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政策手册.pdf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政策手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财务局 2020 年 05 月 目 录 1.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教〔2015〕15 号) ........................................ 3 2.关于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 通知(国科金发财〔2015〕47 号) .......................... 11 3.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 科教〔2016〕19 号) ..................................... 14 4.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科金发财 〔2018〕88 号) ......................................... 16 5.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金发财 〔2019〕31 号) ......................................... 17 6.关于收回 2016 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19〕 64 号) ................................................. 20 7.关于开展提高间接费用比例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19〕 65 号) ................................................. 24 8.关于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 知(国科金发计〔2019〕71 号) ............................ 28 9.项目指南预算编报要求(2020 年) ........................ 30 1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编制说明(2019 年 7 月) ....... 35 1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决算表编制说明(2019 年 7 月) ..... 46 联系方式 ................................................ 58 2 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教〔2015〕15 号 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资金 管理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 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5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自 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5 年 4 月 15 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 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 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4〕64 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 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 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 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 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3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 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 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 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 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国 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 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 第八条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 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 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 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 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 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 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 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 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 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 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 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 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 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 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 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 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 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 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 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 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 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 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 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20%; (二)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13%; (三)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10%。 5 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 5%。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依托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 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 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依托单位不得 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第十三条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 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国家自然科学 基金资助的资金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 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 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 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 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 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 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九、 十、十一条的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对于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 项目和资金预算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参考同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确定 项目资助额度。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第 三方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专项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预算。 6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 定调整项目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核,报自然科学基金 委核准。 第四章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 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给依托单位。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 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的项目预算。项 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 题报告中予以说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中期财 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依托单位报自然科学 基金委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 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 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 提下可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 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会 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 7 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 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 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 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 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 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项目中期评估时,由自 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财务检查或评估。财务检查 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 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 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 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 意见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决算,并签署意见后 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委托第 三方对项目资金决算进行审计认证后,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 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年度编制本单位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全 面反映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年度收支报告于 下一年度3月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 金在 2 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 2 年后结余 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差的, 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 30 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8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 申请。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退 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因特 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 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依托 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 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 审计部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 并提供有关资料。 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 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托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 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 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 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 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依托单位 信用评级、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连续资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 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 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9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 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三十七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 时报送年度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 用、侵占项目资金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国家自然科学 基金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项目资金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2002 年 6 月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 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5 号)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 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4 号)同时废止。 1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关于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科金发财〔2015〕47 号 各依托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 号,以下 简称《资金管理办法》)业已发布实施,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 年批准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均按 《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 2015 年以前批准资助的在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 费、劳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上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直接费用的有关规定执 行。根据项目研究工作实际确需调整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 位审批。鉴于原劳务费预算比例较低,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增。管理费预算仍 按原规定执行,不得调整。 三、2015 年以前批准资助并于 2015 年结题的项目,其结余资金的管理按《资 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依托单位的间接费用,以其获得资助的项目预算为基础进行汇总,按年 度集中核定审批。核定审批的起止时间为每年度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对于支 持科研活动的非研究类项目,不予核定间接费用,包括重大研究计划的指导专家 组调研项目,国际合作交流项目中的各类组织间协议项目,数学天元基金,应急 管理项目中的支持科研活动的项目等。 五、项目的间接费用一般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核定。对于实行 固定资助强度的项目,按固定额度核定(具体见附表),其中的绩效支出预算, 应依据经批准的项目直接费用预算,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方法计提。 依托单位应认真审核项目设备购置费预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严格控制设备购置 支出,避免重复购置以至造成闲置、损失和浪费。 六、间接费用拨款实行按项目执行期,分年度平均拨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 因各种原因发生变更,依托单位的间接费用随之调整。具体办法是: 11 (一)项目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已拨付的间接费仍留在原单位,未拨 付的间接费用拨至新单位; (二)因故缓拨直接费用的项目,同时缓拨其间接费用; (三)因故终止执行停拨直接费用的项目,同时停拨其间接费用; (四)因故被撤销的项目,停拨未拨间接费用,并收回已经拨付的间接费用; (五)因其他因素致使间接费用调增调减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特此通知。 附件:固定资助强度项目的间接费用核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5 年 7 月 7 日 12 附件 固定资助强度项目的间接费用核定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亚类 资助强度 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 新启动项目 1200 * 840 1050 * 735 150 * 105 延续资助项目 600 * 420 525 * 367.5 75 * 52.5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400 * 280 350 * 245 50 * 35 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150 130 20 两年期资助项目 20 18 2 延续资助项目 200 180 20 NSFC-新疆联合基金项目 100 90 10 NSFC-河南人才培养联合基金项目 30 27 3 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 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 注:标*数额为数学、管理领域的资助 13 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 财科教〔2016〕19 号 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国家自然科学 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 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合并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个科目为差旅/会议/国际 合作与交流费一个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 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 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 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 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 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三、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上限调整为: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为 20%,500 万元 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15%,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13%。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 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依托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 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 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四、依托单位要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要建立健 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 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 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 度。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 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 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14 五、依托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责任,规范项目资金管理。要制定内部管理 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 用等管理权限。要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 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六、财政部、项目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预算审 核环节,项目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及其资金分配等环节,存 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 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6 年 12 月 5 日 1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科金发财〔2018〕88 号 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精神,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8 年第 10 次委务会议决定,现就《国 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 号)有关问题补充 通知如下: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预 算调整权全部下放给依托单位。设备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依托 单位审批。依托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 调整手续。 二、简化报表及流程,取消依托单位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编制报送。 三、依托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快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 度,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 来。相关费用可由依托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四、对于 2015 年(不含)以前批准资助的在研项目,其是否列支间接费用 由依托单位自主决定。如列支,则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由依托单位 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在直接费用“其他支出”科目列支。根据研究需要,可 按规定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科目预算进行调整。 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由依托 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 2 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 次年的 1 月 1 日起计算)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8 年 9 月 26 日 1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国科金发财〔2019〕31 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 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 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切 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按照明确责任、简化流程的原则,现就国家自然科学基 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精简信息填报和材料报送。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创新研究 群体项目时,不再需要提供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推荐意见;在站博士后人员作 为申请人申请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地区科学基金项目时,不再需要 提供依托单位承诺函;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中不再列出参与者。国家自然 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将进一步完善项目申请相关 文本,简化填报内容。 取消依托单位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编制报送;依托单位决算汇总表无需 报送纸质文件;继续扩大项目无纸化申请试点范围。 2.简化项目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预算时,定额补助式项目只需提供基本测 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成本补偿式项目只需提供必要的测算过程说明。 3.精简项目过程检查。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 等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仅在必要时进行抽查;对于其他研究目标相对明确、 资金体量较大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实施 中期组织同行专家采取会议或者通讯评审方式,对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进行一次检查。 4.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学基金的项目负责人,可以在不 改变研究或技术指标的前提下,自行决定研究方案或技术路线。 17 5.赋予科研单位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直接费用中 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依托单位。设备费预算一般不予 调增,确需调增的需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设备费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 构调整、拟购置设备明细发生变化的,由依托单位审批,依托单位要切实履行 审批职责。依托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相关管理制度报自然 科学基金委备案。 6.规范结题财务审计。对于成本补偿式项目,资助期满后,依托单位应及 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严格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 及相关规范,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结题财务审计,并作为财务 验收的依据。 7.精简项目验收检查。科学基金项目中成本补偿式项目需进行结题验收, 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组一并完成项目和财务验收程序。 8.推进分类评审改革。基于新时代科学基金“鼓励探索、突出原创;聚焦 前沿、独辟蹊径;需求牵引、突破瓶颈;共性导向、交叉融通”的资助导向, 选择重点项目和部分学科面上项目试点分类申请和分类评审,分别制定相应的 评审要点,遴选和资助符合科学基金资助导向的创新性项目。 9.强化四方公正性承诺制度。为弘扬科学精神,树立优良学风作风,进一 步加强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强化承诺制度。申请人和参与者、依托单位和合作 研究单位、评审专家以及自然科学基金委全体工作人员均需签署维护科学基金 公正性的相关承诺,杜绝各种干扰评审工作的不端行为。对于发现和收到的涉 及违背承诺的违纪违规线索和举报,将按照管理权限移交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 理。 10.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为使评审专家更加注重标志性成 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申请人与参与者简历中所列代表性论著数目上限由 10 篇减少为 5 篇,论著之外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和学术奖励数目由原来不设上限改 为设置上限为 10 项。 加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绩效管理。分类设置绩效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 管理。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 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 18 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 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年终决算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 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各类型项目资助调整的重要依据。 11.避免科学基金人才项目被异化使用。科学基金人才项目不是荣誉称号, 也不是“永久”的标签,有关部门和依托单位要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让 人才项目回归研究项目本质,避免与物质待遇挂钩,为广大科研人员潜心研究 创造良好氛围。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根据中央关于科技人才计划统筹协调的有关 要求出台避免科学基金人才项目与其他科技人才计划重复资助的进一步规定。 12.加强科研伦理、科技安全审查和监管。依托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应当严格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依托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 管理制度,加强伦理审查和过程监管。科研人员要加强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等 方面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自觉接受伦理审查和监管。 13.强化依托单位主体责任。依托单位要认真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和规 范科学基金管理;充分尊重科研自主权,保护、调动和发挥科研人员积极性; 加强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管理;积极促进科研成果的科学普及与转移转化; 要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进一 步简化优化报销管理,建立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报销管理机制;要加快建立 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把科研人员从报表、 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相关费用可由依托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 金等渠道解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9 年 3 月 28 日 19 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关于收回 2016 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 国科金发财〔2019〕64 号 各依托单位: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 号) 和《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科金发财〔2018〕 88 号)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将于 2020 年开展对 2016 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收回工作。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收回范围 1.2016 年度结题项目是指资助期限届满日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且在 2017 年度办理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 项目。 2.结余资金是指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仍未使用的 2016 年度结题项目结 余资金。 3.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和 2014 年及以前年度结题的国家自然 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不在此次收回范围。 二、工作要求 所有依托单位均应完成填报工作。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承担清理收回结余资金的直接责任。依托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将本单位所有的 2016 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纳入清理范围。依托单位要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 管理,对相关资金进行催缴。依托单位要积极组织协调,按时、准确、真实、 全面报送数据,及时足额上缴结余资金。 三、工作步骤 1.依托单位及时清理账目,确认实际支出,厘清结余资金情况。 2.2020 年 1 月 15 日—4 月 15 日,依托单位登陆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网 址:https://isisn.nsfc.gov.cn/)在线填报“2016 年度结题项目应退结余资 金情况表” (以下简称“应退结余情况表”) ,同时报送一份纸质版(需加盖依托 20 单位公章)至自然科学基金委。 3.“应退结余情况表”直接送达或邮寄至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材料接收工 作组。采用邮寄方式的,请在 2020 年 4 月 15 日前(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寄 出,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结余资金退回” 。 4.2020 年 1 月 15 日—4 月 30 日,依托单位将应退结余资金及时足额退回 至自然科学基金委。 5.结余资金退回收款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户账号:75080188000094627,开户银 行行号:303100000135。同时在附言上注明“结余资金退回”。 四、其他事项 1.合作研究单位结余资金的退回,原则上由合作研究单位自行上缴。项目 依托单位有责任进行催缴。 2.合作研究单位不是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依托单位的,合作研究单位应先 将结余资金退还给项目依托单位,由项目依托单位合并申报并上缴。 3.有 2016 年度结题项目但已合并注销的依托单位,其结余资金由合并后的 依托单位退回。 4.依托单位办理退款时,禁止通过个人账户或下级单位完成退款。 5.依托单位将应退结余资金汇总成一笔退至自然科学基金委,避免出现多 次分笔退款情况。 6.依托单位应按要求完成系统在线填报、点击提交、下载打印、邮寄报送 等操作,不应直接下载本通知附件中的表格填报邮寄。 7.延期项目以批准延期的截止日期作为资助期限届满日。 8.“应退结余资金数”以实际支出数为基础,不考虑应付未付、暂付款、 预付款等情况。 9.依托单位以本通知和银行回单作为退款和账务处理的依据,自然科学基 金委不再出具单独的收款通知。 10.依托单位应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应严 格按照上报的“应退结余资金数”退回结余资金。对于多退的,不予返还;对 于未上报、上报不及时、上报不准确、存在漏报瞒报行为、退回金额不足、退 21 回不及时等情况,将纳入依托单位信用记录,并视情况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 金条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1.咨询电话 财务局经费管理处:010-62327229/7225/9112/6760 信息中心:010-62317474 12.项目材料接收工作组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 83 号项目材料接收工作组 邮政编码:100085 联系电话:010-62328591 附件:应退结余情况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9 年 11 月 13 日 22 附件 应退结余情况表 一、表格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2016 年度结题项目应退结余资金情况表 依托单位(盖章) :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结题项目数 应退结余资金数 栏次 (1) (2) 项数/金额 (可对应退结余资金数的构成等内容进行必要说明) 必要说明 备注:1.表中金额数据以“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应退结余资金数”以实际支出数为基础,不考虑应付未付、暂付款、 预付款等情况。 二、说明 1.结题项目数:填列资助期限届满日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且 在 2017 年度办理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个 数。 2.应退结余资金数:填列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剩余的 2016 年度结题项 目结余资金金额。 2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关于开展提高间接费用比例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科金发财〔2019〕65 号 各依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 发〔2018〕25 号)文件精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 金委)将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部分项目类型中,开展提 高智力密集型和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的试点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试点单位由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教育部、中科院选定,且属于科学基金依 托单位。 (名单见附件 1) 试点项目类型包括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和海外及港 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延续资助项目。 二、试点内容 对于试点单位在 2019 年获批准的上述三类项目,资助经费试点采用新的结 构。其中, (1)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直接费用为 120 万元、间接费用为 30 万元; (2)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直接费用为 1000 万元、间接费用为 200 万元(数 学、管理领域直接费用为 670 万元、间接费用为 170 万元); (3)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延续资助项目直接费用为 160 万元、间 接费用为 40 万元。 (具体见附件 2) 其他单位获批准的上述三类项目、所有单位获批准的非试点类型项目仍采 用原来的经费结构。 附件:1.试点单位名单 2.间接费用调整方案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9 年 11 月 14 日 24 附件 1 试点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1 北京大学 2 中国人民大学 3 清华大学 4 中国农业大学 5 北京师范大学 6 天津大学 7 吉林大学 8 复旦大学 9 同济大学 10 上海交通大学 11 南京大学 12 浙江大学 13 厦门大学 14 山东大学 15 武汉大学 16 华中科技大学 17 中南大学 18 中山大学 19 华南理工大学 20 四川大学 21 电子科技大学 22 西安交通大学 23 兰州大学 24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5 北京交通大学 26 北京化工大学 27 北京中医药大学 28 中央财经大学 29 合肥工业大学 30 西南交通大学 25 31 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 32 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33 中国科学院深海科学与工程研究所 34 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35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36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37 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 38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39 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 40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41 中国科学院青藏高原研究所 42 国家纳米科学中心 43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44 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45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46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47 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 48 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49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50 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 51 中国科学院大学 52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53 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 54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 55 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 56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57 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 58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 59 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 60 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 26 附件 2 间接费用调整方案 单位:万元 * 总资助 现行结构 试点调整结构 强度 (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优秀青年科学基金 项目 150 130+20 120+30 创新研究群体项目 1200 ** (840) 1050+150 ** (735+105) 1000+200 ** (670+170) 海外及港澳学者合 作研究基金延续资 助项目 200 180+20 160+40 项目类型 注:*试点单位获批准三类项目的资助经费结构 **数学、管理领域项目的资助经费结构 2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关于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 干制”的通知 国科金发计〔2019〕71 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 进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 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现将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 “包干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原则 1. 充分放权。以有利于开展科研工作为目标,本着“能放则放、该简则简” 的原则,可做可不做的审批一律不做,可有可无的环节一律取消,充分信任广 大科研人员,增强广大科研人员的获得感。 2. 放管结合。在充分放权的基础上,要明确权责边界,加强监督管理,构 建“规矩在先、责任自负、科学抽查、违规必究”的管理模式,推进信息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防止科研经费被套取、挪用、浪费等行为出现,确保改革红利 真正用于优化科研环境中。 3. 协同推进。广大依托单位要把改革精神理解透彻、执行到位,强化工作 职责,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健全规章制度,确保项目经费使用自主 权真正放下去、放到位。 二、试点范围 自 2019 年起批准资助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三、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 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 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 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 研究无关的支出。 四、项目经费管理 28 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资助强度为原直接费用强度 和间接费用强度之和。 项目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和获批项目负责人提交计划书时,均无需编制项目 预算。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 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依托单位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依托单位管理 费用由依托单位根据实际管理支出情况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绩效支出由项 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依托单位按照现行工资 制度进行管理。其余用途经费无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 定使用。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依托单 位财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 学基金委)。 五、监督检查 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在项目结题时,依托单 位应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 督。 自然科学基金委结合项目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和依托单位管理情况定期 开展抽查。 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 规违法行为的依托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相关要求 依托单位应制定经费使用“包干制”内部管理规定,并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2019 年 12 月 6 日 29 项目指南预算编报要求 (2020 年) 一、总体要求 1.申请人要严格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 理办法》 《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 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 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编制说明》等的要求, 认真如实编报项目预算。依托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审核。 2. 预算编报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原则, 所有预算支出科目、支出项目和支出标准等都要符合上述三个基本原则的精神。 二、预算科目 科学基金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申请人只编报直接费用预算; 间接费用按依托单位单独核定。 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 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 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 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 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 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 (试验) 、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 用;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 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 工作的费用。其中,本科目不超过直接费用 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6.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 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 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30 7.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 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项目聘 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8.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9.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在计划书填报阶段,项目预算表中直接费用各科目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申 请书各科目金额。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除设备费总额调增以外的直接费用各科 目预算如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 三、关于定额补助式资助项目 1. 除了重大项目和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以外的其他科学基金项目 都是定额补助式资助项目。定额补助式资助项目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预算表(定额补助) 》和《预算说明书(定额补助)》。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定额补助)》,填写申请科学基金予以 资助的直接费用金额、各科目预算情况。直接费用各科目均无比例限制,由申 请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按照有关科目定义、范围和标准等如实编列。 3.《预算说明书(定额补助)》,填写对项目预算表中各科目预算所做的必 要说明,以及对合作研究是否外拨资金、外拨资金金额,单笔总额超过 10 万元 (含)的设备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内容所做的必要说明。 四、关于成本补偿式资助项目 1. 成本补偿式资助项目包括重大项目和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成本 补偿式资助项目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成本补偿)》《预算说明 书(成本补偿)》 《合作研究资金预算明细表(成本补偿) 》《设备费预算明细表 (成本补偿)》 《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明细表(成本补偿)》和《劳务费预算明细 表(成本补偿)》 。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成本补偿)》,填写申请科学基金予以 资助的直接费用金额、各科目预算,以及自筹或配套资金情况。直接费用各科 目均无比例限制,由申请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按照有关科目定义、范围和标 准等如实编列。 3.《合作研究资金预算明细表(成本补偿)》,填写申请的合作研究外拨资 31 金情况,包括:合作研究单位名称、是否为已注册依托单位、单位类型、任务 分工、研究任务负责人、承担直接费用金额及占总金额的比例、是否已签订合 作协议等信息。 4.《设备费预算明细表(成本补偿)》,填写申请的设备购置、设备试制情 况,包括:设备名称、设备分类、单价、数量、金额、购置设备型号、购置设 备生产国别与地区、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用途等信息。其中,单笔总额超过 10 万元(含)的设备需填写明细,单笔总额低于 10 万元(不含)的设备只需填写 合计数。 5.《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明细表(成本补偿)》,填写申请的测试化验加工 情况,包括:测试化验加工内容、测试化验加工单位、计量单位、单价、数量、 金额等信息。其中, 单笔总额 10 万元(含)以上的量大及价高的测试化验加 工需要填写明细,其他测试化验加工只需填写合计数。 6.《劳务费预算明细表(成本补偿)》,填写申请的劳务费情况,包括:人 员分类、发放人数、投入本项目的总工作时间、支出标准、金额等信息。 7.《预算说明书(成本补偿)》,填写对项目预算表中各科目预算所做的说 明。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人应说明拟购置/试制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 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单笔总额超过 10 万元(含)的购置/试制设 备需提供价格测算依据。 (2)申请人应说明购置的各种材料和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及测 算过程。 (3)申请人应说明单笔总额 10 万元(含)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与课题研 究任务的相关性,选择的测试化验加工单位的理由以及次数、价格的测算依据; 其他测试化验加工需列示测算过程。 (4)申请人应说明项目研究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 为完成项目研究任务所运行的预计时间,以及即期水、电、气、燃料的实际价 格。 (5)申请人应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 算。不超过直接费用 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 32 10%的,需说 明支出内容构成、测算过程。 (6)申请人应说明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各项支出与研究 任务的相关性、测算过程(如根据项目任务目标测算专利、论文发表等的数量, 根据市场价格估算相关费用)等。 (7)申请人应列示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 研辅助人员等劳务费测算过程。 (8)申请人应说明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并列示测算过程。 (9)申请人应说明其他支出的内容,以及与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必要 性,并列示测算过程。 五、关于合作研究外拨资金 1.申请人与主要参与者不是同一单位的,主要参与者所在单位(境内)视 为合作研究单位。 2. 合作研究双方应当在计划书提交之前签订合作研究协议(或合同),并 在预算说明书中对合作研究外拨资金进行单独说明。合作研究协议(或合同) 无须提交,留在依托单位存档备查。 3. 合作研究的申请人和合作方主要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 分别编制预算(简称分预算),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汇总编 报预算(简称总预算) 。其中,申请书阶段的分预算需经合作方主要参与者签章 (在预算表空白处) ,计划书阶段的分预算需经合作方主要参与者和合作研究单 位签章(在预算表空白处) 。 定额补助式资助项目的分预算无须提交,留在依托单位存档备查。成本补 偿式资助项目的分预算作为总预算附件提交给自然科学基金委。 4. 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应当及时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 5. 经双方协商约定不外拨资金的合作研究可以不签订合作研究协议(或合 同)、不分别编制预算,并在预算说明书中予以明确。 六、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1.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 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差旅费、会议费支出标准 由依托单位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申请人须根据所 33 在依托单位制定的相关内部标准和规定编制差旅费、会议费预算。 2. 对于成本补偿式资助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对预算进行专项评审,根 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资助金额。如有合作研究外拨资金、设备费、测试化验 加工费、劳务费预算,应填报相应预算明细表。各预算明细表仅填报申请科学 基金予以资助的金额。重大项目(分为项目和课题)中项目的预算表由系统根 据各课题的预算表合计生成,项目的预算说明书由申请人根据各课题的预算说 明书汇总填写,项目的各预算明细表无需填写。 3.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试点经费使用“包干制”,无需编制项目预 算。 4. 预算数据以“万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两位。各类标准或单价 以“元”为单位,精确到个位。外币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即期汇率折合成 人民币。 3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编制说明 (2019 年 7 月) 一、编制总体要求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以下简称项目预算表)是预算核定、执 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申请人应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 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15〕15 号)、 《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科教〔2016〕19 号)、 《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 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科金发财〔2018〕88 号)、 《关于进一步完 善科学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国科金发财〔2019〕31 号) 、 《项目指南预 算编报要求》和本编制说明的有关规定,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 合理性”的基本原则,结合项目研究实际需要,认真据实编制。 二、编制内容 根据科学基金项目资助方式的不同,项目预算表分为定额补助式预算表和成 本补偿式预算表。 重大项目和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填报成本补偿式预算表,其他各类科 学基金项目填报定额补助式预算表。 定额补助式预算表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定额补助) 》和《预 算说明书(定额补助)》 。 成本补偿式预算表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成本补偿)》、《预 算说明书(成本补偿) 》、 《合作研究资金预算明细表(成本补偿)》 、 《设备费预算 明细表(成本补偿)》 、 《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明细表(成本补偿)》和《劳务费预 算明细表(成本补偿)》 。 项目申请人只编报直接费用预算,间接费用按依托单位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各科目如下: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 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定额补助式项目要对单笔总额 10 万元(含)以上的设备费进行必要说明; 35 成本补偿式项目要填报《设备费预算明细表(成本补偿) 》,对单笔总额 10 万元 (含)以上的设备费进行单独说明。 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 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 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成本补偿式项目要填报《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明细表(成本补偿)》,并对单 笔总额 10 万元(含)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费进行单独说明。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 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 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 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 用。 本科目不超过直接费用 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 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 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 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项目聘用 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成本补偿式项目要填报《劳务费预算明细表(成本补偿)》。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36 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进行必要说明。 三、合作研究外拨资金 1.项目申请人与参与者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境内)视为合作 研究单位。 2.合作研究双方应当在计划书提交之前签订合作研究协议(或合同),并在 预算说明书中对合作研究外拨资金进行单独说明。合作研究协议(或合同)无需 提交,留在依托单位存档备查。 3.合作研究的项目申请人和合作方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 别编制预算(简称分预算) ,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申请人汇总 编报预算(简称总预算) 。其中,申请书阶段的分预算需经合作方参与者签章, 计划书阶段的分预算需经合作方参与者和合作研究单位签章。 定额补助式资助项目的分预算无需提交,留在依托单位存档备查。成本补偿 式资助项目的分预算作为总预算附件提交给自然科学基金委。 4.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应当及时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 5.经双方协商约定不外拨资金的合作研究可以不签订合作研究协议(或合 同)、不分别编制预算,并在预算说明书中予以明确。 6.成本补偿式项目要填报《合作研究资金预算明细表(成本补偿) 》。 四、编制的规范性要求 预算数据以“万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两位。各类标准或单价以“元” 为单位,精确到个位。外币需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即期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咨询电话: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 定额补助类项目(经费管理处) :010-62327225/9112/6760/7229 成本补偿类项目(局秘) :010-62328485 附件: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定额补助)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成本补偿) 37 附件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定额补助) 项目申请号/项目批准号: 序号 1 2 项目负责人: 科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金额 项目直接费用合计 1、设备费 3 (1)设备购置费 4 (2)设备试制费 5 (3)设备升级改造与租赁费 6 2、材料费 7 3、测试化验加工费 8 4、燃料动力费 9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0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1 7、劳务费 12 8、专家咨询费 13 9、其他支出 38 预算说明书(定额补助) (请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编制说明》等的有关要求,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以及合作 研究外拨资金、单价≥10万元的设备费等内容进行必要说明。 ) 39 附件 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成本补偿) 项目申请号/项目批准号: 序号 1 2 项目负责人: 科目名称 金额 一、项目直接费用合计 1、设备费 3 (1)设备购置费 4 (2)设备试制费 5 (3)设备升级改造与租赁费 金额单位:万元 6 2、材料费 7 3、测试化验加工费 8 4、燃料动力费 9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0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1 7、劳务费 12 8、专家咨询费 13 9、其他支出 14 二、自筹资金 40 预算说明书(成本补偿) (请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编制说明》等的有关要求,对各支出项目进行说明。预算说明应包括各支出项目 的主要用途、测算过程;有合作研究外拨资金的,对于合作单位的各支出项目需做说明。可根据需要另加附页。 ) 41 合作研究资金预算明细表(成本补偿) 项目申请号/项目批准号: 填表说明:1、单位类型:A、高校 2、本表仅填报基金资助资金。 项目负责人: B、科研院所 是否为已 序 合作研究单位名称 注册依托 单位 号 (1) (2) 金额单位:万元 C、其他。 单位 类型 (3) 任务分工 (4) 研究任务 负责人 (5) 是否已 承担直接费用金额 占总金额比例 签订合 作协议 (6) (7) (8) 1 2 3 4 5 6 7 8 累计 / 备注: 42 设备费—设备购置/试制预算明细表(成本补偿) 项目申请号/项目批准号: 项目负责人: 金额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1、设备分类代码:A购置、B试制。 2、试制设备不需填列本表(6)列、(7)列。 3、单笔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费需填写明细,单笔总额低于10万元(不含)的设备费只需填写合计数。 4、本表仅填报基金资助资金。 设备 单价 数量 购置设备 购置设备生产 主要技术 设备名称 金额 序 分类 (万元/台件) (台件) 型号 国别与地区 性能指标 号 (1) (2) (3) (4) (6) (7) (8) (5)=(3)×(4) 用途 (与研究任务的关系) (9) 1 2 3 4 5 6 7 8 单价10万元以上购置设备合计 / / / / / / 单价10万元以下购置设备合计 / / / / / / 单价10万元以上试制设备合计 / / / / / / 单价10万元以下试制设备合计 / / / / / / 累计 / / / / / / 备注: 43 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明细表(成本补偿) 项目申请号/项目批准号: 项目负责人: 金额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1、量大及价高测试化验,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单笔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费,需填写明细。 2、本表仅填报基金资助资金。 序号 测试化验加工内容 测试化验加工单位 计量单位 (1) (2) (3) 量大及价高测试化验费合计 / 其他测试化验费合计 累计 单价 数量 金额 (4) (5) (6)=(4)×(5) ÷1万 / / / / / / / / / / / (元/单位数量) 1 2 3 4 5 6 7 8 备注: 44 劳务费预算明细表(成本补偿) 项目申请号/项目批准号: 项目负责人: 填表说明:1、人员分类代码:A、在校硕士研究生 2、本表仅填报基金资助资金。 序号 B、在校博士研究生 C、博士后 金额单位:万元 D、访问学者 E、项目聘用研究人员 F、科研辅助人员。 人员分类 发放人数 投入本项目的总工作时间(人月) 支出标准(元/人月) 金额 (1) (2) (3) (4) (5)=(3)×(4) ÷1万 1 2 3 4 5 6 7 8 累计 / 备注: 4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决算表编制说明 (2019 年 7 月) 一、编制总体要求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决算表》 (以下简称项目决算表)是预算执行情况 的全面反映,是实施绩效评价和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 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 号)、《关于国家自 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19 号)、 《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科金发财〔2018〕 88 号) 《 、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国科金发财〔2019〕 31 号)和本编制说明的有关规定,会同单位科研、财务等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决 算,真实全面反映项目资金收、支、余情况,务必做到账表一致、账实相符, 并认真编写决算说明,全面分析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编制内容 根据科学基金项目资助方式的不同,项目决算表分为定额补助式决算表和 成本补偿式决算表。 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填报成本补偿式决算表,其他各类 科学基金项目填报定额补助式决算表。 定额补助式决算表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决算表(定额补助)》和《决 算说明书(定额补助)》。 成本补偿式决算表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决算表(成本补偿) 》、 《决算 说明书(成本补偿)》、 《合作研究资金决算明细表(成本补偿)》 、 《设备费决算明细 表(成本补偿)》 、 《测试化验加工费决算明细表(成本补偿)》和《劳务费决算明细 表(成本补偿)》 。 决算支出数据截止到结题当年的 12 月 31 日。2015 年及以后批准资助的项 目只编报直接费用决算。 各表填报要求如下: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决算表(定额补助、成本补偿) 46 1.本表反映结题项目在项目执行期中的直接费用批准预算情况、实际支出情 况和资金结余情况。 2.表中“批准预算”栏填列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资助的项目直接费用预算; “预算调整”栏填列项目执行过程中,经依托单位批准调整的预算数额; “调整 后预算”栏填列“批准预算”和“预算调整”栏的合计数;“累计支出数”栏填 列项目执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累计支出; “结余数”栏填列“调 整后预算”扣除“累计支出数”后的结余。 3.表中:第 1 行=2+6+7+8+9+10+11+12+13+14 行;第 2 行=3+4+5 行;第(3) 栏=(1)+(2)栏;第(5)栏=(3)-(4)栏。 (二)决算说明书(定额补助、成本补偿) 决算说明书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对项目决算表中各项支出所做的必要说明,包 括: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说明、合作研究外拨资金情况、单笔总额 10 万元(含) 以上的设备名称及使用说明、自筹资金落实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遇到的 问题及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三)合作研究资金决算明细表(成本补偿) 1.本表反映成本补偿式结题项目在项目执行期中实际发生的合作研究外拨 资金情况。包括:合作研究单位名称、是否为已注册依托单位、单位类型、任务 分工、研究任务负责人、承担直接费用金额、是否已签订合作协议等信息。 2.表中:第(7)栏=(6)栏÷项目决算表 1 行(3)栏。 (四)设备费决算明细表(成本补偿) 1.本表反映成本补偿式结题项目在项目执行期中实际发生的设备购置、设备 试制情况。包括:设备名称、设备分类、单价、数量、金额、购置设备型号、购 置设备生产国别与地区、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用途等信息。 2.单笔总额超过 10 万元(含)的设备购置、试制需填写明细,单笔总额低 于 10 万元(不含)的设备购置、试制只需填写合计数。 3.表中:第(5)栏=(3)×(4)栏; “累计”行(5)栏=项目决算表 3 行(4) 栏+项目决算表 4 行(4)栏。 (五)测试化验加工费决算明细表(成本补偿) 1.本表反映成本补偿式结题项目在项目执行期中实际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 47 情况。包括:测试化验加工内容、测试化验加工单位、计量单位、单价、数量、 金额等信息。 2.量大及价高的测试化验加工需要填写明细,其他测试化验加工只需要填写 合计数。量大及价高的测试化验,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单笔总额在 10 万元(含) 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 3.表中:第(6)栏=(4)×(5)栏÷10000;“累计”行(6)栏=项目决算 表 7 行(4)栏。 (六)劳务费决算明细表(成本补偿) 1.本表反映成本补偿式结题项目在项目执行期中实际发生的劳务费情况。包 括:人员分类、发放人数、投入本项目的总工作时间、支出标准、金额等信息。 2.表中:第(5)栏=(3)×(4)栏÷10000;“累计”行(5)栏=项目决算 表 11 行(4)栏。 三、新旧科目衔接 2014 年及以前批准资助的项目填报决算时,需要进行新旧科目衔接。在新 旧科目衔接时,原科目中除了管理费以外,均衔接到新决算表中的对应科目。其 中,原表中的管理费科目单列在新表中的最后一行,且仅限 2014 年及以前批准 的项目填列。 表 1 项目决算表科目衔接 旧表科目 旧表对应新表科目 新表科目 一.研究经费 1、设备费 1.科研业务费 (1)设备购置费 (1)测试/计算/分析费 3、测试化验加工费 (2)设备试制费 (2)能源/动力费 4、燃料动力费 (3)设备升级改造与租赁费 (3)会议费/差旅费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2、材料费 (4)出版物/文献/信息传 播事务费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 权事务费 3、测试化验加工费 (5)其它 9、其他支出 4、燃料动力费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 流费 2.实验材料费 (1)原材料/试剂/药品购 置费 2、材料费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 识产权事务费 (2)其它 2、材料费 7、劳务费 3.仪器设备费 8、专家咨询费 48 (1)购置 (1)设备购置费 9、其他支出 (2)试制 (2)设备试制费 10、管理费(2014 年及以前 批准项目) 4.实验室改装费 (3)设备升级改造与租赁费 5.协作费 3、测试化验加工费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项目组成员出国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2)境外专家来华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三.劳务费 7、劳务费 四.管理费 10、管理费(2014 年及以前批准 项目) 四、编制的规范性要求 决算数据以“万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面四位。各类标准或单价以 “元”为单位,精确到个位。外币需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即期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咨询电话: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 定额补助类项目(经费管理处) :010-62327225/9112/6760/7229 成本补偿类项目(局秘) :010-62328485 附件: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决算表(定额补助)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决算表(成本补偿) 49 附件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决算表(定额补助) 项目批准号: 项目负责人: 金额单位:万元 预算数 序号 科目名称 合 1 2 批准预算 预算调整 调整后预算 (1) (2) (3)=(1)+(2) 计 1、设备费 3 (1)设备购置费 4 (2)设备试制费 5 (3)设备升级改造与租赁费 6 2、材料费 7 3、测试化验加工费 8 4、燃料动力费 9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0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1 7、劳务费 12 8、专家咨询费 13 9、其他支出 14 10、管理费(2014年及以前批准项目) 50 累计支出数 结余数 (4) (5)=(3)-(4) 决算说明书(定额补助) (请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决算表编制说明》等的有关要求,说明项目预算支出情况、预算调整情况、合作研究外拨资金情况、单笔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设 备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51 附件 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决算表(成本补偿) 项目批准号: 项目负责人: 金额单位:万元 预算数 序号 科目名称 合 1 2 批准预算 预算调整 调整后预算 (1) (2) (3)=(1)+(2) 计 1、设备费 3 (1)设备购置费 4 (2)设备试制费 5 (3)设备升级改造与租赁费 6 2、材料费 7 3、测试化验加工费 8 4、燃料动力费 9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0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1 7、劳务费 12 8、专家咨询费 13 9、其他支出 14 10、管理费(2014年及以前批准项目) 52 累计支出数 结余数 (4) (5)=(3)-(4) 决算说明书(成本补偿) (请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决算表编制说明》等的有关要求,说明项目预算支出情况、预算调整情况、合作研究外拨资金情况、单笔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设 备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根据需要增加页数。) 53 合作研究资金决算明细表 (成本补偿) 项目批准号: 项目负责人: 填表说明:1、单位类型:A、高校 B、科研院所 2、本表仅填报基金资助资金。 是否为已 序 合作研究单位名称 注册依托 单位 号 (1) (2) 金额单位:万元 C、其他。 单位 类型 (3) 任务分工 (4) 研究任务负 承担直接费用 责人 金额 (5) (6) 占总金额比例 (7) 是否已签订合 作协议 (8) 1 2 3 4 5 6 7 8 累计 / 备注: 54 设备费—设备购置/试制决算明细表 (成本补偿) 项目批准号: 项目负责人: 金额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1、设备分类代码:A.购置、B.试制。 2、试制设备不需填列本表(6)列、(7)列。 3、单笔总额超过10万元(含)的设备需填写明细,低于10万元的设备只需填写合计数。 4、本表仅填报基金资助资金。 设备 单价 数量 购置设备 购置设备生产 设备名称 金额 分类 (万元/台件) (台件) 型号 国别与地区 序号 (1) (2) (3) 单笔总额10万元以上购置设备合计 / 单笔总额10万元以下购置设备合计 (4) 主要技术 用途 性能指标 (与研究任务的关系) (6) (7) (8) (9) / / / / / / / / / / / 单笔总额10万元以上试制设备合计 / / / / / / 单笔总额10万元以下试制设备合计 / / / / / / 累计 / / / / / / (5)=(3)×(4) 1 2 3 4 5 6 7 8 备注: 55 测试化验加工费决算明细表 (成本补偿) 项目批准号: 项目负责人: 金额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1、量大及价高测试化验,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单笔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需填写明细。 2、本表仅填报基金资助资金。 测试化验加工内容 测试化验加工单位 计量单位 (1) (2) (3) 量大及价高测试化验费合计 / 其他测试化验费合计 累计 单价 数量 金额 (4) (5) (6)=(4)×(5)÷1万 / / / / / / / / / / / 序号 (元/单位数量) 1 2 3 4 5 6 7 8 备注: 56 劳务费决算明细表 (成本补偿) 项目批准号: 项目负责人: 填表说明:1、人员分类代码:A、在校硕士研究生 2、本表仅填报基金资助资金。 人员分类 B、在校博士研究生 发放人数 金额单位:万元 C、博士后 投入本项目的总工作时间 (人月) 序号 (1) D、访问学者 (2) (3) E、项目聘用研究人员 支出标准(元/人月) 金额 (4) (5)=(3)×(4) ÷1万 1 2 3 4 5 6 7 8 累计 / / 备注: 57 F、科研辅助人员。 联系方式 基金委财务局经费管理处编辑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 83 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邮编:100085 政策咨询:财务局经费管理处(定额补助式项目)010-62327229/7225/9112/6760 财务局局秘(成本补偿式项目)010-62328485 欢迎关注“科研经费”公众号 科学研究无禁区 经费使用有红线 58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政策手册.pdf




