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环强决字〔2017〕17号.pdf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清新环强决字〔2017〕17 号 : 清远市奔威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清远市奔威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722920458B 法定代表人:陈仲衡 地址:清新区太和镇迳口工业开发区 我局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 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建设工厂 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表》、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决定书》、 《询问调查笔录》 、现场照片等作为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 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 生产设备予以查封。 查封/扣押期限为 2017 年 8 月 10 日起至 2017 年 9 月 8 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车间内就地封存,在此期间, 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 扣押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清新区人民政府或者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 执行。 联系人:谢艳苹 联系电话:0763-5832687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Z 2017 年 8 月 10 日

清新环强决字〔2017〕17号.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