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阿密行政处罚决定书(2)(1).pdf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内蒙古迈阿密娱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50302MA0Q3PXM5K 住所(住址):海勃湾区狮城细节南阳光万豪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虎 联系电话:152****5345 联系地址:海勃湾区狮城细节南阳光万豪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迈阿密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 中发现该公司销售的进口洋酒没有中文标识,我局对当事人销售无中 文标识洋酒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调查内蒙古迈阿密娱乐有限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7 日从北京长天兴业商贸中心购进无中文标识洋 酒 9 瓶,未销售,货值金额 8750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 年 7 月 20 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内蒙古迈阿密娱乐 有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识洋酒的时间、地点、现场记录; 2.2020 年 7 月 22 日对内蒙古迈阿密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 虎的询问笔录,证明内蒙古迈阿密娱乐有限公司未贴中文标识事实的 陈述; 3.2020 年 7 月 22 日内蒙古迈阿密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虎 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一份,证明 内蒙古 迈阿密娱乐有限公司经营合法; 4.进货票据一份 ,证明 内蒙古迈阿密娱乐有限公司进货商品渠 道来源合法。 5.现场照片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的现场照片。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 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2020 年 8 月 14 日我局对内蒙古迈阿密娱乐有限公司下达海市监稽告 (2020)122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内蒙古迈阿密娱乐有限公司在 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内蒙古迈阿密娱乐有限公司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 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 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 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 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的规定。属销售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中,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了进货票据及进口洋酒的中文标识,主动 停止了无中文标识洋酒的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行为符 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二)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三)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的; (四)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 供证据材料的;有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 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 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 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内蒙古迈 阿密娱乐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如下:1、没收无中文标识洋酒 9 瓶;2、处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行海勃湾 区支行银行。户名:乌海市海勃湾区财政局,账号:0568*********2075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 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 海勃湾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于 6 个月内依法向 海勃湾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