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新财规[2023]3号).pdf
新疆维吾尔白治区财攻厅 新财规 匚2023〕 3号 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 区党委各部 、委 ,自 治 区人 民政府各部 门、各直属机构 , 自治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自 治 区政协 办公 厅 ,自 治 区高级人 民法 院 ,自 治 区人 民检察 院 ,各 民主党派 、人 民团体 、大专院 校 ,各 地州市财政局 : 为加 强 自治 区行政事 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 理 ,规 范国有资产 处置行为 ,维 护国有资产 安全 和 完整 ,保 障国家所有者权 益 , 根据 《行政事业性 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 (国 务院令 第738号 )等 -1— 规定 ,结 合实际,制 定 了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 ,请 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办法 -2— 附件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贝刂 第一条 为加 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 ,规 范行政事业 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维 护国有资产安全 和完整 ,保 障国家 所有者权 益 ,根 据 《行政事业性 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国 务院令 《中央行政事 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管 理 办法》(财 第 738号 )、 资 匚2021〕 127号 )等 规定 ,结 合 自治 区实 际,制 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自治区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各 民 主党派机关 、有关人 民团体 、 自治 区国有企业所属 的各类事 业 单位 (以 下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 )。 第 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 占有 、使用 的国有资产 ,进 行产权转移或核销 的行为 。处 置方 式包括无偿划转、捐赠 、转让 、置换 、报废 、损失核销等。 第 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 (一 )按 照有关规定 ,或 经技术鉴定确需淘汰或 者 无法继 续使用的 ; (二 )涉 及 盘亏 等非正 常损失的 ; -3一 (三 )已 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 (四 )因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造成毁损 、灭失的 ; (五 )因 单位分 立、合 并 、 改制 、撤销 、隶属关系 改变或 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移交 的 ; (六 )发 生产权变动的 ; (七 )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 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应 当遵循公 开 、公正 、 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倡 导资产共享、循环利用 。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 占有 、使用国有资产应落实资产管 理 的主体责任 ,建 立和完善国有资产 内部控制管理 制度 ,明 确 岗位职责 ,完 善处置流程 ,规 范处置行为。 亍政事 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事 业发展需要和 资产使用 状 况 ,经 集体决策后 ,严 格履行资产 处置 审批程序 ,未 经 批准不 得 自行处置 。 行政事业单位应 当依据处置批 复等相 关文件及 时处置国有 资产 。 已批复的资产 处置 事项需对处置方式、评估价值 等 内容 进行调整的 ,应 报原审批部 门批准 。 已批复的资产处置 事项 因 故终止或未 能在有效期 限内完成 的 ,应 说 明理 由,报 原审批部 门各案 。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 处置 的国有资产权属应 当清晰 ,取 得 或者形成的方式应 当合 法合规 。 一 4— 被设 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 置 ,应 当符合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 第二章 处置权限 、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财政部 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 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 。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 外 ,行 政事业单 位处 置单位价值 或 者批 量价值 (账 面原值 ,下 同 )500万 元 以 上 (含 500万 元 )的 国有资产 ,应 当经主管部 门审核 同意后报 同级国有资产管 理部 门审批 ;处 置单位价值 或 者批 量价值 500 万元 以下的国有资产 ,由 主管部门自行审批 。 行政事 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公 务用车的处置 ,按 照 自治 区有 关部 门制定的办公用房 、公务用车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 行政事 业单位应 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 际及 时处置国有资 产 ,一 个月度 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 上按 同一批次 汇总计 算批量价值 。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 : (一 )申 报 。行政事 业单位 向主管部 门提交资产处置 申请 文件 、资产 清单等有 关材料 ,申 报处置的资产信 息应与财政预 ” “ 算一体 化的 行政事 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 理信 息系统 数据保持 一致 ,并 对 申报材料 的真实性 、合 法合规性 、完整性 、有效性 负责。 — 5— (二 )审 核 。主管部 门对处 置 事项 的科 学性 、合 法 合 规 性 、可行 性 、完整性等进行审核 ,以 正 式文件提报本级国有 资 产处置审批部 门。 (三 )审 批 。行政事 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部 门按规定 权 限审批国有资产处置 申请 。其 中,土 地 资产等重大 国有资产 处置事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审核后报同级人 民政府审批 。 (四 )处 置 。行 政事 业单位取得 资产处置事项 的批复后 应 当及 时按照法定程序及相关规定 处置资产 、上缴处置收入 , , 办理产权 变更或注销手续。 (五 )账 务处理 。处置完成后 9行 政事 业单位按照行 政事 业财务规则和 政府会计制度调整相关会 计账 目,确 保账实相 符 和账账相 符 。 (六 )信 息化处理 。账务处理完成后 ,应 在财政预算 一体 “ 化的 行政 事 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信 息系统” 中及 时准确反映 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 情况 。 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国有资产处置 ,除 涉及 国有土地使用权 (含 拟 处置土地 的地面附着物 )、 公 务用车处置 外 ,由 各 主管 部 门审批 。其 中,已 达使用年 限并且 应淘汰报废 的国有资产 , 由高等院校 自主处置,并 将处置结果按季度报各主管部门各案。 第十二条 研究开发机构 、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 ,可 以自主决定转让 ,除 涉及 国家秘密 、 国家安全及关键核 心技术 -6— 外 ,不 需审批或者各案 。涉及 国家秘 密、 国家安全及关键核 心 技术 的科技 成果转让 ,由 各 主管部 门按照国家有关保 密制度 的 规定审批 。研 究开发机构 、高等院校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 成 的国有股权 无偿划转 、转让 、损失核销等处置 事项 ,由 各 主管 部 门审批。 第十 三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或者国家 重大 自然灾害等应 急情况下 ,相 关单位可本着 急事急办 、特事特办的原则 ,按 照 主管 部 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后处置国有资产 ,待 应急事件结束 后报主管部 门各案 。 第十 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 外 ,行 政事业单位转让 、置换国 有资产等 ,应 当依 法依规选择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 评 估 ,并 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各案 。 行政事 业单位进行 国有资产 评估 的 ,应 当如 实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 ,对 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 、真实性 、合 法性负 责 ,不 得 以任何形 式干预中介机构 独立执业。 研 究开发机构 、高等 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 成果转让 给国有 全 资 企业 的 ,可 以不进行 资产 评估 ;转 让 给非国有 全 资企 业 的,由 单位 自主决定是 否进行资产评 估 ;通 过协议定价的 ,应 当在本单位公 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无偿划转和置换取得的资产 , 应 当符合资产 配置标准 ,与 其 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 况相符 。 -7— 通过 无偿划转和置换取得 办公用房的 ,应 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 各项标准 ,不 得以未使用财政资金 、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 事项 的批复文件是 国有 资产处置 的依据 ,是 编制资产 配置 预算的重要参考 。行政 事 业单位 国有 资产处置 情况应 当在行 政事 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 中 予 以反映 。除涉及 国家安全 和秘密外 ,行 政事业单位应 当实行 资产处置公 示制度 。 第三章 处置方式 第一 节 无偿划转 第十七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 , 以无偿 转让 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 占有 、使用权的行 为 。无偿划 转 (含 调剂 )国 有资产应 当按照 以下程序办理 : (一 )同 级行 政事业单位 之 间无偿划转国有 资产 ,以 及行 政事 业单位对国有全 资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 ,由 划 出方按 照 本办法 第二章规定 的相应权 限履行 审批手续 ,并 报同级财政部 门各案 ; (二 )跨 级次无偿划转国有 资产 ,由 自治 区无偿 划转给地 州 (市 )、 县 (市 区 )的 ,规 定 限额 以上 的由自治区财 政厅 审 批 ;由 各地 (州 、市 )、 县 (市 、 区 )跨 级次无偿划转的 ,由 划 出方按照同级财政部 门规定的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 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 ,应 当由划 — 8— 出方提交 以下材料 : (一 )申 请文件及单位 内部集体决策文件 ,国 有资产价值 凭证及产权 证 明 (如 购货发票或 者收据 、记账凭证 、资产信 息 卡 、竣 工决算报告 、 国有土地使用权 证 、房屋所有权 证 、不动 产权证 、专利 证 、著作权证 、担保 /抵 押凭证 、债权或者股权凭 证 、投资协议等凭据 ,下 同 ); (二 )接 收方同类资产存量和需求情况 ; (三 )划 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 (四 )因 单位 撤销 、合 并 、分 立 、 改制而移交 国有资产 的,需 提供撤销 、合并 、分 立、改制的批文 ; (五 )其 他相关材料 。 第二 节 捐赠 第十九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益事业捐赠 法 》 ,自 愿 无偿将其 占有 、使用 的国有资产赠 与合法受赠人 的行为 。 行政事 业单位对外捐赠应 当利用本单位 闲置资产或者淘汰 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不 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 同一部 门上 下级单位 之 间和部 门所属单位 之 间,不 得相 互 捐赠资产 。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 申请对外捐赠 国有资产 ,应 当提交 以下材料 : -9— (一 )申 请文件及单位 内部决策文件 ,国 有资产价值凭证 及产权证 明 ; (二 )对 外捐赠 单位 出具 的分析报告 ,包 括对 外捐赠事 由、方式 、责任人 、国有 资产构 成及 其数额 、对外捐赠事项对 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 活动影响的分析 (三 )捐 赠资产清单 ; ; (四 )其 他相关材料 。 第三 节 转 让 第二十一条 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 占有 、使 用权并取得收益的处置行 为 。行政事 业单位转让 国有资产 ,应 当 以公 开 竞争方式进行 ,严 格控制非公 开协议方式 ,可 以通过 相应公 共资源交易平 台9采 取拍 卖等公 开竞价方式进行处置 。 经公 开征 集 只有 一个意向受让 方的 ,经 原审批部 门批准 ,可 以 以协议转让 等方式进行处置 。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共安全 、文物保护 、外交事务 、城 乡规 划 、生活设施配套 、公 益事 业项 目等有特殊要求的 ,要 严格履 行审批程序 ,报 经 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 ,可 采用非公 开协议方 式转让 。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 国有资产 ,以 国有 资产审批 部 门核准或者各案的资产评 估报告所确认 的评估价值作为转让 底价 。 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 估结果 90%的 ,应 当报原审批部 门 — 10— 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 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 申请转让国有资产 ,应 当提交 以 下材料 : (一 )申 请 文件及单位 内部 集体 决策文件 ,国 有资产价值 凭证及产权证 明 ; (二 )转 让 方案 ,包 括 国有资产 的基本 情 况 ,转 让 的原 因、方式,可 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 (三 )转 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 (四 )其 他相 关材料 。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征 收拆迁的 应 当提交 以下材料 , : (一 )申 请 文件及单位 内部集体决策 文件 ,国 有资产价值 凭证及产权证 明 ; (二 )当 地政府征收拆迁文件 、公 告 ; (三 )征 迁双方签署 的征拆补偿 意向性协议 ,征 收补偿 应 达 到国家或 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 (四 )其 他相关材料 。 第四节 置换 第 二十六条 置换是指行政事 业单位 与其他 单位 以固定资 产 、无形资产等为 主进行 的资产 交换 ,一 般不涉及货币性 资产 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 -11一 资产置换 ,应 当 以资产评估 报告所确认 的评估价值作为置 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 申请 置换国有 资产 ,应 当提交 以 下材料 : (一 )申 请 文件及 双 方 单位 内部集体决策文件 ,双 方 资产 价值 凭证及产权证 明 ; (二 )置 换方 案 ,包 括双 方拟用 于置换资产 的基本 情况 、 设置担保情况 ,置 换 的原因、方式,可 行性及风 险分析等 ; (三 )置 换资产 的相关配置 审批文件或 证 明 资料 (三 )置 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 (四 )其 他相关材料 。 第五 节 报废 第二十八 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 门、专家 鉴定 ,对 因技术 原 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 、无维修价值 的国 有资产 ,或 者 已超 过使用 年 限且无法 满足 工 作 需要 的国有 资 产 ,进 行产权核销 的国有资产 处置行为 。 行政事 业单位设各 报废年 限应 当按照现行 国有资产配置标 准规定 的使用年限执行 ,其 他 资产 报废年限可参照 《财政部关 于印发(政 府会计准则第 3号 -固 定资产>应 用指南 的通知》 (财 会 E2017〕 4号 )等 折 旧年 限标 准执行 。 已达使 用年 限仍 可继 续使用 的国有资产 ,应 当继续使用 。 -12— 国家或 行 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 要求的 ,应 当 由具各相应资 质的专 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房屋 、车辆 、 电器 电子产 品、危 险 品报废 (拆 除 )等 处理应 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 申请报废 国有资产 ,应 当提交 以 下材料 : (一 )申 请 文件及单位 内部集体 决策文件 ,国 有资产价值 凭证及产权证 明 ; (二 )有 关部 门、专家 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 (三 )因 房屋 拆 除等原 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 手续的 ,提 交相 关职 能部 门的房 屋拆 除批复 文件 、建设项 目拆建 立 项文 件 、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 (四 )专 利 、非专利技术 、著作权 、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 新技 术所代替或 者 已经超 过 法律保护的期 限、丧 失使用价值和 转让价值 的 ,提 供有 关技术部 门的鉴定材料 ,或 者 已经超 过 法 律保 护期限的证 明文件 ; (五 )其 他相关材料 。 第六节 损失核销 第 三十条 损失核销是指 由于发 生盘亏 、毁损 、非正 常损失 等原 因,按 照有关规定对 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 的国有资产处 置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对发 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 当及时处理。 第 三十 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 申请存货 、固定 资产 、无形资产 -13— 等国有资产损 失核销 ,应 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 )申 请文件及单位 内部 集体决策文件 ,国 有资产价 值 凭证及产权证 明 ; (二 )国 有资产盘亏 、毁损 以及 非正 常损失的情况说 明 , 第 三方机构 出具 的经 济鉴 证证 明,国 家有关技术鉴定部 门或 者 具有技术鉴定 资格 的第 三方机构 出具 的技术鉴定 证 明 (涉 及保 险索赔 的应 当有保 险公 司理赔 情况说 明 ),赔 偿责任认定说 明 和单位 内部核批文件 ; (三 )国 有资产被盗的,需 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 (四 )因 不 可抗 力 因素 (自 然灾害 、意外事故 )造 成国 有 资产毁损 的 ,需 要提供相关部 门出具的受灾证 明、事故处理 报 告 、车辆 报损 证 明、房屋拆除证 明资料等 ; (五 )其 他相关材料 。 第 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 申请对外投资 、担保 (抵 押 )国 有资产 的损失核销 ,应 当提交 以下材料 : (一 )申 请 文件及单位 内部集体决策文件 ,国 有资产价 值 凭证及产权证 明 ; (二 )形 成对外投资 、担保 (抵 押 )的 审批文件 ,形 成损 失的情况说 明、被投资单位 的清算审计报告及 注销文件 、第 三 方机构 出具的经济鉴证证 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 明材料 ; (三 )涉 及 仲裁或 者提起诉讼 的 ,提 交仲裁决定或者 法 院 -14— 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 (四 )其 他相关材料 。 第 三十 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 当对报损的资产各查登记 ,实 ” “ 行 账销案存 的方 式管理 ,对 已批准核销 的资产损失 ,单 位 ” “ 仍有追偿 的权利和 义务 ,对 账销案存 资产清理和追索收 回 的资产 ,应 当及 时入账 。 第 四章 处置收入 第 三十 四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 、置换 、报废等处 置国 有资产 过程 中获 得 的收入 ,包 括 转让 资产 收入 、置换差价 收 入 、拆 迁补偿 收入 、报废报损 残值变价 收入 、保 险理赔收入 、 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 、所办企业 的清算收入等 。 第 三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行 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 置收入 ,应 当在扣 除相关税 金 、资产评估费 、拍卖佣金等费用 后 ,按 照政府非税 收入 和国库 集 中收缴管 理有关规定及 时上缴 国库。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以及 占地补偿收益,按 规定上缴国库。 高等 院校 自主处置 已达使用年 限并且应淘汰报废 的国有资 产 取得 的收益 ,留 归高等院校 ,纳 入 单位预算 ,统 一核算 、统 一管 理 。研 究开发机构 、高等 院校转化科技 成果所获得的收入 全 部 留归本单位 ,纳 入 单位 预算 ,统 一核算 、统 一管 理 ,主 要 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 成果作 出重要贡献人 员的奖励和报 酬 、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 — 15— 第 三十六条 自治区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 股权 (权 益 )的 处置 收入 ,除 按照 自治 区国有 资本 经 营预算有 关规定应 申报 、上交 的国有 资本收益和国家 另有规定 外 ,按 照 以下规定管理 : (一 )利 用货 币资金对外投资形成股 权 (权 益 )的 处置收 入纳入 单位预算 ,统 一核算 ,统 一管理 ; (二 )研 究开发机构 、高等院校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 成股权 (权 益 )的 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 一核算,统 一管理 ; (三 )利 用其他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 (权 益 )的 处置收入 ,扣 除投资收益 以及相关税 费后 ,按 照政府非税 收入 和国库 集 中收缴管 理 有关规定及 时上缴国库 ;投 资收益纳入 单 位预算 ,统 一核算 ,统 一管理 ; (四 )统 筹利用货 币资金 、科技成果和其他 国有资产 混合 对 外 投 资形 成 的股 权 (权 益 )的 处 置 收 入 ,按 照本 条 第 (一 )、 (二 )、 (三 )项 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 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财政部 门应 当对本级各部 门 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各部 门应 当建 立健 全 行 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 制度 ,根 据职责对本行 业行政 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依 法进行 监督 。 -16— 各部 门所属单位应 当制定行政事 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 内部 控制制度 ,防 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风 险。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行政事业单 位及其 工作人员在 国有资产处置管 理 工作 中,存 在违反本 办法 规定的行为 ,以 及其他 滥用 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 舞弊等违 法 违 纪行为的 ,依 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 《中华人 民 共和国监察 法》 、 《行政事 业性国有资产管 理条例 》 等国家有 关规定追究责任 ;构 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 事责任 。 第 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过程 中有下列情形 之 一的,依 纪 依 法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 : (一 )未 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 者履行审批程序 ,擅 自越 权对规定限额 以上 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 (二 )未 按照规定 办理国有资产处置 手续 ,对 不 符合规定 的申报处置材料 予以审批 ; (三 )低 价处置国有资产 ; (四 )借 盘活资产名义 ,对 无 需处置的行政事 业单位 国有 资产进行处置或虚假交易,变 相虚增财政收入 (五 )截 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 ; (六 )未 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 国家利益损失 ; (七 )其 他造成单位 国有资产损失 的行为 。 第六章 附 贝刂 第 四十条 执行企业财务 、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以 及行政 -17— 事业单位所办国有及 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资产处置 ,按 照企 业 国 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不 适用本 办法。 第 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按 照预算 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第 四十二条 公 共基础设施 、政府储各物资 、国有文物文化 等行政事 业性国有资产 处置 ,以 及行 政事 业单位境 外 国有资产 处置 ,有 关规定另行制定 。 第 四十 三条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 产管理部 门可结合实际 ,在 不超 过本办法规定权限下 ,制 定资 产处置具体 管 理 办法。各 主管部 门可根据 同级资产管理部 门制 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管 理 办法 ,授 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一定 限额 的国有资产 处置权限。 第 四十 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涉及 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 处置 ,应 当符合国家有关保 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 四十五条 本办法 自 2023年 5月 15日 起施行 ,有 效期 5 年 。 《关于印发<新 疆维吾尔 自治区本级行 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 (新 财资管 E2013〕 119号 )予 以 废止 。 新疆维吾尔 自治 区财政厅 -18— 2023年 4月 10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