回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野生动物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限期未捕 者承担 罚款 回,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 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的 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 例》第三十一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 没收考察、 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 拍摄的资料 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 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 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拍摄电影、录像的 以及所获标 五千元以下罚款 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 本 本,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 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标本采集的 可以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167— 27、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长江保护)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养殖、投放《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名录》 中的三类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 责令限期捕回,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种质资源的 养殖、投放《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名录》 责令限期捕回,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 中的二类外来物种的 款 1 在长江流域 开放水域养 殖、投放外 来物种或者 其他非本地 物种种质资 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 养殖、投放《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名录》 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 中的一类外来物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 养殖《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名录》中的三 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 类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 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 源,造成外来物种或种质资源逃逸的 违法者承担。 责令限期捕回,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罚款 养殖《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名录》中的二 责令限期捕回,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 类外来物种,造成外来物种逃逸的 下罚款 养殖《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名录》中的一 责令限期捕回,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类外来物种,造成外来物种逃逸的 下罚款 —168—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 价值不足五千元的 2 在长江流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 水生生物保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 第二次违法被查获,或者捕捞渔获物五十 护区内从事 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 公斤以上不足二百公斤或者水产品价值五 生产性捕 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 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捞,或者在 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 长江干流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 重要支流、 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被查获,或者捕捞渔获 大型通江湖 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物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泊、长江河 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 口规定区域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等重点水域 以下罚款。 禁捕期间从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 违法收购、加工、销售渔获物货值金额五 事天然渔业 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 千元以下的 资源的生产 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 性捕捞的及 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 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 违法收购、加工、销售渔获物货值金额五 销售捕捞的 令关闭。 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渔获物的 违法收购、加工、销售渔获物货值金额一 万元以上的 裁量标准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 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没 收 渔 获 以下罚款 物、违法所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得 以 及 用 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 于 违 法 活 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动的渔船、 节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 渔 具 和 其 元以下罚款。 他工具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 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款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二倍 以下罚款 没收渔获 物及其制 并处货值金额十二倍以上十五 品和违法 倍以下罚款 所得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 倍以下罚款 —169— 引用说明: 自由裁量基准的引用应当清楚、明白,便于查阅。按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项目名称)》“序号+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的方式表述。对于“违法情节”或“裁量标准”引用时字数过多的情形,可另附表格样式的标准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后。 引用示例: 1、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序号:26;违法情节: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 五千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 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2、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另附具体标准)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 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70—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1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