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关于教职工校内应聘的若干补充规定.pdf
浙 江 大 学 人 事 处 浙大人发(2014)33 号 浙江大学关于教职工校内应聘的若干补充规定 为促进和保障教职工在校内合理、有序地流动,保障人力资 源的有效配置,根据《浙江大学教职工校内调动管理办法》 (浙大 发人〔2010〕7 号)精神,结合学校现有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规 范教职工校内应聘要求作如下补充规定: 教职工应聘校内各类岗位,在符合应聘岗位准入(聘用)的 基本条件时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学校全额支付用人成本的教师、党政管理、教学科研支 撑岗位教职工应聘其他岗位的基本要求。 1.除工作需要外,新引进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首个聘期 内(不少于三年)不能应聘或转岗至非教学科研岗位。 2.团队科研/教学岗、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岗教师申请转入教 学科研并重岗、教学为主岗,院系应在核定的编制数内,根据教 师岗位分类管理、定编定岗的基本原则及相关政策要求,严格审 核后报人事处审批。 3. 原则上不接受 1999 年 9 月及以后进校且不具备教师副高 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合同制管理教师提出的转入团队科研/教 学岗、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岗的申请。 4.实验、图书资料等教学科研支撑岗位人员在两个聘期(不 少于 5 年)合同期满且考核合格后可申请转岗。 5.思政辅导员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三年且表现良好者,经报 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可申请转岗。 1 6.新进校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在首个聘期(不少于 3 年) 期满且考核合格后可申请校内流动。 二、专职科研人员应聘其他岗位的基本要求。 1.应聘教学科研并重岗者,应在合同期满前 3 个月向院系提 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转评申请。在学校批准核定的岗位数内且符 合学院教师岗位基本进人条件的,经学院同意可参加当年教师系 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审通过后办理教师岗位入职手续。 2.应聘管理或教学科研支撑岗位的,应按学校现有政策规定 参加考试或考核,在取得录用资格且合同期满后可办理入职手续。 三、事业编制教职工(含事业性质人事代理等方式聘用人员) 在学校企业化管理单位与学校全额支付用人成本岗位间流动的基 本要求。 (一)学校全额支付用人成本岗位人员流向学校企业化管理 单位相应岗位 1.学校事业编制非合同制聘用人员可以应聘到学校企业化管 理单位工作,工作期间可保留事业编制身份,实行企业化管理, 符合退休条件时可办理事业编制人员退休手续。 2.学校事业性质人事代理人员(含本规定发布后进校工作的 事业性质合同聘用人员) ,如果应聘到学校企业化管理单位工作, 除应聘控股集团直属企业或直属部门负责人岗位外,其他均应根 据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合同聘用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或终止聘用 合同的手续后到企业化管理单位工作。 (二)学校企业化管理单位相应岗位人员流向学校全额支付 用人成本岗位 1.学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编制非人事代理人员(不含本 规定发布后进入企业工作的事业性质合同聘用人员),在任命为学 校副科及以上职务时可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2.除组织调动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性质人事代理人员 2 (含本规定发布后进入企业工作的事业性质合同聘用人员)应在 同类型管理方式单位间流动。 四、因工作需要,自愿聘用在有工作服务年限要求或有其它 约定条件的单位或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如应聘校内其他岗位的, 应按照原有的约定执行。 浙江大学人事处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