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pdf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财购 〔2019〕 27号 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荬场 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自治 区各 委 、办 、厅 、局 ,自 治 区高级人 民法 院,自 治区人 民检察 院,各 地州财政局 : 为规范政府采购 电子 卖场采购行为 ,提 高政府采购 工作的质量 和效 率 ,促 进政府采购 电子 卖场健康 、有序运行 ,我 们 制定 了 《新 疆维吾尔 自治 区政府采购 电子卖场管理暂行 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 -1- , 附件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政府采购 电子 卖场管理暂行办法》 2— 附件 : 第一章 区理 疆维吾尔 自治 卖场采购管 政 府采购电子 暂行办 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 电子 卖场采购行为 ,创 新政府采购模 式,提 高政府采购效率 ,根 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 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 ,结 合 自治 区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 ” “ 位和 团体 组织 (以 下简称采购人 )通 过 政府采购 云计算服务平台 (以 下简称政采 云平 台 )实 施 网上超市 、协议供货、定点服务 、在 线询价 、反向竞价等 电子卖场政府采购 活 动。政采云平台是指依托 互联网,利 用云计算 、大数据 、移动互联技术 ,实 施网上交易、监 管和服务 ,涵 盖政府采购各领域 、全流程 、多用户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 三条 电子 卖场采购活动应遵循公 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 信和高效简便的原则 。 第 四条 采购人应实行绿色采购 。按照 《财政部 发展 改革委 生 态环境部 市场 监管 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 品 环境标志产 品政府 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 库 〔⒛19)9号 )对 节能产 品、环境标 志产 品实施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鼓 励使用环保包 装材料 。 第 五条 自治区财政部 门负责制定 自治区电子卖场各交易系统 管理规则 ,协 调和指导 自治 区电子卖场采购工作 ,监 督管理 自治 区 -3- 本级 电子 卖场采购 活动;各 地 (州 、市 )财 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 级 电子卖场采购活动。 各级政府集中采 购机构 (以 下简称备 集采机构 )负 责本级 网上 超市 、协议供货 、定点服务供应商及商 品的征集 、上架审查 ,交 易 价格的动态监测 ,交 易纠纷的调解处理 等工作 ,并 协助同级财政部 门做好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各级采购 人在本级财政部 门指导下 ,按 照 电子卖场各交易系统 管理规则开展 电子 卖场采购 活动 ,完 成履约验收 、资金 支付等采购 工作 。 各级入围供应商在本级财政部门和集采机构指 导下 ,按 照 电子 卖场各交易系统管理规则 ,开 展本级网上超市、协议供货 、定点服 务采购方式供应商及商 品的征集 、上架 、商 品报价管理 ,按 照约定 向采购人提供 配送商 品、安装验收等服务 。 第 二章 采购当事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本办法 采购 当事 人是指在政府采购 电子 卖场采购 活 动 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 类主体 ,包 括采购人 、供应商等 。 采购人是指新疆 维吾尔 自治 区各级国家机关 、事 业单位和 团体 组 织。 供应商是指依 法在 电子 卖场 注册并提供 工程 、货物 、服务 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 第七条 采购人是 电子 卖场采购 活动的执行 主体 ,应 当建 立健全 在 电子卖场 开展采购 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 ,做 好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 结果确定 、合 同签订 、履约验收等工作 ,加 强电子 卖场采购行为的 -4— 合理性 、合 法性 审核管理 ,在 满足采购需求的同等条件下选择优质 优价 的工程 、货物或服务 。 采购人应 当指定专人 负责 电子卖场采购工作 ,做 好本单位用 户 账 号、密码管理 、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等工作 ,确 保本 单位信 J憝 安全 。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 给予的赠 品、回扣或者与 采购无关的其他商 品。 第八条 采购人在 电子 卖场实施采购的,履 行 以下职责 : (一 )维 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执 行政府采购政策 ; (二 )厉 行节约,科 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 (三 )执 行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限额标准 (四 )执 行新疆维吾尔 自治 区行 政事业单位资产 配置标准 (五 )按 照 电子卖场采购程序和规则实施采购 ; ; ; (六 )按 照 电子卖场交易要求进行确认订单或签订合同、收货、 验收、付款等 ; (七 )与 供应商发 生纠纷 的,按 照 电子卖场采购订单或合同约 定及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 ; (八 )财 政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 。 第九条 供应商应按 电子卖场用户注册协议及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 守政府采购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规定 : ; (二 )提 供的产 品质 量 、配置 、服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 合同约定的标 准 ,提 供 工程 、商 品或服务信 `息 全面、真实 、准确 、 可靠 ; (三 )遵 守 电子 卖场采购相关交易规则 ; -5— (四 )及 时确认 电子 卖场订单或签订采购合同,按 照合 同约定 履行 ,并 提供符合国家发票管理规定的发票。 (五 )提 供 工程 、商 品或服务必须 与采购人 签订采购合 同 (或 订单 )上 的内容一致 ; (六 )接 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管理 ; (七 )国 家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 以及承诺的其他义务 。 第 三章 供应商及商品维护 管理 第十条 供应商参与 电子卖场采购活 动,应 通过新疆维吾尔 自治 区政府采购 网完成供应商注册 ,加 入 “ 新疆维吾尔 自治 区政府采购 ” 供应商库 。 第十一条 网上超 市 、协议供货 、定 点服务供应商及 商 品入 围 , 由各级财 政部 门委托 同级集采机构通过公 开招标 、公 开征 集承诺入 围等方式产 生 ,经 同级财政部 门确 认后 ,其 入围协议在规定 时间内 生效 ,期 满未续期 的,相 应协议 自动失效 。 采购人 因项 目或 技术特 殊等原 因,确 需采用资格 入 围方 式确定 多家供应商实施项 目的,经 同级财政部 门同意 ,按 此规定执行 。 自治 区和 区内不 同 区域 联动的协议供 货 、定点服 务项 目,牵 头 财政部 门应委托相关集采机构 组织实施 ,协 议在联 动 区域 内有效。 各级财 政部 门或 其委托 的集采机构 可通过协商谈判 ,引 用 区内 其他地 区的网上超 市 、协议供货 、定 点服 务征集结果 。 自治 区本级 网上超 市征集结果鼓励各地直接 引用 。 第十二条 各级集采机构应加强入 围协议管理 ,督 促供应商按承 诺期限完成商 品上架 申请及服务 、库 存 、价格等相关信 息 的录入 、 -6— 更新维护等工作 ,或 通过系统对接实现相关数据同步更新。运维单 位应予配合。 第十三条 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服务供应商应按入围协议 及承诺加强库存 、价格等商 品信息维护管理 ,确 保网上超市商 品信 息全面、真实、准确 、可靠。 网上超市商品价格下调的,供 应商应在 1个 工作 日内完成调整 商 品价格上涨、商 品主要属性 、服务承 诺 、供应商相关资质降低及 ; 其他可能影响履约重大信息变更的,网 上超市供应商应在变更发 生 1个 工作 日内提交信息变更 申请 ,相 关集采机构应在 3个 工作 日内 完成审核 。 协议供货商 品的市场基准价下调的,供 应商应对协议价格进行 相同幅度调整 ,但 不得降低商品质量和配置。 供应商在特定 时间举办的促销 活动和优惠政策 ,采 购人有权参 加 ,并 享受其同等优惠政策。 第十 四条 供应商应配各专人 负责政采 云平台交 易相关业务 工 作 ,包 括商 品及服务信 息的维护 ,采 购单 (含 订单 、竞价单 、报价 单 、需求单 、询价单等 )业 务处理 ,以 及 业务咨询 、纠纷处理 等。 第 四章 采购程序及成交规则 第十五条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 额在公 开招标数额标准 以下的项 目,除 通过采用 法定采购方式外 , 能利用网上超 市、协议 (定 点 )采 购 、在线询价 、反向竞价等 电子 卖场实现采购的,应 当实行 电子卖场采购 。 网上超市是指经公 开招标或公开征集确定入 围的供应商 ,对 其 -7— 所提供产品、服务等相关信息在网上进行维护,采 购人在规定的品 目范围内网上实施采购 的一种采购模式。 协议 (定 点 )采 购是指对采购金额小 、数量多、次数频繁的政 府采购项 目,事 先通过公开招标或其它政府采购方式,统 一确定 一 定时期 内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及其所供产 品的品牌 、价格 、供货期限、 服务承诺 等内容 ,用 协议或定点的形式加 以明确 ,各 采购人在协议 (定 点 )范 围内进行采购 的一种采购模式。 在线询价是指采购人通过网上 电子化方式实施采购 ,由 采购人 向供应商发 出采购产 品信息的需求或询价单 ,供 应商在约定 的时间 内提交响应表或报价 单 ,在 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需求且实质性 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原 则上按照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的一种 采购模式。 反 向竞价是指采购人通过网上电子化方式实施采购 ,由 采购人 明确确定 一个采购品牌及规格 型号的商 品,由 多家供应商在约定的 时间内依次出价 ,最 后 由全部实质性响应并满足采购需求且 出价最 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 商的一种采购模式。 第十六条 在 电子卖场实施网上超市、协议 (定 )采 购 、在线 `点 询价 、反向竞价等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 (一 )网 上超 市:采 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 准 以下的 , 可在网上超 市直接订购 。 (二 )协 议 (定 点 )服 务采购限额标准 :采 购预算金额在分散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可 直接选择 一家供应商进行议价采购;采 购 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以上 ,公 开招标 限额以下的,可 选择 二次竞价采购 。 -8- (三 )在 线询价采购限额标准 :采 购项 目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 限额标准 以上 ,公 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 (四 )反 向竞价采购限额标准 :采 购项 目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 限额标准以上,公 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 经协议供货、定点服务 、在线询价 、反 向竞价采购流程后 ,拟 成交价格高于网上超市相同商品价格的,或 者在线询价 、反向竞价 失败的,可 转为网上超市采购 。 第十七条 采购人通过电子 卖场系统采购政府集 中采购 目录 以 内项 目,应 使用政府采购计划书;采 购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以外的项 目,可 不使用政府采购计划书。 第十八条 网上超 市实行直接订购 。采购人择优选定供应商及商 品,通 过网上超 市系统发起订购 ,供 应商在约定 时间内确认订单并 供货。网上超 市商 品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 ,采 购人 可通过协商议价 方式降低采购成本 。相同商 品在其他市场价格更低的,可 从其他 市 场采购 ,在 报销时提供网上超 市价格截屏 。 第十九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分直接订购 、竞价采购两种采购 流程 ,财 政部门可根据采购 目录 、金额标准等进行选择配置。 (一 )直 接订购适用于零 星采购或市场价格透明且价格波动幅 度不大的商品,具 体流程包括采购人 直接向供应商发起订购 ,供 应 商进行 配送供货或提供服务等 ; (二 )竞 价采购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多 、金额较大或价格 波动较 频繁,通 过竞价能体现价格优惠的商品,具 体流程包 括采购人发起 竞价单 ,符 合要求的供应商在规定 时间内响应报价 ,电 子卖场系统 自动按 照报价最低或优 惠率最高的规则推荐成交供应商;其 中,规 -9— 格标准 比较统一、货源充足 且通过竞价 能产生规模采购效益的通用 类协议商品,财 政部 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为跨 区域 的单 品牌和 多 品牌批量竞价 。 协议供货商品附购的配件 金额原则 上不得超 过主商 品金额 ⒛%, 各级财政部 门可视情况调整 。 第二十条 采用在线询价采购方式的,原 则上不指定 品牌 、型号 ; 如确需明确 品牌 、型号 的,应 当推荐 3个 及 以上。只有特定 品牌 、 型号满足采购需求的,可 采用反 向竞价采购方式。 采用在线询价采 购方式的,采 购人 应根据采购项 目特点和实际 需要制定需求 内容 ,生 成询价 单 ,相 关技术 、服务等要求应完整 、 明确 ,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和制度规定 。 第 二十一条 在线询价 单发起 类型分 自定义需求 、指定参数模 版 、推荐 品牌及型号 3种 类型。各级财政部 门可根据本地 实际设定 在 线询价单的发起 类型。 (一 )自 定义 需求方式:集 成类或服务类项 目可采用 自定义 需 求方式 ,即 采购人根据采购需要 ,自 行拟定 商 品的功能要求 、技术 参数 、服务 内容要求等制定采购 需求 ,并 发起询价 。 (二 )指 定参数模版方式:商 品的技术参数精 细 化要求较高的 项 目可采用指定参数模版方式,即 采购人根据商品类 目对应的属性 及参数模版 制定采购需求,并 发起询价 。 (三 )推 荐 品牌及型号方 式:自 定义需求方式 和指定参数模版 方 式均不适合的,采 购人 可采用推荐 品牌及型号方式,但 推荐 商 品 品牌数量应不少于 3个 ,并 将商 品品牌 、型号 以及属性值 、数量等 作为采购 需求要求发起询价,供 应商应仅就推荐 品牌进行报价 。 ˉ 10- 在线询价采用最低价成交方式,即 询价响应时间截止后 ,按 照 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 ,确 定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报价相 同的,报 价时间较早者为成交供应商。单一商 品在线询价项 目的最 高 限价应为同时段网上超 市该商 品的最低价格 。 在线询价响应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 3家 。响应供应商不足 3家 的,采 购人可直接放弃询价 结果或 转其他采购方式,也 可将在 线询 价截止时间顺延 3个 工作 日。如响应供应商不足 3家 的,但 采购商 品最低报价低于网上超市该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可 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反 向竞价采购适用于采购需求为同一 品牌的采购 项 目。 由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明确确定 一个 品牌型号的商 品 (或 直 接在 网上超市商品中选择 一个确定的商 品 ),由 多家供应商在约定 的时间内依次出价 ,最 后 由全部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且 出价 最低的 供应商成为成交供应商。 采用反向竞价采购方式的,采 购人应根据采购项 目特点和实际 需要制定需求内容 ,生 成竞价单 ,相 关技术 、服务等要求应完整 、 明确 ,符 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制度规定 。 第二十 三条 反 向竞价采用公 开竞价方式。供应商不需提前报 名 ,可 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随时报价 ,最 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 商;如 反向竞价商品在网上超 市有相同产 品的,应 以网上超 市最低 价作为反 向竞价起拍价 。 反向竞价供应商不少 于 3家 ;但 反向竞价的商 品在 网上超 市无 相同产 品的,响 应供应商应当不少于 2家 。反向竞价失败的,采 购 人可重新发起竞价或 转网上超市采购 。 第二十 四条 供应商响应报价期间,采 购人不得随意改变询价单 ˉ - 11 — 的技术和服务要求 ,发 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 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 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线询价和反向竞价应发布采购公告。在线询价公 告发出之 日至供应商报价截止之 日,应 不少于 3个 工作 日;反 向竞 价公告发出之 日至供应商竞价开始之 日,应 不少于 3个 工作 日。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紧急采购 ,上 述期限可以缩短至 24小 时。 第二十六条 网上超 市供应商接到采购人订单后 ,应 在 2个 工作 日内进行确认 ,并 即时生效 ,订 单具有合 同效力。采购人可要求另 行签订采购合同。 协议供货 、定点服务 、在线询价 、反向竞价成交供应商应在成 交结果确定之 日起 5个 工作 日内,按 照确定 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 成交金额 、成交数量 、技术和服务等事项 ,与 采购人签订采购合 同。 采购人或供应商不得随意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有正 当理 由确需撤销成交 结果或采购合 同的,应 经双方协商一致 ,并 将撤销 理 由提交同级集采机构和财政部门备案。在线询价 、反 向竞价采购 结果撤销的,应 发布采购结果撤销公告。 第二十七条 采购结果确定后,采 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 3个 工作 日内,在 自治 区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 开成交结果 ,同 时 将成交结果信 息推送告知所有参与该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 ,采 购人应按规定 于 2个 工作 日 内,在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或各级财政部门指定 的网站发 布合同公 告。 第 五章 -12- 履约验收 第二十九条 采购单或合 同生效后 ,供 应商应按协议 、合同约定 提供商 品及服务 ,或 及时将商 品、发票等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 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子卖场系统,采 购人应及时予以确认 。 第 三十条 采购人收货或接受服务后,应 在 7个 工作 日内,按 照 采购单或合同规定 的技术 、服务等要求 ,对 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 收,并 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子卖场系统。 有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的,双 方应事先达成 一致意见。 第 三十一条 验 收通过后 ,采 购人应在 7个 工作 日内发起结算 , 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 网上超 市 、协议供 货、定点服务业务 ,可 采用定期结算方式 , 即采购人在 一定时期 内,归 集同一供应商的多个订单或采购合同 合并生成一个结算单进行 汇J总 结算。定期结算周期一般不超过 1个 月。 ,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相关协议 、合同约定 、服务承诺 以及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规定 ,履 行商品更换 、退货、修理 等售后 服务 。 电子 卖场采购商品的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 保修期满后 ,供 应商应继续提供维修 、保养服务 ,有 关服务及所需 材料 、配件收费,采 购文件有约定 的,按 约定价结算,没 有约定的 , 按不低 于商 品承诺优惠率给予优惠。 第三十三条 验收通过后 15日 内,采 购人应 当对供应商及商品 的价格 、质量 、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 ,电 子卖场系统将依据评价规 “ ” “ 则 ,计 算供应商 诚信指数 和商品的 满意度指数” ,更 新供应 商诚信信息,并 在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 采购人完成采购评价 45日 内,可 对供应商进行追加评价 。验收 — 13— 通过后 60日 未进行评价的,电 子卖场系统按 100%满 意度 自动记录 该次评价 。 “ ” “ ” 诚信指数 及 满意度指数 评价规则另行制定并对外公布 。 第 三十 四条 供应商在采购人 完成 支付后 ,应 对采购人履约情 况 、办事效率、廉洁 自律等情况进行评价 ,评 价规则另行制定并对 外公布 。支付完成后 60日 未进行评价 的,电 子卖场系统按 1OO%满 意度 自动记录该次评价 第 三十五条 采购人验收后 ,发 现供应商违约或所供商品存在质 量 问题等,或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有违约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规规 定的,可 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 的,任 何 一方可提 出申诉 , 同级集采机构应进行协调 、处理 ,运 维单位应予配合 ,并 将处理结 果报财政部门各案 。 财政部门可指定运维单位对网上超市采购纠纷等进行协调 ,协 调不成的,提 交同级集采机构或财政部门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集采机构可根据工作流程 ,对 电子 卖场各有关 当事人 ,在 效能、价格 、诚信 等方面的情况进行 预警设 置 ,按 照情节由轻到重 ,设 置黄色 、橙色 、红色预警 。各 级财政部 门、集采机构应加强对预警处理的监管 ,督 促各有关当事人及 时处 理预警信息,对 预警处理不及时的,可 采取扣减诚信分 、限制操作 权限等措施予以惩戒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及其实 施条例 、 《国务院关于建 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 发 〔2016)33号 )和 国家 -14— 发 改委等 29部 委 《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 重违法失信 主体 开展联合 惩戒的合作各忘录》 (发 改财金 〔⒛18〕 1614号 )等 相关规定计入 诚信档案。 第 三十七条 网上超 市供应商被查 实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的,除 交 相关部 门依 法处理 外 ,由 负责招标或 资格征 集的各级集采机构责令 其纠正 ,并 对其作 出相应诚信及预警等处理 ,同 时报同级财政部 门 备案。拒不 纠正 、情节严 重或 涉及行政处 罚的,应 移送同级财政部 门查处。 (一 )有 下列情形 之一的,每 发 生一次 ,视 情扣减 5-10分 诚信 分及黄色预警 1次 ,并 依据入围协议及督促运维单位按平台管理协 议追究其相应责任 : 1.存 在网上超市商品销售价格高于同期 大型 电商 自营商 品平均 销售价格 10%及 以上 的 ; 2.发 布的商 品信息前后 出现品牌 、价格 、图片、属性等不 一致 、 重复等情况 的 ; 3.发 布商 品选择类 目与商品不相关的 ; 4.发 布的商 品与实际不符 ,包 括夸 大、过度和虚假宣传 的 ; 5.不 符合平台商 品发布规 范的其他行为 。 (二 )有 下列情形 之一的,每 发 生一次 ,将 视情扣减 1ll⒛ 分 诚信分及橙 色 预警 1次 ,并 依据入 围协议及督促运维单位按平台管 理协议追究其相应责任 : 1,销 售价格高于同期 大型 电商 自营商 品平均销售价格 20%以 上 或 因价格问题被黄色预警 3次 以上 的 ; 2.发 布质量不合格 商 品的 ; -15- 3.不 当使用他 人 商标权 、著作权 、专利权等 ,造 成不 良后果 的 ; 4.恶 意利用规则 、误 导采购人获取虚假 商 品销 量 、评价 、满意 度等的; ' 5.无 正当理 由不按规定 时限响应或确认采购订单 、合 同累计 5 次及 以上 的 ; 6.无 正 当理 由不 执行采购订单 、合 同或没有按承 诺提供商 品及 售后服 务 1次 的 ; 7.其 他违反采购 文件或 资格征 集协议约定事项或供应商承诺 事 项的。 (三 )有 下列情形 之 一的,视 情扣减 20-30分 诚信分及 红色 预 警 1次 ,并 依据入 围协议及督促运维单位按平 台管 理 协议追究其相 应责任 : 1.销 售价格高于同期大型 电商 自营商 品平均销 售价格 30%以 上 的或 因价格 问题被橙色 预警 2次 以上 ; 2.发 布 国家禁止 出售 商 品的 ; 3.发 布假 冒注册商标 商 品及盗版 商 品的 ; 4.未 经允许盗取 、发布 、传递他人隐私信 息的 ; “ ” 满意度指数 低 于 60%累 计 5次 及 以上 的 6.向 运维单位 、采购人 、集采机构 、财政部 门有关人 员行贿 或 5.采 购人评价 ; 提供其他 不正 当利 益的 ; 7.与 其他供应商 、运维单位 、采购人 、集采机构 、财政部 门有 关人 员恶意 串通的 ; 8.利 用 网上超 市系统漏 洞或者其他 黑客手段侵 入 系统篡 改数据 或 者虚构交易记录的 ; - 16 — 9.拒 不执行财政部门或同级集采机构 的监管措施或者拒不纠正 违规 、违约行为的 ; 10.未 按采购结果签订供货或服务合同,或 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 背离合 同实质性 内容协议的 ; 11.无 正 当理 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或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 成违约的 ; 12.竞 价结束后与采购人再次议价的 ; 13.在 合 同履行过程中与采购人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 ; 14.提 供假 冒伪劣商 品或擅 自更换配件 、降低 配置 ,以 次充好的 ; 15.各 级财政部 门认定 的其他违法 、违规及违反本 办法规定 的 行为 。 运维单位发 现供应商发布 国家禁止 出售商 品或信 息,或 涉及侵 犯他人 隐私 等的,可 直接 予以删除。 第三十八条 协议供货、定点服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负 责招标或 资格征集 的各级集采机构 可扣减其 10-30分 诚信 分 ,并 依 据入 围协议及督促运维单位按平 台管理协议追究其相 应责任 : (一 )未 按采购结果签订供货或服务合同,或 与采购人 另行订 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协议的 ; (二 )无 正 当理 由拒绝履行合 同义务 ,或 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 务构成违约的 ; (三 )竞 价结束后与采购人再次议价的 ; (四 )在 合同履行过程 中与采购人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 ; (五 )未 及时更新维护商 品库存信 ‘ 急或者 当市场价格低 于最高 限价时,未 及时更新最高限价 的 ; -17— (六 )供 应商指定的供货商中有 3家 以上 因上述行为被取消协 议供货资格的 ; (七 )各 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 法 、违规及违反本 办法规定 的行为 。 第三十九条 在线询价 、反向竞价供应 商不按询价单 、竞价单要 求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 不按采购合同约定履行的,同 级财政部 门可扣减其 1卜 30分 诚信分 ,运 维单位应按平 台管理协议 追究其相应责任 。 第 四十条 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同级财政部 门责令其纠 正或予以通报;拒 不 纠正或存在违 法违规行为的,财 政部门应依 法 依规予以查 处 ,可 暂停支付预算资金 ,并 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 关人 员责任 。 (一 )竞 价结束后与供应商再次议价的 ; (二 )成 交后 无正 当理 由拒不确认成交结果或 者拒 绝与供应商 签订采购合同,或 者不按 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的 ; (三 )合 同履行过程中与供应商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 ; (四 )无 正 当理 由不按期结算货款的 ; ” (五 )供 应商评价 “ 满意度指数 低于 60%累 计 5次 及 以上的 ; (六 )被 电子 卖场系统预警 5次 及 以上 ,且 1个 月内未及时解 决的 ; (七 )未 经 同级财政部门认可 ,不 按本办法规定通过电子 卖场 采购的 ; (八 )各 级财 政部 门认定的其他违法 、违规及违反本办法规定 的行为 。 -18一 第 四十一条 参加电子卖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设置 “ 诚 ” 信分 和预警制度 ,由 电子卖场系统根据情节在供应商库 中的诚信 记录 自动统计计算 ,用 分值表 示,供 应商被查作 出扣减诚信分及 预 警 ,按 下列规则记录 : 供应商被扣减扣 10分 诚信分的,给 予黄色预警 一次 ,并 给予暂 停其 6个 月在 电子卖场销售或停止其参与报价;供 应商被扣减 ⒛ 分 诚信分的,给 予橙色预警 一次,并 给予暂停其 9个 月在 电子卖场销 售或停止其参与报价 ;供 应商被扣减 30分 诚信 分的,给 予红色预警 一次,并 给予暂停其 12个 月在 电子卖场销售或停止其参与报价。 网上超市供应商和协议 (定 点 )采 购供应商被扣减 30分 诚信分 和红色预警的,取 消其网上超 市供应商和协议 (定 点 )采 购供应商 资格 。 扣分实行年度累计和清零制 ,每 年年度终 了时清零 。供应商可 在知道其被记录诚信或预警时 2个 工作 日内发起 申辩或澄清。同级 财政部门核实,对 有误计入的处理记录可予以撤销 。 供应商违规情形 中,如 出现重大社会影响的,各 级财政部门有 权在第 一时间内冻结商 品等,并 对供应商操作权限等做限制处理。 第 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集采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存在违反本办法 规定滥用职权 ,玩 忽职守,徇 私 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 照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 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可对供 应 商及相关商品信 ‘ 惑的合 法性 、真实性和可靠性及其他各 当事人进行监督 ,对 发 现的违法违 规行为 ,应 及时向各级集采机构或财政部门反映 、举报。 第 四十 四条 各级集采机构 、财政部门应分工合作 ,对 电子卖场 — 19- 实施分 层监督管理。 各级集采机构负责对本级网上超市、协议供 货、定点服务供应 商的商品,进 行定期和不定期 的价格抽查 、市场调查 ,督 促供应商 及 时更新相关信息。发现供应商存在违反入围协议等有关违规行为 的,经 调查属实的,应 责令供应商纠正 ,并 按相关协议约定或本 办 法规定进行处理 ,同 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拒不纠正、情节严重 或 涉及行政处罚的,应 移送同级财政部门查处。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依 法查 处举报 、投诉案件 以及对供应商违法 | 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 四十五条 运维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 电子 卖场的开发 、建设 、 维护及网上超市供应商、厂商的上线等工作 ,提 供优质服务 ,及 时 向监管部 门提交数据分析 、报告 ,做 好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等。 第 四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驻外单位实施政府采购 ,自 治 区本级政 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可 在单位所在地政府 采购 电子卖场实施采购 ,所 在地未建 立政府采购 电子卖场的,可 按 原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 四十七条 本办法 自 ⒛19年 4月 1日 开始实行 。 新疆维吾尔 自治 区财政厅 - 20 - 2019年 4月 2日 印发 |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