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6-12-01.pdf
太原理工大学文件 校人〔2016〕31 号 关于印发《太原理工大学教师职务 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太原理工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业 经学校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太原理工大学 2016 年 11 月 30 日 太原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 年 11 月 30 日印发 太原理工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试 第一章 第一条 行)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健全和完善学校教师职务 评审制度,提高评审程序的科学性,优化教师职务评审对师 资队伍建设的促进和导向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教师职务包括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其 中助教为初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和教授为高级 职务。 第三条 根据我校教学科研工作改革创新的需要和教 师队伍的构成,教师职务分为 “教学型”、“教学科研型”、 “科研教学型”和“社会服务与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型” 等 四种类型。 教学型仅适用于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外 语、公共体育、数理化大类基础课、计算机基础课程、电工 电子类和机械力学类基础课程等必修课,且上课不少于两年 的教师。教学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认定。 第四条 教师职务评审分为正常评审和破格评审。其 中,正常评审是对达到规定学历、学位、任职年限以及业绩 进行的评审;破格评审是对不满任职年限,业绩贡献突出者 进行的评审。 第五条 教师职务评审工作本着“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以思想品行、工作态度、学 术水平、工作实绩为依据,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推荐、 评审,确保评审质量。 第二章 推荐、评审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岗前培训合格,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忠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端正, 教书育人,遵纪守法,珍惜学校学术声誉,积极参与学校学 术事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全面履行现职职 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 三、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申报破格评 审,须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一次优秀。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的,延迟申报: (一)受警告处分或发生一般教学事故造成一定影响 者,延迟 1 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延 迟 2 年; (二) 有谎报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延迟 3 年。 (三)有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腐败行为者,取消其职务 晋升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或处分期未满,以 及发现有严重问题,正在审查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暂不能申 报教师职务晋升。 四、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及免试条件要求,按照国家 和山西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科教学质量评价 本科教学质量评价由学院学科组统一组织评价,本科教 学质量评价结果须满足晋升各级职务要求。申报破格评审及 正高职称须由学校组织专家听课,结合相关教学资料进行评 价。 第八条 业务条件 业务条件是指在相应职务岗位的培训实践经历、专业基 础知识、工作业绩及创新能力等,具体要求按《太原理工大 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件》执行。 第三章 第九条 评审工作机构 教师职务评审工作机构包括学校教师职务评 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和学院学科组三级责任机构。 一、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的最 高学术权力机构,负责对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做出决策,负责全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各 级教师职务的最终评审、审定及复议。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 员会一般由 29~31 位专家教授组成,设主任委员 1 人,副 主任委员 1 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人 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其他委员随机从评委库中抽取。 二、专业评审组按照教师职务晋升条件,负责同类或相 近专业教师职务晋升的学术评价、遴选评审和推荐。成员由 具备教授职务的校内、校外专家组成,人数为 7~9 人,校 外专家占有一定的比例。组长在校外专家中产生,副组长在 校内专家中产生。 三、学院学科组按照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负责本学院教 师职务晋升的学术合格性审查和推荐,组长由学院院长担 任,成员由具备教授职务的专家组成,人数为 3~7 人,学 科组组成人员需向学校进行年度备案。 四、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召开的教师 职务评审会议,须全体成员 2/3 以上出席,评审结果方为有 效。评审应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成员人数的 2/3 及以上,方为有效。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预先投票或补充 投票。 第十条 教师职务评审评委库由校内、外各相关学科专 家教授组成,人事处定期对评委库成员进行更新、补充和完 善。入库专家教授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聘高等学校教授职务 3 年以上。 二、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取得比较显著的专 业技术工作业绩。 三、熟悉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基本政策,责任心强、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原则性强、有全局观念。 四、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和学 院学科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及业务素 质,学术造诣高,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熟悉教师职务评 审政策。每年调整一次,可连任。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个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教师职 务聘任表”及“教师评审一览表”,并提交能够反映学历、 学位、教学质量、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及履行现职以来的业 绩等方面材料。其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方面、工作态度、工 作能力由所在学院学科组评价。申报高级职务者,实行代表 作外审制度,由人事处统一送交同行专家进行评价,评价结 果应符合规定。 申报高级职务者提交的论文,按照学校规 定需要检测重复率的,由人事处统一组织送相关机构进行学 术论文的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二、形式审查。人事处负责对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 形式审查(学历、任职年限、出国访学、科研项目及成果等); 教务处负责认定教学型职务申报,核定本科教学工作量及相 关教学质量评价,审查质量工程项目、教学项目、教学获奖 及教材等;科技处负责核定和审查学术论文、科研项目、科 研获奖、专利著作等;研究生院负责核定研究生教学工作量、 研究生培养情况等;学生处负责核定和审查担任班主任工 作、指导学生获奖项目等。形式审查工作贯穿教师职务申报、 评审等工作的全过程。 三、学科推荐。申报者将形式审查通过的材料,交学院 学科组,由学院学科组对各级教师职务的晋升进行学术的合 格性审查,院长签字同意后,交人事处,统一提交专业评审 组评审。 四、学术答辩。凡参加我校教师高级职务晋升(含转评), 均须参加我校当年统一组织的学术答辩。答辩有关规定按照 山西省人社厅和山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数计划。高级职务评审在计划职数范围内进行, 中级及中级以下职务不限定评审职数。 学校按照“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 教师聘任制原则,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 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有关政策规定,本着理、工、 管、文、体、艺等科类比例平衡及基础学科与优势学科共同 发展的原则,结合各教学(科研)单位(学科)职称结构现 状,研究确定各专业评审组推荐申报职数计划。 六、专业评审。按照学校下达的各级教师职务推荐职数 计划进行淘汰遴选,专业评审组对申请人员的政治表现、师 德师风、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评 价和投票表决,向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提交通过者 名单参加评审。 七、材料公示。专业评审组评审通过人员的材料,由人 事处汇总后,在全校范围内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经查实, 符合事实者,不得申报晋升本年度教师职务,并按相关规定 处理。 八、学校评审。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对公示无异议 的资格人选进行评审,申报者具体情况由专业评审组副组长 汇报,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学校下达的指标数进行 淘汰遴选,对资格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定、投票表决。 会议评审通过者,取得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由学校报上 级主管部门备案。 九、结果公示。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定结束后, 评定结果向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期 内,如对评审通过人员的资格、教学和业绩持有异议,可书 面实名反映,由学校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取消其 任职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延迟申报或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教师职务推荐、评审、聘任根据本办法及《太 原理工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件》执行。 第五章 第十四条 评审纪律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遴选、评审环节 中,涉及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评委成员的 亲属时,该成员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学 院学科组成员及组织评审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评审 规定和评审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评审纪律,不得 泄露评审情况,对不遵守评审纪律的人员,取消其评委资格 和停止其评审工作资格。 第十六条 申报者不得威胁、打击报复、诬陷各级评审 评委和组织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十七条 经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确认,属违反上 述评审纪律者,学校有规定的,按学校规定处理;学校未明 确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撤销评审成 员资格或评审工作资格、取消申报资格等处分。 第十八条 申报晋升教师职务者,应遵守职业道德规 范,治学严谨,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师德。教师 职务评审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对任现职期间发生重大 教学事故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学术论文或成果、 伪造科研数据,按照相关规定,延迟申报或取消申报资格。 第六章 第十九条 评审费用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 教育厅和山西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执行评审费及论文、论 著送审费的标准。费用由申报教师职务晋升者本人缴纳,在 报名时一次交清,由学校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支付。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申报者对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 向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和纪委提出申诉或投诉,申诉或 投诉时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具体事实根据,否则不予受 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委负责申诉或投诉情况的调查了 解,向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汇报,人事处执行学校教师 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处理决议。 第二十二条 事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