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上海师范大学对外汉语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2018).pdf
上海师范大学对外汉语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和规范对外汉语学院学术活动,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支 持和鼓励教学科研人员队伍以及本科生、研究生积极开展科研与学术活动,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学术活动鼓励“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主要包括:本院教学 科研人员为了解和掌握学科前沿发展动态,增进学术交流,外出参加学术会议; 由学院承办或协办的各类学术会议;根据我院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与教学的实际 需要,邀请院内外专家所做的学术讲座与专题报告;结合导师专业方向及学生兴 趣所组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及社会实践调研项目;各导师根据实际情 况定期开展的学术沙龙。 第三条 学术交流活动实行本科生、研究生、教学科研人员三级负责制。 各类学术活动一般由主办或承办的团队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重要的大型综合会议 由学院统一组织协调。 第二章 第四条 参加院外学术会议 参加院外学术会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专业对口。一般应为与我院学科专业相对应或联系比较紧密的有关 学术会议。 (二)主题突出。会议内容与相关学科专业发展联系紧密,具有前瞻性与 发展潜力,关注本专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成效较大。通过参加会议,可以很好地了解发展趋势,拓宽学术视 野,加强学术建设,扩大学院影响。 第五条 参加院外学术会议需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 学术会议组委会的正式邀请函或会议通知。 (二)申请人一般应为硕士或讲师以上教学科研骨干或相关行政对口业务 骨干。 第六条 申请与汇报程序:凡需参加院外学术会议者,由本人依据条件向 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含经费预算),相关负责人严格审核并上报,经院领导 批准后方可参加。会议结束后,须按时填写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情况汇报表,报送 科研处备案。同时,参加者返校后视需要为相关师生分享参会情况。 第三章 承办全国或地方性学术会议 第七条 为了促进学院学科建设发展,大力提高学院学术水平与学术地位, 积极承办或协力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第八条 承办全国或地方性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 的正式批文或协商函,由院内拟承办单位报经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承接。 第九条 承办、协会全国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一般应成立组委会,具体负 责各项会务工作。组委会下设会务组、材料组、接待组、专家评审组、后勤保障 组等。 第十条 组委会须在会前向科研处提交会议详细组织方案,方案应包括会 议名称、内容、地点、规模、参加人、经费来源及预算等。有关部门审查后上报 主管院领导,经院长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实行会后报告制度。凡以学院名义承办或与外单位联办的学术 会议,会议结束一周内,须向科研处提交会议综述、会议资料及会议经费决算表。 第四章 第十二条 举办院内学术交流活动 为活跃院内学术氛围,加强师之间和师生之间的学术交流,学 院鼓励各级单位结合专业特色和师生科研教学情况,开展主题明确、形式多样的 学术交流活动,如学术专业讲座、国际汉语教师大赛及相关分赛。 第十三条 为拓展专业视野,学院鼓励师生跨院组织学术活动,跨院组织 的,应明确主办单位与活动方案,协调好各院的联系,向科研处提交基本情况报 告,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议题、参与交流论文情况、拟参加人员 等。 第十四条 学生会学术部与宣传部应在院内外醒目位置张贴学术活动海 报,明示活动主题和交流报告内容,以及时间、地点等,以便院内外师生参加。 第十五条 院内交流活动后,由主办单位向科研处汇报学术会议情况及 经验总结等。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及社会实践调研 由学生会学术部下达学校本年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及 社会调研项目通知,并通知到各年级负责人。按时将项目汇总表上报至教务处备 案。 第十七条 每学期春季学期,学院组织中期检查,并报送优秀项目至校级层 面参加评审,从而遴选出校级、市级和国家级三级项目梯队。学院根据项目实施 周期,组织结题验收,由教务处开展项目质量抽查和优秀项目展示交流。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与表彰:由院、校统筹安排。院级大创项目由学院统筹 资助启动经费;校级、市级和国家级大创新项目由学院统筹追加经费,学校指导 使用;获得市级和国家级立项的“1+2+4”RBL 研究型学习项目,由学校给予研 究生助教指导费补贴;社会调研项目学院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项目结项验收后, 学院及学校根据验收情况进行表彰。 对外汉语学院 2018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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