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医学院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西医发〔2018〕185 号 关于印发《西安医学院科研项目劳务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行政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落实上级部门科研资金管理制度,规范我校科研 项目劳务费发放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经2018年11月26日 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医学院 2018 年 12 月 12 日 抄送:校领导 西安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 12 日印发 - 1 - 西安医学院科研项目 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项目劳务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劳 务费使用效益,稳定科研队伍,推动学校科研工作健康有序发 展,根据《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 干意见》 (中办发〔2016〕50 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 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17〕2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项目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 给参与项目研究的个人劳务性费用。 第二条 科研项目劳务费应严格按照项目主管单位(委托 方)相关管理办法(合同约定)执行。项目主管单位(委托方) 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约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按照批复的预算(合同)执行。 第四条 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对象 (一)学生:是指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本科学生。 学生参与项目研究,需先和项目组签订助研协议,经学生所在 单位审核确认,报二级单位审批、科技处备案。 (二)博士后、访问学者:博士后是指在我校博士流动站 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是指在本校访学期间参与项 目研究工作的人员。博士后和访问学者由人事处审核认定。 - 2 - (三)项目聘用人员:是指因项目需要临时聘用的研究人 员、科研项目财务助理、其他科研辅助人员等。项目负责人根 据工作需要,向二级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聘用人员的必要性、 工作内容与目标、人员名单、聘用时间、劳务费金额等,由项 目负责人与聘用人员签订《科研劳务协议》 ,报二级单位审批、 科技处备案。 有工资性收入的本校在职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第五条 科研劳务费的开支标准 (一)本科生的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 800 元/月,硕士研究 生不超过 1200 元/月,博士研究生不超过 2000 元/月,由项目 组结合实际情况及研究生的科研业绩确定; (二)博士后、访问学者的劳务费标准由项目组确定; (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西安市科学 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 中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 纳入劳务费科目核算。 第六条 科研劳务费发放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填写《西安医学院科 研项目劳务费发放单》 ,表格所涉人员均需亲笔签名。 (二)二级单位审核发放对象资格和标准,并签字。 (三)按照科研经费支出报销分级审批规定进行审批,报 财务处发放。 - 3 - 第七条 劳务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须发至本人银行账 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代领。 第八条 科研劳务费原则上须按月发放,项目负责人当月发 放上月份的科研劳务费,遇寒暑假可顺延发放。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本项目组发放劳务费人员姓名、所 在单位、身份证号和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为了加强对劳务费支出的监督管理,确保科研项目 经费使用的真实合法,审计处应对科研项目劳务费支出进行不 定期抽查和审计,监察处应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国 家科研经费等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 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 关法律法规不符的,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学校相关规 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西安医学院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清单 - 4 - 附件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