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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决定书》(清新综执拆决〔2023〕3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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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限期拆除决定书 清新综执拆决〔2023〕31 号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建设北路 1 号 A 栋 D 梯 801 楼顶建 (构) 筑物权属人: 经查,你(单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建设北路 1 号 A 栋 D 梯 801 楼顶搭建的建(构)筑物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上述建 (构)筑物的建筑面积为 26.18 ㎡。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 各一份,证明了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构)筑物 的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情况; 二、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关于请求协助调查清 新区太和镇建设北路 1 号 A 栋 D 梯 801 楼顶涉嫌违法建设的 复函》,证明了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且该建设属无 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三、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通告》一份, 证明了我局依法向权属人作出自通告送达之日起限期 30 日 内进行登记确认,逾期视为无主并依法处理的告知事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 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违法行为。根 1 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 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C101.64.2)“违法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 的,违法情节属轻微,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建 设;限期拆除”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情节。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本机关无法将《限期拆除事先 告知书》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给你(单位)。本机关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依法在政府官网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 拆除事先告知书》及在违法建设具体位置上张贴《限期拆除 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限期拆除 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 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法定期间内,本机关 未收到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 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 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 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现对你(单 位)作出限期七日内自行拆除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建设北路 1 号 A 栋 D 梯 801 楼顶建(构)筑物的决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 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 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电 话:0763-5810019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中 88 号三楼法规股 2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 年 5 月 23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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